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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3〕82号)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关区代码为2316)进口。二、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三、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四、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始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附件: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2023年10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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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软件)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38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软件)产品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软件)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软件)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1月7日附件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软件)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开展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辅助检测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资料准备,同时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人工智能辅助检测类产品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辅助检测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要求和适用情形。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阐述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合理性论述和验证确认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从与预期用途角度可分为辅助决策类和非辅助决策类。其中,辅助决策是指通过提供诊疗活动建议辅助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决策,如通过异常识别、自动制定手术计划进行辅助分诊、辅助检测、辅助诊断、辅助治疗等。人工智能辅助检测产品,是指基于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可包含模式识别和数据分析等功能,通过识别、标记、突出等方式提示医师关注可能的异常/病变区域,从而辅助临床医师做出相应诊疗决策的产品,可为独立软件或嵌入式软件;分类编码为21-04-02,管理类别为第III类;产品还可同时包含非辅助决策功能,如结构化报告生成、前后图像对比、正常解剖组织的分割(如肺叶、肋骨等)、尺寸测量、CT值测量等临床功能和数据储存、传输等非临床功能。人工智能辅助检测产品常见的有针对肺结节、乳腺结节、骨折、血管狭窄、结肠息肉等病变/异常的检出产品,本指导原则给出此类产品的通用要求,并以肺结节辅助检测和结肠息肉辅助检测产品为例(详见附件),阐述对人工智能辅助检测产品的临床试验中具体要素的考虑建议,同类型产品可参考相关适用部分。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如下情形(但下述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适用部分的要求):1.可鉴别病变的性质(如良恶性)或疾病分期分型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类产品;2.预测疾病发生概率的产品;3.可同时辅助检测、鉴别诊断多种病变的多分类人工智能辅助检测产品(例如同时辅助检测并分类肺结节、条索、胸膜增厚、胸腔积液、肋骨骨折等的产品);4.人工智能辅助分诊、转诊产品,此类产品通过初步评估患者是否疑似患有目标疾病,从而对患者的分诊转诊提供辅助决策建议,该类产品不给出具体病变情况,且无论辅助分诊结果为阴性、阳性,均需专业医师再一次对患者影像进行评阅,常见的有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辅助分诊、肺炎辅助分诊、脑出血辅助分诊等;5.配合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使用的人工智能辅助分析软件。二、临床试验设计(一)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目的一般是评价申报产品在预期适用范围下使用时辅助检测的诊断学性能,亦可一并观察产品的可用性与安全性。(二)临床试验基本设计类型人工智能辅助检测类产品的临床意义通常在于提升医师的病变检测准确度,为充分评估产品的临床受益风险可接受性,此类产品一般需考虑开展对照试验,根据产品特征及临床诊疗实际,可以为随机平行对照、交叉自身对照或多阅片者多数据样本(multiple reader multiple case,MRMC)试验设计。试验组一般为医师在软件的辅助下完成异常/病变的检测,对照组一般为临床医师独立的异常/病变的检测,比较二者的检测准确度。(三)研究对象1.适用人群的影像学样本预期人群的影像学样本是人工智能辅助检测产品临床试验的典型研究对象,影像学样本需基于定义明确的入选和排除标准收集,可为临床已有数据(如临床诊疗中产生的真实世界数据)。考虑到AI与医师观察、操作的协同交互等因素,基于实时影像的辅助检测产品临床试验,推荐考虑前瞻性采集影像检查,作为临床试验研究对象。为了保证临床试验质量以及结果的可靠性,选取研究对象时,申请人需考虑如下措施:一是纳入数据样本独立于申报产品或前代产品开发所用数据集,如申报产品或前代产品的训练集、测试集。二是采用临床已有数据进行研究时,需基于明确且严格的入排标准和临床试验计划,连续收集过往某段时间内、特定医疗机构内患者影像学数据,避免主观挑选病例。三是考虑阳性样本中,目标疾病的疾病谱分布(如分型、分期)合理性,某些对辅助检测具有挑战性的分期、分型,必要时在临床试验中富集相关具有代表性的亚组。四是通常情况下,需避免在一项临床试验中同时入组同一患者同一目标部位的多组样本数据。五是临床已有数据收集时,需尽可能全面的收集与疾病相关的信息(适用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人口统计学信息(如年龄、性别);(2)与辅助检测目标疾病相关的信息,如病史、疾病状态、分期、分型、病变大小、病变位置、器官特征(如乳腺腺体分型)、伴随疾病等。(3)确定为阳性/阴性病例的依据,如既往诊断结论,以及确定疾病状态、部位和程度的方法。2.阅片者由于阅片者表现的变异度及其与患者样本变异度和诊断方法(即AI辅助器械)之间的交互效应,一般情况下宜将阅片者列入研究对象。基于非实时影像的辅助检测产品(如肺结节/骨折/乳腺结节辅助检测等),采用MRMC设计可较好的控制阅片者偏倚,同等情况下所需的样本量一般较少,申请人可优先考虑选择。采用MRMC设计时,根据预期的使用者情况,选取不同年资的多位医师作为阅片者,申请人需论述阅片者数量的合理性。(四)评价指标主要评价指标应结合产品设计特征进行综合选择,一般认为灵敏度、特异度、ROC或其衍生曲线等诊断准确性指标受样本患病率差异的影响较小,因此,宜优先考虑此类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无论选择哪些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该类产品临床试验应当考虑整体的优效性设计,例如ROC或其衍生曲线下面积(Area Under Curve,AUC)的优效设计,或者目标疾病辅助检测特异度非劣效前提下的灵敏度优效性,或者息肉/腺瘤初检检出率的优效性等。(五)临床参考标准构建申请人应详述临床参考标准的选择、构建方法及理由。可供选择的临床参考标准构建方法包括:一是以临床已确认结果为临床参考标准,即临床上结合患者影像学检查、病史、实验室检查(如病理检查)、长期随访结果等方法综合判定的临床诊断结果;二是通过专家组对研究对象(影像样本)的阅片判定作为临床参考标准。对于人工智能辅助检测产品,若根据产品设计判定可采用专家组意见作为临床参考标准,通常可选择高年资医师组成的阅片专家组综合意见为临床参考标准,阅片专家组的成员需独立于“试验和对照组的阅片研究者”,并需要明确:1.专家数量;2.专家经验及专业水平;3.决策机制(如遵循多数意见、背靠背第三人仲裁等);4.专家决策时所依据的信息(如图像上是否有标记,是否还提供了病史或其他检查结果等);5.判定所依据的临床准则(如临床指南、诊疗规范、专家共识等)。对于试验中对病灶的检出是否与临床参考标准专家组意见一致,一般可考虑1.试验组/对照组勾画病灶的中心在专家组勾画的病灶轮廓边界范围内;2.试验组/对照组勾画病灶与专家组勾画病灶的像素重合度高于一定比例(需提供比例设定的支持依据);若采用其他判定方法,则需论述合理性。若采用临床已确认结果作为临床参考标准,则需明确1.已确认结果所依据的临床信息,包括检查类型及结果;2.各类影像学检查的设备信息,包括影像检查的扫描条件等;3.已确认结果的临床诊断依据;4.得出已确认结果的医师情况,包括专家会诊,需明确医师资质;5.若还依据了临床随访数据,则还需明确随访的时间以及随访所做的检查类型及结果。(六)样本量估算与统计分析样本量估算需综合考虑临床试验设计、主要评价指标和统计学要求。申请人需明确计算公式、相应参数及确定理由,以及所用的统计软件。临床试验资料中可以提供样本患病率以及目标疾病的流行病学研究的患病率情况进行合理性论述,并确保临床研究设计中样本数据随机分配给阅片者进行评阅。平行对照试验样本量计算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若采用MRMC的试验设计,样本量计算需首先明确具体的分析方法,如Obuchowski-Rockette Analysis(OR分析方法)、Dorfman-Berbaum-Metz-Hillis Analysis(DBMH分析法),并进一步明确受试医师数量,检验水准α、检验效能1-β、预计效应值,优效/非劣效界值,其中预计效应值可通过预试验或调研并汇总分析目标病灶检出的诊断学研究文献获得,优效/非劣效界值应通过同品种产品临床试验结果或权威文献研究等确定。不同疾病的检测效应不同,在试验设计中应明确优效/非劣效界值的设定依据。以DBMH分析法为例,样本量估算与交互随机效应值,检验的检验效能、检验水准,受试医师数量,优效界值,非劣效界值(如有)等要素有关。用于样本量估算的效应值(effect size)选择时,可通过预试验得到的误差和混合效应方差来估计,并考虑预试验样本量等情况,在预试验结果的基础上采用适度保守的估计。所有应用了试验产品的受试医师和患者都将被纳入分析,对于主要指标,除给出主要评价指标(灵敏度、特异度、AUC)的点估计外,还将分别对其对应的95%置信区间进行估计,通过试验组与对照组的优效/非劣效比较判断本试验产品是否满足临床应用的需要。(七)其他临床试验设计需关注的问题1.临床试验培训在试验前对阅片者开展必要的培训,可以有效降低试验的偏倚。除基本情况培训(试验流程、术语定义、数据样本阅片的评价标准等)以外,还需考虑案例培训和典型数据样本讲解等,且所用案例独立于试验研究数据样本;培训中宜设置阅片者培训结果测试及合格接受标准;建议临床试验中,对阅片者的培训与临床应用时的培训,在方法、时间、接受标准上尽量保持一致性;并考虑对临床试验阅片者资质、能力等要求与临床应用时使用者情况的匹配性。对专家组的培训时间和接受标准宜显著高于试验组/对照组的阅片者的培训时间和接受标准。2.影像样本评阅质量控制一是由阅片者在独立盲法条件下对患者关于试验的影像检测结果进行解释。二是在选取试验阅片者时基于其专业能力和参与研究的可能性,充分保证阅片者对预期使用者的代表性。可考虑不同医疗机构来源、不同年资/专业水平的医师。三是将数据样本的临床诊断结果、临床参考标准判定结果、其他诊断信息(如生化检测结果、后续治疗等)或基本信息(如年龄、病史等)对试验的阅片者设盲。四是对照试验可考虑采用交叉阅片设计,交叉设计中可根据相关领域记忆曲线的研究设置合理的洗脱期。若采用多阅片者,最好每位阅片者按照不同的数据样本顺序进行评阅,有文献报道典型的洗脱期一般为4~6周。是否采用交叉设计可根据申报产品的临床应用方法、场景及适用范围等综合判定。三、产品中非辅助决策临床功能的评价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产品还可能包括结构化报告生成、前后图像对比、正常解剖组织的分割(如肺叶、肋骨等)、流程优化、尺寸测量(包括大小、体积等)、CT值测量等非辅助决策类软件功能,可在临床试验中设置次要评价指标用于评价这些功能的安全有效性,亦可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相应临床评价资料。若提交临床评价,上述功能的验证确认可以考虑测试集测试、压力测试、对抗测试、质量良好的数据库测试结果中的一种或几种作为临床评价的支持证据;若在临床试验中设置次要指标,指标一般采用临床上对功能准确性评价的临床参考标准或学术上常用的方法,如分割的准确性考虑,与医师的分割结果的分割一致性Dice相似系数(Dice similarity coefficient)等;配准功能可考虑标志点配准误差(Fiducial Registration Error)、目标配准误差(target registration error)、标志点定位误差(Fiducial Localization Error)等。四、与临床评价相关的说明书内容说明书中一般需结合临床与非临床资料给出下列适用的信息:1)临床试验总结;2)适用范围;3)数据采集设备和数据采集过程相关要求等。临床试验总结通常考虑临床数据基本信息、评价指标与结果(必要时含亚组结果)。人工智能辅助检测类产品的适用范围需明确辅助检测适应症(如肺结节、骨折),所基于的影像类型(如胸部CT或结肠镜检查影像),产品其他主要功能(如影像的显示、处理、测量和分析),以及产品临床定位(不能单独用作临床诊疗决策依据)等。建议申请人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在说明书中体现如下方面的警告注意事项。1)软件仅辅助医师进行病灶检测,存在假阴/阳性可能,应由专业医师结合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其他检查结果情况综合给出最终的病灶检出结论,核实是否需要进一步诊疗的决策,并对临床诊断结果负责。2)产品依据YYYY年版指南(例如《胸部CT肺结节数据标注与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18)》)设计,如诊疗指南有所更新,使用者应充分评估指南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3)明确产品临床试验中未对病灶边界分割的准确性进行评价,如依据软件的检测结果决定手术干预或穿刺活检,医师应当充分评估其风险。五、参考文献[1]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肺癌学组, 中国肺癌防治联盟专家组,肺结节诊治中国专家共识(2018版)[J].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2018,41(10): 763-771.[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19年第7号[Z].[4]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Computer-Assisted Detection Devices Applied to Radiology Images and Radiology Device Data -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Submissions(FDA,2012.07.03)[5]Lung Cancer Screening CT ProtocolsVersion5.1(AAPM,2019.9.13)[6]FDA. Clinic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 Considerations for Computer-Assisted Detection Devices Applied to Radiology Images and Radiology Device Data - Premarket Approval (PMA) and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Submissions -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2012.11)[2021-4-15]. https://www.fda.gov/regulatory-information/search-fda-guidance-documents/clinical-performance-assessment-considerations-computer-assisted-detection-devices-applied-radiology[6]Sica, G.T., 2006. Bias in research studies. Radiology, 238(3), pp.780-789.[7]Xiao-Hua Zhou, Nacy A. Obuchowski, Donna K. McClish. Statistical Methods in Diagnostic Medicine [M]. Hoboken: JohnWiley&Sons, 2011.[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年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2017第7号[Z].[9]Brandon D. Gallas.et al. Evaluating Imaging and Computer-aided Detection and Diagnosis Devices at the FDA [J]. Acad Radiol. 2012 Apr; 19(4): 463–477. 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5557046/[10]萧毅, 刘士远. 肺结节影像人工智能技术现状与思考[J]. 肿瘤影像学, 2018, 27: 249-252.[11]Rees, Colin J., et al. “UK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and quality assurance standards for colonoscopy.” Gut 65.12 (2016): 1923-1929.[12]Misawa, Masashi, et al. "Development of a computer-aided detection system for colonoscopy and a publicly accessible large colonoscopy video database (with video)." Gastrointestinal endoscopy 93.4 (2021): 960-967.[13]国家消化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上海), 中华医学会消化内镜学分会,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分会等. 中国早期结直肠癌筛查流程专家共识意见(2019)[J]. 中华医学会杂志,2019,99(38):2961-2970.[14]Rompianesi, Gianluca, et 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diagnosis and management of colorectal cancer liver metastases." World Journal of Gastroenterology 28.1 (2022): 108.[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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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3部分:三维内窥镜(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3部分:三维内窥镜(征求意见稿)》,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11月20日前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3部分:三维内窥镜(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陈敏联系方式:010-86452640电子邮箱:guobb@ydcmdei.org.cn附件:1.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3部分:三维内窥镜(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1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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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说明和确认方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的有关要求,我中心对《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验证方法和标识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和《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说明和确认方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二)》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说明和确认方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12月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说明和确认方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吕英贺联系方式:0755-8308 7056电子邮箱:lvyh@cmde.org.cn附件:1.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说明和确认方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1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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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的通知(沪市监广告2023051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指导网络直播营销相关市场主体落实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网络平台企业落实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营销活动的管理责任,市局对《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宣传,指导相关市场主体依法落实自身责任,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管理,维护健康有序的直播营销市场环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的通知》(沪市监广告〔2022〕265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日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开展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本指引所称的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本指引所称的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通过网络直播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指引所称的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指引所称的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直播营销人员。本指引所称的主播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第三条(总体要求)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制定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宣传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保证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二章 主体合规要求第四条(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平台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应当加强直播营销生态管理,依法履行平台管理责任。(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制定并公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的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信息,明确平台内各方主体权利和义务。(二)加强对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的巡查管理,具备维护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发现平台内销售禁售商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营销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加强对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强化对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人员的管理,将严重违法违规主播和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及时公示黑名单供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服务机构掌握。(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五)建立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信息进行保存。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六)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确保相关信息和责任主体可追溯,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从事超出消费者同意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直播销售商品或服务,应当遵守平台规则和合作协议,依法履行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一)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售后服务等信息。(二)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三)规范商品或服务销售页面管理,合法合规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四)平台内经营者自行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循本指引对直播间运营者及主播的合规要求。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循本指引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合规要求。第六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按照平台规则和合作协议,依法对直播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建设、内容审核以及违规处置。(一)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二)建立直播商品的质量控制与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三)建立主播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监控,避免主播在直播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主播资质考核评价机制。(四)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七条(主播)主播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履行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约定,依法向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一)主播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主播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二)规范着装和用语,不得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在未取得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应单方面作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退款退货承诺。(四)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的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五)主播直接和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的,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并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八条(主播服务机构)主播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开展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依法纳税等义务。第三章 商品或服务合规要求第九条(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推销或者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务:(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五)未依法取得许可、备案、强制性认证或者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商品;(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八)处方药、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九)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类商品,军用、警用类商品,管制器具类商品等;(十)色情、暴力、低俗类商品,赌博、博彩类商品或服务等;(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物、植物及相关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十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十三)有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销售的商品;(十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其他商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第十条(谨慎营销)鲜活易腐等易因物流运输原因品质受损的食品、非标准化的食用类农产品,需谨慎开展网络直播营销,避免引发消费争议。第十一条(跨境营销)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从事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直播营销,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销商品应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应当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履行下列提醒告知义务:(一)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二)直接购自境外的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以便准确选购。(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保直播销售的商品符合产品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所销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注。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的食品有保鲜、保温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第四章 直播营销行为合规要求第十四条(坚持正确导向)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及主播服务机构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宣传,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四)散布谣言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含有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九)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损害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十)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内容,诱导消费者超出合理需求购买商品;(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不良导向内容。第十五条(禁止恶意营销)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合法合规营利,不得开展恶意营销。不得借未成年人、患病或残障人士、孤寡老人等进行带货牟利,不得编造演绎虚假猎奇剧情进行欺诈销售,不得营造“卖惨”人设博取同情进行商品推广。第十六条(确保公平竞争)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主播等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谨慎评估直播销售效果,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固定推广服务费(“坑位费”)和佣金的,应当规范合理。直播间运营者和主播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七条(不得虚假宣传)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带货商品与实际货品“图文不符”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第十八条(规范广告发布)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等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二)发布金融投资广告,应当明示风险及责任承担并作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三)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教育机构、受益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四)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五)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六)发布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用户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九条(明码标价)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价格法》的规定,以消费者方便和有效获悉的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以及服务收费的服务项目、内容、价格、计价单位。规格、等级、产地等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应当明确标示。第二十条(规范促销活动)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开展网络直播营销促销活动时,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促销活动有限量要求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即时明示。以抽奖、附赠、积分换购等方式进行促销的,应当如实表示有奖销售信息、赠送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或者换购的条件,奖品、赠品、换购的商品均应符合质量要求,不得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如“打折”、“特价”等)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全网最低价”、“历史最低价”作为直播卖点。第二十一条(保护知识产权)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商标法》、《专利法》等的规定,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服务,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第二十二条(保护未成年人)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利用网络直播推销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或者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不得无依据随意冠以“婴幼儿专用”、“儿童专用”等标识进行差别化宣传和高价销售,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含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内容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含有炫富拜金、奢靡享乐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二十三条(保护老年人)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保证涉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利用网络直播推销以老年人为对象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发布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第二十四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以及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得夸大或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谎称“秒光”、“秒杀”虚构库存数据,制造紧俏稀缺的错觉,诱导消费者非理性消费,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置)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违法违规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鼓励直播营销平台建立首问责任、先行赔付、在线纠纷解决等消费者权益争议快速处置制度,并公开先行赔付资金的使用细则或者说明。第二十七条(损害赔偿)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经营者责任。直播营销平台以网络直播营销形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的,承担经营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直播营销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运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直播营销平台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直播间运营者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播营销平台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直播营销平台请求赔偿。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处罚实施)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主播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九条(指引解释)本指引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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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2023年西藏自治区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我局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办事指南,现予以印发。附件:1.西藏自治区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办事指南 2.已上市国产牙膏备案人承诺声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2023年11月7日附件1西藏自治区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住所地在西藏自治区的牙膏备案人办理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二、事项名称1.事项名称: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2.子项名称:牙膏备案人用户注册;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三、办理依据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2.《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3.《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2号公告)4.《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备案项目不收费五、办理须知(一)办理机构、工作内容及联系方式1.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全区国产牙膏简化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联系方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27号;0891-6328213。2.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审评中心负责备案人用户审核、国产牙膏简化备案资料审查。联系方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27号;0891-6818161。(二)审查内容审查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定形式,备案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等。(三)法律效力1.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符合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的已上市国产牙膏产品,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2.备案通过后,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由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四)办理网址1.用户注册及产品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2.信息公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查询https://www.nmpa.gov.cn六、办理流程(一)用户注册1.用户注册资料提交(1)首次用户注册首次办理已上市国产牙膏备案业务时,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在“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① 备案人信息表;② 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③ 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④ 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⑤ 备案人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用户注册资料提交的具体要求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十七条执行。已注册有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账号的,可添加牙膏用户类型,开展牙膏备案。(2)用户注册变更用户信息或者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中的用户信息和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具体要求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执行。2.用户注册资料审查(1)办理环节:初审、确认。(2)审查方式:网上审查。(3)审查内容:重点对格式规范性、内容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以通过。(二)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1.备案资料递交备案人办理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开通权限后,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提交以下简化电子版备案资料。序号提交资料名称资料说明1牙膏备案人基本信息备案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委托生产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2产品基本信息产品名称、产品配方、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图片3证明产品具有安全使用历史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上市以来的生产投料记录、销售发票、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4承诺声明备案人对产品安全性和备案资料真实性的相关承诺2.资料整理(1)办理环节:整理、确认。意见有“备案通过”、“责令改正”、“取消备案”三种情形,其中“责令改正”的,备案人应及时按照意见提交整改资料。(2)整理方式:网上审查(3)整理时限: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3.备案信息公布备案通过后,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布已上市国产牙膏备案信息。附件2已上市国产牙膏备案人承诺声明办理事项XX牙膏简化备案备案人承诺事项我(们)保证:1、本事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2、本产品未发生质量安全相关事件,具有安全使用历史。3、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4、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备案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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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山羊角药材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提高我省药材质量标准,按照我省“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和“四地”建设药品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省药品监管局组织修订了山羊角药材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月26日前将书面反馈至省药品监管局。联 系 人:赵宝山联系电话:0971—8865625电子邮箱:qhsyjjypzcc@126.com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1日附件山羊角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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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藏药“佐太”及其原辅料炮制规范及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提高我省藏药材质量标准,按照我省“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和“四地”建设药品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省药品监管局依托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由藏药新药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省藏医药研究院、省藏医院、金诃藏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大学藏医学院等单位对藏药“佐太”炮制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制定了藏药“佐太”及其原辅料炮制规范及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月26日前将书面反馈至省药品监管局。联 系 人:赵宝山联系电话:0971—8865625(传真)电子邮箱:qhsyjjypzcc@126.com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1日附件:藏药“佐太”及其原辅料炮制规范及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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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疫苗临床试验的统计学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鉴于疫苗临床试验的特点,在药物研发过程中,需要选择合适的设计和分析方法以确保研究质量和结果的可靠性。我中心组织起草了《疫苗临床试验的统计学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邮箱:衡明莉hengml@cde.org.cn;孙凤宇sunfengyu@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1月6日附件:1、《疫苗临床试验的统计学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疫苗临床试验的统计学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疫苗临床试验的统计学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疫苗临床试验的统计学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目的疫苗的临床研发通常经历与药物临床开发相似的阶段:先在较小规模的受试者中探索早期安全性、选择和确定接种剂量和程序,并进一步在较大规模的受试者中验证疫苗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另一方面,与药物临床试验相比,疫苗临床试验有很大的不同,例如,疫苗临床试验选择的受试者大都为暴露于危险因素的未患病人群;同时,疫苗产品还具有独特的作用机制,并且适用范围相对更为广泛。本指导原则针对疫苗临床试验中的关键统计学问题进行阐述,旨在为申办者在疫苗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分析和评价方面提供指导性建议。鉴于疫苗临床试验的特点,在药物研发过程中,需要选择合适的设计和分析方法以确保研究质量和结果的可靠性。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疫苗临床试验的统计学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旨在为申办者开展疫苗临床研究提供在设计和统计分析等方面的指导性建议。二、起草过程本指导原则的起草小组由学术界、制药工业界和监管机构代表共同组成,保证了本指导原则高效、高质量完成。本指导原则自2023年3月正式启动,于2023年6月份召开专家研讨会,对指导原则初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并经药审中心内部征求意见与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参与制订本指导原则的专家名单见附录,在此一并致谢。三、主要内容与说明本指导原则分为五个部分,内容如下:(一)概述阐述了本指导原则的起草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二)评价指标介绍了免疫原性评价指标、保护效力以及安全性评价相关指标及相关注意事项。(三)疫苗临床试验一般统计学考虑分别从试验设计、估计目标、样本量估计和统计分析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针对疫苗临床试验设计及分析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比较类型(优效设计、等效/非劣效设计)、群随机设计(两阶段群随机设计、平行群随机设计和阶梯群随机设计)、估计目标中因素(包括人群、治疗及伴发事件,其中伴发事件的处理策略,需要反映所研究的科学问题应与临床所关心的问题和试验的目的相一致)、样本量估计考量(应考虑比较类型、估计目标、临床上认为有意义的差异、随机化类型、随机分配方法、检验统计量、统计假设、统计分析方法、Ⅰ类错误率、检验效能、多重性等)、分析集(根据不同研究目的描述分析集的定义,分析集应与估计目标中定义的人群一致)以及统计分析方法(需考虑包括统计检验的原假设、备择假设及检验水准,统计模型的选择,终点变量类型及分布特征,明确缺失数据处理对应的假设和处理方法,进行充分的敏感性分析,列举不同类型试验设计和不同类型数据特点相应的常用分析方法,介绍主层策略、多重性检验问题和亚组分析等)等方面。(四)其他介绍了免疫原性为主要指标临床试验的几种分类、免疫保护相关性考虑以及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等。(五)参考文献提供了本指导原则中引用的参考文献。附录提供了中英文对照表、临床研究设计案例。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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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指导开展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提高中药质量可控性,总结业界关于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控制的实践经验和“制剂生产过程控制研究与评价”、“中药连续制造研究”监管科学课题研究的成果,鼓励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药审中心起草了《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心内部各相关专业以及专家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邮箱:zyyxzdyz@cde.org.cn(邮箱名为“中药药学指导原则”拼音首字母),邮件标题请标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1月6日附件:1、《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中药口服制剂应开展原辅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终产品检验等在内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研究,以保障产品质量的批间一致、批内均一。其中,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是药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技术手段,须针对产品质量目标,根据对产品质量、生产过程以及两者间相互关系的理解,研究一系列保障过程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有计划的调控措施,包括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监测及调节过程参数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目标要求。为指导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提高药品质量的可控性,鼓励符合中药特点的新技术、新方法在生产中应用,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提出了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研究策略和关注点,主要阐述了关键物料质量属性和关键过程参数的确立、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式的建立、生产过程质量风险的评估和方法验证等内容,旨在为开展相关研究提供指导性意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根据企业的需求和生产条件,通过对产品自身特点和质量属性的认知,自行开展评估研究。鼓励已上市中药以产品质量稳定均一为目标,开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申请人就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实施的相关问题与监管机构开展沟通交流。二、基本原则(一)遵循“质量源于设计”理念中药口服制剂应遵循“质量源于设计”理念,根据产品质量目标要求,研究物料参数、工艺参数、过程参数,并明确上述参数与产品关键质量属性之间的相关性,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应重视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的可控性。鼓励新技术、新方法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应用。(二)注重整体质量评价中药口服制剂的处方药味组成多样、成份复杂,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的指标应遵循中药整体质量评价及具体工序物料质量评价的要求,可采用性状(如外观、粒度等)、浸出物、特征/指纹图谱、多指标成份含量、生物效应等,对关键物料质量进行评价,对生产过程参数进行调控。(三)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饮片作为中药制剂生产的源头,其质量差异直接影响产品质量一致性。同时,中药口服制剂生产可能涉及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干燥、成型等多个工艺单元及单元间的相互影响,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因此中药口服制剂应在做好饮片等源头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厘清量质传递规律,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关注其与终产品质量控制的关联性。(四)注重生产过程质量风险管控持有人应深入认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复杂性及其质量风险,开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相关研究,注重风险管控,建立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加强生产相关人员、设备设施、生产物料、操作方法、生产环境的管控。三、主要内容(一)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研究策略和关注点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深入理解其生产全过程,从大量工艺研究及生产中积累物料参数、工艺参数、过程参数等数据,采用合理的数据处理分析方法,辨识上述参数与产品质量属性的相关性,明确对产品质量有显著影响的物料参数、工艺参数、过程参数,研究明确各类参数间关系,实现对物料、生产设备、工艺过程等合理精准调控,以保证生产过程质量切实可控。中药口服制剂应在符合药物质量设计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生产情况,开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重点关注关键物料质量属性和关键过程参数的确立、分析检测方法的建立、相关性分析研究结果、质量风险管控措施等。(二)关键物料质量属性和关键过程参数的确立关键物料质量属性和关键过程参数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核心,应研究明确并采用合理的技术方法实现有效监控。1.关键物料质量属性本指导原则涉及的物料包括饮片或提取物、辅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容器等,物料质量属性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特性,其中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生产可控性产生较大影响的质量属性应作为关键物料质量属性。关键物料质量属性的辨识和确认应根据产品的质量设计要求和研究基础,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建立能体现整体质量的控制指标并确定合理的限度范围,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提供依据。2.关键过程参数中药口服制剂的关键过程参数是指生产过程中对物料及产品质量属性产生影响,需重点监测、控制的变量。一般应根据生产过程中各工艺步骤的特点,考虑工艺对物料可能产生的影响,选择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过程参数进行监控。可采用多种方法充分开展物料参数、工艺参数、过程参数与关键质量属性之间的相关性研究,建立设计空间,并探索相应的过程控制技术。(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式的建立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既可以使用生产过程检验、终产品检验等方法,也可以使用过程分析技术等新方法、新技术。在识别关键物料质量属性、关键过程参数等基础上,可采用适宜的检测技术,对数据进行解析分析并建立关联性,应用于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不同检测技术的原理、适用性不同,应根据待测物质的特点、检测环节、检测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鼓励研究建立新方法、新技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尽可能全面获取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设备、工艺等信息,采用适宜的分析工具进行数据分析和信息提取。相关性分析研究应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选择合理的分析方法,采集的数据应具有代表性,样本量应满足要求。若涉及建模研究,模型应具备准确性、适用性、稳健性,必要时应更新模型。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贯穿于中药口服制剂的整个生产过程,可根据相关性研究结果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开始前,可针对输入物料属性对生产过程进行前馈控制;生产过程中,可基于在线检测指标和控制模型进行生产过程的反馈控制。可通过对全过程工艺质量数据挖掘、过程控制模型的持续完善、维护优化,在保持或提高产品质量控制水平的基础上改进生产过程。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到生产相关人员、设备设施、生产物料、操作方法、生产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例如将已有生产工艺桥接到新的制造设备,应关注设备升级的可行性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四)生产过程质量风险的评估和方法验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当重视风险评估,根据对处方、工艺等充分认知,识别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例如应当考虑过程参数数据采集对生产过程和物料质量的影响,选择的过程监测方法应包括备用的质量控制措施,以降低这些情形给产品带来的质量风险。在发生风险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查,分析原因,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应当经过验证,并建立书面的验证档案。可有针对性的开展生产工艺验证、清洁程序验证、分析方法验证、检测规程验证、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等。具体可参考相关要求开展验证。对已经过验证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应当进行定期评估。《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为贯彻落实《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相关要求,研究总结业界关于中药制剂生产过程控制实践经验和“制剂生产过程控制研究与评价”、“中药连续制造研究”监管科学课题研究成果,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包括连续制造、智能制造等先进制造技术,提高中药质量可控性,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二、起草过程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药审中心依托国家药监局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重点项目《中药有效性安全性评价及全过程质量控制研究》,开展“制剂生产过程控制研究与评价”、“中药连续制造研究”课题研究,初步形成中药制剂生产过程控制研究与评价的关键问题和考虑要点,为起草中药制剂生产过程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奠定基础。2023年3月,按照药审中心2023年指导原则工作计划成立《中药口服固体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指导原则起草小组。3月至8月,在前期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经起草小组多次讨论,形成《中药口服固体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草稿)》。2023年9月,邀请学界专家召开了指导原则初稿会,对《中药口服固体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草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并将指导原则名称修改为《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之后,在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形成了《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初稿)》。2023年10月,邀请学界专家召开了指导原则改稿会,对指导原则进一步讨论、修改,并在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形成《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目前已有较多中药生产企业针对口服制剂的生产过程控制开展了相关研究实践,积累了中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经验,对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有较深的体会,为顺应业界对新技术、新方法应用指导原则的迫切要求,指导连续制造、智能制造等先进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总结相关研究实践经验和监管科学课题研究成果,根据中药特点,凝聚共识,制定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的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中药口服制剂质量可控性。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已上市中药口服制剂开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其他中药制剂可参考研究。本指导原则不具有强制性,旨在为开展相关研究提供指导性意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发挥主体责任,根据自身需求、生产条件等,自行开展评估研究。(二)关于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丰富多样,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式也各有针对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根据具体需求,结合自身生产条件,研究建立合理、有效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式,不一定非要“高大上”,重在通过采用各种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各种因素导致的质量波动。鼓励符合中药特点的新技术、新方法在生产中应用。若需将已有生产工艺桥接到新的设备,应关注设备升级的可行性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并重视风险评估,识别所建立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应有针对性的开展方法验证。鼓励已上市中药以产品质量批间一致、批内均一为目标,开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申请人就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实施的相关问题与监管机构开展沟通交流。(三)关于中药口服制剂生产过程控制的研究策略和数据处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重视对采集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建模研究,如果通过对积累的数据进行简单分析判断后,即可实现生产过程质量可控性的提高,则无需采用过于繁杂的数据统计分析以及建模方法等开展研究。经讨论认为,中药口服制剂应在符合药物质量设计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生产情况,开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研究。可以从大量工艺研究及生产中积累物料参数、工艺参数、过程参数等数据,采用合理的数据处理分析方法,辨识上述参数与产品质量属性的相关性,明确对产品质量有显著影响的物料参数、工艺参数、过程参数,研究明确各类参数间关系,实现对物料、生产设备、工艺过程等合理精准调控,以保证生产过程质量切实可控。不必强调采用统计分析和建模研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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