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新修订的ICH指导原则在国内的平稳落地实施,我中心拟定了《〈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正文、问答及附录实施建议》,同时组织翻译了M7(R2)指导原则正文、问答及附录的中文版。现对该实施建议和中文版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至联系人电子邮箱:gkzhqyj@cde.org.cn。附件:1. 《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正文、问答及附录实施建议2. 《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正文中文版3. 《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正文英文版4. 《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问答中文版5. 《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问答英文版6. 《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附录中文版7. 《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附录英文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8月25日《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正文、问答及附录实施建议指导原则名称实施建议《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正文、问答及附录申请人需在现行研究技术要求基础上,按照M7(R2)指导原则正文、问答及附录的要求开展研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的相关研究(以试验记录时间点为准),均适用M7(R2)指导原则正文、问答及附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方案根据2023年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市局工作会议、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药剑”行动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点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现制定《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方案》如下:一、检查依据(一)药品方面检查标准除涉及人员资质项目按照《云南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外,其余项目按照国家总局2016年12月14日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相关标准执行;检查结果判定执行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监督检查结果判定标准。(二)医疗器械方面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办法》等。二、检查范围(一)药品监管方面:全市辖区内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二)医疗器械方面:全市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三、检查重点(一)药品方面1.2022年10月后新开办的企业;2.2022年10月后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企业;3.频繁变更经营许可事项,特别是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等的企业;4.投诉举报或者有线索表明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企业;5.近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企业;6.省局和市局规定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二)医疗器械方面1.辖区内部分冷链、植入类及大型设备经营企业;2.开展医疗器械代储代配业务的经营企业;3.体验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4.新开办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5.上年度未提交质量体系自查报告的经营企业;6.上年度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缺陷或问题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经营企业;7.国家和省级抽验产品不合格的经营企业;8.上年度被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企业;9.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企业;10.互联网销售避孕套和隐形眼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1.民营医疗机构。四、责任分工和任务分配(一)责任分工此次飞行检查由市局药品监督管理科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飞行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各组组长负责本组飞行检查的具体组织和工作落实。(二)任务分配企业飞行检查计划药品经营企业140家,约占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20%,其中古城区药品零售经营企业40家,玉龙县、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县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各2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5家,使用单位5家,每个县(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5家,使用单位1家。五、检查安排(一)人员组成检查组成员由市局药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和相关科室监管人员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王鸿亮、余杨和李文洲担任,观察员由各县区局选派。(二)时间安排3月至9月,分两个阶段进行检查。第一阶段:检查宁蒗县、华坪县、永胜县企业。第二阶段:检查古城区、玉龙县企业。(三)相关事宜由各组长牵头与被检查县(区)局联系后确定检查行程,便于做好食宿、车辆安排等相关服务工作。检查组按照“双随机”的原则,随机抽取企业进行飞行检查,选择企业可兼顾检查重点作灵活调整。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因地制宜制定飞行检查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工作。为确保飞行检查质量,现场检查时间结合被检查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检查内容、时间一般为半天检查1家,到乡镇行政村具体检查时间,由市局药品监督管理科结合飞行检查任务在派出检查组时进行明确。接受检查县(区)局应提前指派1名观察员,全程参加本县(区)的飞行检查工作,负责相关联络、协调工作。(二)规范检查和记录要严格按照省局、市局相关要求开展飞行检查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记录,形成飞行检查报告,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飞行检查中要加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移交企业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三)纪律要求飞行检查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得泄露飞行检查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出具虚假检查报告。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附件:⒈丽江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报告 ⒉丽江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任务书 ⒊丽江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现场记录表 ⒋丽江市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 ⒌丽江市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记录表附件1丽江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报告检查目的检查依据组织部门检查时间企业名称现场检查地址检查组成员姓 名单 位组 长组 员观察员姓 名单 位检查过程和发现的主要缺陷及问题概述企业现场整改情况(如有)企业配合检查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检查组处理建议检查组成员签字组员组长报告附件□1.检查任务书□2.现场检查记录表□3.企业说明材料(如有)□4.其他有关材料和证据附件2丽江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任务书被检查单位名 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日期检查组姓 名单 位组 长组 员组织检查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被检查单位单位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附件3丽江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现场记录表被检查单位名称注册/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经营企业适用)检查日期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观察员姓 名单 位被检查单位主要现场人员姓 名职 称职 务所在部门主要缺陷和问题及其判定依据(本表中所列出的缺陷和问题,只是本次飞行检查的发现,不代表缺陷和问题的全部。)依据条款缺陷和问题描述检查组成员签字组 员组 长观察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附件4丽江市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许可证证号GSP认证证书编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依据《规范》及其附录、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一、检查情况综述:二、企业基本情况:三、检查过程:四、检查发现的问题:五、企业配合检查情况:六、其它问题:七、检查结论:八、处理建议:企业对本次飞行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作出整改报告,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存在严重缺陷项目的由当地监管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九、附件: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组员签字观察员签字组长签字附件5丽江市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记录表企业名称认证时间GSP证书编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组组长检查组组员编 号条 款检查情况记录检查结果企业陪同人员签名符合不符合12345678说明:1.“编号”、“条款”栏目结合检查内容,按《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规范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详细记录对应检查的条款,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是否按照GSP相关要求实施;2.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依据《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判定;3.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取证,取证材料及相关检查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企业管理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管理人员拒绝签字,要进行书面记录;4.企业陪同人员栏必须签字。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政策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hxypc@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意见反馈”。附件:1.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2.《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 行)》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3.意见反馈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3年8月24日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为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加快具有突出临床价值的临床急需药品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一、适用条件符合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附条件批准的情形和条件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附条件批准申请。其中:(一)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应为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相关疾病的预防用疫苗。二、工作程序(一)早期沟通交流申请(II类会议)。鼓励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经充分评估后,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就附条件批准的临床研究计划、关键临床试验设计及疗效指标选择、其他附条件批准的前提条件、上市后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计划等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二)上市申请前的沟通交流申请(II类会议)。拟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递交前,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研究完成时限等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申请人应已启动确证性研究(以首例受试者入组为标准)。拟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可一并提出进行沟通交流。已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可申请I类会议。(三)提交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经沟通交流评估确认初步符合附条件批准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向药审中心提出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并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支持性资料。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可一并提出申请。(四)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审评通过,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的,发给药品注册证书,并载明附条件批准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相关事项。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由药审中心在审评中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后根据上市后研究工作的完成时限及审评完成时限确定。基于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报资料,经技术审评发现不满足附条件批准上市要求的,药审中心应当终止该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程序,作出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不通过的审评结论,并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在完成相应研究后按正常程序重新申报。申请人对审评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审评结论异议解决的有关程序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审批结束后,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请人提交附条件上市申请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审评期间可基于已完成/即将完成的确证性研究结果向药审中心提出转为常规审评程序,药审中心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终止附条件审评程序,转为常规审评程序。(五)所附条件的研究。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自附条件批准上市起每12个月向药审中心书面报告上市后研究进展。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展所附条件的药物临床试验的,可提出补充申请,经审评符合要求的,修改所附条件的临床研究方案。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无法按期完成所附条件的药物临床试验的,可提出补充申请,经审评符合要求的,允许继续开展研究。继续研究期间相关药品暂停销售,对于已处于临床使用过程中的患者,持有人在患者知情同意后,可继续提供药品至患者完成治疗疗程。(六)常规批准在研究时限届满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申报补充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上市后研究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审评通过的,发给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从该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上市后研究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审中心作出不通过的审评结论,发给补充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其药品注册证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逾期未按照要求提交补充申请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其药品注册证书。三、工作要求(一)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过程中的沟通交流,依据《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所附条件研究期间的沟通交流,可参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执行。(二)申请人在提交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前,申报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受理要求,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工作。(三)附条件批准上市审评审批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等执行。(四)药品附条件上市期间,持有人自行评估其研究结果无法确证药品安全有效性的,应主动停止生产销售。(五)在我国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之前,原则上,该品种不发布为参比制剂。(六)对于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品种/适应症,完成所附条件研究并转为常规批准后,方可开展再注册工作。(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药品名称、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持有人等相关状态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附条件批准药品提交所附条件研究资料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附条件批准药品提交所附条件研究资料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及时总结上市后研究情况,在研究时限届满前,按照国家药监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其他”事项申报,并在申请表“补充申请的内容”中写明“提交所附条件的研究资料”。持有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提交相关资料,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申报资料应根据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整理,中药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具体资料要求如下:(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二)证明性文件1.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境外已上市药品提交其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除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地址、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药品规格变更外,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三)附条件上市批件相关研究完成情况1.附条件上市所附条件相关研究资料,如临床综述、临床总结、临床研究报告,包括确证性临床试验以及所附条件要求的其他临床试验的完整报告、数据库光盘、相关附件等。2.按照其他上市后要求完成的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和临床研究资料。(四)检查检验相关信息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五)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药品标签样稿等,并附详细的修订说明(六)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一、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其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如何确定?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由药审中心在审评中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后根据上市后研究工作的完成时限及审评完成时限确定。原则上,可在上市后研究完成时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常规批准品种的新增适应症为附条件批准的,该适应症的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根据上市后研究完成时限及审评完成时限确定;在该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之后,其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与该品种的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品种所有适应症均为附条件批准的,对于首个转为常规批准的适应症,其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后续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后,其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与首个已转为常规批准的适应症的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二、附条件上市申请的审评过程中,哪种情况下可以转为常规批准程序?具体程序是什么?附条件上市注册申请的审评过程中,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提出转为常规批准:(一)其他同机制、同靶点、同适应症的同类药品在我国获准常规批准上市,该在审品种不再符合附条件批准上市要求的;(二)该品种的确证性临床研究已完成/接近完成,申请人研判可在发补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临床研究资料;申请人研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通过公文提出转为常规批准,审评评估符合要求的,予以发补,并视审评需要发起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审评通过的,予以常规批准,批准的适应症不超过原附条件上市注册申请的适应症范围。审评时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延长。三、某品种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其他同类品种是否允许开展临床试验?某药品获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原则上不再同意其他同机制、同靶点、同适应症的同类药品开展相似的以附条件上市为目标的临床试验申请。四、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哪些情况下可申请修改所附条件的临床研究方案?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确因客观医疗实践发生变化,有科学、伦理方面的合理原因,导致所附条件的临床试验无法开展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向审评部门提出沟通交流申请,经双方沟通一致后,可提出补充申请修改所附条件的临床试验方案,审评通过后,发给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调整原临床试验方案,重新确定研究时限及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重新确定的研究期限不得长于原研究期限。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上述补充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一次。五、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无法按期完成所附条件研究的,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继续开展研究?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无法按期完成全部所附条件的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符合以下要求的,可在研究时限届满前60个工作日提出补充申请,申请继续开展研究:(一)在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治疗领域内仍无有效治疗手段;(二)所附条件的药物临床试验至少已完成全部受试者入组;(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评估已开展的研究工作,仍获益大于风险;审评符合要求的,发给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允许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并明确继续研究的完成时限。继续研究期间,暂停本品销售,对于前期已处于治疗过程中的患者,在患者知情同意后,可继续提供药品至患者完成治疗疗程。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上述补充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六、完成所附条件的研究后,如何申报常规批准的补充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总结上市后研究情况,并按照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整理此前上市周期中的有关情况,在研究时限届满前,按照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中第一类国家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第8项,或已上市化药/生物制品变更事项中第一类国家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第(五)项提交补充申请,申报事项名称为“提交所附条件的研究资料”。(一)经审评认为,持有人已完成全部所附条件,且提交的全部数据可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发给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及说明书,在审批结论中明确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自该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算),并注明有效期具体截止日期。(二)经审评认为,综合原有研究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新提交的研究资料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审中心作出不予通过的审批结论,发给补充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及修改后的说明书(如有),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其药品注册证书。七、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对转为常规批准的补充申请不予批准的,由药审中心发出补充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及说明书(如有);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审中心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对于未在研究时限届满前申报补充申请的,由药审中心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相关药品注册证书。持有人亦可根据研究情况,主动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八、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上市后研究期间,是否允许变更持有人?附条件品种转为常规批准前(包括常规批准上市品种含有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的),不允许持有人变更。九、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是否可发布为参比制剂?仿制药企业是否可申报仿制?(一)关于参比制剂发布:在我国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之前,该品种不发布为参比制剂。在我国常规批准上市,同时包含附条件批准适应症的品种,符合参比制剂遴选要求的,可经遴选发布为参比制剂,发布时对相关适应症情况予以说明。对于未在我国上市的、在境外以附条件批准的药品,申请人可按程序提出参比制剂遴选申请,经审评部门评估,属于我国临床急需且符合参比制剂遴选要求的,可发布为参比制剂,并注明境外上市情况。(二)关于仿制要求:在我国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之前,不受理该品种仿制药注册申请。对于常规批准上市的参比制剂包含附条件批准适应症的,如仿制药申请人愿意放弃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可申报仿制上市。对于未在我国上市、在境外附条件批准,并已发布为我国参比制剂的药品,申请人应关注此类药品研发风险。国内申请人提交此类仿制药上市注册申请前,应当结合该品种仿制研究情况、参比制剂在境外的确证研究情况等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一致后再提起上市注册申请。(三)关于生物类似药在我国附条件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之前,不批准该品种生物类似药上市注册申请。十、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后续如何与再注册衔接?对于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品种/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之后再开展第一轮再注册工作。对于常规批准的品种包含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的,该品种可按期进行再注册,但再注册不涉及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21年第5号)有关要求,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五批17个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审评工作,现予以公示。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就上述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30天。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反馈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函视为无异议。联系人:侯俊杰联系电话:027-87705208 13517218237电子信箱:hbzycbz@163.com收文单位: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F区邮编:430075附件:1.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品种目录(第五批17个) 2.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第五批)湖北省药品标准专家委员会2023年8月23日附件1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品种目录(第五批17个)序号标准名称1大黄炭(药用大黄)配方颗粒2山慈菇(杜鹃兰)配方颗粒3千里光配方颗粒4毛冬青配方颗粒5白茅根配方颗粒6冬瓜子配方颗粒7地龙(参环毛蚓)配方颗粒8沉香配方颗粒9金莲花配方颗粒10狗脊配方颗粒11炒九香虫配方颗粒12南方红豆杉配方颗粒13穿破石(构棘)配方颗粒14烫水蛭配方颗粒15鹿角胶(马鹿)配方颗粒16醋没药(天然没药)配方颗粒17醋芫花配方颗粒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我委制定了灵芝孢子湖北省药品标准,并对《湖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2018年版金莲花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定的灵芝孢子、金莲花质量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0天。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F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邮编:430075联系人:侯俊杰联系电话:027-87705208 13517218237Email:hbzycbz@163.com附件:1.灵芝孢子质量标准草案公示稿 2.金莲花质量标准草案公示稿湖北省药品标准专家委员会2023年8月23日附件1灵芝孢子质量标准草案公示稿附件2金莲花质量标准草案公示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九批9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云南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目录.pdf 2.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rar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YNPFKL-2023112冬瓜子配方颗粒2YNPFKL-2023113黑老虎根配方颗粒3YNPFKL-2023114蝴蝶果配方颗粒4YNPFKL-2023115六月雪(白马骨)配方颗粒5YNPFKL-2023116茅莓根配方颗粒6YNPFKL-2023117千里光配方颗粒7YNPFKL-2023118茜草炭配方颗粒8YNPFKL-2023119三七配方颗粒9YNPFKL-2023120生石膏配方颗粒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提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2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邮政编码: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字样。附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24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过程,保证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而进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结和报告。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应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 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第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具有临床营养科以及与所研究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专业科室,具备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的条件。第五条 试验样品的质量要求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生产条件应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临床试验中的试验用留样样品应至少保存至样品保质期结束。第六条 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相关资料文件应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第七条 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确保相关信息的保密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申请人等可按规定查阅试验的相关资料。第八条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第二章 职责要求第九条 申请人为临床试验的责任人,应当把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以及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作为临床试验的基本考虑。(一)建立覆盖临床试验全过程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二)选择临床试验单位和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三)选定监查员对临床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四)免费提供试验用样品,对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一)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伦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二)对研究者的资格进行审查。(三)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受理并妥善处理受试者的相关诉求。(四)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受试者被强迫、利诱等参加临床试验的情形;知情同意书中是否采用了使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放弃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五)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终止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或者受试者出现非预期严重损害的临床试验。第十一条 研究者是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主要研究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应当遵照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按照伦理委员会要求提供伦理审查需要的相关文件。(二)实施知情同意,应当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三)保证受试者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四)研究者对发生的不良事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五)临床试验完成后提交临床试验报告。(六)研究者应履行其工作职责,负责试验现场的数据采集。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和试验记录中获得的,是准确、完整、可读和及时的。源数据应当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第十二条 监查员应按照申请人制定的监查计划及监查标准操作规程,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监查并向申请人提交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临床试验的管理和实施,制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申请人提供的试验用样品有管理责任;应当接受申请人组织的监查,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第三章 临床试验方案第十四条 试验方案通常包括基本信息、研究背景资料、试验目的、试验设计、实施方式(方法、内容、步骤)等内容。第十五条 试验方案中基本信息一般包含:(一)试验方案标题、编号、版本号和日期。(二)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研究者姓名、职称、联系方式,临床试验机构名称和地址。(四)监查员、数据管理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的姓名、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五)参加临床试验单位及相关科室,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单位。(六)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组长单位。(七)研究者应完成临床试验平台登记与备案。第十六条 试验方案中研究背景资料通常包含:(一)产品研发综述。包括研发目的、配方设计依据、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能量与营养成分;主要工艺步骤;产品质量控制与检测结果;与临床试验相关、具备的潜在临床意义。(二)产品适用人群及确定依据,临床试验受试人群与适用人群相关性依据,受试人群已知和潜在的风险和获益。(三)试验样品用量、给予途径等描述,并说明制定理由。(四)预期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参考文献和数据来源。(五)试验用样品介绍。包括产品名称、类别、形态、净含量及规格、能量密度、配料表及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适用人群、产品标准要求、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等信息。第十七条 试验方案应详细描述本试验研究目的。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设计应当依据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注重产品的实际临床应用效果,并说明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二)受试者入选、排除标准及退出标准和程序。(三)试验方法设计描述和选择的理由。原则上采用随机对照试验,如采用其他试验设计的,需提供未实施随机对照试验的原因、该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和研究控制条件等依据。研究设计、流程和不同阶段可以流程图形式表示。(四)样本量。样本量的确定应根据主要研究终点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并提供合理的依据,包括既往研究或文献数据。(五)对照样品。应阐述对照样品选择的依据,应说明其在符合试验目的下,试验组与对照组在能量、氮量和主要营养成分的可比性。(六)试验用样品给予途径、使用方案。(七)临床和实验室检查项目。按照试验目的设置能够反映试验用样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观察指标。(八)临床试验前和临床试验中允许和禁止使用的合并治疗。(九)试验周期和具体安排,包括访视和随访计划。应包括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指标及其评价、记录、分析方法与时间点。依据研究目的和拟考察的主要实验室检测指标的生物学特性合理设置观察时间,并能满足统计学要求。(十)试验记录、病例报告表填写要求(包括明确何种源数据应作为试验数据记录在病例报告表)。(十一)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和伴随疾病的记录、处置和报告程序。不良事件的随访方式与期限。(十二)减少或控制偏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随机化和盲法的方法和过程。采用单盲或者开放性试验需要说明理由和控制偏倚的措施。盲底保存和揭盲的程序,应明确时间点及具体操作方法。(十三)受试者、部分或全部临床试验暂停或终止标准。(十四)评价受试者依从性。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相关措施。(十五)编盲、破盲、揭盲和盲底保存的程序和方法。(十六)试验数据的采集与管理流程、各步骤任务、使用的系统,缺失数据、未使用数据和不合逻辑数据的处理方法,以及数据管理的质量保障措施。(十七)数据统计方法和统计分析软件,偏离原定统计分析计划的修改程序。第十九条 生物样本管理。应明确生物样本采集时间、贮存及转运管理流程、检测方法、判定标准及依据。第二十条 如涉及应提供人类遗传办公室备案或批准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受试者选择。包括试验样品适用人群、受试者的入选、排除、退出标准。受试者入选时,纳入标准应充分考虑试验组和对照组受试期间(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临床治疗方法在品种、用法和用量等方面具有可比性。第二十二条 临床试验管理。包括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培训、监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的措施、风险管理、受试者权益与保障、数据管理和统计学分析。第二十三条 试验过程中需改变试验方案的,需按上述要求完善试验方案,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相应类别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可参照执行。第四章 临床试验实施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临床试验开始前必须对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因素进行科学的评估,并制订风险控制计划和预警方案,试验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按照与申请注册产品相同配方、相同生产工艺,相同产品标准要求生产试验样品,生产条件应当满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相关要求。试验用样品的标签应标明“仅供临床试验使用”。制定试验用样品的质量管理规程,保证试验用样品临床试验期间的稳定性;对试验用样品的质量及临床试验安全负责。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与研究者、数据管理人员、统计分析人员共同商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等;与临床试验机构就临床试验方案、试验进度、试验监查、受试者保险、与试验有关的受试者补偿或补偿原则、试验暂停和终止原则、责任归属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质量管理及受试者保护签订合同。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审查资料,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相关材料;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病例报告表;研究者手册;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样品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九条 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在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开展临床试验。向受试者说明伦理委员会同意的审查意见、试验目的、试验过程,试验用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有关情况、预期可能的受益、风险和不便、受试者权益保障措施、造成健康损害时的处理或补偿等,并取得知情同意书。试验方案及知情同意书的修订,需经伦理委员会重新批准,必要时,需受试者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第三十条 研究者由与受试人群疾病相关专业的医师、临床营养师等人员组成;研究者应具有合格的资质,应经过本规范相关培训,具有培训及考核记录。研究者如有变动,所在临床试验机构应及时调配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并将调整的人员情况报告申请人及研究者。第三十一条 研究者应充分了解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及试验用样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收集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应保持与受试者的良好沟通,提高受试者的依从性。对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及时作出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的治疗。所有不良事件的名称、例次、治疗措施、转归及与试验用产品的关联性等应详细记录并分析。第三十二条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以确保受试者安全。并在确认严重不良事件后立即由研究者向负责及参加临床试验单位的伦理委员会、申请人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第三十三条 研究者应当提供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治疗措施及受试者转归等相关信息,以及出现可能显著影响临床试验的实施或者增加受试者风险的情况。为避免对受试者造成伤害,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第三十四条 由申请人、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做出提前终止或暂停临床试验决定时,研究者应及时通知受试者,并给予受试者适当治疗及随访。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报告、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临床试验结果的摘要、向申请人提供临床试验报告。第三十五条 监查员应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认真履行监查职责,确保临床试验参与各方遵守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要求。保证受试者选择、试验用产品使用和保存、数据记录和管理、不良事件记录等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完整,与原始资料一致,无涉及受试者隐私方面信息。应核实临床试验中所有观察结果,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如有错误和遗漏,及时要求研究者改正,修改时需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见,改正处需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监查员应当受过相应的培训,具备医学、药学或营养学等临床试验监查所需的知识,能够有效履行监查职责。监查员不得参加临床试验。第三十六条 临床试验机构应指定专人管理试验用样品,贮存条件符合相应要求。试验用样品的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回收、销毁均应当遵守相应规定并建有记录。研究者应确保试验用样品按照试验方案使用,应当向受试者说明试验用样品的使用方法。临床试验用产品不得他用、销售或变相销售。第三十七条 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申请人确定组长单位,统一培训内容、临床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资料收集和评价方法,集中管理与分析数据资料。主要观察指标由中心实验室统一检测或各个实验室检测前进行校正。临床试验病例分布应科学合理,防止偏倚。第五章 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第三十八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按照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制定数据管理计划。申请人、研究者、监查员以及数据管理员等应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完整和准确。第三十九条 数据管理过程包括病例报告表设计、填写和注释,数据库设计,数据接收和录入,数据核查和疑问表管理,数据更改存档,医学编码,实验室和外部数据管理,盲态审核,数据库锁定、解锁及再锁定,数据转换和保存等。第四十条 数据的收集和传送可采用纸质病例报告表、电子数据采集系统以及用于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等。第四十一条 数据管理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并在完整、可靠的临床试验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行,对可能影响数据质量结果的各种因素和环节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使临床研究数据始终保持在可控和可靠的水平。数据管理系统应经过基于风险考虑的系统验证,具备可靠性、数据可溯源性及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结束后,应锁定数据库,将数据管理计划、数据管理报告、数据库作为注册申请材料之一提交给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制定统计分析计划,如果试验过程中研究方案有调整,则统计分析计划也应作相应的调整,不同时点的统计分析计划应标注版本及日期,正式文件应在数据锁定和揭盲之前完成并予以签署。第四十四条 统计分析计划应包括设计和比较的类型、随机化与盲法、观察指标的定义与检测方法、检验假设、数据分析集的定义、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及临床效果评价和统计分析的详细计划。统计分析结果通常采用统计分析表或图的形式呈现,计划中应以简明的格式、精炼的文字描述所有相关信息。第四十五条 由统计学专业人员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作为撰写临床研究报告的依据,并与统计分析计划一并作为产品注册申请材料提交。统计分析需采用国内外公认的统计软件和分析方法。对于主要观察指标,需要采用适宜的统计推断方法,并保证分析结果与方案设计中所采用的假设检验相对应。第六章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第四十六条 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首页、摘要、引言、正文及附件。第四十七条 临床试验报告首页包括研究名称、试验样品名称、研究起止日期、研究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申请人(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等。第四十八条 摘要应对所完成的研究进行概述,包括能够代表试验结果的重要数据。引言应介绍临床试验背景及试验目的。第四十九条 报告正文应详细描述试验设计和试验过程,对试验样品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观察指标进行分析和说明,并阐明临床试验结论。(一)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试验设计和对照组选择的依据(包括试验组与对照组可比性分析及数据);受试者选择;合并治疗方法对试验结果影响的分析;试验用样品使用方法;观察指标及判定标准;数据管理过程;统计分析方法;试验的统计分析结果和临床意义;临床试验方案及临床试验单位(包括CRO等)在试验过程中修订或调整的情况等。(二)对所有不良事件均应进行分析,并以适当的图表方式直观表示。应列明不良事件的名称、例次、严重程度、治疗措施、受试者转归,并分析不良事件与试验用样品之间在适用人群选择、给予时机、摄入途径、剂量和观察时间等方面的相关性,对产品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进行评判。严重不良事件应单独进行总结和分析并附病例报告。(三)对与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评价有关的观察指标(包括实验室异常指标)加以分析说明,并对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风险和获益进行整体评判。第五十条 试验报告中应说明所采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概述严重偏离质量风险容忍度的事件和补救措施。第五十一条 临床试验报告附件包括:伦理委员会批准件,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样本,病例报告表,研究者、研究人员、监查员、数据管理人员及统计分析人员名单,临床试验机构及参与临床试验单位的信息,总随机表,试验用样品检验报告及标签说明书,严重不良事件及研究者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不良事件的病例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各分中心的临床试验小结,临床研究主要参考文献等。第五十二条 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由分中心研究者签字并加盖分中心临床试验机构公章。数据管理计划及报告、统计分析计划及报告应分别由数据管理负责人、统计分析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七章 术语和定义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为对象的试验,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二)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指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临床试验机构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三)试验方案,叙述研究的依据及合理性、产品试验目的、适用人群、试验设计、受试者选择及排除标准、观察指标、试验期限、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试验报告及试验用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研究者、研究单位和申请人签章并注明日期。试验方案包括方案及其修订版。(四)研究者手册,是有关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汇编。包括产品配方设计及依据、标签说明书、产品标准要求、样品检验报告、其他有助于研究者了解试验样品预期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效果相关资料。(五)知情同意,指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六)伦理委员会,指由医学、营养学、药学及其他背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独立地审查、同意、跟踪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材料等,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受到保护。(七)受试者,指参加一项临床试验,并作为试验用样品的接受者。(八)研究者,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九)申请人,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十)监查员,由申请人任命并对申请人负责的具备医学、药学或营养学等临床试验监查所需相关知识的人员。负责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十一)病例报告表,指按照试验方案要求设计,记录受试者相关信息及试验过程中数据的纸质或电子文件。(十二)试验用样品,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十三)对照样品,临床试验中用于与试验样品进行临床效果参照比对的其他产品。(十四)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样品后出现的所有不良医学事件,可以表现为症状体征、疾病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但不一定与试验用样品有因果关系。(十五)严重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样品后出现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十六)不良反应,指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任何与试验用样品可能有关的对人体有害或非期望的反应。试验用样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相关性。(十七)标准操作规程,指为保证某项特定操作的一致性而制定的详细的书面要求。(十八)设盲,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指受试者不知,双盲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十九)统计分析计划,是包括比方案中描述的主要分析特征更加技术性和更多详细细节的文件,并且包括了对主要和次要变量及其他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详细过程。(二十)质量保证,指在临床试验中建立的有计划的系统性措施,以保证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生成、记录和报告均遵守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二十一)质量控制,指在临床试验质量保证系统中,为确证临床试验所有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而实施的技术和活动。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软性接触镜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软性接触镜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软性接触镜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8月23日软性接触镜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软性接触镜开展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软性接触镜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软性接触镜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原《软性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废止。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光学矫正原理,以矫正近视、远视、散光为目的的单焦点日戴软性接触镜(以下简称软性接触镜),可着色或不着色,常见材料为水凝胶、硅水凝胶等材料。该产品分类编码为16-06-01,管理类别为III类。不包括连续配戴、双焦、多焦或渐变焦等软性接触镜。软性接触镜属于《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提及的临床使用具有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除该指导原则第三部分第(一)款规定外,原则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第三部分第(一)款第一、第二种情形,结合软性接触镜自身特点,建议采用临床试验路径进行评价,第三种情形可以考虑采用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申报。二、临床试验基本要求当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试验开展软性接触镜的临床评价时,可参考本章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特殊功能设计的软性接触镜产品(如连续配戴、双焦、多焦或渐变焦等)须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点另行制定开展上市前临床试验。如软性接触镜具有前代产品,但前代产品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此时建议按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软性接触镜的前代产品是指,与申报产品属于同一注册申请人,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相同材料配方,且技术特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申报产品与前代产品为迭代关系。与前代产品相比差异部分需要提供临床数据时,可按本导则第三章内容提供相应资料。软性接触镜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其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遵循伦理、依法、科学原则,且数据科学、完整、充分时,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作为临床试验资料提交,选择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一)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需设定明确、具体的试验目的。申请人可综合分析试验器械特征、非临床研究情况、已在中国境内上市(下文简称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临床数据等因素,设定临床试验目的。软性接触镜产品的临床试验目的一般为评价申报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更关注试验器械的疗效是否可满足临床使用的需要。(二)临床试验设计类型以申请软性接触镜上市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应是前瞻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建议在两个及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对照用医疗器械应选择境内已经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应考虑其主要功能原理与受试产品一致,配戴方式一致,配戴周期相同,镜片材料相似,不建议采用历史对照或非平行对照。(三)入排标准试验组和对照组需采用统一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受试者应分别检查两眼,框架镜最佳矫正视力均能达到5.0。其他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的具体内容由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具体讨论决定。(四)评价指标1.主要终点戴镜有效率。其中有效定义为戴镜一周时分别检查两眼矫正视力均大于等于5.0(标准对数视力表)为“有效”。2.次要终点2.1有效性终点框架镜最佳矫正视力、接触镜矫正视力、轴位稳定性(适用时)。可使用我国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受试者的框架镜最佳矫正视力和接触镜矫正视力(远用)并记录。2.2安全性终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2.2.1眼部情况:在临床试验期间要求定期随访观察眼部的变化,包括:裸眼视力(远用)、眼睑、睑缘、泪膜、结膜、角膜、前房、虹膜、瞳孔、晶状体、眼底、眼压等,在临床观察期间需严密监控并记录临床并发症的发生,随访次数由申办者与研究者在研究方案中确定,原则上不能少于3次。2.2.2镜片配适状态:初次配戴及定期随访中需观察镜片在眼表的位置(中心定位)、覆盖度、松紧度、活动度,并评价和记录其等级。2.2.3镜片状态:在定期随访中观察镜片的污损情况如:沉淀、变形、变色、锈斑、划痕、破损等。2.2.4屈光状态:屈光度和角膜曲率,应提供受试者戴镜前、后的屈光度变化(球镜度及柱镜度)和角膜曲率变化。目前软性接触镜的临床常规疗效评价指标可参考附件1和附件2。(五)临床试验样本量根据对照用软性接触镜的相应指标的循证医学相关资料做出检验假设并计算样本量。同时,样本量的确定与选择的假设检验类型(优效、非劣效、等效性检验)及I、II类错误和具有临床意义的界值(疗效差)有关,同时还应考虑预计排除及临床失访的病例数。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统计学要求,并且完成所有访视的受试者不应少于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最低样本量。目前,软性接触镜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的评估均应采用临床上通用的评价标准,每个评价病例应该是完整的双眼数据,临床试验最终完成总样本量不少于120例,非劣效界值不大于10%,试验组不少于60例。(六)临床试验随访时间不同产品的临床试验随访时间不完全一致,随访时间的确定应该具有医学文献资料支持,要有医学共识。目前,软性接触镜的临床试验至少应分别于戴镜当天和戴镜1周、1个月、3个月进行随访观察。(可结合试验产品的临床观察具体情况设定更为频繁的观察时间)。(七)确定护理系统根据受试产品的 特性选择适合的并已经在我国批准上市的护理产品,要求试验组与对照组使用相同的护理用品。在定期随访中同时观察镜盒中护理液和瓶中护理液有无混浊、杂质、沉淀及对眼睛的刺激症状等。(八)临床随访观察内容在随访中对软性接触镜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舒适性等方面进行评估。(随访评估内容可参考附件3)(九)统计分析方法1.统计描述人口学指标、基线数据一般需选择合适的统计指标(如均数、标准差、中位数等)进行描述以比较组间的均衡性。主要评价指标在进行统计推断时,需同时进行统计描述。值得注意的是,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不能得出两组等效或非劣效的结论。次要评价指标通常采用统计描述和差异检验进行统计分析。2.假设检验和区间估计在确定的检验水平(通常为双侧0.05)下,按照方案计算假设检验的检验统计量及其相应的P值,做出统计推断,完成假设检验。对于非劣效性试验,若P≤α,则无效假设被拒绝,可推断试验组非劣效于对照组。对于优效性试验,若P≤α,则无效假设被拒绝,可推断试验组临床优效于对照组。对于等效性试验,若P1≤α和P2≤α同时成立,则两个无效假设同时被拒绝,推断试验组与对照组等效。亦可通过构建主要评价指标组间差异置信区间的方法达到假设检验的目的,将置信区间的上限和/或下限与事先制定的界值进行比较,以做出临床试验结论。按照方案中确定的方法计算主要评价指标组间差异的(1-α)置信区间,α通常选取双侧0.05。对于高优指标的非劣效性试验,若置信区间下限大于-∆(非劣效界值),可做出临床非劣效结论。对于优效性试验,若置信区间下限大于∆(优效界值),可做出临床优效结论。对于等效性试验,若置信区间的下限和上限在(-∆,∆)(等效界值的劣侧和优侧)范围内,可做出临床等效结论。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推断时,建议同时采用假设检验和区间估计方法。3.基线分析除试验器械及相应治疗方式外,主要评价指标常常受到受试者基线变量的影响,如疾病的分型和程度、主要评价指标的基线数据等。因此,在试验方案中应识别可能对主要评价指标有重要影响的基线变量,在统计分析中将其作为协变量,采用恰当的方法(如协方差分析方法等),对试验结果进行校正,以修正试验组和对照组间由于协变量不均衡而对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协变量的确定依据以及相应的校正方法的选择理由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予以说明。对于没有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规定的协变量,通常不进行校正,或仅将校正后的结果作为参考。4.中心效应在多个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可在较短时间内入选所需的病例数,且样本更具有代表性,结果更具有推广性,但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因素更为复杂。在多个中心开展临床试验,需要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对参与临床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训,以确保在临床试验方案执行、试验器械使用方面的一致性。当主要评价指标易受主观影响时,建议采取相关措施(如对研究者开展培训后进行一致性评估,采用独立评价中心,选择背对背评价方式等)以保障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尽管采取了相关质量控制措施,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仍可能出现因不同中心在受试者基线特征、临床实践(如手术技术、评价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不同中心间的效应不尽相同。当中心与处理组间可能存在交互作用时,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预先规定中心效应的分析策略。当中心数量较多且各中心病例数较少时,一般无需考虑中心效应。在多个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各中心试验组和对照组病例数的比例需与总样本的比例基本相同。当中心数量较少时,建议按中心进行分层设计,使各中心试验组与对照组病例数的比例基本相同。(八)其他注意事项软性接触镜的临床试验应采用标准的方法检查视力,在临床试验中推荐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如在多家临床机构进行临床试验,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间使用的视力表须一致。同时涉及屈光度检查时,均应以受试者主觉验光值(包括球镜度及柱镜度)为准,客观验光数值(包括球镜度及柱镜度)应记录并作为参考。三、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当软性接触镜的前代产品已在中国获准上市,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且注册申请人拟通过已有数据(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前代产品的临床数据、申报产品境外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可考虑进行同品种临床评价。若软性接触镜与前代产品相比,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材料配方、结构设计、技术特性等),或者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相比,差异部分与已有产品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已有数据无法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的,原则上仍需通过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评价。(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当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软性接触镜的临床评价时,宜选择前代产品,即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材料配方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前代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由于软性接触镜产品适用范围的屈光类型与产品光学性能直接对应,对于申报产品后顶焦度扩大的情形,例如同品种产品只包含负光焦度,申报产品同时含有正、负光焦度时,适用范围对比时虽存在差异,但考虑到软性接触镜采用光学矫正原理矫正近视、远视的方法,已临床应用多年,且光学设计相对成熟,有较强通用性,此种情形申请人可在对比适用范围时视为基本相同。技术特征方面应着重关注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在材料配方(包括镜片保存液)、镜片光学设计、材料光学性能、理化性能、表面处理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尽可能选择与申报产品在上述方面最为相似的软性接触镜进行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技术特征差异越大,论证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难度越大。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选择一个以上同品种产品,例如选择与申报产品具有相同材料配方的接触镜作为同品种产品A,选择与申报产品具有相同光学设计的接触镜作为同品种B,同品种B的引入可为论述申报产品光学设计的提供依据及临床数据,但同时应考虑增加同品种产品而引入新的差异性,并应对申报产品与全部同品种产品的差异部分进行对比分析。(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对比申报产品和对比器械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适应证:可矫正的具体屈光不正种类,如近视、远视、散光。2.适用人群:如成人;3.适用部位:如角膜;4.与人体接触方式和时间:如日戴;5.重复使用:如推荐更换周期为日抛、月抛、季抛。(三)技术特征的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的具体对比项目,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信息应详细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等,特别是光学设计信息。软性接触镜产品的基本原理大致相同。在屈光不正情况下,光线不能恰当的聚焦在视网膜上,导致视力模糊。软性接触镜采用光学矫正原理,使光线能够恰好聚焦在视网膜上,从而达到矫正视力的作用。注册申请人应结合镜片可矫正的具体屈光类型,描述相应的光学设计矫正原理(例如凸透镜、凹透镜等),如镜片具有特殊结构设计、光学设计等应在对比表中详细对比二者在工作原理上的差异。建议对比表中应列出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结构组成完整设计的叙述性描述,对物理形状、光学设计(如单焦、球面/非球面,前后表面应分开描述,后顶焦度,柱镜度,透光性能等)、散光镜片的旋转稳定性设计等进行详细对比,并提供产品结构图示。2.材料应明示镜片材料及配方的组成,包括聚合前各组成成分详细、完整的化学组成及含量,包括添加剂、着色剂、涂层或其它表面改性成分等。建议以列表的方式对镜片的材料配方及保存液成分含量进行对比,明确各成分的化学名称、CAS号、作用及比例含量,如有USAN命名也应一并列出。如为增强着色型镜片,应对比各颜色镜片着色剂配比含量、各颜色占镜片的比例含量,着色剂总含量占镜片比例上限等差异。软性接触镜的材料配方通常包括单体、交联剂、引发剂、UV吸收剂(如适用)等,镜片中各成分种类及配比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接触镜技术特征以及临床使用产生显著影响,并且该差异通常较难通过申报产品的非临床证据来支持其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性,故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镜片材料配方存在差异时,通常不宜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但对于增强着色镜片,如镜片着色剂种类及含量存在差异,并且着色剂已有明确接触镜或眼科领域的临床安全应用史,可通过毒理学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等非临床证据证明着色剂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性,故材料配方中仅着色剂存在差异时,可考虑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3.产品性能、功能及其他关键技术特征可参照GB 11417系列眼科光学接触镜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结合申报产品实际特性,性能要求的对比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3.1光学性能:后顶焦度、柱镜焦度、柱镜轴位、棱镜度、透光性能(可见光区透过率、色觉和紫外光区要求);3.2几何尺寸及边缘轮廓:基弧半径或给定底直径的矢高、总直径、接触镜的光学区、边缘轮廓;3.3材料物理性能:折射率、含水量、透氧、褪色试验(增强着色类接触镜适用)、镜片与预期可配套适用的护理方法的兼容性、边缘轮廓;3.4材料化学性能:萃取试验、防腐剂的摄入和释放(如适用);3.5灭菌:明确灭菌方法。在性能要求的对比中,注册申请人应重点对比在相同测试条件下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在光学参数、几何尺寸(总直径、基弧半径、中心厚度等)、透氧系数、含水量、折射率等方面的差异,将上述性能参数的标称值在相应性能参数项下予以明确。注册申请人还应对比镜片的加工方法如离心浇铸、模压成型、车削成形等,以及染色、表面修饰处理等生产工艺的差别和内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差别。(四)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注册申请人可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针对差异性,提交差异不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资料,从而论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经与同品种产品详细对比后,所有的差异均应逐一分析,并提供申报产品的非临床或临床证据证明差异性不影响申报产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性。例1,当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着色剂种类、含量存在差别时,与申报产品着色剂成分含量相同的接触镜产品在境内已上市,或者着色剂成分及含量在眼科相似或更高风险领域有相应临床安全应用史,或者提供着色剂的安全性证明资料、生物学评价资料、毒理学数据等以证明差异性不会对申报产品临床使用产生不利影响。例2,在光学设计方面,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后顶焦度、几何尺寸等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相比后顶焦度范围扩大或由负光焦度扩展至正光焦度、镜片几何尺寸范围扩大等。在未改变镜片生产工艺等前提下,如果申报产品的后顶焦度极值、几何尺寸极值已通过相关性能验证并且已证明具有广泛的临床应用时,可视为差异不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如申报产品在光学设计上与对比产品存在较大差异,例如球面增加柱镜设计,应考虑选择具有相同柱镜设计且有成熟临床应用历史的前代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例3,在分析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理化性能差异时,申报产品首先应满足强制性标准中规定的允差要求,对于与材料配方直接相关的物理性能如折射率、含水量、透氧系数应相同,其余理化性能如存在差异,应分析导致该差异性的原因,如镜片材料配方、加工工艺等因素,并提供相应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同品种产品的生产工艺、材料配方等非公开信息。如无法获知同品种产品的生产工艺信息,可通过镜片成品的物理形状、光学设计等公开可获内容,参考已知公认信息,反推其生产工艺,如能够充分论述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具有相同的生产工艺或生产工艺的差别不会对申报产品的临床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应提供相应支持性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报产品聚合后的镜片材料为外部采购,申请人通常较难获得镜片的具体材料配方信息,并且仅通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成分信息、质量控制证明文件等也较难证明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镜片材料配方具体差异。例4,当申报产品仅因更换引发剂申请变更时,此时如选择变更前产品为同品种产品进行同品种临床评价,需要提供支持资料证明申报产品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应详细分析光引发剂变化对于产品材料配方的影响,及变更后的光引发剂在境内外的临床使用史,应提供变更前后材料配方各成分含量详细计算过程,光引发剂变更前后最终聚合物未发生实质变化且未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影响的证明资料;结合模量、硬度(压力-张力曲线下的区域)等研究资料说明引发剂变化对终产品聚合物产生的影响,证明差异可接受。同时考虑到此种变化可能带来的眼部健康危害是,眼部可能暴露于镜片没有充分聚合反应的可提取化学成分中,应分别比对两种引发剂的单体质量控制标准,比对两种引发剂生产的最终聚合产物的可提取工艺助剂质量控制标准,证明目前更换光引发剂不会改变可提取物的质控标准。同时提供毒理学及生物学评价资料以证明差异性不会对申报产品临床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境外已上市产品,如果申请人认为已有临床数据(如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临床文献数据等)能够说明其临床使用安全有效性的,可作为针对差异性的支持性资料一并提交。(五)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建议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以下简称临床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临床文献数据等。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应保证查准、查全文献,具有可重复性;临床经验数据收集应包括对已完成的临床研究、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等数据的收集。注册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临床数据中如有产品的规格型号、配戴方式、随访观察时间、不良事件及并发症等相关内容,建议列表分析。四、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6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软性接触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软性接触镜和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等2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17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软性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及软性接触镜2项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51号[Z].[8]GB 11417,眼科光学 接触镜 系列标准[S].[9]Premarket Notification(510(k))Guidance Document for daily wear contact lenses (JUN 28,1994)[Z].[10]Amendment 1 to May 12, 1994,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guidance document for daily wear contact lenses[Z].[11]Draft Guidance Soft (Hydrophilic) Daily Wear Contact Lenses – Performance Criteria for Safety and Performance Based Pathway[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二批)。特此通告。附件: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二批)国家药监局2023年8月22日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二批)序号药品通用名英文名规格持证商备注1备注272-1贝前列素钠缓释片Beraprost Sodium Sustained-release Tablets60µgToray Industries,Inc.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2-2盐酸特比萘芬涂膜剂Terbinafine Hydrochloride Pigment4g:40mgGSK Consumer Healthcare Schweiz AG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2-3夫西地酸滴眼液Fusidic Acid Eye Drops/夫司名5g:50mg(1%)Amdipharm Limited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2-4注射用苯磺酸瑞马唑仑Remimazolam Besylate for Injection/锐马25mg(按C21H19BrN4O2计)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72-5注射用苯磺酸瑞马唑仑Remimazolam Besylate for Injection/锐马50mg(按C21H19BrN4O2计)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72-6西罗莫司口服溶液Sirolimus Oral Solution/Rapamune1mg/mlPF PRISM CV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2-7萘普生钠缓释片Naproxen sodium controlled-release tablets / Naprelan375mg(以萘普生计算)Almatica Pharma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2-8萘普生钠缓释片Naproxen sodium controlled-release tablets / Naprelan500mg(以萘普生计算)Almatica Pharma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2-9萘普生钠缓释片Naproxen sodium controlled-release tablets / Naprelan750mg(以萘普生计算)Almatica Pharma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2-10维奈克拉片Venetoclax Tablets/ Venclyxto10mgAbbVie Deutschland GmbH Co.KG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2-11维奈克拉片Venetoclax Tablets/ Venclyxto50mgAbbVie Deutschland GmbH Co.KG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2-12维奈克拉片Venetoclax Tablets/ Venclyxto100mgAbbVie Deutschland GmbH Co.KG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2-13丁溴东莨菪碱对乙酰氨基酚片Scopolamine Butylbromide and Paracetamol Tablets /Buscopan plus每片含丁溴东莨菪碱10mg、对乙酰氨基酚500mgA. Nattermann & Cie. GmbH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2-14乙酰半胱氨酸片Acetylcysteine Tablets/Fluimucil0.6gZambon Nederland B.V.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2-15生物素片Biotin Tablets/Gabunat10mgStrathmann GmbH & Co. KG欧盟上市72-16左乙拉西坦微片Levetiracetam Micro-tablets/Desitin250mgDesitin Arzneimittel GmbH欧盟上市72-17左乙拉西坦微片Levetiracetam Micro-tablets/Desitin500mgDesitin Arzneimittel GmbH欧盟上市72-18盐酸西替利嗪干糖浆Cetirizine Hydrochloride Dry Syrup/Zyrtec® Dry Syrup1.25%ユーシービージャパン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72-19盐酸特比萘芬涂膜剂Terbinafine Hydrochloride Film-forming Solution/Lamisil Pedisan Once1%(以特比萘芬计)GSK Consumer Healthcare Schweiz AG未进口原研药品瑞士上市72-20盐酸艾司氯胺酮鼻喷雾剂Esketamine hydrochloride nasal spray 0.2ml:28mg(按C13H16ClNO计),2喷,每喷含14mg(按C13H16ClNO计)Janssen-Cilag International NV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2-21钆特醇注射液Gadoteridol Injection/普海司20ml:5.586gBracco Imaging Italia s.r.l.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2-22他克莫司缓释胶囊剂Tacrolimus Extended-release Capsules/新普乐可复5mgAstellas Pharma Europe B.V.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22地塞米松片Dexamethasone Tablets0.75mgWEST-WARD PHARMACEUTICALS INTERNATIONAL LTD./Hikm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美国橙皮书增加持证商Hikm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22-36盐酸阿那格雷胶囊Anagrelide Hydrochloride Capsules/AGRYLINEQ 0.5MG BASEShire Development LLC/Taked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Taked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 27-335拉考沙胺片Lacosamide Tablets/ Vimpat50mgUCB Pharma Sa/UCB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UCB INC27-336拉考沙胺片Lacosamide Tablets/ Vimpat100mgUCB Pharma Sa/UCB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UCB INC27-337拉考沙胺片Lacosamide Tablets/ Vimpat150mgUCB Pharma Sa/UCB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UCB INC27-338拉考沙胺片Lacosamide Tablets/ Vimpat200mgUCB Pharma Sa/UCB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变更后持证商UCB INC32-11盐酸去氧肾上腺素注射液Phenylephrine Hydrochloride Injection/ Biorphen5ml:0.5mg Eton Pharmaceuticals / Dr Reddys Laboratories Sa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Dr Reddys Laboratories Sa 8-176盐酸索他洛尔片Sotalol Hydrochloride Tablets/Sotacor80mgBristol-Myers Squibb Holdings Limited/Cheplapharm Arzneimittel GmbH欧盟上市不限定上市国及产地,增加持证商Cheplapharm Arzneimittel GmbH 10-127培哚普利吲达帕胺片Perindopril and Indapamide Tablets/BIPRETERAX每片含培哚普利叔丁胺4mg,吲达帕胺1.25mgLES LABORATORIES SERVIER INDUSTRIE/LES LABORATOIRES SERVIER欧盟上市增加持证商LES LABORATOIRES SERVIER10-128培哚普利吲达帕胺片Perindopril and Indapamide Tablets/PRETERAX每片含培哚普利叔丁胺2mg,吲达帕胺0.625mgLES LABORATORIES SERVIER INDUSTRIE/LES LABORATOIRES SERVIER欧盟上市增加持证商LES LABORATOIRES SERVIER33-57普瑞巴林胶囊Pregabalin Capsules/Lyrica0.3gPfizer /Upjohn EESV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Upjohn EESV7-26法莫替丁片Famotidine Tablets/Gaster20mgAstellasPharma Inc./LTLファーマ株式会社日本橙皮书增加持证商LTLファーマ株式会社26-177妥洛特罗贴剂Tulobuterol Patch / Hokunalin1mg/贴マイランEPD合同会社/ヴィアトリス製薬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ヴィアトリス製薬株式会社26-178妥洛特罗贴剂Tulobuterol Patch / Hokunalin2mg/贴マイランEPD合同会社/ヴィアトリス製薬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ヴィアトリス製薬株式会社30-104舒必利片Sulpiride Tablets/Dogmatyl0.1gAstellas Pharma Inc/日医工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日医工株式会社40-17普瑞巴林口崩片Pregabalin Orally Disintegrating Tablets/LYRICA75mgPfizer Japan Inc.(ファイザー株式会社)/ヴィアトリス製薬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ヴィアトリス製薬株式会社10-36非那雄胺片Finasteride Tablets/PROSCAR(保列治)5mgMerck Sharp & Dohme Limited/Organon Pharma (UK) Limited原研进口增加上市许可持有人Organon Pharma (UK) Limited27-323非那雄胺片Finasteride Tablets/PROPECIA(保法止)1mgMerck Sharp & Dohme Limited/Merck Sharp & Dohme Australia Pty.Ltd/ Organon Pharma (UK) Limited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增加上市许可持有人Organon Pharma (UK) Limited12-23富马酸喹硫平缓释片QuetiapineFumarate Extended-Release Tablets/--50mg(按喹硫平计)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Luye Pharma Limited原研进口增加上市许可持有人Luye Pharma Limited12-24富马酸喹硫平缓释片QuetiapineFumarate Extended-Release Tablets/--200mg(按喹硫平计)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Luye Pharma Limited原研进口增加上市许可持有人Luye Pharma Limited12-25富马酸喹硫平缓释片QuetiapineFumarate Extended-Release Tablets/--300mg(按喹硫平计)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Luye Pharma Limited原研进口增加上市许可持有人Luye Pharma Limited12-26富马酸喹硫平缓释片QuetiapineFumarate Extended-Release Tablets/--400mg(按喹硫平计)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Luye Pharma Limited原研进口增加上市许可持有人Luye Pharma Limited23-68米诺地尔搽剂Minoxidil Liniment5% W/V(60ml)Johnson And Johnson Group Consumer Companies未进口原研药品药品通用名由“米诺地尔外用溶液”更新为“米诺地尔搽剂”,英文名由“Minoxidil Topical Solution/Rogaine(For Men/For Women)”更新为“Minoxidil Liniment”24-70米诺地尔搽剂Minoxidil Liniment2% w/v(60ml)Johnson And Johnson Group Consumer Companies未进口原研药品药品通用名由“米诺地尔外用溶液”更新为“米诺地尔搽剂”,英文名由“Minoxidil Topical Solution/Rogaine(For Men/For Women)”更新为“Minoxidil Liniment”42-9口服用苯丁酸甘油酯Glycerol Phenylbutyrate Oral Liquid/Ravicti1.1 g/mLHorizon Therapeutics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药品通用名由“苯丁酸甘油酯口服液”更新为“口服用苯丁酸甘油酯”44-25口服用苯丁酸甘油酯Glycerol phenylbutyrate oral liquid/Ravicti1.1g/mlImmedica Pharma AB未进口原研药品药品通用名由“苯丁酸甘油酯口服液”更新为“口服用苯丁酸甘油酯”62-19阿仑膦酸钠口服溶液Alendronate sodium oral solutionEQ 70MG BASE /75MLHikm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英文名由“Alendronate sodium Tablets solution”更新为“Alendronate sodium oral solution”备注1.目录中所列尚未在国内上市品种的通用名、剂型等,以药典委核准的为准。2.参比制剂目录公示后,未正式发布的品种将进行专题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另行发布。3.欧盟上市的参比制剂包括其在英国上市的同一药品。4.选择未进口参比制剂开展仿制药研究除满足其质量要求外,还需满足现行版《中国药典》和相关指导原则要求。5.放射性药物不同于普通化学药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放射性、时效性、按放射性活度给药等特点,参比制剂主要用于明确其研发目标和基本要求,可根据其药物特性同时结合参比制剂的可获得性进行研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2〕66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提升药品安全监管能力,维护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健康权益;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以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为导向,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推动药品网络销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监管为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厚植人民情怀,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科学监管能力,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监管。建立健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为保障药品网络销售质量安全及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风险管理。聚焦药品网络销售风险,进一步明晰监管事权,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法,堵塞监管漏洞,不断净化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持线上线下一致性。积极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监管方式,确保同一药品线上线下的标签说明书一致、注册审批等基本信息一致;同一企业线上线下证照信息一致、服务质量一致。——坚持社会共治。针对药品网络销售虚拟性、隐匿性、发散性和跨区域性特点,建立政府引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严格落实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三)总体目标健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体系,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网络销售共治机制,不断提高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体系。一是建立科学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我省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与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数据对接,实施“以网管网”,“以快制快”,构建富有湖北特色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体系。二是建立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建立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引入药学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价方式,联合相关部门、执法机构和医药行业协会,构建社会共治体系。三是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网络交易体系。针对药品网络销售全过程风险特点,督促从事药品网络交易的自营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平台登录与退出、信息沟通服务、交易项目选择、交易合同管理、交易资金支付与结算和物流快递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交易体系,让药品网络销售的每一步都可控可查可追溯,切实保障网售药品的交易与安全。(二)加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以建立实施第三方平台网络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指南为重点,监督、指导第三方平台建立健全药品网络交易保障体系,健全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协议,全面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追溯等制度;组织第三方平台开展质量安全及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指导第三方平台对药品销售行为开展动态监控;督促第三方平台对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建立登记档案,确保持续具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督促第三方平台与“湖北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系统”数据对接,对药品网络交易实施动态监管。(三)加强药品网络销售储存配送监管。会同物流快递主管部门加强对药品网络储存配送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支持企业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物流储存配送制度及服务规范,加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物流储存配送环节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规委托储存配送行为,保障药品供应链末端质量安全。(四)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检查。针对药品网络销售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部门的特点,综合运用常规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管;按职责及时处理群众对药品网络销售的举报投诉;加强跨地域药品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与公安、卫健、网信、通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跨地域药品网络销售案件协查机制。重点查处销售假劣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超范围和超方式经营以及处方药未按要求展示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切实维护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秩序。(五)强化网售药品消费权益保护。会同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依规查处药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销售主体和第三方平台。加强对网上消费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依法依规处理滥用患者信息记录等行为。(六)大力推进网售药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积极探索药品质量安全失信信息公开方式,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曝光,给予消费者购药警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开展网络销售的药店药师、电子处方、制售假药等行为协同监管和第三方信用评价作用。(七)提升大数据协同治理能力。会同通信管理等部门加强网络大数据监管,充分发挥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作用,通过网络技术自动识别违规销售的药品、违规发布的药品展示信息等。建立湖北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系统,帮助第三方平台同步获悉入驻企业药品信息更新变化或线下处罚情况,构建网售药品安全协同共治格局。(八)建立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加强“湖北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实时更新省内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等相关情况,建立健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记录台账,全面掌握我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底数。健全网络销售药品安全监测哨点,遴选一批跨区域药品网络销售者、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互联网药学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作为网售药品安全监测哨点单位,提升我省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的监测能力和共治水平。(九)健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制度。结合湖北实际,不断完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管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和药品安全信用惩戒等监管制度,健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检查工作流程、调查取证工作指南和标准等,推进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规范化,以制度建设助推我省药品网络销售行业高质量发展。(十)建立药品网络销售监管队伍。统筹推进药品网络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执法体系,在现有药品经营检查员队伍中,遴选、组建专兼结合的药品网络销售检查员库,不断提升网络监管水平。三、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网络销售已成为快速发展的新业态,是提升群众用药可及性的重要手段,在方便公众购药、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给药品监管带来风险和挑战。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药品网络销售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围绕药品网络销售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二)强化协作配合。药品网络销售大多跨区域,其隐蔽性强、发展快,涉及监管部门多,要充分发挥药品安全年度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依法履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筑牢药品网络销售安全防线,提高共治化水平。(三)做好宣传引导。要面向药品网络销售者、监管人员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药品网络销售政策法规和安全用药科普知识,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