一、本《细则》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随着近年来国家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的改革,以及省委省政府对于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2012年施行的原《细则》(试行)已不适应目前新制修订法律以及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对此,省药监局针对云南实际,结合国家对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和促进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需求,从优化审评审评工作流程、支持中药和民族药制剂的创新和发展,加强特色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政策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原《细则》(试行)进行修订。本《细则》根据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药品审评审评制度改革创新的各项要求,优化了修订思路和总体框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起草过程中,立足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研究借鉴省外经验,广泛征求业界意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研究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二、本《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细则》共六章,90条,5个附件。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基本要求、制剂注册、调剂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其中: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新修订《细则》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工作职责等要求。从宏观层面,明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的事权、政策导向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等。第二章基本要求,共15条。明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应参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当完成相应的药学、药理毒理学、临床试验等非临床研究工作;并明确不得作为制申报的情形,以及符合相关要求不纳入制剂注册管理的范围。第三章制剂注册,共6个部分,45条。涵盖制剂注册管理的全环节,包括临床研究、标准管理和注册检验、审批程序、变更管理、制剂再注册、特别注册审批等内容。第四章调剂使用,共9条。明确对于需要进行调剂使用制剂的基本条件,扩大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范围的情形,调入方和调出方的责任主体,加强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的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共12条。明确申报制剂注册的监管要求,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的情形、监管人员责任追究的原则、对采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或者制剂注册等批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罚则。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细则》施行时间。附件,共5个。涵盖制剂注册、变更、再注册、特别注册、调剂使用的资料申报项目和要求。三、《细则》主要特点是什么?(一)落实最新法律要求。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涉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的最新要求,按照国家药品审批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要求,提出支持中药民族药院内制剂创新和发展的方向,鼓励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研究方法研制中药、民族药制剂;鼓励医疗机构对单方、验方进行收集整理,开展科学研究;提出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进行临床价值和药材资源评估,突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新理念新要求。明确在确保制剂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了调剂使用的范围。(二)建立科学高效审评审批体系。结合近年来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受理、审评审批、检查、检验、标准制修订的资料申报要求,并新增特别审批、补充申请等申报事项的资料项目及要求。明确省食品药品检验院、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以及省局指定的通过CMA、CNAS认证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可依法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持续推进医疗机构制剂审批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评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以审评为主导,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为支撑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体系。(三)鼓励传承,进一步完善人用经验证据要求与申报资料合理减免的要求,满足临床急需。结合国家药监局《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鼓励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和“人用经验证据要求与申报资料合理减免”要求,充分考虑本省实际,并借鉴省外民族地区的经验,明确提出医疗机构经验方既往人用经验对中药、民族药新制剂的研究、审评、注册具有一定的证据支持作用。合理减免或缓报相应的申报资料,最大程度的支持中药、民族药制剂的研发。明确对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省药监局可以依法决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制剂实行特别审批的相关要求。(四)适当延长“有效期”。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审批程序,避免行政相对人频繁申报,《细则》将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延长至5年,调剂使用批件有效期延长至2年。(五)引入风险管理理念。《细则》将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风险分为审批和备案两种管理模式。同时,对于调剂使用审批实行省局及州(市)局审批。此外,医疗机构制剂取得批准文号后,要求申请人应持续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省局依职责可以根据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和上市后评价结果等,要求申请人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要求,增加药物研究机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监管相关内容;明确在制剂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或者制剂注册许可等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规范实施《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指导企业规范撰写标签内容、合理确定中药饮片的保质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饮片标签撰写指导原则(试行)》《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中药饮片标签撰写指导原则(试行)2.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试行)3.《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国家药监局2023年7月26日附件1中药饮片标签撰写指导原则(试行)为进一步指导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规范撰写中药饮片标签内容,根据《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中药饮片标签撰写指导原则(试行)》。本指导原则是指导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含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以下简称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相关内容和其他有关信息撰写中药饮片标签内容的技术文件。一、标签收载内容根据《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中药饮片标签收载的内容一般可包括如下项目:特殊药品标识、产品属性、【品名】、【药材基原】、【药材产地】、【规格】、【装量】、【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炮制辅料】、【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等。二、标签撰写一般要求(一)标签的内容必须包括对安全和有效用药所需的重要信息,应当尽可能完善。(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客观、科学、规范、准确、简练,不能带有暗示性、误导性和不适当宣传的语言。(三)标签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三、标签各项内容撰写的具体要求(一)特殊药品标识。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等专用标识在标签右上方标注。其中罂粟壳饮片标签应当用淡红色纸张印制。纳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饮片应当按规定在产品标签的右上方标示黑底白字的“毒”字字样。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标签,应当按规定印有蓝白相间带有“麻”字字样的专用标志。(二)产品属性。应当标注“中药饮片”字样,以示与中药材、食品、农产品等类商品进行区分。(三)品名。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名称相一致;如国家药品标准尚未收载的,可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名称进行标注。对于净制、切制类中药饮片,饮片名称一般应当与药材名称一致;对于饮片与药材名称不同的品种,根据其执行标准,属于单列中药饮片标准的,品名按单列的饮片名称标注;不属于单列中药饮片标准的,应当按照该品种药材标准“炮制”项下实际名称标注。(四)药材基原。根据生产中药饮片的药材来源,一般填写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及其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份)。对于药材为多基原的,可根据实际生产所使用的药材情况进行标注。对于部分采用多种药材经发酵或其他特殊炮制方法生产的中药饮片,如六神曲、建曲等可不标示药材基原,或选取主要药材进行填写。(五)药材产地。标签标注的产地应当是用于生产该批中药饮片的中药材实际种植(养殖)地或矿物来源所在地,一般标注至地市级行政区。为便于追溯产品质量,产地也可标注至县级行政区。使用进口药材生产的中药饮片的产地,应当标注原药材产出的国家或地区。(六)规格。标签标注的规格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合,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炮制规格项内容准确标注。一般根据中药饮片的形态和性状进行表述,如片(极薄片、薄片、厚片)、段(短段、长段)、块、丝(细丝、宽丝)、粉,等等。或者采用“辅料+炮制工艺”进行表述,如麸炒、蜜炙、酒炙等。特殊情况下,可按照传统表述方式标示。如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对规格项没有规定的,可不标注产品规格。(七)装量。标签标注的产品装量一般按公制计量单位标示,如500g、1kg等;如内有小包装的,可按小包装装量(重量)及其包装数量进行标示。特殊情况下,产品装量可按照传统计量方式标示,如支、条等。(八)执行标准。中药饮片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执行的标准或炮制规范的名称及其版本号或标准编号(若有),其标示格式为:标准名称+编号(若有)、炮制规范名称+编号(若有)。例如:《中国药典》2020年版;《中国药典》2020年版、《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XX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九)批准文号。应当按照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标注。(十)炮制辅料。标签标注的辅料成份应当按使用量大小依次排列。(十一)特殊煎煮方法。根据中药饮片特性和临床用药需求,对个别需特殊煎煮的中药饮片应当加注此项目提示,一般为包煎、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冲服等。(十二)性味与归经。根据中药饮片实际执行标准中对应内容进行标注。(十三)功能与主治。根据中药饮片实际执行标准中对应内容进行标注。(十四)用法与用量。根据中药饮片实际执行标准中对应内容进行标注。(十五)注意。一般根据中药饮片实际执行标准中对应内容进行标注。可以在标签中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或有孕妇禁忌的中药饮片进行提示。也可以对易变质中药饮片常见的质量问题,如走油、变色等,增加风险提示。(十六)生产企业。根据中药饮片的实际生产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名称进行标注。(十七)生产地址。根据中药饮片的实际生产厂房的地址进行标注。(十八)产品批号。应当以同一批中药材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生产的一定数量相对均质的中药饮片作为一批。企业可根据此原则合理制定批号编制规则。(十九)生产日期。以中药材投料日期作为中药饮片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标示,月、日用两位数标示。其具体标注格式可为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XXXX.XX.XX或XXXXXXXX。(二十)保质期。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特性、贮藏条件等确定并标注中药饮片的保质期。保质期的起算时间应当为该中药饮片的生产日期,而非包装或分装日期。保质期可按照推算的日期表述,也可按照固定时间期限表述。按照推算日期表述的,年份用四位数字标示,月、日用两位数字标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保质期至XXXX年XX月”或者“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符号标注为:“保质期至XXXX.XX.”或者“保质期至XXXX.XX.XX”等。保质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按照固定时间期限表述的,一般按“XX个月”表述,对保质期较长的,也可表述为“XX年”。对传统用药经验认为需陈化后使用的中药饮片以及部分成份性质稳定的矿物类中药饮片可根据饮片贮藏实际标注具体保质期。(二十一)贮藏。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含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或者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的相关规定表述,如置阴凉干燥处,防蛀等。也可标明具体的贮存温度,如置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对需置阴凉处、冷处、避光或密闭保存等贮藏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二十二)其他。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根据需要在标签上标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中的追溯码、物流单元标识代码、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等,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附件2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概述中药饮片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医疗效果。其质量受原料药材、炮制工艺、包装、贮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药入药,有鲜有陈。历代医家十分重视中药贮藏时间,认为临床使用药物贮藏时间长短与疗效密切相关。《神农本草经集注》(南朝·陶弘景)记载“凡野狼毒、枳实、橘皮、半夏、麻黄、吴茱萸,皆欲得陈旧者。其余维须新精”;《本草便读》记载“凡用药有宜陈久者,有宜新鲜者。陈者取其烈性渐减,火性渐脱。新者取其气味之全”;《寿世保元》记载“用新者速其功,用陈者远其毒”。中药饮片的保质期能够反映中药饮片内在质量的稳定和安全使用期限。一些含有大量脂肪油、多糖的品种,放置时间久了,容易出现“走油”的情况;一些含挥发性成份的中药饮片,贮藏时间过长,成份容易发散出去,容易造成疗效降低。研究确定保质期是保障中药饮片质量及用药安全的重要质控措施,体现了加强中药饮片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饮片标签中标注保质期,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技术指导原则所述的保质期是在标明的贮藏条件下保证中药饮片质量的期限。该保质期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中药饮片质量的承诺,在标签标注的期限内,中药饮片应当符合所执行的饮片炮制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本技术指导原则用于指导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基于生产实践,综合考虑影响产品质量的相关因素,科学规范确定中药饮片的保质期,为建立中药饮片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及可追溯管理体系提供支撑。二、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坚持将传统经验与现代技术方法相结合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应当遵循中医临床实践,重视传统养护经验、经验鉴别方法的吸收和利用。鼓励在传统经验鉴别的基础上,结合适宜的现代技术评价方法,对中药饮片的保质期进行综合评判和确定。(二)围绕主要影响因素,分类别、分情形确定保质期中药饮片的保质期与中药饮片产品特性密切相关,受包装及贮藏的方式、生产、销售区域等多种因素影响。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中药饮片的特点、传统用药习惯及养护经验、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贮藏和运输条件、产品留样观察情况等,综合考虑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因素,分类别、分情形,合理确定保质期。鼓励以中药饮片实物在市售包装下开展长期稳定性试验研究,对中药饮片的保质期进行验证。(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基于风险自主确定保质期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在实践经验积累基础上,综合分析数据,基于质量风险和商品流通周期等自主确定并标注本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保质期,并在保质期内依法承担产品的生产质量责任。对于同种中药饮片,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或贮藏环境参数不同的,企业可确定符合产品特点的保质期。(四)积极探索,逐步完善中药饮片保质期管理由于各生产企业对于中药饮片保质期确定的方法以及判别标准等技术要求不尽一致,在研究确定保质期过程中,需要积极探索完善方法,不断积累数据。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确有科研数据支撑的中药饮片品种、使用道地药材且具有明确溯源系统的大宗品种,以及容易变质的中药饮片等实施严格的保质期管理。三、中药饮片保质期的研究与确定(一)分析主要影响因素影响中药饮片保质期的因素众多,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以往在生产质量管理及保管贮藏等方面积累的经验,分析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主要因素。可能对中药饮片保质期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产中药饮片的中药材:中药材的来源(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部位(根、花、果实等)、采集及贮藏时间、所含水分、成份(淀粉、蛋白质、挥发油等)、质地等与保质期存在关联性。炮制品的保质期从中药饮片的生产日期开始算起。来源为鲜药的中药饮片保质期应当从鲜药加工开始算起,根据鲜药饮片成品最终的加工方式,如切片、捣汁(或榨汁)、干馏、粉碎等,结合贮藏条件等其他影响因素确定合理的保质期。按照中医传统宜陈用的中药饮片及来源于矿物的中药饮片保质期,可根据中医临床传统用药经验、产品留样观察档案、相关研究数据等确定。2.炮制方法:根据中药饮片生产工艺及所用辅料的不同,综合考虑净制、切制与炮炙的中药饮片保质期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炮制品设定不同保质期。如:煅炭和炒炭的中药饮片,质量相对稳定,与净制、切制中药饮片相比保存时间相对较长;容易吸潮、变质的中药饮片,其保质期不宜过长;采用醋炙、蜜炙的中药饮片较容易发霉、生虫;盐炙、酒炙对中药饮片起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3.包装、贮藏:中药饮片包装、贮藏条件与保质期长短存在相关性。采取适当的包装材料,在低温、干燥、避光等贮藏条件下,可减少中药饮片在贮藏保管期内的质量变化,减少中药饮片的霉变、虫蛀现象。部分饮片采取适宜的包装、贮藏技术可以延长产品的保质期。4.不同生产和销售区域:根据南、北方气候条件的差异性,以及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使用区域的不同,可确定差异化的中药饮片保质期。(二)确定研究评价指标1.传统经验评价指标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基于对以往生产、贮藏以及在流通销售中的中药饮片质量变化趋势的总结,以传统的感官评价指标作为考察保质期的重点。一般认为中药饮片出现生虫、霉变、走油、失香、风化、潮解、粘结、枯朽、变色、腐烂等情况的,均不可再药用。富含脂肪油的中药饮片容易出现“走油”现象,如当归、肉桂等,需要针对其色泽、气味、质地进行判断;容易发霉的中药饮片,如瓜蒌、地龙等,应当注意观察生虫和霉变情况,针对其含水量和贮藏环境进行判断;含有结晶水矿物类中药饮片,如石膏、芒硝等,应当注意观察其是否“风化”脱水;含有挥发性成份的中药饮片,如薄荷、荆芥等,可以通过嗅其气味判断其质量;具有升华性成份的中药饮片,如冰片可以通过气味判断;大黄可以根据包装袋的颜色判断(由于大黄酚的升华,包装袋内壁越黄,有效成份损失越严重);含有丰富糖类的中药饮片,如天冬、麦冬等,可以根据性状(是否出现团块、发黏、或有明显的糖分或液体出现在中药饮片表面)判断。2.现代质量评价指标企业应当结合中药饮片质量指标成份变化趋势,逐步建立中药饮片质量的整体评价,如采用指纹图谱/特征图谱技术评价中药饮片的质量稳定性。鼓励引入药效指标、生物评价指标、能体现质量变化的指标等,利用跨学科研究成果,采用电子感官技术等开展中药饮片的保质期研究,积极探索传统性状鉴别与理化检测相结合的判定方法及手段,将中药“色”“气”“味”量化的指标,以及成份含量,用以研究确定中药饮片的保质期。(三)开展有关研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通过开展试验研究、文献研究、产品留样观察档案、客户质量调查、药品不合格情况等综合评估中药饮片保质期并广泛收集意见。其中,参考文献研究数据时应当结合本企业生产中药饮片的产品留样情况和包装贮藏等条件。1.试验研究对产品质量不稳定或通过文献研究、客户质量调查等手段不能有效确定保质期的,应当参考中药新药稳定性研究方法,对中药饮片稳定性试验的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和判断,确定保质期。(1)试验方法根据中药饮片性质有针对性地进行影响因素试验,包括温度、湿度、光照、冻融等。根据影响因素试验结果,初步确定包装材料。在影响因素试验基础上,根据加速和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并结合留样观察法确定中药饮片贮存条件和保质期。(2)稳定性试验时间点设置稳定性试验时间点的设置应基于对中药饮片品种特性的了解和稳定性趋势评价的要求,如果中药饮片对环境因素敏感,应当适当增加试验时间点,越接近保质期末期的时间段,检测时间点之间的间隔应当越小。(3)稳定性试验研究批次试验用中药饮片样品需采用不同批次原料药材生产的不连续的至少三个批次样品,中药饮片生产工艺、原辅料和成品应当符合对应的中药饮片标准。包装材料及规格等应当与市场销售一致。(4)稳定性试验考察在稳定性试验过程中,需对包括中药饮片标准中所有可反映中药饮片质量随时间变化的项目,包括宏观性指标(感官指标、浸出物、水分等检查)、理化指标、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等进行考察。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中药饮片品种的特点和质量控制要求设置有针对性的考察项目,选择能灵敏反映中药饮片稳定性的关键指标。(5)稳定性试验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可采用《中国药典》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国内公认的检验方法,鼓励企业建立内控的检验方法,但应当经过方法学验证。(6)保质期确定依据基于试验法确定中药饮片保质期以长期试验的结果为主要依据,通常取长期试验中与0月数据相比其质量无明显改变的最长时间点作为保质期。2.文献研究在现有研究成果和文献的基础上,结合中药饮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质量风险因素以及中药饮片的特性,对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贮藏等过程中已经存在或可能遇到的状况和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保质期。文献研究的结果分析应当根据所收集到的相同或类似中药饮片的资料进行,并根据文献中提供的试验方案确定结果分析方式和数据采信程度。目前,已有文献报道一些类别的中药饮片确定了保质期。文献研究确定中药饮片保质期时,应当注意考虑数据的如下特性:(1)相似性:应当在充分论证待确定保质期中药饮片与其参照物相似度的基础上,经参照多个同类别中药饮片,采用统计方法计算获得相应结果;(2)真实性:市场上中药饮片保质期数据应当真实可靠;(3)充足性:同类中药饮片保质期的数据应当足够多,以便于进行统计分析。(四)中药饮片保质期的验证通过模拟实际或现实的贮藏、运输、销售等条件下的长期稳定性试验,对已经确定的中药饮片保质期进行验证,必要时,可对中药饮片保质期进行调整。开展验证时,应当在既定的保质期结束后继续进行一段时间,可将试验延续至中药饮片质量变质的时间点。通过跟踪市场上的中药饮片验证保质期时,应当尽可能排除极端贮藏、运输条件下即将到期的中药饮片。(五)中药饮片保质期的变更中药饮片的保质期确定后,可能由于生产条件、包装、贮藏条件、临床疗效数据收集等各种原因而需要变更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以考察变更后中药饮片的稳定性趋势。必要时应当与变更前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进行对比,以评价变更的合理性。附件3《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中应当注明与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2006年6月1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4号)已正式实施。由于中药饮片的特殊性,其标签管理规定另行制定。2023年7月12日,国家药监局印发《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为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引导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合理确定中药饮片保质期,提高中药饮片质量、提升临床用药安全性,制定《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作为《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二、主要内容《指导原则》内容包括概述、基本原则和要求、中药饮片保质期的研究与确定三个部分。重点阐述了中药饮片保质期的研究与确定,引导研究者根据中药饮片自身特点,将传统经验与现代科学技术研究相结合,选择有针对性的、关键的质量控制指标开展保质期研究。三、相关考虑(一)关于《指导原则》的定位《指导原则》作为《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旨在从研究内容及技术要求方面引导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主动开展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作为研究确定和标注中药饮片的主体,应当对所标注的保质期内中药饮片的质量依法承担责任。(二)关于中药饮片保质期确定的意义历代医家十分重视中药储藏时间,认为临床使用药物贮藏时间长短与疗效密切相关。《神农本草经集注》(南朝·陶弘景)记载“凡野狼毒、枳实、橘皮、半夏、麻黄、吴茱萸,皆欲得陈旧者。其余维须新精”;《普济方》记载“鹿茸,新者良,陈者不佳”;《寿世保元》记载“用新者速其功,用陈者远其毒”;《本草便读》记载“凡用药有宜陈久者,有宜新鲜者”。一些含有大量脂肪油、多糖的品种,放置时间久了,容易出现“走油”的情况;一些含挥发性成份的饮片,贮藏时间过长,成份容易发散出去,容易造成疗效降低。确定中药饮片保质期既能够反映中药饮片内在质量的稳定和使用安全期限,也可强化贮藏、加工、包装、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为贮藏和包装研究提供依据。同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而有效期是标签的重要内容。中药饮片作为药品,确定保质期是落实《药品管理法》的要求,也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了重要依据。由于中药饮片成分复杂,需组方使用发挥疗效,确定保质期较有效期更有实际意义。(三)关于中药饮片保质期确定的主体《药品管理法》规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标注保质期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中药饮片质量的承诺,在标签标注的期限内,中药饮片应当符合所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或饮片炮制规范的要求。因此,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作为中药饮片保质期确定的主体,可结合已积累的中药饮片生产、贮藏、包装等经验及稳定性研究数据,综合确定保质期。由于中药饮片贮藏期间的质量受地域影响较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征求流通、销售及使用单位的意见,确定中药饮片实际贮藏条件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持续积累数据,以确定更严谨的保质期。(四)关于中药饮片保质期确定的方法中药饮片成份复杂,可依据传统经验及现代科学方法合理确定中药饮片质量评价方法,结合文献研究、试验研究法、产品留样观察档案、客户质量调查、药品不合格情况及已上市同类品种的保质期等,综合确定中药饮片保质期。应当注意文献研究的质量、相同或相似品种数据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风险隐患,强化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监管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muyubin@smda.sh.cn。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3年7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以下简称“注册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风险隐患,强化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第124号,以下简称《落实主体责任规定》)、《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以下简称《跨区域委托生产意见》)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一)全面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注册人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落实主体责任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产品特点、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产品风险管理、变更控制、产品放行、售后服务、产品投诉处理、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召回等职责,全面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注册人进行委托生产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在按照《落实主体责任规定》要求进行季度调度时,应当重点分析对受托生产企业管理和定期审核情况。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鼓励注册人自行生产,确需进行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应当选派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人员在委托生产活动开展期间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不得委托生产。注册人不自行生产,仅进行委托生产的,也应当保持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维持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性;应当设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熟悉产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对委托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二)着力落实质量协议管理要求。注册人进行委托生产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质量协议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将质量协议相关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委托生产相关管理文件,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落实到位。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协议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开展评审,确认质量协议相关要求与委托生产管理文件和实际生产情况一致性,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双方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在质量协议中约定文件控制、采购控制、过程控制、检验控制、产品放行、变更控制的具体实施方式,但必须明确控制接口的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受控的信息化系统优化控制流程,提升质量管理效能。(三)不断加强变更控制能力。注册人应当强化变更控制能力,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变更控制程序,做好变更评估、验证或者确认。对于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变更注册、备案或者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于委托研发、生产过程外包和服务外包等外包供方的引入或者变更,应当做好变更控制,并通过风险评估判定相关变化是否影响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四)严格履行不良事件监测责任义务。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产品风险特点,在制度体系建设、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收集上报、事件调查处置、风险研究评价等方面,配足资源、完善机制、强化能力,切实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责任。鼓励产品风险较高的注册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落实责任赔偿能力。注册人进行委托生产的,应当在质量协议中约定在不良事件调查处置、产品再评价方面双方的责任义务,定期风险评价报告中应当包含对委托生产行为的风险分析评价。对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注册人应当履行的不良事件监测责任,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向受托生产企业转移。二、切实强化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注册管理(五)持续规范委托生产注册证管理。对于以委托生产形式进行注册申报的,或者注册证书延续中涉及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栏中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同时在备注栏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形式为“受托生产企业: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变更注册涉及注册人委托生产的,也应当在变更注册文件中按照上述方式注明委托生产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数据采集要求,将变更信息在注册证书生产地址和备注相应字段中更新后报送。仅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文字性变化的,无需申请变更备案,注册人可自行修改,延续注册时,核发修改后的注册证。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相关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已核发的委托生产的注册证进行梳理,发现未按照前款要求标注相关信息的,应当督促注册人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标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标注。(六)不断强化委托生产变更管理。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在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注册证生产地址变更备案时,涉及生产许可证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不涉及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提交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由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后出具,必要时可以会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注册人不再进行委托生产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核减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不再生产的,注册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注册证。(七)严格落实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要求。对于注册(申请)人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应当重点关注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建立情况、质量协议规定转化为委托生产管理文件情况、委托生产过程中外包过程(如研发外包、生产过程外包、服务外包等)控制情况等内容。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原则上应当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或者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注册(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特殊情况下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实无法派出检查人员的,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注册(申请)人体系核查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核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八)逐步完善注册人退出管理机制。注册人不再进行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并继续履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和责任赔偿等责任,确保已上市产品安全有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注册人去向不明、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应当做好证据材料收集,协调相关部门将注册人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并及时上网公示,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通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不断加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九)持续强化委托生产日常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过收集委托生产注册证信息、督促企业上报生产品种、接收跨区域生产品种通报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全面梳理和掌握辖区内各类型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底数,依据风险管理原则,有针对性加强监管。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关注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对受托生产企业评估和管控能力、变更管理能力,并结合对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核实注册人提供信息,特别是要重点关注由自行生产转为委托生产,或者变更受托生产企业主体的注册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产品风险。对质量管理体系未保持有效运行的企业,经研判认为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委托生产注册人相对集中的地区,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情况进行专题会商,分析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结果,全面排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方面存在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杜绝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十)做好委托生产信息互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医疗器械品种档案建设,通过规范注册证委托生产信息标注,推动注册人委托生产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现辖区内医疗器械监管全链条信息贯通,汇集审评审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监督检查、企业报告、监督抽检等信息,持续完善更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跨区域委托生产监管意见》要求,做好企业生产品种、检查结果和责任约谈等监管信息的跨区域通报。对未依法报告生产品种信息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罚。(十一)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科学配备监管资源,不断改进工作流程,持续完善监管手段。鼓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探索在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两个场地同步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网络远程方式连接检查现场,及时沟通检查信息、统一检查尺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提升检查效率和监管效能。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拟定跨区域委托生产检查计划,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联合责任约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加快推动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上市,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组织推进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考证研究工作,现将《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表(“竹叶石膏汤”等25首方剂)》予以公布。附件: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表(“竹叶石膏汤”等25首方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2023年7月28日附件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表(“竹叶石膏汤”等25首方剂)(一)竹叶石膏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伤寒论》(汉•张仲景)竹叶二把,石膏一斤,半夏半升(洗),麦门冬一升(去心),人参二两,甘草二两(炙),粳米半斤。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内粳米,煮米熟,汤成去米,温服一升,日三服。竹叶禾本科植物淡竹Phyllostachysnigra(Lodd.)Munrovar. henonis(Mitf.)StapfexRendle.的干燥叶生品27.60g上七味,以水2000mL,煮取1200mL,去滓,入粳米煮熟,汤成去米,温服200mL,日三服。【功效】清热生津,益气和胃。【主治】伤寒、温病、暑病余热未清,气津两伤证。症见身热多汗,心胸烦闷,气逆欲呕,口干喜饮,或虚烦不寐,舌红苔少,脉虚数。石膏硫酸盐类矿物石膏族石膏,主含含水硫酸钙(CaSO4·2H2O)生品220.00g半夏天南星科植物半夏Pinelliaternata(Thunb.) Breit.的干燥块茎清半夏34.50g麦冬百合科植物麦冬Ophiopogonjaponicus(L.f) Ker-Gawl.的干燥块根生品106.00g人参五加科植物人参PanaxginsengC. A. Mey.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27.60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炒甘草27.60g粳米禾本科植物粳稻OryzasativaL. subsp.japonicaKato的干燥成熟种仁生品110.00g备注1.麦冬传统去心,为历代所沿用,延续至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63年版麦冬炮制项内明确“润透后抽去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77年版起不再要求去心。当前麦冬不同产地生产方式有较大区别,不同栽培年限所致性状、气味及内在成分含量均有差异,品质差异较大,栽培年限过短者中柱细小,有鉴于此,建议参考《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15年版所规定的浙麦冬饮片规格入药。2.据原方中煎煮法“煮取六升”“温服一升”,可知本方每服量为煎出总量的 1/6。故本方每次的服药量为:竹叶4.48g,石膏36.67g,半夏5.75g,麦冬17.67g,人参4.60g,甘草4.60g,粳米18.33g。根据张仲景方剂服药法中“不必尽剂”、随证变化、灵活施用的特点,日服用次数建议1~3次,根据临床实际遵医嘱使用。上述折算剂量系依汉代度量衡直接折算,若与当今主流用量严重不符,在固定原方比例和每服量的基础上,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及临床用药实际确定日服总量。(二)麻黄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伤寒论》(汉•张仲景)麻黄三两(去节),桂枝二两(去皮),甘草一两(炙),杏仁七十个(去皮尖)。上四味,以水九升,先煮麻黄,减二升,去上沫,内诸药,煮取二升半,去滓,温服八合,覆取微似汗,不须啜粥,余如桂枝法将息。麻黄麻黄科植物草麻黄EphedrasinicaStapf的干燥草质茎生品41.40g上四味,以水1800mL,先煮麻黄至1400mL,去沫,加入余药,煮取500mL,去滓,温服160mL。【功效】发汗解表,宣肺平喘。【主治】外感风寒表实证。恶寒发热,头身疼痛,无汗而喘,舌苔薄白,脉浮紧。桂枝樟科植物肉桂CinnamomumcassiaPresl的干燥嫩枝生品27.60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炒甘草13.80g苦杏仁蔷薇科植物杏PrunusarmeniacaL.的干燥成熟种子苦杏仁25.90g备注据原方中煎煮法“煮取二升半”“温服八合”,可知本方每服量为煎出总量的 8/25。故本方每次的服药量为:麻黄13.25g,桂枝8.83g,甘草4.42g,苦杏仁8.29g。根据张仲景方剂服药法中“不必尽剂”、随证变化、灵活施用的特点,日服用次数建议1~3次,根据临床实际遵医嘱使用。上述折算剂量系依汉代度量衡直接折算,若与当今主流用量严重不符,在固定原方比例和每服量的基础上,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及临床用药实际确定日服总量。(三)小承气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伤寒论》(汉•张仲景)大黄四两(酒洗),厚朴二两(炙,去皮),枳实三枚(大者,炙)。上三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二合,去滓,分温二服。初服汤当更衣,不尔者,尽饮之,若更衣者,勿服之。大黄蓼科植物掌叶大黄RheumpalmatumL.、唐古特大黄RheumtanguticumMaxim.ex Balf.或药用大黄RheumofficinaleBaill.的干燥根及根茎酒大黄55.20g上三味,以水800mL,煮取240mL,去药渣,分2次温服。【功效】轻下热结。【主治】阳明腑实轻证。症见谵语潮热,大便秘结,胸腹痞满;或痢疾初起,腹中胀痛,里急后重者,舌苔老黄,脉滑而疾。厚朴木兰科植物厚朴MagnoliaofficinalisRehd. etWils.或凹叶厚朴MagnoliaofficinalisRehd. etWils.var. bilobaRehd. etWils.的干燥干皮、根皮及枝皮姜厚朴27.60g枳实芸香科植物酸橙CitrusaurantiumL.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幼果麸炒枳实41.40g备注据原方中煎煮法“煮取一升二合”“分温二服”,可知本方每服量为煎出总量的1/2。故本方每次的服药量为:大黄27.60g,厚朴13.80g,枳实20.70g。根据张仲景方剂服药法中“不必尽剂”、随证变化、灵活施用的特点,日服用次数建议1~2次,根据临床实际遵医嘱使用。上述折算剂量系依汉代度量衡直接折算,若与当今主流用量严重不符,在固定原方比例和每服量的基础上,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及临床用药实际确定日服总量。(四)当归四逆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伤寒论》(汉•张仲景)当归三两,桂枝三两(去皮),芍药三两,细辛三两,甘草二两(炙),通草二两,大枣二十五枚(擘)。上七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日三服。当归伞形科植物当归Angelicasinensis(Oliv.)Diels的干燥根生品41.40g上七味,以水1600mL,煮取600mL,去药渣,每次温服200mL,日3次。【功能】温经散寒,养血通脉。【主治】血虚寒厥证。症见手足厥寒,或腰、股、腿、足、肩臂疼痛,口不渴,舌淡苔白,脉沉细。桂枝樟科植物肉桂 CinnamomumcassiaPresl的干燥嫩枝生品41.40g白芍毛茛科植物芍药PaeonialactifloraPall.的干燥根生品41.40g细辛马兜铃科植物北细辛AsarumheterotropoidesFr. Schmidtvar. mandshuricum(Maxim.) Kitag.、汉城细辛AsarumsieboldiiMiq.var.seou1enseNakai或华细辛Asarum sieboldiiMiq.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41.40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炒甘草27.60g木通木通科植物木通Akebiaquinata(Thunb.)Decne.、三叶木通Akebiatrifoliata(Thunb.)Koidz.或白木通Akebiatrifoliata(Thunb.)Koidz. var. australis(Diels)Rehd.的干燥藤茎生品27.60g大枣鼠李科植物枣ZiziphusjujubaMill.的干燥成熟果实生品75.00g备注1.汉代通草为今木通,且历代为多基原,优先推荐历代主流基原木通Akebiaquinata(Thunb.)Decne.。2.据原方中煎煮法“煮取三升”“温服一升”“日三服”,可知本方每服量为煎出总量的 1/3。故本方每次的服药量为:当归13.80g,桂枝13.80g,白芍13.80g,细辛13.80g,甘草9.20g,木通9.20g,大枣25.00g,根据张仲景方剂服药法中“不必尽剂”、随证变化、灵活施用的特点,日服用次数建议1~3次,根据临床实际遵医嘱使用。上述折算剂量系依汉代度量衡直接折算,若与当今主流用量严重不符,在固定原方比例和每服量的基础上,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及临床用药实际确定日服总量。(五)桂枝芍药知母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金匮要略》(汉•张仲景)桂枝四两,芍药三两,甘草二两,麻黄二两,生姜五两,白术五两,知母四两,防风四两,附子二两(炮)。上九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温服七合,日三服。桂枝樟科植物肉桂 CinnamomumcassiaPresl的干燥嫩枝生品55.20g上九味,以水1400mL,煮取400mL,温服140 mL,日3次。【功效】祛风除湿,温经散寒,滋阴清热。【主治】风湿历节。症见诸肢节疼痛,身体瘦弱,脚肿麻木,头眩短气,恶心欲吐,舌淡苔白,脉沉细。白芍毛茛科植物芍药PaeonialactifloraPall.的干燥根生品41.40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27.60g麻黄麻黄科植物草麻黄EphedrasinicaStapf的干燥草质茎生品27.60g生姜姜科植物姜ZingiberofficinaleRosc.的新鲜根茎生品69.00g白术菊科植物白术AtractylodesmacrocephalaKoidz.的干燥根茎生品69.00g知母百合科植物知母Anemarrhena asphodeloidesBge.的干燥根茎生品55.20g防风伞形科植物防风Saposhnikoviadivaricata (Turcz.)Schischk.的干燥根生品55.20g附子毛茛科植物乌头AconitumcarmichaeliiDebx.子根的加工品黑顺片27.60g备注据原方中煎煮法“煮取二升”“温服七合”“日三服”,可知本方每服量为煎出总量的7/20。故本方每次的服药量为:桂枝19.32g,白芍14.49g,甘草9.66g,麻黄9.66g,生姜24.15g,白术24.15g,知母19.32g,防风19.32g,附子9.66g。根据张仲景方剂服药法中“不必尽剂”、随证变化、灵活施用的特点,日服用次数建议1~3次,根据临床实际遵医嘱使用。上述折算剂量系依汉代度量衡直接折算,若与当今主流用量严重不符,在固定原方比例和每服量的基础上,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及临床用药实际确定日服总量。(六)半夏厚朴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金匮要略》(汉•张仲景)半夏一升,厚朴三两,茯苓四两,生姜五两,干苏叶二两。上五味,以水七升,煮取四升,分温四服,日三夜一服。半夏天南星科植物半夏Pinelliaternata(Thunb. ) Breit.的干燥块茎清半夏69.00g上五味,以水1400mL,煎至800mL,温服200mL,日3次、夜1次服。【功效】行气散结,降逆化痰。【主治】梅核气气郁痰阻证。症见咽中如有物阻,咯吐不出,吞咽不下,胸胁满闷,或咳或呕,舌苔白润或白滑,脉弦缓或弦滑。厚朴木兰科植物厚朴MagnoliaofficinalisRehd. etWils.或凹叶厚朴MagnoliaofficinalisRehd. etWils. var. bilobaRehd. etWils.的干燥干皮、根皮及枝皮生品41.40g茯苓多孔菌科真菌茯苓Poria cocos(Schw. ) Wolf的干燥菌核生品55.20g生姜姜科植物姜ZingiberofficinaleRosc.的新鲜根茎生品69.00g紫苏叶唇形科植物紫苏Perillafrutescens(L.) Britt.的干燥叶生品27.60g备注1.原方明确为紫苏叶,因此推荐其药用部位为叶。2.据原方中煎煮法“煮取四升”“温服一升”“分温四服,日三夜一服”,可知本方每服量为煎出总量的1/4。故本方每次的服药量为:半夏17.25g,厚朴10.35g,茯苓13.80g,生姜17.25g,紫苏叶6.90g,根据张仲景方剂服药法中“不必尽剂”、随证变化、灵活施用的特点,日服用次数建议1~4次,根据临床实际遵医嘱使用。上述折算剂量系依汉代度量衡直接折算,若与当今主流用量严重不符,在固定原方比例和每服量的基础上,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及临床用药实际确定日服总量。(七)百合地黄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金匮要略》(汉•张仲景)百合七枚(擘),生地黄汁一升。上以水洗百合,渍一宿,当白沫出,去其水,更以泉水二升,煎取一升,去滓,内地黄汁,煎取一升五合,分温再服。中病,勿更服,大便当如漆。百合百合科植物百合LiliumbrowniiF.E.Brownvar. viridulumBaker的新鲜鳞叶鲜品245.00g百合以水400mL,煮取200mL,纳地黄汁,煮取300mL,分两次温服。【功效】养阴清热,补益心肺。【主治】百合病心肺阴虚证。症见神志恍惚,沉默寡言,坐卧不宁,欲食不能食,自觉时寒时热,口苦,小便赤,大便干,舌红少苔,脉细数。地黄玄参科植物地黄RehmanniaglutinosaLibosch.的新鲜块根鲜品榨汁200mL备注1.生地黄汁以地黄鲜品洗净后不加水等辅料,直接榨汁而成。2.据原方中煎煮法“煎取一升五合,分温再服”,可知本方每服量为煎出总量的1/2。故本方每次的服药量为:百合122.50g,地黄汁100mL,根据张仲景方剂服药法中“不必尽剂”、随证变化、灵活施用的特点,日服用次数建议1~2次,根据临床实际遵医嘱使用。上述折算剂量系依汉代度量衡直接折算,若与当今主流用量严重不符,在固定原方比例和每服量的基础上,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及临床用药实际确定日服总量。(八)枳实薤白桂枝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金匮要略》(汉•张仲景)枳实四枚,厚朴四两,薤白半斤,桂枝一两,瓜蒌实一枚(捣)。上五味,以水五升,先煮枳实、厚朴,取二升,去滓,内诸药,煮数沸,分温三服。枳实芸香科植物酸橙CitrusaurantiumL.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幼果生品55.20g上五味药,以水1000mL,先煮枳实、厚朴,煮取400mL,去渣,入余药,煮数沸,分3次温服。【功效】行气祛痰,通阳散结。【主治】胸痹,胸阳不振、痰气互结证。症见胸满而痛,甚或胸痛彻背,喘息咳唾,短气,气从胁下冲逆,上攻心胸,舌苔白腻,脉沉弦或紧。厚朴木兰科植物厚朴MagnoliaofficinalisRehd. etWils.或凹叶厚朴MagnoliaofficinalisRehd. etWils.var. bilobaRehd. etWils.的干燥干皮、根皮及枝皮生品55.20g薤白百合科植物小根蒜AlliummacrostemonBge.的干燥鳞茎生品110.00g桂枝樟科植物肉桂CinnamomumcassiaPresl的干燥嫩枝生品13.80g瓜蒌葫芦科植物栝楼TrichosantheskirilowiiMaxim.的干燥成熟果实生品60.00g备注据原方中煎煮法“煮取二升”“分温三服”,可知本方每服量为煎出总量的1/3。故本方每次的服药量为:枳实18.40g,厚朴18.40g,薤白36.67g,桂枝4.60g,瓜蒌20.00g,根据张仲景方剂服药法中“不必尽剂”、随证变化、灵活施用的特点,日服用次数建议1~3次,根据临床实际遵医嘱使用。上述折算剂量系依汉代度量衡直接折算,若与当今主流用量严重不符,在固定原方比例和每服量的基础上,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及临床用药实际确定日服总量。(九)厚朴麻黄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金匮要略》(汉•张仲景)厚朴五两,麻黄四两,石膏如鸡子大,杏仁半升,半夏半升,干姜二两,细辛二两,小麦一升,五味子半升。上九味,以水一斗二升,先煮小麦熟,去滓,内诸药,煮取三升,温服一升,日三服。厚朴木兰科植物厚朴MagnoliaofficinalisRehd. etWils.或凹叶厚朴MagnoliaofficinalisRehd. etWils.var. bilobaRehd. etWils.的干燥干皮、根皮及枝皮生品69.00g上九味,以水2400mL,先煮小麦至熟,去渣,加入余药,煮取600mL,温服200mL,日3服。【功效】宣肺化饮,清肺化痰,降气平喘。【主治】表寒里饮证。症见咳嗽痰多,喘而胸满,不能平卧,咽喉不利,喉中有哮鸣音,舌苔滑,脉浮或滑。麻黄麻黄科植物草麻黄EphedrasinicaStapf的干燥草质茎生品55.20g石膏硫酸盐类矿物石膏族石膏,主含含水硫酸钙(CaSO4·2H2O) 生品90.00g苦杏仁蔷薇科植物杏PrunusarmeniacaL.的干燥成熟种子苦杏仁57.00g半夏天南星科植物半夏Pinelliaternata(Thunb.) Breit.的干燥块茎清半夏34.50g干姜姜科植物姜ZingiberofficinaleRosc.的干燥根茎生品27.60g细辛马兜铃科植物北细辛AsarumheterotropoidesFr. Schmidtvar. mandshuricum(Maxim.) Kitag.、汉城细辛AsarumsieboldiiMiq.var.seoulenseNakai或华细辛Asarum sieboldiiMiq.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27.60g小麦禾本科植物小麦TriticumaestivumL.的干燥果实生品140.00g五味子木兰科植物五味子Schisandrachinensis (Turcz. ) Baill.的干燥成熟果实生品37.00g备注据原方中煎煮法“煮取三升”“温服一升”“日三服”,可知本方每服量为煎出总量的1/3。故本方每次的服药量为:厚朴23.00g,麻黄18.40g,石膏30.00g,苦杏仁19.00g,半夏11.50g,干姜9.20g,细辛9.20g,小麦46.67g,五味子12.33g。根据张仲景方剂服药法中“不必尽剂”、随证变化、灵活施用的特点,日服用次数建议1~3次,根据临床实际遵医嘱使用。上述折算剂量系依汉代度量衡直接折算,若与当今主流用量严重不符,在固定原方比例和每服量的基础上,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及临床用药实际确定日服总量。(十)当归建中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千金翼方》(唐•孙思邈)当归四两,桂心三两,甘草二两(炙),芍药六两,生姜三两,大枣十二枚(擘)。右六味,㕮咀,以水一斗,煮取三升,分为三服,一日令尽。当归伞形科植物当归Angelicasinensis(Oliv. ) Diels的干燥根生品55.20g上六味,粉碎为粗粒,以水2000mL,煮取600mL,分三次温服,一日服尽。【功效】温中补虚,缓急止痛。【主治】产后虚羸不足。症见腹中㽲痛,少气,或小腹拘急挛痛引腰背,不能饮食,舌淡苔薄白,脉弱。肉桂樟科植物肉桂CinnamomumcassiaPresl的干燥树皮生品41.40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炒甘草27.60g白芍毛茛科植物芍药PaeonialactifloraPall.的干燥根生品82.80g生姜姜科植物姜ZingiberofficinaleRosc.的新鲜根茎鲜品41.40g大枣鼠李科植物枣ZiziphusjujubaMill.的干燥成熟果实生品36.00g备注唐代方药计量传承了汉代的度量衡制度,服法亦参考汉代方剂处理。据原方中煎煮法“煮取三升”“分为三服”,可知本方每服量为煎出总量的1/3。故本方每次的服药量为:当归18.40g,肉桂13.80g,甘草9.20g,白芍27.60g,生姜13.80g,大枣12.00g,日服用次数建议1~3次,根据临床实际遵医嘱使用。上述折算剂量系依汉代度量衡直接折算,若与当今主流用量严重不符,在固定原方比例和每服量的基础上,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及临床用药实际确定日服总量。(十一)槐花散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普济本事方》(宋•许叔微)槐花(炒),柏叶(烂杵焙),荆芥穗,枳壳(去穰细切,麸炒黄)。右修事了,方秤等分,细末,用清米饮调下二钱,空心食前服。槐花豆科植物槐SophorajaponicaL.的干燥花炒槐花2.07g上药粉碎为细末,每服8.26g,饭前用米汤调服。【功效】清肠止血,疏风行气。【主治】肠风脏毒下血。症见便前出血,或便后出血,或粪中带血,血色鲜红或晦暗,舌质红,脉数或弦数。侧柏叶柏科植物侧柏Platycladusorientalis(L.) Franco的新鲜枝梢和叶捣烂,焙2.07g荆芥穗唇形科植物荆芥SchizonepetatenuisfoliaBriq.的干燥花穗生品2.07g枳壳芸香科植物酸橙CitrusaurantiumL.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未成熟果实麸炒枳壳2.07g备注1.侧柏叶原方注明经过捣烂再焙干,似描述的为新鲜侧柏叶经过处理的过程,否则干燥的侧柏叶即便杵烂,也不需要干燥处理。因此建议来源为新鲜侧柏叶,炮制根据原方要求“捣烂,焙”,可参考地方标准的《安徽省中药炮制规范》2005年版中的焙法。2.本方直接折算剂量并非每日服量,结合方剂组成及每服量,按日服三次计算,则本方的日服总量约为24.78g,各药的日服量折算如下:槐花6.20g,侧柏叶(按炮制后干品计算)6.20g,荆芥穗6.20g,枳壳6.20g。 (十二)升阳益胃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脾胃论》(金•李东垣)黄芪二两,半夏(汤洗)、人参(去芦)、甘草(炙)各一两,防风、白芍药、羌活、独活各五钱,橘皮(连穰)四钱,茯苓、泽泻、柴胡、白术各三钱,黄连二钱。上㕮咀,每服三钱,生姜五片,枣二枚,去核,水三盏,同煎至一盏,去渣,温服,早饭、午饭之间服之,禁忌如前。其药渐加至五钱止。黄芪豆科植物蒙古黄芪Astragalusmembranaceus(Fisch. ) Bge. var. mongholicus(Bge. ) Hsiao或膜荚黄芪 Astragalusmembranaceus(Fisch. ) Bge.的干燥根生品82.60g上药粉碎成粗粒,每服取12.39g,以水900mL,生姜5.00g,大枣6.00g,煮取300mL,早、午饭之间温服。渐加至每服20.65g。【功效】益气升阳,清热除湿。【主治】脾胃虚弱,湿热内停证。症见饮食无味,食不消化,口燥舌干,腹胀,乏力,怠惰嗜卧,肢体困重,面色㿠白,大便溏泄,小便频数,或兼见畏风恶寒,舌淡苔白腻,脉缓无力。半夏天南星科植物半夏Pinelliaternata (Thunb.) Breit.的干燥块茎清半夏41.30g人参五加科植物人参PanaxginsengC. A. Mey.的干燥根生品41.30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炒甘草41.30g防风伞形科植物防风Saposhnikoviadivaricata (Turcz.)Schischk.的干燥根生品20.65g白芍毛茛科植物芍药PaeonialactifloraPall.的干燥根生品20.65g羌活伞形科植物羌活NotopterygiumincisumTingexH. T. Chang的干燥根茎生品20.65g独活伞形科植物重齿毛当归AngelicapubescensMaxim.f.biserrataShanetYuan的干燥根生品20.65g陈皮芸香科植物橘CitrusreticulataBl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成熟果皮生品16.52g茯苓多孔菌科真菌茯苓Poriacocos (Schw.) Wolf的干燥菌核生品12.39g泽泻泽泻科植物东方泽泻Alismaorientale (Sam.) Juzep.或泽泻Alismaplantago-aquaticaLinn.的干燥块茎生品12.39g柴胡伞形科植物柴胡BupleurumchinenseDC.或狭叶柴胡BupleurumscorzonerifoliumWilld.的干燥根生品12.39g白术菊科植物白术AtractylodesmacrocephalaKoidz.的干燥根茎生品12.39g黄连毛茛科植物黄连Coptis chinensisFranch、三角叶黄连Coptis deltoidea C. Y. Cheng et Hsiao或云连Coptis teetaWall.的干燥根茎生品8.26g生姜姜科植物姜ZingiberofficinaleRosc.的新鲜根茎鲜品5.00g大枣鼠李科植物枣ZiziphusjujubaMill.的干燥成熟果实生品6.00g备注本方的最大日服量为五钱,即20.65g,各药的日服量折算如下:黄芪4.69g,半夏2.35g、人参2.35g、甘草2.35g,防风1.17g、白芍1.17g、羌活1.17g、独活1.17g,陈皮0.94g,茯苓0.70g、泽泻0.70g、柴胡0.70g、白术0.70g,黄连0.47g,另加生姜5.00g,大枣6.00g。(十三)当归六黄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兰室秘藏》(金•李东垣)当归、生地黄、熟地黄、黄柏、黄芩、黄连各等分,黄芪加一倍。上为粗末,每服五钱,水二盏,煎至一盏,食前服。小儿减半服之。当归伞形科植物当归Angelicasinensis (Oliv.) Diels的干燥根生品2.58g上药粉碎为粗粒,每服20.65g,以水600mL,煮取300mL,饭前服用,小儿减半服用。【功效】滋阴泻火,固表止汗。【主治】盗汗阴虚火旺证。症见发热盗汗,面赤心烦,口干唇燥,大便干结,小便黄赤,舌红苔黄,脉数。地黄玄参科植物地黄RehmanniaglutinosaLibosch.的干燥块根生品2.58g熟地黄玄参科植物地黄RehmanniaglutinosaLibosch.的干燥块根的炮制加工品熟地黄(蒸法)2.58g黄柏芸香科植物黄皮树PhellodendronchinenseSchneid.的干燥树皮生品2.58g黄芩唇形科植物黄芩ScutellariabaicalensisGeorgi的干燥根生品2.58g黄连毛茛科植物黄连Coptis chinensisFranch.、三角叶黄连Coptis deltoideaC.Y.Cheng et Hsiao或云连Coptis teetaWall.的干燥根茎生品2.58g黄芪豆科植物蒙古黄芪Astragalusmembranaceus(Fisch. ) Bge. var. mongholicus(Bge. ) Hsiao或膜荚黄芪Astragalusmembranaceus(Fisch. ) Bge.的干燥根生品5.16g备注本方直接折算剂量并非每日服量,结合方剂组成及每服量,按日服三次计算,则本方的日服总量约为61.95g,各药的日服量折算如下:当归、地黄、熟地黄、黄柏、黄芩、黄连各7.74g,黄芪15.49g。(十四)厚朴温中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内外伤辨惑论》(金•李东垣)厚朴(姜制)、橘皮(去白)各一两,甘草(炙)、草豆蔻仁、茯苓(去皮)、木香各五钱,干姜七分。上为粗散,每服五钱匕。水二盏,生姜三片,煎至一盏,去渣,温服,食前。忌一切冷物。厚朴木兰科植物厚朴MagnoliaofficinalisRehd. etWils.或凹叶厚朴MagnoliaofficinalisRehd. etWils. var. bilobaRehd. etWils.的干燥干皮、根皮及枝皮姜厚朴41.30g上药粉碎成粗粒,每服20.65g,以水600mL,生姜9.00g,煮取300mL,饭前温服。【功效】行气除满,温中燥湿。【主治】脾胃气滞寒湿证。症见脘腹胀满,或疼痛,不思饮食,四肢倦怠,舌苔白或白腻,脉沉弦。橘红芸香科植物橘CitrusreticulataBl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外层果皮生品41.30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干燥根和根茎炒甘草20.65g草豆蔻姜科植物草豆蔻AlpiniakatsumadaiHayata的干燥近成熟种子生品20.65g茯苓多孔菌科真菌茯苓Poriacocos(Schw.) Wolf的干燥菌核生品20.65g木香菊科植物木香AucklandialappaDecne.的干燥根生品20.65g干姜姜科植物姜ZingiberofficinaleRosc.的干燥根茎生品2.89g生姜姜科植物姜ZingiberofficinaleRosc.的新鲜根茎鲜品9.00g备注本方直接折算剂量并非每日服量,结合方剂组成及每服量,按日服三次计算,则本方的日服总量约为61.95g,各药的日服量折算如下:厚朴15.22g、橘红15.22g,甘草7.61g、草豆蔻7.61g、茯苓7.61g、木香7.61g,干姜1.07g,另加生姜27.00g。(十五)玉女煎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景岳全书》(明•张景岳)生石膏三、五钱,熟地三、五钱或一两,麦冬二钱,知母、牛膝各一钱半。水一盅半,煎七分,温服或冷服。石膏硫酸盐类矿物石膏族石膏,主含含水硫酸钙(CaSO4•2H2O)生品14.92g上药加水300mL,煎至140mL,温服或冷服。【功效】清胃热,滋肾阴。【主治】胃热阴虚证。症见头痛,牙痛,齿松牙衄,烦热干渴,或消渴,消谷善饥,舌红苔黄而干,脉浮洪或滑。熟地黄玄参科植物地黄RehmanniaglutinosaLibosch.的干燥块根熟地黄(蒸法)24.25g麦冬百合科植物麦冬Ophiopogonjaponicus(L. f)Ker-Gawl.的干燥块根生品7.46g知母百合科植物知母AnemarrhenaasphodeloidesBge.的干燥根茎生品5.60g牛膝苋科植物牛膝AchyranthesbidentataBl.的干燥根生品5.60g备注药物剂量为区间者,取中间值。方中熟地黄取三钱至一两之间,故取中间值为六钱半,即24.25g。(十六)保阴煎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景岳全书》(明•张景岳)生地、熟地、芍药各二钱,山药、川续断、黄芩、黄柏各一钱半,生甘草一钱。水二盅,煎七分。食远温服。地黄玄参科植物地黄RehmanniaglutinosaLibosch.的干燥块根生品7.46g上药加水400mL,煎至140mL,食远温服。【功效】滋阴清热,固冲止血。【主治】阴虚内热动血证。症见带下淋浊,色赤带血,血崩便血,月经先期,舌红苔黄,脉滑数。熟地黄玄参科植物地黄RehmanniaglutinosaLibosch.的干燥块根的炮制加工品熟地黄(蒸法)7.46g白芍毛莨科植物芍药PaeonialactifloraPall.的干燥根生品7.46g山药薯蓣科植物薯蓣DioscoreaoppositaThunb.的干燥根茎生品5.60g续断川续断科植物川续断DipsacusasperWall. exHenry的干燥根生品5.60g黄芩唇形科植物黄芩ScutellariabaicalensisGeorgi的干燥根生品5.60g黄柏芸香科植物黄皮树PhellodendronchinenseSchneid.的干燥树皮生品5.60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3.73g备注本方未明确是日服量还是单次服量,建议结合临床实际,日1~3剂遵医嘱使用。(十七)化肝煎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景岳全书》(明•张景岳)青皮、陈皮各二钱,芍药二钱,丹皮、栀子(炒)、泽泻各一钱半,土贝母二、三钱。水一盅半,煎七、八分。食远温服。青皮芸香科植物橘CitrusreticulataBl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未成熟果实的果皮生品7.46g上药加水300mL,煎至150mL,食远温服。【功效】疏肝解郁,清肝泻火。【主治】肝郁化火证。症见烦躁易怒,胁肋胀痛,或有动血征象,舌红苔黄,脉弦或弦数。陈皮芸香科植物橘CitrusreticulataBl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成熟果皮生品7.46g白芍毛茛科植物芍药PaeonialactifloraPall.的干燥根生品7.46g牡丹皮毛茛科植物牡丹PaeoniasuffruticosaAndr.的干燥根皮生品5.60g栀子茜草科植物栀子GardeniajasminoidesEllis的干燥成熟果实炒栀子5.60g泽泻泽泻科植物东方泽泻Alismaorientale (Sam.) Juzep.或泽泻Alismaplantago-aquaticaLinn.的干燥块茎生品5.60g浙贝母百合科植物浙贝母FritillariathunbergiiMiq.的干燥鳞茎生品9.33g备注1.本方中土贝母为该书作者所在地(浙江)土产贝母,即今百合科植物浙贝母。2.本方未明确是日服量还是单次服量,建议结合临床实际,日1~3剂遵医嘱使用。(十八)固阴煎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景岳全书》(明•张景岳)人参随宜,熟地三、五钱,山药二钱(炒),山茱萸一钱半,远志七分(炒),炙甘草一、二钱,五味子十四粒,菟丝子二、三钱(炒香)。水二盅,煎七分,食远温服。人参五加科植物人参PanaxginsengC. A. Mey. 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7.46g上药加水400mL,煎至140mL,食远温服。【功效】滋补肝肾,固涩调经。【主治】肝肾阴虚证。症见妇人崩漏、带下、产后恶露不止、阴挺及男子遗精滑泄,舌淡苔少,脉细或弱。熟地黄玄参科植物地黄RehmanniaglutinosaLibosch.的干燥块根熟地黄(蒸法)14.92g山药薯蓣科植物薯蓣DioscoreaoppositaThunb.的干燥根茎清炒山药7.46g山茱萸山茱萸科植物山茱萸CornusofficinalisSieb. etZucc.的干燥成熟果肉生品5.60g远志远志科植物远志PolygalatenuifoliaWilld.或卵叶远志PolygalasibiricaL.的干燥根制远志2.61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炒甘草5.60g五味子木兰科植物五味子Schisandrachinensis (Turcz.) Baill.的干燥成熟果实生品2.00g菟丝子旋花科植物菟丝子CuscutachinensisLam.的干燥成熟种子炒菟丝子9.33g备注1.人参未明确具体用量,在张景岳《景岳全书》中多取2钱,故本方中亦取人参2钱,即7.46克。2.本方未明确是日服量还是单次服量,建议结合临床实际,日 1~3 剂遵医嘱使用。3.清炒山药、炒菟丝子参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中清炒法。(十九)清骨散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证治准绳》(明•王肯堂)银柴胡一钱五分,胡黄连、秦艽、鳖甲(醋炙)、地骨皮、青蒿、知母各一钱,甘草五分。水二盅,煎八分,食远服。银柴胡石竹科植物银柴胡StellariadichotomaL.var.lanceolataBge.的干燥根生品5.60g上药加水400mL,煎至160mL,食远服。【功效】清虚热,退骨蒸。【主治】肝肾阴虚,虚火内扰证。症见骨蒸潮热,或低热日久不退,形体消瘦,唇红颊赤,困倦盗汗,或口渴心烦,舌红少苔,脉细数。胡黄连玄参科植物胡黄连PicrorhizascrophulariifloraPennell的干燥根茎生品3.73g秦艽龙胆科植物秦艽GentianamacrophyllaPall.的干燥根生品3.73g鳖甲鳖科动物鳖TrionyxsinensisWiegmann的背甲醋鳖甲3.73g地骨皮茄科植物枸杞LyciumchinenseMill的干燥根皮生品3.73g青蒿菊科植物黄花蒿ArtemisiaannuaL.的干燥地上部分生品3.73g知母百合科植物知母AnemarrhenaasphodeloidesBge.的干燥根茎生品3.73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1.87g备注本方未明确是日服量还是单次服量,建议结合临床实际,日1~3剂遵医嘱使用。(二十)达原饮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瘟疫论》(明•吴又可)槟榔二钱,厚朴一钱,草果仁五分,知母一钱,芍药一钱,黄芩一钱,甘草五分。右用水一盅,煎八分,午后温服。槟榔棕榈科植物槟榔ArecacatechuL.的干燥成熟种子生品7.46g上药加水400mL,煎至160mL,午后温服。【功效】开达膜原,辟秽化浊。【主治】温疫或疟疾,邪伏膜原证。症见憎寒壮热,发无定时,胸闷呕恶,头痛烦躁,舌苔垢腻,或苔白厚如积粉,脉弦数。厚朴木兰科植物厚朴MagnoliaofficinalisRehd.etWils.或凹叶厚朴MagnoliaofficinalisRehd.etWils.var.bilobaRehd.etWils.的干燥干皮、根皮及枝皮生品3.73g草果姜科植物草果Amomumtsao-koCrevostetLemaire的干燥成熟果实草果仁1.87g知母百合科植物知母AnemarrhenaasphodeloidesBge.的干燥根茎生品3.73g白芍毛茛科植物芍药PaeonialactifloraPall.的干燥根生品3.73g黄芩唇形科植物黄芩ScutellariabaicalensisGeorgi的干燥根生品3.73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1.87g备注1.根据《温疫论》原书及后世的《温疫论补注》等版本记载,本方加水量多为“水二钟(盅)”,故以此折算。2.本方未明确是日服量还是单次服量,建议结合临床实际,日1~3剂遵医嘱使用。(二十一)沙参麦冬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温病条辨》(清•吴瑭)沙参三钱,玉竹二钱,生甘草一钱,冬桑叶一钱五分,麦冬三钱,生扁豆一钱五分,花粉一钱五分。水五杯,煮取二杯,日再服。南沙参桔梗科植物轮叶沙参Adenophoratetraphylla(Thunb.) Fisch.或沙参AdenophorastrictaMiq.的干燥根生品11.19g上药加水1000mL,煎至400mL,日2服。【功效】清养肺胃,生津润燥。【主治】燥伤肺胃阴分证。症见咽干口渴,或身热,或干咳少痰,舌红少苔,脉细数。玉竹百合科植物玉竹Polygonatumodoratum (Mill.) Druce的干燥根茎生品7.46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3.73g桑叶桑科植物桑MorusalbaL.的干燥叶(霜降后采收)生品5.60g麦冬百合科植物麦冬Ophiopogonjaponicus(L. f.)Ker-Gawl.的干燥块根生品11.19g白扁豆豆科植物扁豆DolichoslablabL.的干燥成熟种子生品5.60g天花粉葫芦科植物栝楼TrichosantheskirilowiiMaxim.或双边栝楼TrichosanthesrosthorniiHarms的干燥根生品5.60g备注1.鉴于本方明确冬桑叶,为历代推崇,且现代研究证明采收时间对桑叶所含成分影响较大,因此建议霜降后采收入药。2.本方未明确是日服量还是单次服量,建议结合临床实际,日1~3剂遵医嘱使用。(二十二)完带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傅青主女科》(清•傅山)白术一两(土炒),山药一两(炒),人参二钱,白芍五钱(酒炒),车前子三钱(酒炒),苍术三钱(制),甘草一钱,陈皮五分,黑芥穗五分,柴胡六分。水煎服。白术菊科植物白术AtractylodesmacrocephalaKoidz.的干燥根茎土炒白术37.30g水煎服【功效】补脾疏肝,化湿止带。【主治】带下病,肝郁脾虚、湿浊下注证。症见带下色白或淡黄,清稀无臭,面色㿠白,倦怠便溏,舌淡苔白,脉缓或濡弱。山药薯蓣科植物薯蓣DioscoreaoppositaThunb.的干燥根茎清炒山药37.30g人参五加科植物人参PanaxginsengC. A. Mey.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7.46g白芍毛茛科植物芍药PaeonialactifloraPall.的干燥根酒白芍18.65g车前子车前科植物车前PlantagoasiaticaL.的干燥成熟种子酒车前子11.19g苍术菊科植物茅苍术Atractylodeslancea (Thunb.) DC.或北苍术Atractylodeschinensis (DC.) Koidz.的干燥根茎麸炒苍术11.19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3.73g陈皮芸香科植物橘CitrusreticulateBl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成熟果皮生品1.87g荆芥穗炭唇形科植物荆芥SchizonepetatenuisfoliaBriq.的干燥花穗荆芥穗炭1.87g柴胡伞形科植物柴胡BupleurumchinenseDC.或狭叶柴胡BupleurumscorzonerifoliumWilld.的干燥根生品2.24g备注土炒白术建议参考《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1988年版中方法炮制。(二十三)身痛逐瘀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医林改错》(清•王清任)秦艽一钱,川芎二钱,桃仁三钱,红花三钱,甘草二钱,羌活一钱,没药二钱,当归三钱,灵脂二钱(炒),香附一钱,牛膝三钱,地龙二钱(去土)。水煎服。秦艽龙胆科植物秦艽Gentiana. macrophyllaPall.的干燥根生品3.73g水煎服【功效】活血行气,祛瘀通络,通痹止痛。【主治】瘀血痹阻经络证。症见肩痛、臂痛、腰痛、腿痛,或周身疼痛,痛如针刺,经久不愈,舌质黯或有瘀斑,脉涩。川芎伞形科植物川芎LigusticumchuanxiongHort.的干燥根茎生品7.46g桃仁蔷薇科植物山桃Prunusdavidiana(Carr.)Franch.的干燥成熟种子生品11.19g红花菊科植物红花CarthamustinctoriusL.的干燥花生品11.19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7.46g羌活伞形科植物羌活NotopterygiumincisumTingexH. T. Chang的干燥根茎和根生品3.73g没药橄榄科植物地丁树CommiphoramyrrhaEngl.的干燥树脂生品7.46g当归伞形科植物当归Angelicasinensis (Oliv.) Diels的干燥根生品11.19g五灵脂鼯鼠科动物复齿鼯鼠TrogopterusxanthipesMilne-Edward的干燥粪便醋五灵脂7.46g香附莎草科植物莎草CyperusrotundusL.的干燥根茎生品3.73g牛膝苋科植物牛膝AchyranthesbidentataBl.的干燥根生品11.19g地龙钜蚓科动物参环毛蚓Pheretimaaspergillum (E.Perrier)的干燥体生品7.46g备注本方未明确是日服量还是单次服量,建议结合临床实际,日1~3剂遵医嘱使用。(二十四)五味消毒饮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医宗金鉴》(清•吴谦)金银花三钱,野菊花、蒲公英、紫花地丁、紫背天葵子各一钱二分。水二盅,煎八分,加无灰酒半钟,再滚二、三沸时,热服。渣,如法再煎服,被盖出汗为度。金银花忍冬科植物忍冬LonicerajaponicaThunb.的干燥花蕾或带初开的花生品11.19g上药加水400mL,煎至160mL,加黄酒100mL,再煮沸二、三次。热服。【功效】清热解毒,消散疔疮。【主治】痈疮疖肿,火毒蕴肤证。症见发热恶寒,局部红肿热痛,舌红苔黄,脉数。野菊花菊科植物野菊ChrysanthemumindicumL.的干燥头状花序生品4.48g蒲公英菊科植物蒲公英TaraxacummongolicumHand.-Mazz.的干燥全草生品4.48g紫花地丁堇菜科植物紫花地丁ViolayedoensisMakino的干燥全草生品4.48g紫背天葵子毛茛科植物天葵Semiaquilegiaadoxoides (DC.) Makino的干燥块根生品4.48g黄酒参考国家标准GB/T13662-2018传统型黄酒(以糯米Oryzasativavar. glutinosa为原料)100mL备注本方未明确是日服量还是单次服量,建议结合临床实际,日1~3剂遵医嘱使用。(二十五)散偏汤基本信息现代对应情况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药味名称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辨证录》(清•陈士铎)白芍五钱,川芎一两,郁李仁一钱,柴胡一钱,白芥子三钱,香附二钱,甘草一钱,白芷五分。水煎服。白芍毛茛科植物芍药Paeonia lactiflora Pall.的干燥根生品18.65g水煎服【功效】疏肝解郁,活血止痛。【主治】偏头痛。症见半边头痛,时轻时重,遇风寒及情志不畅加重,舌质淡暗,脉沉弦。川芎伞形科植物川芎LigusticumchuanxiongHort.的干燥根茎生品37.30g郁李仁蔷薇科植物欧李PrunushumilisBge.或郁李PrunusjaponicaThunb.的干燥成熟种子生品3.73g柴胡伞形科植物柴胡BupleurumchinenseDC.或狭叶柴胡BupleurumscorzonerifoliumWilld.的干燥根生品3.73g白芥子十字花科植物白芥SinapisalbaL.的干燥成熟种子生品11.19g香附莎草科植物莎草CyperusrotundusL.的干燥根茎生品7.46g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Fisch.的干燥根和根茎生品3.73g白芷伞形科植物白芷Angelicadahurica(Fisch. exHoffm.)Benth. etHook. f. 或杭白芷Angelicadahurica(Fisch. exHoffm.)Benth. etHook. f. var.ƒormosana(Boiss.)ShanetYuan的干燥根生品1.87g备注注:由于剂型和煎煮法不同,表中各药折算剂量与备注中的日服量可能存在差异(由小数点进位导致),建议以备注中各药的日服量折算结果进行研发。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做好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课题组,对《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要点指南(2013版)》等6个检查指南进行了修订,并形成相关检查指南的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至8月26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qxscc@yjj.beij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器械检查指南反馈意见”。2.邮寄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邮编100053。3.电话:010-839796004.传真:010-83560730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2.《北京市医疗器械工艺用水系统确认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3.《北京市医疗器械灭菌工艺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4.《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灭菌方式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5.《北京市无菌包装封口过程确认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6.《北京市医疗器械无菌试验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7.《征求意见反馈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川渝药品监督管理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起草了《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1.联系邮箱:scmpayplt@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检查验收细则反馈意见”。2.通讯地址: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区),邮政编码610017。请在信封上注明“检查验收细则反馈意见”字样。附件: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的公告(征求意见稿)3.起草说明4.意见反馈表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附件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附件2: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附件3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川渝药品监督管理一体化,统一四川省和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标准,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规定,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批发细则》)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总部细则》)。二、起草过程(一)调研阶段。2023年初,四川省和重庆市共同对两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标准、企业状况、监管情况进行调研,全面了解两地政策差异,对“新老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不一致、两省市政策不统一导致“买卖证”、地区差异过大以及原有标准失效等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参考其他省的政策和标准,探索建立符合川渝地区实际的统一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验收标准。(二)起草阶段。2023年5月-7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和川渝地区实际,四川省药监局与重庆市药监局以《总局关于修订印发二、《批发细则》主要内容《批发细则》共包含十五个部分,255项检查项目,其中严重缺陷14项,主要缺陷107项,一般缺陷134项。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明确药品批发企业应满足现代物流条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6号)第四条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仓库应具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批发细则》进一步明确现代物流条件应作为川渝地区药品批发企业的准入标准。第四部分人员与培训,明确企业应当配备物流管理人员及计算机管理人员;第六部分设施与设备,明确企业应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验收、储存、养护、分拣、传送、复核出库、运输等现代化物流作业的设施、设备和专门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覆盖企业药品购进、储存、养护、销售、运输及售后各环节管理及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第八部分计算机系统,明确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仓储管理系统(WMS)、设备控制系统(WCS)、运输管理系统(TMS)、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等,投入使用前应开展试运行。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与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二)细化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普遍经营情况和法规复合性的需要,明确细化了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库房面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经营范围、业务覆盖地域进行合理细化,共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不少于4000平方米,二类地区不少于3000平方米,三类地区不少于1500平方米。(三)明确了支持药品流通产业发展的举措根据国家药品现代物流政策,支持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跨省设立异地仓库,明确办理流程及条件。支持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符合委托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进一步助推川渝地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药产业做大做强。三、《总部细则》主要内容《总部细则》共包含十五个部分,268项检查项目,其中严重缺陷13项,主要缺陷131项,一般缺陷124项。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要求一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2020年,国家药监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附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七统一”要求;2021年、2023年,国家药监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待发布稿),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均对“七统一”作出明确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七统一”管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规定、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法可依、势在必行。二是参考外省管理政策。山东省2019年出台《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广东省2022年出台《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2022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以及江西、浙江、河南、云南等省市都对药品零售连锁实行“七统一”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三是明确“七统一”检查要点。《总部细则》中明确了“七统一”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相应检查要点,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提升监管工作效率。(二)细化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普遍经营情况和法规符合性的需要,明确细化了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库房面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经营范围、业务覆盖地域进行合理细化,共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不少于1500平方米,二类地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三类地区不少于600平方米。(三)明确企业开展远程药学服务要求为适应药品经营行业发展新趋势、新业态、新模式需求,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新技术服务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发展壮大,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需要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远程审方执业药师队伍和远程审方管理系统。执业药师数量应当与企业连锁门店数量和药事服务要求相匹配。远程审方管理系统应当包含身份确认、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在线语音(视频)及相关信息自动生成保存等功能,确保药事服务规范有序、有效可追溯。附件4意见反馈表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提出意见的文件:《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序号条款编号原文内容意见建议及原因说明12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范药品零售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促进药品零售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4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1.联系邮箱:scmpayplt@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2.通讯地址: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区),邮政编码610017。请在信封上注明“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附件:1.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附件1: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即将发布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以及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切实履行2018年机构改革调整后的药监药品监管事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许可、检查、处罚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的许可、检查、处罚由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明确、细化、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药品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要求,支持和促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曾于2022年4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起草原则一是坚持守住药品经营质量安全底线的原则。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守住百姓用药安全是起草《办法》的基本底线。《办法》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配送、销售等全程管理的责任,加大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落实管理责任的监督,规范药品委托储存运输、远程药学服务,提高药品经营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二是坚持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办法》鼓励药品零售规模化经营、连锁化管理,在兼并重组、跨省经营、便民服务等方面明确优惠便利政策,降低市场经营成本,有利于推进连锁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规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必须对连锁门店实施“七统一”管理、规范转加盟行为等,以防范药品零售企业野蛮生长、无序竞争,引导药品零售产业持续、健康的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慎包容和强化监管相融合贯穿于《办法》修订。《办法》既考虑了对市场发展新变化的包容,又考虑了药品经营安全的保障,在两个方面做了比较充分的权衡和融合。如,既允许直营连锁门店之间调拨药品,又禁止储运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药品调配。四是坚持推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原则。《办法》特别强调企业的守法诚信。《办法》对连锁企业的发展提供多项支持政策,为企业发展解决难点和堵点问题。《办法》同时强调,只有诚信守法的企业才可以在许可办理等方面享受政策的优惠。三、起草过程(一)调研阶段。2022年初至今,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7个药品行业协会、10多个市州的50余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调研并征集意见建议,组织对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对省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标准、企业现状、监管情况进行调研,全面了解法规政策实施情况和企业经营管理、监管部门检查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国家关于药品经营管理的配套法规政策方向、我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事项暂停办理后出现的问题、“新老企业”许可标准不一致导致“买卖证”、我省药品委托储存运输政策即将失效、药品市场准入标准统一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经营地域差异等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参考其他省已出台的政策,明确、细化、完善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政策措施。(二)起草阶段。2022年1月-4月,在调研、分析、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22年4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再次组织调查研究,结合国家有关新的政策、借鉴其他省的政策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8月形成《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并再次在行业协会、药品经营企业和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中征求意见,2022年11月、2023年5月多次修改完善。2023年7月,根据国家药监局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川渝药品监管一体化建设中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四、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七十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二章经营许可,共24条;第三章经营管理,共33条;第四章监督管理,共6条;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细化、规范:(一)明确监管事权第三条明确了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各市(州)、县(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监管事权划分。(二)明确细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条件和程序一是明确了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五条至第九条,其中对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申请主体、所属连锁门店人员资质和经营场所面积进行了统一;对申请新开办单体药店的申请主体、人员资质和经营场所面积等进行了明确和统一;明确经营场所和库房性质类型要求;明确了批零一体化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库房、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二是明确细化了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申清程序、应当提供的材料和许可证经营方式分类。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连锁门店(直营、加盟)的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连锁)、“药品零售(加盟连锁)”,单体药店的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三是明确了原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过渡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不符合新规定但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可以重新核发许可证,也可以变更为单体药店,逾期不得再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四是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兼并重组、“个转企”、批零一体化经营、设置自动售药机、连锁经营,明确许可准入便利条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允许许可证直接变更、免予现场检查,支持异地设库、跨省发展连锁门店。五是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变更、延续、迁移、注销和被撤回、撤销、吊销管理以及合法诚信要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连锁门店许可证变更、转加盟,需提供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拒不出具意见或不同意变更但没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三)明确药品零售经营管理要求一是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连锁门店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含委托储存运输)的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销售药品;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全资或者控股连锁公司实施统一采购、储存、配送服务。二是明确药品调拨、兼并重组连续经营及药品接收、自动售药机、慢病处方留存购药、部分中药饮片开架销售管理要求。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可按需调拨药品,企业兼并重组办证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可接收原合法购进的药品,自动售药机应标明企业名称、许可证信息、24小时服务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并落实专人管理,自动售药机应当自动生成销售记录、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据、不得向14岁以下未成年人自动销售药品、不得销售拆零药品和三个月内近效期药品,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病患者在同一企业购买相同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原处方,允许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开架销售食药同源的定型包装中药材、中药饮片。三是明确细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管理要求。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通过自建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连锁门店2025年12月31日前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以配备合法要求的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或由连锁企业总部执业药师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并指导门店药学技术人员药事服务工作,但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形式进行处方审核,开展远程药学服务需要配备远程审方管理系统和相关设施设备,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药事服务规范有序、有效可追溯。四是支持开办无人智慧药店、药品零售电子化数字化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合法网络销售药品。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建或者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首营资料、检验报告书、药品配送票单等电子化交换与管理,连锁门店可共享总部电子首营资料;鼓励发展“双通道”药店、专业药店、智慧药店、便利药店等多种经营模式;网络销售药品可以采取连锁门店“网订店送”“网订店取”,也可以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集中办理药品储存、发货、配送等业务。五是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管理要求。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一条,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应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并监督其履行;未经委托方同意,接受委托运输的受托方不得擅自再次开展委托运输。接受再次委托运输的承运方不得委托运输;委托方与受托方计算机系统应当有效衔接,具备相关数据实时共享、委托方对受托药品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功能;委托方应当对药品去向审核把关,应当定期对受托方储存、运输活动进行质量风险评估、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及现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共同制定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委托双方中任意一方对已识别的风险或发现可能存在影响药品质量的安全隐患的情形要及时排查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向对方通报,必要时启动药品召回或者追回程序。(四)明确药品零售监督管理要求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七条,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和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收购、兼并、重组、加盟等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等事项时,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快速审批;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对药品零售(连锁)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守法诚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药品质量风险和工作实际确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对为药品经营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上下游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相关药品销售、责令召回药品等风险控制和行政处理措施,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涉嫌违纪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附件3意见反馈表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序号条款编号原文内容意见建议及原因说明123……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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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裁量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结合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并修订了《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3年8月25日前反馈至我局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fzcsdfda@shandong.cn。附件:1.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2.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3.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4.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7日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调整范围)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药品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基本原则)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裁量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立法目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除相关依据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外,在相同或者相似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裁量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个案情况,兼顾地区药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药品安全风险防控需要、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实现惩戒违法行为、预防药品安全风险、促进维护公众生命健康的统一。(五)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过程要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要增强说理性,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第四条(设定权限)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则,制定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全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局制定的裁量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裁量基准。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第二章 裁量情形第五条(裁量情形) 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实施不予处罚的,应当对涉案产品采取合适、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其中,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数额或者倍数的10%。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或者倍数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确定。行政处罚只规定最高行政处罚数额或者倍数的,从轻行政处罚应当选择规定数额或者倍数的10%到30%部分。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或者倍数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确定。一般处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或者倍数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到70%部分确定。对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和一般处罚的具体裁量幅度,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予以明确。第六条(法定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六)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酌定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内涵)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三)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四)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涉案产品符合标准、规范或者产品技术要求;(七)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第九条(及时改正内涵)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或者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线索之后、尚未调查和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第十条(初次违法定义)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五年内在山东省行政区域第一次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或化妆品等同一药品监管类型(不包括药品广告、价格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被处以禁止罚的期限届满尚未超过五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五年期限,是指从上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满五年。上一个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或者上一个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期限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则从上一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满五年。第十一条(初次违法确认) 综合采取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山东)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函询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药品监管类型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根据药品监管事权划分,前款规定的函询限于市级与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局各检查分局与执法监察局之间。第十二条(后果轻微内涵)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较小,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第十三条(法定从轻减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药品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药品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四条(酌定从轻减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五条(从轻处罚因素) 除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情形外,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涉案产品风险性较低;(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四)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生活确有困难;(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十六条(法定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使用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使用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阻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四)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七条(从重处罚因素) 除法定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外,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从重处罚:(一)涉案产品风险性高;(二)涉案产品以孕产妇、婴幼儿、老年人、危重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三)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宣告无效后,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四)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及以上;(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六)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拒不配合的;(八)不能提供法定应建立或保存的生产、购进、销售、使用记录或检验报告、资质证明等资料,使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合格产品无法进行追溯;(九)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行为作为独立违法行为已被处理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第十八条(一般处罚)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第十九条(综合裁量)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但是一般不得减轻处罚。第三章 裁量程序第二十条(取证原则) 案件调查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当依法、充分、全面、客观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既要收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证据,又要收集从重行政处罚的证据。第二十一条(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说理和举证,提出自由裁量的理由和拟处罚种类、幅度的建议。第二十二条(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案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和听证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二十四条(评估论证) 对拟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专家论证、集体会商等形式,进行严格评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市监办字〔2020〕108号)中对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决定程序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定性和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并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和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进行说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作为处罚依据。第四章 裁量监督第二十六条(例外情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前款规定的裁量基准由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当逐级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第二十七条(动态调整)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调整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执法监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发现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纠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兜底条款)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2023年8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 日。材料背景依据:以省局2015版为蓝本,参考国家药监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初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程序部分)、省政府《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从重处罚情节部分和执法监督部分)、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裁量基准及适用例外情形部分)、《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首次违法及相关内容部分)、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减轻处罚评估内容)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说明1.本裁量基准中,处罚幅度裁量采用的方法是按照行政处罚裁量的通行做法,将裁量区间划分为0-30%、30%-70%、70%-100%三段,分别对应处罚幅度的低限、中限、高限。计算方式是,假设罚款的裁量区间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B,那么中限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B-A)×0.3,最高值为B-(B-A)×0.3;减轻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0.1A,最高值为A;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A+(B-A)×0.3;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A;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B-(B-A)×0.3,最高值为B;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B。2.本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中,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中限和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3.本裁量基准中的减轻、从轻、从重和一般处罚的裁量因素和适用条件,按照《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规定执行。序号1违法情形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序号2违法情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中医药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人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执业证书罚款十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禁止进口、终身禁止从业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执业证书的,原批准、发证的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使用假药按照销售假药的规定处罚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以上30%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0%以上1.1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2.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序号3违法情形生产、销售、使用劣药。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人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执业证终身禁止从业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执业证书的,原批准、发证的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以上30%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0%以上1.1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2.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序号4违法情形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22万元以上38万元罚款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说明本条中规定的裁量基准,是在结合具体案情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情况下进行的阶次划分。序号5违法情形为假药、劣药等药品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违法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收入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违法收入的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减轻违法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从轻违法收入的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从重违法收入的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序号6违法情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原批准、发证的部门裁量范围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个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违法所得的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的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个人: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减轻违法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从轻违法收入的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个人: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违法收入的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个人: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7违法情形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相关药品许可。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理。《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口单位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首次进口药材批件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罚款禁止从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证件的,原批准、发证的部门裁量范围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减轻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0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36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8违法情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未经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执业证书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禁止从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执业证书的,原批准、发证的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个人: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以上30%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0%以上1.1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2.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序号9违法情形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前段: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原批准、发证的部门裁量范围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减轻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0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36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0违法情形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三)药品生产企业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四)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五)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六)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按照规定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五年内不得开展相关研究、试验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禁止从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原批准、发证的部门裁量范围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所获收入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22%以上38%以下罚款减轻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以上10%以下罚款从轻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0%以上22%以下罚款从重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8%以上50%以下罚款序号11违法情形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后段: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减轻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2违法情形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执业证书的,原批准、发证的部门裁量范围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的4.4倍以上7.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的0.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10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的7.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24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序号13违法情形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90万元以上410万元以下罚款减轻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20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00万元以上29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146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4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4违法情形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的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的0.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的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序号15违法情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减轻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从重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6违法情形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7违法情形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8违法情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责令其召回药品后拒不召回。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原批准、发证的部门裁量范围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个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个人: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个人: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9违法情形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违法药品。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减轻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20违法情形药品检验机构、批签发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品注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检验资格的,原批准、发证的部门裁量范围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免除罚款处罚从轻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个人: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21违法情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22违法情形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注册证、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终身禁止从业实施主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原批准、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9.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7倍以上7.3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0%以上1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39.5倍以上5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7.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序号23违法情形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处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注册证、许可证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终身禁止从业实施主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批准、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7倍以上7.3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0%以上1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10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24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7.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序号24违法情形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处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申请疫苗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依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禁止从业实施主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批准、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50%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9.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35倍以上7.15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5%以上50%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50%以上3.35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39.5倍以上5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7.1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序号25违法情形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处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吗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禁止从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批准、发证部门裁量范围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85倍以上3.65倍以下罚款减轻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5%以上50%以下罚款从轻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50%以上1.85倍以下罚款从重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2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6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序号26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培训、考核;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未按照规定开展上市后研究,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处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培训、考核;(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四)未按照规定开展上市后研究,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五)未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实施主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27违法情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处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禁止从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批准、发证部门裁量范围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85倍以上3.65倍以下罚款减轻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5%以上50%以下罚款从轻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50%以上1.85倍以下罚款从重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24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6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序号28违法情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处罚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减轻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从轻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从重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7.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序号29违法情形违反《中医药法》规定,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处罚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0.97万元以上2.13万元以下罚款减轻免除罚款处罚从轻0.1万元以上0.97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1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序号30违法情形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未按照规定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未按照规定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进行停产报告。处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二)未按照规定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三)未按照规定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进行停产报告。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序号31违法情形进口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办理备案。处罚依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口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办理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序号32违法情形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33违法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处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34违法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处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35违法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处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0.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36违法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0.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37违法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方平台展示药品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38违法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处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39违法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处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减轻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40违法情形用药人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违法购进、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处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违法购进、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使用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使用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书;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4.4倍以上7.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减轻0.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从轻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从重7.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4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序号41违法情形用药人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处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轻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从重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序号42违法情形用药人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处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5100元以上7900元以下罚款减轻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从轻3000元以上5100元以下罚款从重79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序号43违法情形用药人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处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5100元以上7900元以下罚款减轻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从轻3000元以上5100元以下罚款从重79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序号44违法情形用药人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处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轻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从重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序号45违法情形用药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处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46违法情形用药人违反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处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用药人违反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并处所获收入22%以上38%以下的罚款减轻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并处所获收入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从轻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并处所获收入10%以上22%以下的罚款从重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并处所获收入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相关说明1.本裁量基准中,处罚幅度裁量采用的方法是按照行政处罚裁量的通行做法,将裁量区间划分为0-30%,30%-70%,70%-100%三段,分别对应处罚幅度的低限、中限、高限。计算方式是,假设罚款的裁量区间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B,那么中限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B-A)×0.3,最高值为B-(B-A)×0.3;减轻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0.1A,最高值为A;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A+(B-A)×0.3;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A;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B-(B-A)×0.3,最高值为B;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B。2.本裁量基准在裁量阶次中,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中限和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3.本裁量基准中的减轻、从轻、从重和一般处罚的裁量因素和适用条件,按照《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规定执行。序号1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收入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吊销许可证件罚款限制从业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3%以上30%以下罚款从轻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30%以上1.1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2.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序号2违法情形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依据《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收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实施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的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3%以上30%以下罚款从轻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30%以上1.1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2.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序号3违法情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依据《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实施主体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减轻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从轻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从重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序号4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照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处罚依据《条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收入罚款限制从业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80%以上1.5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3%以上30%以下罚款从轻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30%以上80%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序号5违法情形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依据《条例》第八十五条: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收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3%以上30%以下罚款从轻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30%以上1.1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2.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序号6违法情形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上述违法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处罚依据《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收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1.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3%以上30%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30%以上1.1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2.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序号7违法情形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违反规定,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处罚依据《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没收收入限制从业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80%以上1.5倍以下罚款减轻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3%以上30%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30%以上80%以下罚款从重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序号8违法情形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处罚依据《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拒不改正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拒不改正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拒不改正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拒不改正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序号9违法情形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九十二条: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减轻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0违法情形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处罚种类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裁量范围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备注:对个人的处罚裁量基准由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序号11违法情形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处罚种类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2违法情形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没收收入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1.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减轻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以上30%以下罚款从轻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30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0%以上1.1倍以下罚款从重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79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2.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序号13违法情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九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予以处罚。《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予以处罚。处罚种类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裁量范围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备注:对个人的处罚裁量基准由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序号14违法情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九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主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裁量范围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备注:对个人的处罚裁量基准由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序号15违法情形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九十八条: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从业实施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减轻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6违法情形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处罚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7违法情形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处罚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8违法情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二)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减轻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19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二)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20违法情形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减轻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21违法情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拒不改正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拒不改正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拒不改正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拒不改正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22违法情形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拒不改正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拒不改正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轻拒不改正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拒不改正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说明1.本裁量基准中,处罚幅度裁量采用的方法是按照行政处罚裁量的通行做法,将裁量区间划分为0-30%、30%-70%、70%-100%三段,分别对应处罚幅度的低限、中限、高限。计算方式是,假设罚款的裁量区间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B,那么中限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B-A)×0.3,最高值为B-(B-A)×0.3;减轻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0.1A,最高值为A;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A+(B-A)×0.3;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A;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B-(B-A)×0.3,最高值为B;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B。2.本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中,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中限和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3.本裁量基准中的减轻、从轻、从重和一般处罚的裁量因素和适用条件,按照《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规定执行。编码1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4.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规定重新注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二)未经许可从事牙膏生产活动,……;(三)在牙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罚款终身禁止从业实施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编码2违法行为1.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2.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3.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4.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6.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牙膏及其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一)……,或者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牙膏使用期限;(七)拒不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召回、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决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业实施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2万元以上3.8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编码3违法行为1.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6.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5年内禁止从业实施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7.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编码4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罚款从轻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从重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编码5违法行为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监测、报告牙膏不良反应。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编码6违法行为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一)申请牙膏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提供虚假资料,……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终身禁止从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编码7违法行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一)……,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牙膏许可证件。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实施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收缴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减轻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从轻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从重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编码8违法行为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5年内禁止从业实施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吊销许可证,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7.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编码9违法行为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六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裁量范围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减轻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编码10违法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处罚依据1.《条例》第六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实施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减轻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编码11违法行为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依据《条例》第七十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八)境内责任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境外牙膏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5年内禁止从业10年内禁止化妆品进口实施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减轻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编码12违法行为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处罚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编码13违法行为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处罚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轻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编码14违法行为1.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按规定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2.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按规定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轻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编码15违法行为1.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2.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未在投入生产前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与变更资料;3.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化,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处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减轻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轻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编码16违法行为质量安全负责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处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质量安全负责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从轻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从重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编码17违法行为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处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中限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减轻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轻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川渝药品监督管理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起草了《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3),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1.联系邮箱:544172892@qq.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检查验收细则反馈意见”。2.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913办公室,邮政编码401120。请在信封上注明“检查验收细则反馈意见”字样。3.传真:023-60353714。请在标题上注明“检查验收细则反馈意见”字样。附件:1.《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3.起草说明.doc 4.意见反馈表.doc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附件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附件3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川渝药品监督管理一体化,统一四川省和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标准,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规定,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批发细则》)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总部细则》)。二、起草过程(一)调研阶段。2023年初,四川省和重庆市共同对两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标准、企业状况、监管情况进行调研,全面了解两地政策差异,对“新老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不一致、两省市政策不统一导致“买卖证”、地区差异过大以及原有标准失效等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参考其他省的政策和标准,探索建立符合川渝地区实际的统一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验收标准。(二)起草阶段。2023年5月-7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和川渝地区实际,四川省药监局与重庆市药监局以《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为基础,结合国家新政策对药品批发企业增加药品现代物流相关内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增加“七统一”相关内容,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批发细则》和《总部细则》征求意见稿,统一两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检查验收标准。二、《批发细则》主要内容《批发细则》共包含十五个部分,255项检查项目,其中严重缺陷14项,主要缺陷107项,一般缺陷134项。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明确药品批发企业应满足现代物流条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6号)第四条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仓库应具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批发细则》进一步明确现代物流条件应作为川渝地区药品批发企业的准入标准。第四部分人员与培训,明确企业应当配备物流管理人员及计算机管理人员;第六部分设施与设备,明确企业应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验收、储存、养护、分拣、传送、复核出库、运输等现代化物流作业的设施、设备和专门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覆盖企业药品购进、储存、养护、销售、运输及售后各环节管理及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第八部分计算机系统,明确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仓储管理系统(WMS)、设备控制系统(WCS)、运输管理系统(TMS)、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等,投入使用前应开展试运行。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与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二)细化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普遍经营情况和法规复合性的需要,明确细化了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库房面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经营范围、业务覆盖地域进行合理细化,共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不少于4000平方米,二类地区不少于3000平方米,三类地区不少于1500平方米。(三)明确了支持药品流通产业发展的举措根据国家药品现代物流政策,支持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跨省设立异地仓库,明确办理流程及条件。支持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符合委托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进一步助推川渝地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药产业做大做强。三、《总部细则》主要内容《总部细则》共包含十五个部分,268项检查项目,其中严重缺陷13项,主要缺陷131项,一般缺陷124项。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要求一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2020年,国家药监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附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七统一”要求;2021年、2023年,国家药监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待发布稿),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均对“七统一”作出明确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七统一”管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规定、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法可依、势在必行。二是参考外省管理政策。山东省2019年出台《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广东省2022年出台《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2022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以及江西、浙江、河南、云南等省市都对药品零售连锁实行“七统一”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三是明确“七统一”检查要点。《总部细则》中明确了“七统一”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相应检查要点,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提升监管工作效率。(二)细化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普遍经营情况和法规复合性的需要,明确细化了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库房面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经营范围、业务覆盖地域进行合理细化,共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不少于1500平方米,二类地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三类地区不少于600平方米。(三)明确企业开展远程药学服务要求为适应药品经营行业发展新趋势、新业态、新模式需求,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新技术服务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发展壮大,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需要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远程审方执业药师队伍和远程审方管理系统。执业药师数量应当与企业连锁门店数量和药事服务要求相匹配。远程审方管理系统应当包含身份确认、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在线语音(视频)及相关信息自动生成保存等功能,确保药事服务规范有序、有效可追溯。附件4意见反馈表意见反馈表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提出意见的文件:《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序号条款编号原文内容意见建议及原因说明12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年来,随着制药工业技术的快速发展,改良型新药已成为当前新药研发的热点方向之一。与全新靶点和结构的创新药相比,改良型新药具有更多可以借鉴的已知活性成份药品的研究数据,可减少研发投入、缩短研发周期。但目前国内外均无明确、系统的临床药理学技术指导原则,难以科学合理地指导企业研发和药品审评工作。为明确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的临床药理学特征、临床药理学方面的总体考虑等,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经中心内部讨论,现形成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李栋,周誉联系方式:lidong@cde.org.cn;zhouy@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7月28日附件:1、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改良型新药是在已知活性成份(Active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API)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相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的结合靶点、作用机制、体内过程、有效性和安全性等较为明确,在临床开发阶段,可在被改良药品的临床研究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改良的目的和形式,开展临床药理学的桥接研究或全面研究,明确其体内过程,以桥接被改良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或为后续临床研究提供相关依据。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还应同时参考《创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化药复方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儿童用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改良型新药调释制剂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仅代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部分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如有本指导原则未涵盖的情形,应与监管机构沟通交流。二、目的与适用范围化学药改良型新药应具备明确的临床优势,在此前提下,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的整体开发策略包括临床药理学研究、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等,以验证拟定临床优势和改良目的。其中临床药理学是改良型新药临床开发中的重要研究事项,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研究事项,通过对比改良前后药物的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PK)和/或药效动力学(Pharmacodynamics,PD)方面的特征,帮助申请人初步评估改良后药物的临床价值,同时结合被改良药品的已知信息,支持后期的开发策略、临床研究乃至上市申请。临床药理学研究通常包括PK、PD、剂量-暴露-效应关系等。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阐述不同的改良情形需考虑开展的临床药理学研究以及需获得的临床药理学数据,以期为后续临床研究和下一步开发策略提供支持和参考。三、研究内容及结果评价(一)改变已知活性成份的组成与结构改变已知活性成份的组成与结构包括: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对于此类改良型新药,可首先考虑开展与被改良药品的PK对比研究,根据研究结果考虑开展必要的临床药理学研究,例如单次和/或多次给药的PK研究、食物影响研究、剂量比例关系,以及可能情况下的PK/PD研究等。当分布、代谢、排泄等体内行为发生显著改变时,还应视具体情况开展更全面的临床药理学研究,具体可参考《创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若PK对比研究结果显示改良型新药PK特征未发生显著改变,可开展BA/BE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评估现有数据是否足以桥接被改良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应注意若被改良药品存在窄治疗指数情形的,应参照相应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设计和评价;如在BA/BE研究中未取得等效性结果,申请人应基于已知的剂量-暴露-效应数据,初步评估吸收速度和程度等差异对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潜在影响。根据上述评估结果考虑后续临床研究方案和下一步开发策略。(二)改变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此类改良型新药是指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对于存在系统暴露的新剂型、新工艺的改良型新药,可首先考虑开展与被改良药品的PK对比研究,根据研究结果考虑下一步开发策略。1.不改变PK特征对于不改变PK特征的新剂型、新处方工艺的改良型新药,在立题依据合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开展与被改良药品的BA/BE研究,阐明改良后药物的体内PK特征,评估与被改良药品相比体内PK特征的异同及影响,考虑后续临床研究方案和下一步开发策略。2.改变PK特征对于改善药物在体内释放等特性的改良型新药,如PK特征发生改变,一般可考虑开展以下临床药理学研究,包括单次和/或多次给药的PK研究、食物影响研究、剂量比例关系,以及可能情况下的PK/PD研究等,从而明确改良后药物的临床药理学特征,为下一步开发策略提供依据。对于改变给药途径的改良型新药,通常伴随着剂型等的改变,此时应考虑较为全面的评价方法,充分评估改良后药物的临床药理学特征。如未伴随其他改变,除需明确不同给药途径下的相对生物利用度,还应开展单次和/或多次给药的PK研究。(三)新复方制剂此类改良型新药是指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开发新复方制剂的目的是在已有单药治疗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组方,进一步改善患者的临床用药结局,因此,新复方制剂应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新复方制剂临床开发策略还应参考《化药复方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通常,新复方制剂在申报上市时,临床药理学方面应提供充分的PK研究、药物相互作用(DDI)研究、剂量-暴露-效应分析等数据,为确定新复方制剂的组方配比、给药剂量、给药间隔等提供依据。1.PK研究应充分评估新复方制剂的体内PK特征,通常首先考察新复方制剂相较于各单药或单药联合用药PK行为的变化情况。如果新复方制剂为加载治疗、初始治疗,应基于新复方制剂相较于各活性成份单药的BA/BE研究结果,考虑进一步开展多次给药、食物影响等研究,以充分评估新复方制剂的体内PK特征。如果单药之间存在药效动力学相互作用,必要时需开展PD研究。如果新复方制剂是作为联合用药的替代治疗,需提供新复方制剂与各活性成份单药联合用药的BA/BE研究,以证明新复方制剂与单药联合用药具有相似的PK特征。2.药物相互作用(DDI)研究通常应进行各单药之间的DDI研究,也可通过已有证据充分评估各单药之间的相互作用情况,以申请豁免DDI研究,提交的证据可包括体外试验数据、对相互作用机制的认识、临床研究结果等。对于加载治疗、初始治疗,可基于新复方制剂与单药的BA/BE研究结果,评估各单药之间的相互作用情况。对于单药联合用药的替代治疗,如果确定联合用药未发现显著的药物相互作用,则可申请豁免各单药之间的DDI研究。在某些情况下,新复方制剂可能对其他合并用药的PK特征产生潜在影响,例如含有代谢酶或转运体的抑制剂/诱导剂等的新复方制剂,还应评估是否需要开展新复方制剂与其他合并用药的DDI研究。还应考虑特殊人群(例如肝、肾功能不全人群、老年人群等)的药物相互作用情况。可在临床研究中使用群体PK和/或PBPK等方法进行分析。如果体外研究、临床数据等证实各单药在特定人群中无PK相互作用,则可申请豁免新复方制剂在相应人群中的DDI研究。3.剂量-暴露-效应分析新复方制剂可能采用单药已经批准的治疗剂量组合,也可能采用不同于单药已批准的用法用量(如剂量、给药间隔等),或具有不同的PK特征,因此,应提供充分证据说明新复方制剂的组方配比和用法用量选择的合理性。申请人可结合PK、PD和/或临床研究结果等,进行剂量-暴露-效应分析,为新复方制剂的用法用量选择、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等提供依据,为后续可能的临床试验设计和开展提供参考与支持。申请人也可基于前期研究的结果,采用建模与模拟的方法,进行剂量-暴露-效应分析。(四)新增适应症此类改良型新药是指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对于此类改良型新药,通常以关键性临床研究支持新增适应症注册申请。应提供新增适应症拟定用法用量的选择依据,如剂量探索研究和/或剂量-暴露-效应分析等。如新增适应症涉及特殊人群,必要时应开展特殊人群的药代动力学研究和/或群体PK,以指导不同人群的合理用药。申请人还应根据临床实践用药情况,结合药物代谢特点,考虑适时开展与临床联合用药物的相互作用研究。(五)其他考虑1.在改良型新药开发过程中,可采用前瞻性研究或嵌套性研究等设计以达到不同的临床药理学研究目的。2.改良型新药可能存在多项改变,如结构、剂型、给药途径等,临床药理学要求不完全一致,此时应依据改良型新药对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考虑更为全面的评价方法,充分评估其临床药理学特征。3.改良型新药类型复杂,基于其研发设计的特点,可能存在多种特殊情形。例如,当通过系统暴露无法充分桥接改良前后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时,应依据其体内特征,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如药效动力学研究、临床终点研究等,以评估其临床价值。4.对于可能涉及到口感、溶化/崩解时限、粘附性、皮肤反应性等变化的改良型新药,建议在研究中合理设计相应的评价指标,进行考察和评估。四、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年第44号).2020.2.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创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1.3.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0.4.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化药复方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3.5.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改良型新药调释制剂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2.6.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儿童用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7.EuropeanMedicinesAgency,CommitteeforMedicinal ProductsforHumanUse(CHMP).Guideline onclinical developmentof fixedcombinationmedicinalproducts.2017.8.EuropeanMedicinesAgency,CommitteeforMedicinalProductsforHumanUse(CHMP).Guideline onthe pharmacokineticand clinical evaluationofmodifiedrelease dosageforms.2015.9.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窄治疗指数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0.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改良型新药是在已知活性成份(Active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API)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与全新靶点和结构的创新药相比,改良型新药具有更多可以借鉴的已知活性成份药品的研究数据,可减少研发投入、缩短研发周期。随着制药工业技术的快速发展,改良型新药已成为当前新药研发的热点方向之一。目前,目前国内外均无明确、系统的临床药理学技术指导原则,为明确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的临床药理学特征、临床药理学方面的总体考虑等,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期为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的研发提供支持和参考。二、起草过程(一)起草前期调研论证情况对于改良型新药,国内外各监管机构的申报路径、技术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异同。NMPA:化学药品2类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该类药品包含多个情形,如活性成份的改良(不同盐、酯、复合物、螯合物、消旋体等)、新剂型、新处方工艺、复方制剂、新适应症等。FDA:通过505(b)(2)途径进行申报,要求为:包含完整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报告,但至少有部分信息来源于非申请人开展或申请人无权引用的研究数据。EMA:改良型新药的概念与HybridApplication相似。EMA主要关注研发产品与参比制剂的对比情况,提交新的数据以支持二者之间的差异。PMDA:尚无专门的改良型新药的申报途径,而是根据产品的活性成份、剂型等情况进行分类申报。通过对多个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对比可知,我国目前对于改良型新药的规定和要求与美国505(b)(2)途径较为类似,均包含活性成份的改良(不同盐、酯、复合物、螯合物、消旋体等)、新剂型、新处方工艺、复方制剂、新适应症等。但我国改良型新药的申报核心是“具备明显的临床优势”,而FDA的申报核心是“是否使用了他人未授权的数据”。同时亦存在其他不同之处,如FDA对于前药、氘带化合物等药物,通常也可通过505(b)(2)途径进行申报,而我国则是按照创新药进行申报等。根据调研情况,结合目前国内制药水平发展和临床研究要求等,工作组起草了《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主要阐述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的临床药理学特征、临床药理学方面的总体考虑等,以期为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的研发提供支持和参考。(二)指导原则制定或修订情况本指导原则由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牵头,核心工作组于2023年1月启动调研、起草工作,于4月形成指导原则初稿,并于2023年5月召开专家研讨会和改稿会,充分吸收业内专家及工业界代表的意见与建议,经药审中心内部征求意见、技术委员会审核,现形成征求意见稿。(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2023年6月在中心内部征求意见,涉及化药临床一部、化药临床二部、化药药学一部等。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建议增加相关描述,体现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的临床优势”。工作组成员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并于“二、目的与适用范围”项下增加相应的描述:“化学药改良型新药应具备明确的临床优势,在此前提下,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的整体开发策略包括临床药理学研究、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等,以验证拟定临床优势和改良目的。”三、起草思路在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的研发过程中,临床药理学研究是重要研究事项,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研究事项,通过对比改良前后药物的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 PK)和/或药效动力学(Pharmacodynamics, PD)方面的特征,帮助申请人初步评估改良后药物的临床价值,同时结合被改良药品的已知信息,支持后期的开发策略、临床研究乃至上市申请。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阐述不同的改良情形需考虑开展的临床药理学研究,基于获得的临床药理等研究数据考虑后续临床研究方案和下一步开发策略。本指导原则在调研和起草过程中借鉴了欧美日发达国家监管机构的技术要求,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国内的研发现状和药物研发水平。本指导原则的发布与实施与ICH指导原则不冲突。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概述部分:介绍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的概念、临床药理学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等。(二)目的与适用范围部分:阐述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的研发策略、目的、适用范围等。(三)研究内容及结果评价部分:阐述不同的改良情形需考虑开展的临床药理研究,基于被改良药品的已知信息、获得的临床药理等研究数据等,综合评估后期的开发策略、临床研究乃至上市申请。(四)其他考虑析部分:阐述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研发过程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等。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