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江西省中药材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青钱柳等53个中药标准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正文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1.青钱柳等53个中药标准目录2.青钱柳等53个中药标准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青钱柳等53个中药标准目录序号炮制品名标准号序号炮制品名标准号1青钱柳JXYCBZ2023-00228铁皮石斛段(冻干)、 铁皮石斛片(冻干)JXYPBZ2023-0302苇茎JXYCBZ2023-00329清炒薏苡仁JXYPBZ2023-0313炒黄芪JXYPBZ2023-00530小秦艽段JXYPBZ2023-0324糠炒金樱子肉JXYPBZ2023-00631蜜糠炒白芍JXYPBZ2023-0335制党参JXYPBZ2023-00732醋夏天无JXYPBZ2023-0346制全蝎JXYPBZ2023-00833夏天无(片)JXYPBZ2023-0357三七粉(熟)JXYPBZ2023-00934蜜麸炒枳壳JXYPBZ2023-0368蒸川芎JXYPBZ2023-01035炒枳壳JXYPBZ2023-0379烫蕲蛇JXYPBZ2023-01136蜜炙红芪JXYPBZ2023-03810生酒大黄JXYPBZ2023-01237蜜炙甘草JXYPBZ2023-03911白芍炭JXYPBZ2023-01338三七厚片JXYPBZ2023-04012沉香曲JXYPBZ2023-01439天麻个JXYPBZ2023-04113建昌茯苓(贺茯苓)JXYPBZ2023-01540法水半夏JXYPBZ2023-04214酒木瓜JXYPBZ2023-01641肉桂段JXYPBZ2023-04315米炒蜈蚣JXYPBZ2023-01742厚朴指甲片JXYPBZ2023-04416酒石菖蒲JXYPBZ2023-01843广陈皮个JXYPBZ2023-04517姜石菖蒲JXYPBZ2023-01944陈皮丝JXYPBZ2023-04618诃子炭JXYPBZ2023-02045煨诃子JXYPBZ2023-04719炆巴戟天JXYPBZ2023-02146姜杜仲JXYPBZ2023-04820土炒陈皮JXYPBZ2023-02247酒木香JXYPBZ2023-04921蒸陈皮JXYPBZ2023-02348酒茶芎JXYPBZ2023-05022酒菟丝饼JXYPBZ2023-02449紫丹参(滇丹参)JXYPBZ2023-05123盐牛膝JXYPBZ2023-02550炆何首乌JXYPBZXD2023-00224土炒苍术JXYPBZ2023-02651炆地黄JXYPBZXD2023-00325炒莲子JXYPBZ2023-02752酒炒升麻JXYPBZXD2023-00426酒北柴胡JXYPBZ2023-02853炒薏苡仁JXYPBZXD2023-00527麸炒泽泻JXYPBZ2023-02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江西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第三批118个中药饮片标准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标准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中药监督管理处反馈。特此公告。附件:1.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目录(第三批)2.阿胶等118个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正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目录(第三批)序号标准名称序号标准名称序号标准名称序号标准名称1阿胶31党参61金银花91山药2八角枫32地枫皮62九香虫92山银花3巴戟天33地骨皮63桔梗93蛇蜕4白果34地黄64了哥王94升麻5白芍35丁公藤65莲房95石菖蒲6白术36杜仲66硫黄96石南藤7白芷37榧子67麻黄97酸枣仁8败酱草38枫香树叶68马钱子98天浆壳9斑蝥39凤尾草69麦冬99通草10半夏40茯苓70绵萆薢100乌药11鳖甲41附子71牡丹皮101梧桐子12槟榔42干漆72木板蓝根102五倍子13苍术43葛根73木大青叶103杏香兔耳风14草果44功劳木74牛膝104玄参15茶芎45瓜蒌75蕲蛇105寻骨风16茶叶46关黄柏76千斤拔106益母草17柴胡47广东紫珠77芡实107银杏叶18赤芍48广藿香78秦艽108油松节19川楝子49龟甲79轻粉109玉竹20川木通50桂枝80苘麻子110远志21川木香51哈蟆油81人参叶111云芝22川牛膝52海螵蛸82肉苁蓉112樟树根23川乌53猴菇菌83肉桂113制草乌24川芎54厚朴84乳香114钟乳石25穿破石55槐角85三棱115猪苓26椿皮56黄芩86桑白皮116紫苏叶27刺五加57江西贝母87桑枝117棕榈28大豆黄卷58僵蚕88山豆根118钻山风29丹参59金毛耳草89山橿根30淡豆豉60金钱白花蛇90山蜡梅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落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规范质量受权人的管理要求,强化药品出厂及上市放行管理,我局起草了《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格式详见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联系邮箱:gdmpa_ypyc@gd.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附件:1.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反馈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11月14日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规范质量受权人的管理要求,完善药品生产企业(下简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药品上市放行、药品出厂放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依法接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独立履行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的专业管理人员。第四条 【职责】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省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总体要求】企业应配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量受权人,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或药品上市放行规程,为质量受权人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符合放行标准、条件的药品,经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第六条 【分类管理】根据企业持有或生产药品类别及风险不同,质量受权人从业范围分为以下三类领域。(一)非无菌药品;(二)无菌药品;(三)疫苗、血液制品。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要求第七条 【行为准则】质量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弄虚作假,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药品放行相关职责时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以确实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为最高准则。第八条 【受权人放行主责】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在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工作中行使决定权,确保每批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自行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和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对委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对受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职责。第九条 【放行要求】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应确保药品符合以下要求:(一)该药品已取得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批准通知书,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相一致,并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二)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三)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确认与验证;(四)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五)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要求;(六)必需的检查和检验均已完成,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和检验记录完整、可追溯;(七)所有变更、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控制或处理,不危及放行批次的合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八)涉及多场地生产的,应确保各场地生产用物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商和质量标准等与注册文件一致,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与注册文件一致,产品质量趋势一致;(九)委托生产的,应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放行文件、派驻检查记录等,确认符合上市放行的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十)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第十条 在药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应按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规程的规定,出具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第十一条 【A和C证受权人参与质量关键活动的职责】对自行生产及受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应参与建立和持续改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管理工作,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以下工作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必要时行使否决权。(一)关键物料的使用、不合格品处理和产品召回;(二)关键质量管理文件的制定,如生产工艺规程、物料及产品内控质量标准等;(三)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四)产品稳定性考察、上市后变更、质量投诉、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等;(五)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六)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七)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八)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工作。第十二条 【B证受权人参与质量关键活动的职责】对委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应参与建立及持续改进质量保证体系等质量管理工作,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以下工作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必要时行使否决权。(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一)至(五)项工作;(二)受托生产企业的确定;(三)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的制定;(四)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工作。第十三条 【沟通协调职责】质量受权人在药品放行管理过程中,应主动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受托生产企业、相关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交流沟通,具体为:(一)在本企业及相关方接受监督检查期间,质量受权人应作为陪同人员之一,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并及时督促企业或相关方将缺陷项目整改情况上报相关药品监管部门;(二)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报告药品放行履职工作情况;(三)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药品年度报告职责,按时将药品年度报告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四)其他应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第十四条 【基本资质要求】担任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备从事质量受权人职责的职业道德操守;(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三)应当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与放行药品相关的必要专业理论知识,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从事疫苗、血液制品等类别药品生产的,还应符合药品GMP相关规定。(四)经过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六)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八)企业全职员工;(九)得到行业同领域至少两名质量受权人推荐。第十五条 【特定资质要求】结合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及履职能力等情况,首次担任质量受权人的资质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非无菌药品生产,应具有五年以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质量管理经验。(二)从事无菌药品生产的,应从事过至少一年质量检验工作并具有五年以上的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应担任至少一年的企业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或担任至少三年无菌产品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或生产的部门负责人并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从事疫苗、血液制品生产的,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具有至少五年的所在行业领域的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并曾担任至少二年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或担任至少五年无菌产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车间或研发的部门负责人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从事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的,还应具有至少五年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五)对不具备生产条件、需委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除符合上述要求以外,还应担任过至少一年相应领域质量受权人。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十六条 【制度基本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与质量管理实际相适应的质量受权人制度体系,持续完善质量受权人管理机制,为其独立履职营造良好氛围并提供有力支撑。第十七条 【制度内容】质量受权人制度体系应包括履职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等内容。(一)以质量手册或其他文件形式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并被全体员工所熟知;(二)依法明确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三)在组织机构图中明确标示质量受权人及其工作团队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位置,明确质量受权人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汇报;(四)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或药品上市放行规程;(五)建立履职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受权人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转授权管理、培训及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六)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质量受权人及其团队年度绩效指标,确定考评时间范围、关键考评指标及考评结果处置。第十八条 【多名受权人】企业可依据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如不同生产地址、剂型或产品类别)设置多名质量受权人,覆盖所有产品放行。(一)应明确多个质量受权人的管理要求,结合各质量受权人能力领域分类情况,明确其所负责放行的生产地址及产品。同一生产地址的同一品种应由一名质量受权人负责放行。(二)质量受权人因故短期不在岗时,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其放行职责临时转授其他质量受权人或质量负责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转授权范围(如生产地址、剂型、产品等)、事项及时限。转授权期间,原质量受权人仍承担相应责任。转授权履职情况要在年度报告中报告。(三)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全体质量受权人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题交流沟通,确保各生产地址生产的产品质量趋势一致。(四)应建立与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的定期交流协作机制,在生产周期内至少每季度交流一次上市放行与出厂放行、变更、偏差调查和处理等情况。第十九条 【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应与质量受权人签订授权书,明确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所涉及的生产地址、剂型或产品名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与质量受权人重新签订授权书。第二十条 【履职记录】质量受权人履职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均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授权书和有关记录应纳入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承担药品放行职责的质量受权人应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一并登记,变更质量受权人按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要求办理。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授权书、任命书、组织机构图、学历证书、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工作履历表等。第二十二条 【变更要求】 企业变更质量受权人期间,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放行管理相应职责能够持续有效落实,并依法报省药品监管局登记。(一)在质量受权人离职后,原转授权的相关文件同时终止;(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正常履职的质量受权人相对稳定;(三)应对拟任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和履职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四)在法定代表人和拟任质量受权人签订授权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培训管理】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受权人培训制度,持续提升其履职能力水平。质量受权人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参加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的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培训,持续加强知识更新。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每年应牵头组织对质量受权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以面谈的形式反馈考核结果,结合考评结果实施奖励或惩戒。质量受权人应针对绩效考核结果开展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持续提升计划。对考核及日常工作中发现未严格履行放行职责的质量受权人,企业应对其履职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督促其开展纠正预防措施;期间应主动暂停质量受权人放行工作权限;经组织评估,确认质量受权人完成有关问题整改工作后,方可恢复其放行工作权限;必要时,应更换质量受权人。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措施-受权人部分】对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相关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到位所导致的质量安全风险时,药品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一)对存在与放行相关的主要缺陷或已放行产品有一定质量风险的,应约谈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二)对存在与放行相关的严重缺陷或已放行产品有以下较大质量风险情形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视情形责令企业采取暂停质量受权人该品种或该剂型、相关领域的放行职责或暂停授权等风险管控措施。整改符合要求后,可恢复放行职责或授权。1.已放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发生产品召回事件;2.国家及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质量抽查检验出现不符合规定;3.质量受权人资质不能满足放行要求或质量受权人绩效考核为差等。(三)对质量受权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企业采取变更质量受权人的风险管控措施。1.因质量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放行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产品放行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的;3.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质量受权人资格的;4.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第二十六条 【风险控制措施-企业部分】对监督检查发现因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员履职不到位影响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监管部门应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风险控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应采取暂停生产等风险控制措施,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未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职责,未定期与质量受权人沟通;(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未对质量受权人履职提供必要资源的;(三)企业内部出现干扰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职情形的。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时对质量受权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等有关要求,参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结合中药制剂的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试验设计应符合随机、对照、重复的原则。本指导原则不可能涵盖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的所有情况,具体制剂品种的相关研究应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根据制剂的自身特点,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一、一般要求中药制剂的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内容应根据申报品种的立题依据、临床意义和定位、处方来源、使用历史、有效性与安全性等背景资料进行综合考虑。研究内容应以能够科学、合理、充分地评价制剂的临床前有效性与安全性为原则。(一)研究机构条件研究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的相关设备、设施及资质,必须取得相应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具有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的实验环境。(二)研究人员资质试验项目负责人必须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所有参加研究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业务培训。(三)试验样品/对照药物要求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的拟用样品,一般应为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试用质量标准规定中试及以上规模的样品,并注明试验样品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如因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药材原粉或浸膏等进行试验。对照药物原则上应采用已上市的、适应症相同或类似且疗效公认的药物。(四)试验设计应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结合现代医学科学理论,根据临床用药、处方组成及剂型等特点制定试验方案。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不能与药效学和其他毒理学研究割裂,试验设计应充分考虑其他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设计和研究结果。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结果应该力求与其他药理毒理研究结果互为印证、说明和补充。二、豁免研究情形(一)对于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配制(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豁免主要药效学、单次给药毒性、重复给药毒性研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开展单次给药毒性、重复给药毒性研究,并提供相应的文献资料:(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以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二)对于首次备案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豁免主要药效学、单次给药毒性、重复给药毒性研究。1.已取得批准文号且符合传统中药制剂备案要求的品种。2.处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医疗机构能提供其处方组成、药材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及功能主治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资料的。3.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或处方来源于《安徽省名老中医经验方》能提供在本医疗机构内3年以上(含3年)使用历史的证明和不少于100例的临床病例总结的。4.属于前述第2、3款情形的制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开展单次给药毒性、重复给药毒性研究,并提交相应的文献资料:(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三、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预测药物疗效的重要手段就是围绕其拟定的临床适应症展开系列药效学评价。药效学评价的方法应该遵照公认的或经验证后的方法、模型。根据药效学研究判定药物的作用强弱及主要作用特点,为临床应用提供科学参考。(二)基本内容1.实验动物根据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动物。一般多采用成年动物,动物种属、遗传背景、年龄、体重、性别和微生物状况均应符合试验要求。根据动物种属和研究目的确定所需动物数量,动物数量应符合试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评价的需求。特殊情况应根据试验的具体要求选择适宜的动物。2.动物模型药效学评价尽量采用整体动物实验,尽量采用与拟治疾病相似或相近的成医“证候”模型或疾病模型;如缺乏成熟的中医“证候”动物模型或疾病模可通过观察药物的相近“功能(药理作用)”来评价药效。3.组别设置药效学试验应设置对照组,及受试药物不同剂量组。对照组包括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必要时设空白对照。阳性对照药物一般选择目前已经上市,与受试制剂药理作用(机理)相同或相似、功能主治相同或相近的药物。一般设置3个剂量组,通过药效学预试验探索药效学剂量范围,剂量选择应合理,尽量反映量效和/或时效关系。4.观测指标应选用特异性强、敏感性高、重现性好、客观、定量或半定量的指标进行观测,对试验方法作详细叙述。5.统计学处理试验结果应经统计学处理,并以表格列出统计结果,注明所使用的统计方法。6.结果表述应选择合适的图、表进行表示,病理观察应有相应的病理照片佐证。7.讨论对结论应有简略的讨论,简要说明检测指标与疾病的关系,初步阐明药用特点。四、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单次给药毒性是指药物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予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该研究用以初步阐明受试制剂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为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提供安全性参考信息。(二)基本内容1.实验动物一般应选择正常、健康的动物,雌性动物须未孕。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清洁级或SPF级),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一般采用1~2种种属的实验动物进行,推荐小鼠或大鼠。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通常采用健康成年动物进行试验。如果受试物拟用于儿童或可能用于儿童,必要时应采用幼年动物进行试验。根据动物种属和研究目的确定所需的动物数,动物数应符合试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评价的需要。2.给药途径通常情况下给药途径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采用临床拟用途径,必须充分说明理由。经口给药前动物一般应禁食(不禁水)12~16小时。3.试验分组除设受试物的不同剂量组外,还应设空白和/或阴性对照组。4.给药剂量经口给药,大鼠给药容量一般每次不超过20ml/kg,小鼠一般每次不超过 40ml/kg;其他动物及给药途径的给药容量可参考相关文献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观察时间及指标给药后,一般连续观察至少14天,观察的间隔和频率应适当,以便能观察到毒性反应的出现时间及恢复时间、动物死亡时间等。如果毒性反应出现较慢或恢复较慢,应适当延长观察时间,如观察时间不足14天,应充分说明理由。观察指标包括临床症状(如动物外观、行为、饮食、对刺激的反应、分泌物、排泄物等)、动物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濒死前反应等)、动物体重变化等。应记录所有的死亡情况、出现的症状、以及症状的起始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试验过程中死亡动物、因濒死而安乐死的动物应及时进行大体解剖,其余动物在观察期结束后应安乐死并进行大体解剖。当组织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变时,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6.结果处理与分析根据观察到的各种反应出现的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分析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根据观察结果归纳分析,考察每种反应的剂量-反应及时间-反应关系。判断出现的各种反应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或系统等。根据大体解剖中肉眼可见的病变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可能的毒性靶器官。如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有异常变化,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应经检查者签名和病理检查单位盖章。说明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学方法,必要时提供所选用方法合理性的依据。应根据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结果,提示在其他安全性试验、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同时,结合其他安全性试验、有效性试验及质量可控性试验结果,权衡利弊,分析受试物的开发前景。7.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方法根据药物毒性特点,可选择以下方法进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致死量致死量是指受试物引起动物死亡的剂量,测定的致死量主要有最小致死量、半数致死量(LD50)。在测定致死量的同时,应观察动物死亡前的中毒反应情况。如LD50测定:选用拟推荐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观察一次给药后动物的毒性反应并测定其LD50值。给药后至少观察14天,记录动物毒性反应情况、体重变化及动物死亡时间分布。对死亡动物应及时进行肉眼尸检,当尸检发现病变时应对该组织进行镜检。最大给药量试验如因受试药物的浓度或体积限制,无法测出半数致死量(LD50)时,可做最大给药量试验。试验应选用拟推荐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以动物能耐受的最大浓度、 最大体积的药量一次或一日内2~3次给予动物(如用小白鼠, 动物数不得少于20只,雌雄各半),连续观察14天,详细记录动物反应情况,计算出总给药量(折合生药量g/kg)。最大无毒性反应剂量最大无毒性反应剂量是指受试物在一定时间内,按一定方式与机体接触,用灵敏的现代检测方式未发现损害作用的最高剂量。最大耐受量最大耐受量是指动物能够耐受的而不引起动物死亡的最高剂量。从获取安全性信息的角度考虑,有时对实验动物的异常反应和病理过程的观察、分析,较以死亡为观察指标更有毒理学意义。一般情况下,应测定最大无毒性反应剂量和最大耐受量或(和)最小致死量或(和)半数致死量。如只能测定最大给药量,可不必进行其他毒性反应剂量的测定。一般情况下,应测定最大无毒性反应剂量和最大耐受量或(和)最小致死量或(和)半数致死量。如只能测定最大给药量,可不必进行其他毒性反应剂量的测定。五、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重复给药毒性研究可为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提供重要的安全性参考信息,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通过多次给药毒性研究,可预测受试动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毒关系和时毒关系、可逆性等;判断受试物多次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推测临床使用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提示临床使用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提供临床使用中解毒或解救措施的参考。(二)基本内容1.实验动物一般应选择健康、成年的动物,雌性动物须未孕。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清洁级或SPF级),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通常先进行一种动物(啮齿类)的多次给药毒性试验,常用大鼠。当发现明显毒性时,为进一步研究毒性情况,再采用第二种动物(非啮齿类)进行研究,常用犬。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根据研究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使用人群范围确定动物的年龄。一般情况下,大鼠为6~9周龄;Beagle犬为6~12月龄。每组动物的数量应满足试验结果分析和评价的需要。啮齿类一般雌、雄各10~30只,非啮齿类一般雌、雄各3-6 只。2.给药途径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一致则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或充分说明理由。3.给药频率原则上应每天对试验动物进行给药,给药期限长(3个月或以上)的制剂每周至少应给药6天。特殊类型的受试物由于其毒性特点和临床给药方案等原因,应根据具体药物的特点设计给药频率。4.给药剂量一般情况下应至少设3个给药剂量组以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低剂量原则上高于动物药效学试验的等效剂量或预期的临床治疗剂量的等效剂量。高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甚至可引起少量动物死亡(对于毒性较小的中药,可尽量采用最大给药量),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至少应再设立一个中剂量组。中剂量应结合毒性作用机制和特点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以考察毒性的剂量—反应关系。如出现未预期的毒性反应或不出现毒性反应时,可在设计更长时间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时适当调整剂量。若受试物在饮食或饮水中给予时,应能充分保证受试物的均一、稳定性和定量摄入,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并应根据动物生长和体重的变化而调整在饮食或水中的剂量。局部给药时,应尽可能保证给药剂量的准确性及与局部充分接触的时间。5.给药周期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给药周期的长短,通常与拟定的临床疗程长短、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相关,应充分考虑预期临床的实际疗程。原则上临床单次用药,需进行2周多次给药毒性试验;临床用药不超过2周者,需进行1个月多次给药毒性试验;临床用药超过2周者,试验周期应为临床疗程的2~3倍,最长为半年。采用啮齿类进行试验的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非啮齿类不超过9个月。用于反复发作性疾病等而需经常反复给药时,应进行最长试验期限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当功能主治有若干项的,应按照临床最长疗程的功能主治来确定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给药期限。如临床给药需采用多个疗程,疗程间隔时间不足以使受试物可能对机体组织器官造成的损害恢复,则需按多个疗程的时间之和作为参照的临床疗程;如疗程间隔时间基本可判断足以使受试物可能对机体组织器官造成的损害恢复,则可按单个疗程的时间作为参照的临床疗程。6.观测指标(1)一般状况观察在试验期间,应观察动物外观体征、行为活动、腺体分泌、呼吸、粪便、摄食量、体重、给药局部反应,非啮齿类动物还应进行眼科检查、尿检、心电图检查等。(2)血液学指标一般血液学检测指标参见附件,至少应观察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及其分类、血小板、网织红细胞计数、凝血酶原时间等。当受试物可能对造血系统有影响时,应进一步进行骨髓的检查。(3)血液生化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应观察天门冬氨酸转氨酶、丙氨酸转氨酶、碱性磷酸酶、尿素氮、肌酐、总蛋白、白蛋白、血糖、总胆红素、总胆固醇等。(4)统尸解和组织病理学检查应对所有动物进行尸解,为组织病理学检查提供参考。脏器系数应对脏器和组织进行称重,并计算脏器系数。具体脏器、组织参见附件。给药结束,对主试验组动物进行系统的大体解剖,称重主要脏器并计算脏器系数;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出具完整的病理学检查报告,如发现有异常变化,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非啮齿类动物对照组和各给药组主要脏器组织均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啮齿类动物对照组、高剂量组、尸检异常32物应进行详细检查,如高剂量组动物某一组织发生病理改变,需要对其他剂量组动物的相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通常需要制备骨髓涂片,以便当受试物可能对动物造血系统有影响时进行骨髓检查。组织病理学照片应真实、清晰、可追溯。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应经检查者签名和病理检查单位盖章。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所需检查的脏器和组织参考附件。如有合理的理由说明所申报的制剂有一定的安全性,所检查的脏器和组织可减少为:心、肝、脾、肺、肾、脑、胃、小肠、大肠、垂体、脊髓、骨髓、淋巴结、膀胱、睾丸、附睾(或子宫、卵巢)、胸腺、肾上腺及给药局部组织等。7.观测指标的时间和次数应根据试验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特点而确定试验期问观察指标的时间和次数,原则上应尽早、及时发现出现的毒性反应。给药前,对动物进行适应性饲养。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3~5天的适应性观察,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驯养观察2周。在适应性饲养时,对实验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情况和体重检查,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2次体温、血液学、血液生化学和至少1次心电图检测。试验期间,一般状况和征状的观察,应每天观察一次,饲料消耗和体重应每周记录一次。大鼠体重应雌雄分开进行计算。试验结束24小时后,应将每组2/3 或1/2的动物活杀,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当给药期限较长时,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中期阶段性的检测。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在给药结束时留存部分动物进行恢复期观察,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程度和可能出现的延迟性毒性反应。应根据受试物的代谢动力学特点、靶器官或靶组织的毒性 反应和恢复情况确定恢复期的长短,一般情况下不少于 4周。恢复期观察期间除不给受试物外,其他观察内容与给药期间相同。在试验期间,对濒死或死亡动物应及时检查并分析原因。8.结果处理与分析试验报告应全面客观反映整个试验过程收集的原始资料和信息,应详细描述毒性的主要表现、大体解剖检查和/或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等,并说明数据处理的统计学方法,如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应说明所用软件。结果应以清楚、准确的方式来表示。应重视对动物中毒或死亡原因的分析,注意观察毒性反应出现的时间和恢复的时间及动物的死亡时间。应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全面和科学的分析,对在正常范围以外的各实测值应在试验结果中详细列出,对异常数据予以合理的分析。根据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分析讨论需在临床、质量可控性研究中注意的问题。如果大鼠试验结果显示药物具有明显毒性作用,应提供受试物对犬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其他安全性试验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及有关技术要求。9.综合评价(1)应结合其他安全性试验的毒性反应情况,判断毒性反应是否存在种属差异,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的研究。(2)应结合非临床药效学试验结果和拟临床适应症,判断有效性与毒性反应的关系,判断药物对正常动物和模型动物的生理生化指标的改变是否相同或相似,并注意提示临床研究应注意的问题。对受试物引起的严重毒性反应,应尽可能查找产生毒性的原因,根据相关文献资料或试验资料,推测可能的毒性成分,提出是否需对处方工艺及处方中的某些药材或某些成分进行特别控制等。(3)对受试物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可结合以往的临床应用、文献情况及其他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如处方中各味药材均符合法定标准,无毒性药材,无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处理(水、乙醇粗提除外),难以测出LD50而给药剂量大于20g生药/kg,临床用药期为一周以内者可免做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附件: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须检测的指标附件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须检测的指标一、血液学指标●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红细胞容积●平均红细胞容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网织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其分类●血小板计数●凝血酶原时间二、血液生化学指标●天门冬氨酸氨基转换酶●丙氨酸氨基转化酶●碱性磷酸酶●肌酸磷酸激酶●尿素氮●肌苷●总蛋白●白蛋白●血糖●总胆红素●总胆固醇●甘油三酯●γ-谷氨酰转移酶(非啮齿类动物)●钾离子浓度●氯离子浓度●钠离子浓度三、尿液分析指标非啮齿类动物尿液分析指标●尿液外观●比重●pH值●尿糖●尿蛋白●尿胆红素●尿胆原●酮体●潜血●白细胞四、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一)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需称重并计算脏器系数的器官●脑●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肾上腺●胸腺●脾脏●睾丸●附睾●子宫●卵巢(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需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脏器、组织●脑(大脑、小脑、脑干)●脊髓(颈、胸、腰段)●垂体●胸腺●甲状腺●甲状旁腺●食管●唾液腺●胃●小肠和大肠●肝脏●胆囊*●肾脏●肾上腺●脾脏●胰腺●气管●肺●主动脉●心脏●附睾●睾丸●卵巢●子宫●前列腺●乳腺●坐骨神经●膀胱●眼(眼科检查发现异常时)*●视神经*●给药局部●骨髓●淋巴结(包括给药局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注:*为啮齿类动物可不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组织和器官。《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和《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的要求,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制、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我局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我省中药制剂配制的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起草经过2022年5月至10月,我局对部分兄弟省份如浙江、贵州、黑龙江等省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工艺进行了梳理分析,对省内安徽省中医院、芜湖市中医医院、六安市中医药、太和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了实地调研,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需求,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和特点《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1个附件,其中正文有五部分内容,为一般要求、豁免研究情形、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个附件为《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须检测的指标》,具体包括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尿液分析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主要特点如下:(一)明确了备案类和注册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豁免药效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具体情形。(二)列出了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方法,包括致死量、最大给药量试验、最大无毒性反应剂量、最大耐受量。(三)以列表形式提供了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须检测的具体指标,使研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等有关要求,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结合中药制剂的特点,制订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医疗机构制订临床研究计划和方案,规范临床研究行为,真实客观地获得中药制剂安全性、有效性的数据及结论;明确免报临床研究资料的条件及范围;为中药制剂临床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一、一般要求临床研究用的中药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并经检验合格。中药制剂的临床研究,应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或满足临床试验默示许可条件,并在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后,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中药制剂的临床研究一般应在提出申请的本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二、豁免临床研究情形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医疗机构具有 5年以上(含 5年)使用历史,需提供使用历史的证明性文件。三、临床研究方案的制定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中药制剂拟定的功能主治,制订合理、可行的临床研究方案,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四、临床研究方案设计规范(一)试验目的1、确立试验目的原则(1)中药临床试验目的应明确、具体,具有可行性,要突出中医药特点。(2)一个临床试验设计一般确定一个主要试验目的,根据试验需要有时可设计次要试验目的。需要根据试验目的明确主要疗效指标、次要疗效指标及安全性指标等。2、确定试验目的的依据(1)参照中药制剂处方组成、功能特点,以及既往临床应用工作基础。(2)参照临床前的药效学、毒理学试验结果。临床前的药效学实验已证实的药理作用,是确定试验目的的重要依据之一。一般临床试验目的应与药效学实验结果相适应,而临床前的毒理学试验的支持是确定试验目的的必要前提。(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二)试验设计1.临床试验设计的原则临床试验设计时必须遵循对照、随机和重复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减少临床试验偏倚的基本保障。(1)对照为了评价一个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必须设立可供比较的对照。常用的对照有安慰剂对照、阳性药对照、剂量对照等。(2)随机随机是指参加临床试验的每一个受试者都有相同机会进入试验组和对照组。随机化有利于避免选择性偏倚,使得受试者进入试验组或对照组是随机的,从而保证各种影响疗效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因素(已知或未知)在不同组别中分布均衡,保证了不同组别间的受试者的可比性。(3)重复重复是指在相同试验条件下独立重复试验的次数,在临床试验中指各组受试者的数量。足够多的重复可以增加试验的可靠性,从而正确地反映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样本量的计算方法可参照本原则中“样本量”的有关要求和相关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2.临床试验设计的基本方法(1)随机化随机化方法通常分为三类:完全随机化、限制性随机化和适应性随机化。通常用计算机编程来产生随机分组方案。随机分组方案需有重现性。完全随机化:除了对受试者数量以及各试验组之间受试者的分配比例有限制外,对随机化序列的产生不加任何限制。限制性随机化:主要包括分层、区组随机,是临床试验中最常用的方法。分层因素应根据试验目的和影响试验结果的因素来确定,如试验中心、疾病亚型等都可作为分层因素考虑。分层对于组间均衡性是有帮助的,但受试者数过少时,层数不宜过多,否则将给试验实施和统计带来困难。区组(即分段)随机是按区组随机地纳入受试者,同一区组内的受试者由于接受治疗的时间相近,当药物的疗效与季节或时间趋势有关时,有助于增加各组的可比性。当样本大小、分层因素及区组长度确定后,由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在计算机上使用统计软件产生随机数字表,并据此得到分组方案。协变量适应性随机化:也称为动态随机化,是依据影响临床治疗效果的预后因子(协变量)当前在各组的分布情况,调整分组概率,以控制协变量在各组的平衡。无论应用何种随机化方法,均应重视随机隐藏,没有随机隐藏的随机实施过程不是真正的随机化。(2)盲法临床试验根据设盲的程度分为双盲、单盲,不设盲的试验称为开放试验或非盲法试验,盲法的实施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3)对照方法包括阳性药物对照、空白对照、安慰剂对照。由于制剂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对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且样本量较小,因此,应在符合医学伦理学原则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安慰剂对照。阳性对照药一般采用已上市的、功能相同或类似且疗效公认的中成药。(4)样本量受试例数(试验组)不得少于60例,多个适应症或者主治病症的,每一适应症或主治病证的病例数不少于60例,且试验样本量要符合统计学要求。3.受试病例选择(1)诊断标准疾病诊断标准:疾病西医诊断标准应采用国际、国内普遍接受的诊断标准,或权威性机构颁布、权威性教科书诊断标准。对疾病有不同分型的要列出分型(或分期、分度、分级)标准。诊断标准原则上要公认、先进、可行,并注明西医诊断标准的名称、来源等。必要时对标准采用的具体情况加以说明。证候诊断标准: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应参照现行的全国统一标准制定。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原则上应公认、权威、可行,注意说明诊断标准的名称、来源等。中医证候诊断标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主症和次症,主症和次症宜分别列出。要注意到中医舌、脉特征,并特别注意证候的特异性指标或特征性指标。症状体征量化标准:为使观察指标客观化,症状体征需分级量化。症状体征的分级量化应根据病症情况决定,分级量化要合理。(2)病纳入标准入选标准必须与临床试验的目的相符合,包括:西医疾病诊断标准,有关病情与病程的分期、分型、分级的标准或规定;中医疾病与证候诊断标准;相关实验室指标和治疗情况的具体要求;对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的规定;对职业、居住地、个人嗜好状况的规定;受试者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规定等。临床试验设计时可根据临床试验目的的需要选择合理的入选标准。(3)病例排除标准制订排除标准,应根据试验目的,考虑年龄、合并症、妇女特殊生理期、病因病型、病期、病情程度、病程、既往病史、过敏史、生活史、用药史、家族史、鉴别诊断等方面的因素要求。4.研究用药物包括试验药物的名称、规格、配制单位、批号及标签格式、包装规格等;对照药物的名称、规格、生产单位、批号及药品批准文号等,并阐明对照药物选择的理由及依据。试验用制剂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5.治疗方案包括基础治疗、分组治疗、疗程、合并用药等观测指标(1)人口学资料 包括年龄、性别、种族、身高、体重、健康史、用药史、患病史等。(2)一般体格检查 如呼吸、心率、血压、一般体格检查等。(3)安全性指标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与安全性判别相关的实验室数据和理化检查,如三大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等。注意加强对毒性靶器官不良反应的观察。与预期不良反应相关的检测指标。6.疗效指标疗效指标分为主要疗效指标和次要疗效指标。7.疗效评定标准应根据试验目的选择最新、公认的疗效评定标准,包括疾病疗效评定标准、证候疗效评定标准及标准来源等。8.不良事件的观察与记录包括预期不良事件、不良事件观察与记录方法、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因果关系判断方式、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途径等。9.统计分析包括统计分析方法及统计指标10.预期进度包括临床试验需要的总时间、病例收集时间、统计及总结时间等11.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包括试验相关的伦理学,试验监查措施,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等。《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和《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的要求,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制、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我局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我省中药制剂配制的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起草经过2022年5月至10月,我局对部分兄弟省份如浙江、贵州、黑龙江等省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工艺进行了梳理分析,对省内安徽省中医院、芜湖市中医医院、六安市中医药、太和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了实地调研,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需求,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和特点《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包括临床研究一般要求、豁免临床研究的情形、临床研究方案设计规范等主要内容。主要特点是基于风险,明确豁免临床研究的条件及范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等有关要求,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结合中药制剂的特点,制订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为配制工艺研究提供基本的技术指导和帮助。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制剂还应符合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处方组成、药物性质及剂型特点,尊重传统用药经验,结合现代技术与配制实际进行必要的研究,以明确工艺路线和具体工艺参数,做到工艺合理、可行、可控和制剂质量的均一稳定,保障制剂的安全、有效。本指导原则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五部分:剂型选择、中药原料的来源与前处理研究、制剂工艺研究、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的选择、无菌制剂的要求等。一、剂型选择剂型选择应以满足临床医疗需要为宗旨,根据药味组成并借鉴用药经验,结合临床需要、用药对象、药物性质、规格设计、安全性及贮藏运输等因素,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文献依据和(或)试验资料,充分阐述剂型选择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一)临床需要剂型的选择应考虑临床治疗的需要。例如用于急性治疗的药物应选择起效快的剂型;用于长期治疗的药物应选择服用方便的剂型。(二)用药对象临床用药的用药对象也是剂型选择的重要因素药材质量随采收期不同而明显变化时应注意采收期。如用于老年、儿童及吞咽困难的患者,选择口服溶液、滴剂等剂型有一定优势。(三)药物性质中药有效成分复杂,各成分溶解性、稳定性以及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过程各不相同,应根据药物的性质选择适宜的剂型。选择剂型时应考虑处方量、半成品量及性质、临床用药剂量以及不同剂型的载药量。(四)规格设计制剂的规格设计应与临床治疗剂量相匹配。一般单剂量制剂,选择规格应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五)安全性选择剂型时需充分考虑药物安全性。应关注剂型因素和给药途径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包括毒性和副作用)。(六)贮藏、运输医疗机构应具备与所选择配制剂型、规格、包装相适应的配制及包装、运输条件和环境。二、中药原料的来源与前处理研究(一)原料1.中药制剂的原料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2.中药材为多基原的应固定药材基原,原则上应固定药材产地,鼓励优先使用来源于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种植养殖基地的中药材和道地药材。来自濒危物种的药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关注来源的合法性。3.中药饮片应提供来源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必须具有批准文号。4.中药提取物可自行提取或购买。如为自行提取,应提供其制备方法、质量标准(若无国家药品标准,其提取物质量标准附在制剂质量标准后面)及相关研究资料;购买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提取物,应提供其来源的相关证明性材料。5.中药制剂的原料应符合法定标准,包括《中国药典》、部颁中药材标准、省级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二)前处理研究投料前的药材必须经过鉴定,且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鉴定和检验的依据为《中国药典》、部颁中药材标准、省级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材按法定标准或炮制规范炮制后投料的,应明确饮片炮制方法、工艺参数、炮制设备、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法、规模、收率及包装、贮藏条件等。药材前处理方法包括:净制、切制、炮炙、灭菌等。饮片炮制研究应根据中医药理论、临床用药及制剂配制的需求,符合《中药新药用饮片炮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炮制技术应按《中国药典》《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9年版)、其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要求进行,如采用未收载的炮制方法应提供方法来源及研究资料。三、制剂工艺研究根据选择的剂型及药味理化性质进行工艺路线设计和试验,以考察所选剂型及初步拟定的工艺路线的可行性。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制剂工艺路线设计一般应考虑处方的特点和中药饮片的性质、制剂的类型和临床用药要求、生产的可行性和生产成本,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等,其剂型应符合《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情形。(一)粉碎工艺研究根据药材性质和配制工艺要求,明确饮片的粉碎方法、生产设备及工艺参数,说明粉碎粒度要求和出粉率的限度范围。含挥发性成分药材的粉碎应注意粉碎温度;含糖或胶质较多且质地柔软的饮片应注意粉碎方法;毒性药材应单独粉碎。(二)提取与纯化工艺研究为便于制剂生产,确保临床疗效和降低服用量,一般需要开展提取与纯化工艺研究。研究中应关注中医组方配伍理论和临床传统应用经验、药味之间的相互作用,饮片或提取物、中间产物和终产品的量值传递;并考虑规模化生产的可行性,以及节能降耗,环境友好等要求。选用浸膏量、单一成分或大类成分等指标进行评价。1.提取工艺提取工艺包括煎煮、回流、渗漉、浸泡、蒸馏等。一般采用单因素或多因素、多水平(如正交设计)等方法,对溶媒种类(包括浓度)、溶媒用量、提取时间及提取次数等进行考察。对渗漉提取法,可用渗漉收集量的考察代替溶媒用量的考察。提取工艺研究应在充分理解中药传统应用方式(如合煎、分煎、先煎、后下等)的基础上,考虑饮片特点、有效成分性质以及剂型的要求,关注有效成分、有毒成分、浸出物的性质和其他质量属性的量值传递。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制剂,主要以水为溶媒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传统制剂或用规定的乙醇提取溶解制成的酊剂及用蒸馏酒提取制成的酒剂。2.纯化工艺纯化工艺包括醇(水)沉、滤过、离心等。一般采用单因素或多因素等方法,根据药物中已确认的活性成分或指标性成分的存在状态、极性、溶解性等设计科学、合理、稳定、可行的纯化工艺。(1)醇(水)沉工艺需考察醇(水)沉前浸膏的浓缩程度(密度标注温度)、醇沉后的含醇量、水沉工艺中的加水量、醇(水)沉时间等。(2)若采用大孔吸入树脂、聚酰胺、硅胶或有机溶剂等分离纯化方法,还应进行方法的可行性、安全性等项目的研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3)提取与纯化工艺不得使用一、二类有机溶剂。3.浓缩与干燥工艺(1)对所选用浓缩方法、温度、真空度等进行考察,明确对考察指标的影响,确定技术参数。(2)对所选用干燥方法、设备及其工艺参数进行考察,明确对考察指标的影响,确定技术参数。若干燥过程中使用了辅料,应明确辅料的种类、作用和用量。(3)对含有热不稳定成分、易熔化物料的浓缩与干燥,尤其需要注意方法的选择,以保证浓缩物或干燥物的质量。(4)对受热时间长、能耗高、效率低的浓缩干燥方法,宜慎重选择使用。(5)对采用新的干燥技术,如微波真空干燥,应关注微波干燥可能会导致的水解、酯化和氧化等有机反应,尤其是对极性成分的影响,如对槲皮苷等氧苷类成分的破坏明显大于减压干燥,应慎重选择。(三)制剂成型工艺研究制剂成型工艺应根据中间产物的性质和用量,结合临床需要、用药经验、剂型特点、给药途径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优选,开展制剂处方和成型工艺研究,应重点描述工艺研究的主要变化(包括批量、设备、工艺参数等)及相关的支持性验证研究资料。1.处方设计研究(1)制剂处方研究是根据药物性质、剂型特点、临床用药要求、给药途径等,筛选适宜的辅料,确定制剂处方的过程。制剂处方量一般应以1000个制剂单位(粒、g、ml等)计,并写出辅料名称及用量,明确制剂分剂量与使用量确定的依据。最终应提供包括选择辅料的目的、试验方法、结果(数据)和结论等在内的研究资料。(2)辅料的选择辅料是制剂中除主药以外其他物料的统称。根据辅料在药物制剂中作用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与方法,有针对性的筛选辅料的种类与用量,制剂处方应能在尽可能少的辅料用量下获得良好的制剂成型性。并关注所筛选辅料的理化性质,如分子量及其分布、取代度、粘度、性状、粒度及其分布、吸湿性、溶解性、流动性、水分、pH值等。辅料应用的原则是在满足剂型制备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少用或不用。辅料的选择一般应考虑以下原则:满足制剂成型、稳定、作用特点的要求,不与药物发生不良相互作用,避免影响制剂的检测。如用于制备固体制剂,应了解原料的吸湿性、流动性、溶解性等;用于制备液体制剂,应了解溶解性、pH值、相对密度等。所用辅料一般应符合药用要求,并有固定的供应商。应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性文件(批准文号或登记号)、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生产企业资质文件等复印件。辅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制剂成型工艺研究制剂成型工艺是在制剂处方研究的基础上,将中间产品与辅料进行加工处理,制成一定的剂型并形成最终产品的过程。制剂成型工艺研究一般应考虑成型工艺路线和制备技术的选择,应注意实验室条件与中试和配制的桥接,考虑大生产制剂设备的可行性、适应性。对单元操作或关键工艺应进行考察。应研究各工序技术条件,确定详细的制剂成型工艺流程,确保配制制剂的一致性。在制剂过程中,对于含有有毒药物以及用量小而活性强的药物,应特别注意其均匀性,说明均匀性控制的方法。制剂成型工艺一经研究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艺参数、辅料种类及用量和配制设备,以减少批间差异,保障所配制制剂的质量稳定及制剂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四)中试研究中试研究是指在实验室完成系列工艺研究后,采用基本与临床使用规模配制相符的条件进行工艺放大研究的过程,至少为处方量的10倍以上。必要时应对处方、工艺、设备等进行适当的调整,并提供变化的原因及相关的支持性依据,注意研究数据的积累,包括批号、投料量、出膏率、半成品量、辅料量、成品量、成品率、量值传递相关性和转移率范围、建立中间体的内控质量标准。提供三批中试生产数据,包括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用量、成品量及成品率等,按拟定的质量标准对中试产品进行检验。(五)工艺验证研究工艺验证的生产环境应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设备要与拟定的临床使用配制规模相匹配。应针对临床使用的配制规模,选择适宜的指标,设计工艺验证方案,考察在拟定的临床使用配制规模以及工艺条件和参数下,人员、设备、物料、生产环境、管控措施等对产品质量带来的影响。验证结束后应形成工艺验证报告。工艺验证方案应包括目的、范围、职责分工与时间计划、概述(使用的验证方法的描述及对所选方法的说明、产品描述、工艺流程图、关键工艺步骤以及关键工艺参数等)、验证前的检查(所需文件的确认、人员培训的确认、参与验证的设备和设施列表及设备设施的确认、仪器仪表校验的确认等)、验证内容(关键工艺参数和操作范围、取样计划、中间体和成品的质量检测方法及检测值、出膏率、有效或指标成分含量测定及转移率、浸出物等)、记录和评估结果的方法等。工艺验证报告内容应包括验证目的和范围、实验实施的描述、结果总结与分析、结论、偏差和纠正措施、附件(包括原始数据)、参考资料(包括验证方案文件编号和版本号)、对出现的缺陷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根据验证结果建立和完善生产工艺规程。(六)原始研究数据的整理汇总工艺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数据和相关信息,对确定制剂的关键工艺和关键工艺参数、建立相应的控制指标、保证制剂配制和质量的重现性具有重要意义。工艺研究数据主要包括:(1)物料信息(如来源、规格、质量标准、用量等);(2)工艺步骤及参数;(3)关键工艺参数及范围;(4)主要生产设备(种类、厂家/型号);(5)制备规模;(6)批分析汇总(如批号、配制时间及地点、批规模、用途、分析结果);(7)样品检验报告等。四、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制剂的组成部分。应参照《中国药典》四部“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药用玻璃材料和容器指导原则”等技术指导原则,应对同类药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相应的文献调研,证明选择的可行性,并结合制剂的影响因素及稳定性研究结果进行选择。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标签管理等相关要求。应有合格稳定的供应商,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性文件(注册证号或登记号)、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生产企业资质文件等复印件。应选用在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状态为“A”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需有助于保证制剂质量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对于光照或高湿条件下不稳定的制剂,可以考虑选择避光或防潮性能好的包装材料和容器。2.必要时开展包装材料或容器与制剂的相容性研究,特别是含有有机溶剂的液体制剂或半固体制剂。特定剂型在包装材料的选择研究中,除应进行稳定性试验需要进行的项目外,还应增加相应的特殊考察项目。3.对定量给药装置,应能保证定量给药的准确性和重现性。4.对于适用于老人和儿童的包装应尽量采用友好和保护性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即采用特殊的开启方式。五、无菌制剂的要求眼用制剂、烧伤(程度较轻的1度或2度除外)或严重创伤用制剂等为无菌制剂,在配制工艺研究时,应进行无菌验证。附表:中药制剂配制工艺主要研究项目及基本内容和评价指标附表中药制剂配制工艺主要研究项目及基本内容和评价指标主要研究项目基本内容和评价指标前处理净制、切制、炮制、粉碎、破碎(细度)等具体要求提取提取方法:蒸馏、水提、醇提、浸渍等考察条件:溶媒种类(包括浓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及溶媒用量、挥发油或芳香水提取量等分离纯化醇沉、水沉、离心、pH值等浓缩干燥浓缩液相对密度、浓缩干燥方式和条件等辅料筛选确定辅料的种类和用量等成型技术固体制剂:流动性、堆密度、粒度、外观均匀度、水分、溶化性、崩解时限、融变时限等半固体制剂:流动性、外观均匀度、粒度、相对密度等液体制剂:澄清度、pH值、相对密度等中试研究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用量、成品量及成品率等工艺验证设计工艺验证方案,包括关键过程参数和操作范围、取样计划、中间体和成品的质量检测方法及检测值等评价指标可选用浸膏量、单一成分、多成分或大类成分等评价评价指标的测定方法可采用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紫外分光光度法、薄层色谱法等《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和《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的要求,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制、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我局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我省中药制剂配制的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起草经过2022年5月至10月,我局对部分兄弟省份如浙江、贵州、黑龙江等省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工艺进行了梳理分析,对省内安徽省中医院、芜湖市中医医院、六安市中医药、太和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了实地调研,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需求,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和特点《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1个附表,其中正文有五部分内容,分别为剂型选择、中药原料的来源与前处理研究、制剂工艺研究、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的选择、无菌制剂的要求等;1个附表为《 中药制剂配制工艺主要研究项目及基本内容和评价指标》。主要特点如下:(一)细化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剂型选择的要求从临床需要、用药对象、药物性质、规格设计、安全性及贮藏运输等方面,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剂型选择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拓展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原料种类明确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原料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物,且中药提取物可自行提取,也可购买具有国家药品标准的提取物,拓宽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原料来源。(三)突出了备案类传统中药制剂在工艺和剂型上的差异化要求在提取工艺研究中,强调了备案类传统中药制剂的提取溶媒主要为水,一般无纯化过程;剂型选择方面限定于《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情形。(四)强化了工艺验证研究针对工艺验证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工艺验证的生产环境、工艺验证的方案设计、工艺验证的文件及人员要求、工艺验证的内容、工艺验证的结果分析及报告等。(五)增加了无菌中药制剂的内容为我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制剂类型上的进一步拓展预留了空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等有关要求,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及《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正文、四部“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遵循“临床使用安全、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并结合中药制剂的特点,制订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目的是指导医疗机构进行中药制剂的质量及稳定性研究,为中药制剂质量评价提供统一、明确的研究技术要求。中药制剂质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进行中药制剂的质量研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质量研究的基本原则、质量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研究用样品、质量研究的一般内容、质量标准正文和质量标准起草说明)。一、质量研究的基本原则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应能指导中药制剂配制、控制中药制剂质量,以保证中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质量研究内容应尽可能全面,既要考虑一般性要求,又要考虑针对性要求;应优先考虑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对中药材、饮片、中间产品、制剂的量值传递进行研究,关注不同标准之间的关联。此外,质量标准还需体现与处方、工艺路线、稳定性等的关联,以充分地反映产品的特性及质量变化的情况。将合理的质控指标、科学的质控方法、适度的质控要求结合起来,从整体上、多角度较全面地反映中药制剂的质量。采用的检测方法应简便、灵敏、准确和可靠、专属性强。二、质量研究的主要内容(一)质量研究用样品中药制剂质量研究必须在处方确定、理化性质研究基本明确、原辅料来源明确、制备工艺稳定的基础上进行,提交注册申请或备案资料时,质量研究至少要涵盖3批中试以上规模样品的研究。(二)质量标准的编排顺序与一般要求1.质量标准正文的一般构成与编排顺序应与《中国药典》一部基本一致。具体编排顺序如下:品名(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特征图谱、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除品名外,其他项目的名称加括黑鱼尾号“【】”并加粗字体。2.质量标准中的格式、术语、数值、计量单位、符号、公式应符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国家药典委员会编)。3.质量标准中每一项质量指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方法必须具有可行性与重现性,并有明确的结果判定。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标准项目中所有涉及检验的方法与技术按《中国药典》四部的要求。4.检测方法中所用试剂、溶剂应易于得到,尽可能避免使用一类溶剂(如苯、四氯化碳等),控制使用二类溶剂。操作中需特别处理或注意的地方应注明,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予提示。5.所用试液、缓冲液、指示液、滴定液应尽可能采用《中国药典》四部已收载的,不应任意增加或改变其浓度,否则应在标准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配制的方法,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说明。6.检测所需的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等的来源应首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其来源、批号等信息须在申报资料中注明。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无法提供,可自行建立对照药材或对照品的标准,并提供制备方法和质量标准,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标化后使用。也可使用符合其他国家药典标准的对照物质。所使用对照物质的来源、批号等信息必须在申报/备案资料中标明。7.质量标准中各种限度的规定,应结合实际,保证制剂在配制、贮藏和使用过程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三)质量研究的一般内容质量研究通常应结合制剂的处方工艺研究及不同剂型的质量要求进行。结合多批生产规模样品的数据,必要时以样品的非临床和临床试验研究数据为依据确定的质量标准的各项指标。中药复方制剂所含成分复杂,应在质量标准中建立多种方法的质控项目,如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特征图谱、多个单一成分或大类成分的含量测定等。如有自行提取的提取物,应在制剂质量标准后附其质量标准,质控项目包括性状、鉴别、检查、指纹/特征图谱、含量测定等。质量研究用分析方法通常应根据研究项目的目的进行选择。方法的选择要有依据,包括文献依据、理论依据及试验依据,进行相应的方法学验证,以保证所用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常规项目通常可采用《中国药典》收载的方法。1.品名(1)应遵循《中成药通用名称技术指导原则》,应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汉语拼音按现版新华字典进行相应标注。(2)名称必须后缀剂型,剂型的表述应按药典的规范表述,如胶丸应称为软胶囊等。(3)制剂名称不应与国家药品标准所收载的品种或已获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重名。(4)不得使用商品名。(5)不应采用人名、地名、医院名称。(6)不得采用“回春”“仙”“宝”“灵”“神”“宁”等不科学或夸大疗效的文字命名。2.处方(1)处方包括组方饮片和提取物等药味的名称与用量,复方制剂的处方药味一般应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固体药味的用量单位为克(g),液体药味的用量单位为克(g)或毫升(ml)。处方中各药味量一般以1000个制剂单位(片、粒、g、ml等)的制成量折算;除特殊情况外,各药味量的数值一般采用整数位。(2)处方药味应使用法定标准中的名称,避免使用别名和异名,详细要求参照《中国药典》的有关规范。(3)对于多基原的药材如仅用一个或部分基原的应在处方中予以明确。(4)若处方药味为无法定标准的中药饮片、提取物,应在制剂标准后附该提取物的质量标准,并列出制备工艺及关键工艺参数。(5)药品标准标注“大毒(或剧毒)”“有毒”的药材原则上不能超过法定标准的规定用量。(6)饮片的特殊炮制方法应在处方中注明,如药典没有收载的炮制方法应在制剂标准后附具体炮制方法。3.制法制法为实际生产工艺的简要描述,一般包含前处理、提取、纯化、浓缩、干燥和成型等工艺过程,应明确投料量、制备过程、关键工艺参数【如:提取方法、溶媒种类、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浸膏的相对密度(标准温度)、浓缩干燥方法及温度】、辅料种类及用量范围、制成量等。制法描述的格式和用语可参照《中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的格式和用语进行规范,要求用词准确、语言简练、逻辑严谨,避免使用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语句。如使用白酒作为辅料,应标明浓度;如使用植物油作为辅料,应标明植物油的种类及名称。4.性状制剂的性状是考察样品的外形、颜色和嗅味,应根据至少3批中试以上规模样品结果并结合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性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应按制剂本身或内容物的实际状态描述其外观、形态、嗅、味、溶解度及物理常数等。先描述制剂的剂型或形态,再依次书写制剂的颜色、形态、嗅、味及其特异性或变化状况。具体可参照《中国药典》制定,如:片剂或丸剂有包衣的应包括去除包衣后对片芯或丸芯的描述;胶囊剂应除去囊壳后就内容物进行描述。具毒性的中药制剂、外用药一般不描述味觉。色泽的描述可规定一定的范围。但通常描述外观颜色的色差范围不宜过宽。复合色的描述应为辅色在前,主色在后,如黄棕色,以棕色为主。性状项的其他内容要求应参照《中国药典》凡例。5.鉴别5.1一般内容(1)鉴别应能区分可能共存的物质或结构相似的化合物。(2)对处方中的药味尽可能都进行研究,原则上主要药味、贵细药味(如天然牛黄(人工牛黄)、天然麝香(人工麝香)、冬虫夏草、人参、西洋参、三七、西红花、血竭等)鉴别均应收载入标准正文。药味在五味以下者一般应将1味以上药味收载入标准正文;在五味至十味者(含)一般应对1/2以上药味进行研究,将2味以上药味收载入标准正文;药味在十味以上者一般应对1/3以上药味进行研究(并不得少于5味),将3味以上药味收载入标准正文,应优先考虑将在处方中对药效起主要作用的药味收载入标准正文,还应注意优先考虑将含量测定项未涉及的药味收载入标准正文。(3)制剂中若有直接入药的生药粉,一般应建立显微鉴别方法,但一般来说,淀粉、导管、薄壁细胞等不具鉴别意义的组织不应作为鉴别特征。(4)化学反应鉴别法一般适用于制剂中含有矿物类药味以及有类似结构特征的大类化学成份的鉴别,包括显色反应、沉淀反应、盐类的离子反应等。(5)色谱法一般为首选方法,主要包括薄层色谱法、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可采用薄层色谱法的比移值和显色特征(特征斑点的个数、颜色、紫外吸收/荧光显色等特征),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的保留时间等进行鉴别。(6)光谱法主要包括红外吸收光谱法和紫外-可见吸收光谱法。紫外-可见吸收光谱法应规定在指定溶剂中的最大吸收波长,必要时规定最小吸收波长;或规定几个最大吸收波长处的吸光度比值,或特定波长处的吸光度。5.2方法学(1)建立的方法应满足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快速和操作简便的基本要求。鉴别常用的方法包括显微鉴别、化学反应法、色谱法、光谱法等。(2)鉴别研究应考察方法的专属性和耐用性。阴性对照样品制备应按处方及制法制成不含待测药味的空白样品(包括辅料),样品处理应按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操作;若制剂中含有相同化学成分的药味时,阴性对照应分别制备缺味空白样品和共同缺味空白样品。(3)若制剂中含有多种直接入药的生药粉,在显微鉴别方法中应分别描述各药味的专属性特征,并在起草说明中提供清晰的显微特征照片(照片中需含有长度标尺)。具体要求可参考《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001 显微鉴别法”项下相关要求进行。(4)薄层色谱法尽可能同时使用对照品与对照药材为对照,对样品制备(提取、纯化方法等)和色谱条件(展开剂、点样量、温湿度、显色条件、薄层板型号等)进行考察,并随资料附代表性彩色图谱。5.3正文的具体要求(1)列出所建立的鉴别项,检测方法描述应准确。建有多个鉴别项的应按照鉴别成分在处方中的顺序排列。(2)各药味显微特征后应注明所鉴别药味的归属。同一药味不同特征之间应用分号隔开,不同药味的显微特征用句号隔开。6.检查(1)各种制剂需进行的检查项目,除应符合《中国药典》四部制剂通则的相应规定外,还应根据剂型特点及临床用药需要建立反映制剂特性的检查方法。(2)处方中含有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的28种毒性药材和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应针对该药味建立有关毒性成份的限量检查方法,其限度可根据相应的毒理学或文献研究资料合理制定。(3)若处方中含有易被农药、黄曲霉毒素、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污染的药材和饮片,制剂质量标准中应根据品种情况,研究建立相关的检测方法和限度。若在药材和饮片质量标准中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检查项并加以控制,在制剂质量标准中一般不再要求。(4)含矿物类饮片的制剂,应进行重金属、砷盐检查,并详细说明限度确定的依据。(5)制剂应参照《中国药典》四部制剂通则具体剂型项下要求,进行无菌检查或微生物限度检查,检查方法纳入质量标准正文。7.浸出物7.1一般内容经过研究有些品种或剂型确实无法建立含量测定方法,可采用浸出物测定方法作为质量控制。浸出物的检测方法可根据制剂所含主要成份的理化性质选择适宜的溶剂(不限于一种),基于不同的溶剂可将浸出物分为水溶性浸出物、醇溶性浸出物、乙酸乙酯浸出物及醚浸出物等。7.2方法学选择溶剂时应注意避免辅料的干扰。浸出物测定研究应系统考察各种影响因素对浸出物检测的影响。7.3正文的具体要求浸出物的检测方法中应注明溶剂的种类及用量、测定方法及温度参数等,并规定合理的浸出物限度范围。一般采用最小制剂单位的含量作限值规定,如“每片(或每粒、每袋、每丸等)含浸出物不少于××mg”。8.指纹/特征图谱8.1一般内容指纹/特征图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中药制剂的整体特征,鼓励医疗机构根据研究情况将其纳入质量标准。8.2方法学(1)获取技术主要有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及其他色谱技术。方法研究内容一般包括建立分析方法、色谱峰的指认、建立对照图谱、数据分析与评价等。(2)应根据中药所含主要成分的性质研究建立合适的供试品制备方法。若中药所含多种理化性质差异较大的不同类型成份,可考虑分别制备供试品,并建立多个指纹图谱/特征图谱以分别反映不同类型成份的信息。(3)检测方法和参数等的选择,应以反映产品所含成分信息最大化为原则。一般选取容易获取的一个或多个主要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作为参照物;若无合适的参照物,也可选择图谱中稳定的色谱峰作为参照峰,并应尽可能对其进行指认。通过对代表性样品指纹/特征图谱的分析,选择各批样品中均出现的色谱峰作为共有峰。可选择其中含量高、专属性强的色谱峰作为特征峰。(4)指纹/特征图谱一般以相似度或特征峰相对保留时间、峰面积比值等为检测指标。可根据多批样品的检测结果,采用指纹图谱相似度评价系统计算机软件获取共有峰的模式,建立对照指纹图谱,采用上述软件对供试品指纹图谱与对照指纹图谱进行相似度分析比较,并关注非共有峰的特征。特征图谱需确定各特征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峰面积比值及其范围。(5)主要成份在特征或指纹图谱中应尽可能得到指认。(6)应在样品检测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制定指纹/特征图谱相似度或相对保留时间、峰面积比值及其范围。9.含量测定9.1一般内容(1)应研究并建立尽可能多的处方药味的含量测定方法,应首选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联的化学成分,一般优先选择有效/活性成分、毒性成分、君药、贵重药(人工牛黄、人工麝香等)所含指标成分等为含量测定指标。(2)若制法中包含多条工艺路线,应针对每条工艺路线研究建立相关有效/活性成分或指标成分的含量测定方法;如有提取挥发油的工艺,应进行挥发油总量或相应指标成份的含量测定方法研究,视情况列入标准;含热敏感成分的,建立其含量测定方法可反映生产过程中物料的受热程度及稳定性;活性成分含量低于0.02%,应增加有效组分的含量测定,如总黄酮、总生物碱、总皂苷等。含量测定指标一般应选择样品中原型成份作为测定指标,避免选择水解、降解等产物或无专属性的指标成份及微量成份作为指标。(3)含量限度指标应参考相关药材或饮片标准,并建议根据10批以上样品(其中中试以上规模至少3批)的实测数据制定,如检测方法与药典规定不同的或药典药材中无相应含量测定项的应提供至少3批以上的原料药材含量数据,以便计算转移率。毒性成分的含量一般应规定低限和高限。9.2方法学(1)含量测定方法主要包括容量法、色谱法、光谱法等,一般首选色谱法。(2)在含量测定方法研究时,应对样品制备(提取、纯化方法等)和分析方法条件进行考察,应进行方法学验证,验证内容包括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线性及范围、耐用性等。应随资料附代表性的图谱,并标明相关成分在图中的位置。9.3具体要求列出含量测定方法及含量限度。毒性成分的含量一般应规定低限和高限。10.功能与主治应依据临床试验的结果而制订,并有符合要求的相关临床资料或文献资料作为技术支持。功能主治的描述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不得使用生僻或有歧义的术语。中药制剂功能主治的表述原则上应符合中医的传统表述习惯,主治中一般应有相应的中医证候或中医病机的表述或限定。11.用法与用量用法用量应依据临床应用的结果说明临床推荐使用的用法和用量,先写用法,后写用量。如“口服。一次2片,一日3次”表示。如同一制剂不同的功能主治、不同的年龄阶段其用法用量可能不完全一致,应详细列出。毒剧药要注明极量。用法与用量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易懂、便于患者自行服用。建议根据本医疗机构内该制剂处方临床使用经验、处方方解、古代经典文献、药效及安全性研究结果等总结。如不同适应症、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病情的用法用量不完全一致,应详细列出。12.注意按照临床应用结果和处方成分性能,列出使用该制剂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各种禁忌,如孕妇及其他疾患和体质方面的禁忌、饮食禁忌等。13.规格制剂规格表述应参照《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如有多种规格应由小到大的顺序全部列出,并且与说明书中表达的方式一致。14.贮藏贮藏项表述的内容系对制剂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根据药品稳定性的考察结果,确定贮藏条件。所用术语应符合《中国药典》凡例的规定。(四)质量标准起草说明质量标准起草说明是对质量标准的注释,本项资料应详述质量标准中各项目的设置及限度确定的依据,包括原理的解释、试验数据和实验结果等,包括图谱与照片。未收入质量标准正文中项目、实验方法和结果也应详尽地记录和说明,同时还应提供研究的相关图谱。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进行中药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六部分:稳定性试验基本要求、加速试验的有关要求、长期试验的有关要求、稳定性试验重点考察项目、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和稳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一、稳定性试验基本要求稳定性研究应根据制剂的具体情况,围绕稳定性研究的目的(如确定处方工艺、包装材料和容器、贮存条件和制定有效期),结合处方组成的理化性质、剂型特点和具体工艺进行设计和试验。(一)样品的批次和规模加速和长期稳定性试验应采用至少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3批样品进行,以能够代表规模配制条件下的产品质量。(二)包装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用样品的包装材料与封装条件应与拟售包装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考察方式应至少提供6个月或以上的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数据。根据加速试验的结果,必要时应增加中间条件试验。最终有效期一般以长期试验的结果来确定。由提取的单一成份或提取物制成的制剂需开展影响因素试验。二、加速稳定性试验的有关要求此项试验是在加速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通过加速制剂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探讨中药制剂的稳定性,为处方设计、工艺改进、质量研究、包装、运输、贮存提供必要的资料。一般供试品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在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等3个时间点取样,按制剂稳定性考察项目检测。如在25℃±2℃、相对湿度60%±5%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速试验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在中间条件30℃±2℃、相对湿度65%±5%条件下同法试验,应包括所有的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等4个时间点。溶液剂、混悬剂、乳剂等含有水性介质的可不要求相对湿度。2.对温度特别敏感的中药制剂,预计只能在冰箱(5℃±3℃)内保存使用,此类中药制剂的加速试验,可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5%的条件下进行,时间为3个月以上。3.对拟冷冻贮藏的制剂,应对一批样品在5℃±3℃或25℃±2℃条件下放置适当的时间进行试验,以了解短期偏离标签贮藏条件(如运输或搬运时)对制剂的影响。4.乳剂、混悬剂、软膏剂、乳膏剂、糊剂、凝胶剂、眼膏剂、栓剂、气雾剂、泡腾片及泡腾颗粒等制剂宜直接采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上述相同。5.对于包装在半通透性容器中的中药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制备的眼用制剂容器等,则应在温度40℃±2℃、相对湿度25%±5%的条件(可用CH3COOK·l.5 H2O饱和溶液)进行试验。三、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有关要求长期稳定性试验是在接近制剂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考察时间应至少覆盖制剂有效期,其目的是为制订制剂的有效期提供依据。1.一般供试品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5%的条件下放置,或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下放置。拟定有效期最多为3个月的产品,应每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1个月、2个月、3个月时间点取样。拟定有效期至少为6个月的产品,应每3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3个月、6个月等时间点取样,按制剂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12个月以后,仍需继续考察的,分别于18个月、24个月、36个月取样进行检测,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有效期。2.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品,长期试验可在温度5℃±3℃的条件下放置。拟定有效期最多为3个月的产品,应每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1个月、2个月、3个月时间点取样。拟定有效期至少为6个月的产品,应每3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3个月、6个月等时间点取样,按制剂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12个月以后,仍需按规定继续考察,制订在低温贮存条件下的有效期。3.对拟冷冻贮藏的制剂,长期试验可在温度-20℃±5℃的条件下放置,有效期应根据长期试验放置条件下实际时间的数据而定。4.对于包装在半透性容器中的中药制剂,则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40%±5%,或30℃±2℃、相对湿度35%±5%的条件进行试验。5.对配制或稀释后使用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为说明书/标签上的配制、贮藏条件和配制或稀释后的使用期限提供依据。对于所有制剂,应充分考虑运输路线、交通工具、距离、时间、条件(温度、湿度、振动情况等)、产品包装(外包装、内包装等)、产品放置和温度监控情况(监控器的数量、位置等)等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四、稳定性研究的重点考察项目应根据所含成份和/或制剂特性、质量要求设置,应选择在药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以便客观、全面地评价药品的稳定性。一般以质量标准及《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与稳定性相关的指标为考察项目,必要时,应超出质量标准的范围选择稳定性考察指标。重点考察项目(见表1)基本在每个时间点进行考察,部分考察项目(如微生物限度等)可选择部分时间点进行考察。首末两次考察点必须对所有项目进行全检并将结果列于试验报告中。表1制剂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参考表剂型稳定性考察项目片剂性状、鉴别、含量、崩解时限或溶出度或释放度胶囊剂性状、鉴别、含量、崩解时限或溶出度或释放度、水分,软胶囊要检查内容物有无沉淀合剂性状、鉴别、相对密度、pH值、含量测定栓剂性状、鉴别、含量、融变时限软膏剂性状、鉴别、均匀性、含量、粒度乳膏剂性状、鉴别、均匀性、含量、粒度、分层现象糊剂性状、鉴别、均匀性、含量、粒度凝胶剂性状、鉴别、含量、粒度、乳胶剂应检查分层现象眼用制剂如为溶液,应考察性状、鉴别、可见异物、含量、pH值;如为混悬液,还应考察粒度、再分散性;洗眼剂还应考察无菌;眼丸剂应考察粒度与无菌丸剂性状、鉴别、含量、溶散时限糖浆剂性状、鉴别、含量、澄清度、相对密度、pH值散剂性状、鉴别、含量、粒度、外观均匀度颗粒剂性状、鉴别、含量、粒度、溶化性或溶出度或释放度贴剂(透皮贴剂)性状、鉴别、含量、释放度、黏附力冲洗剂、洗剂、灌肠剂性状、鉴别、含量、分层现象(乳状型)、分散性(混悬型),冲洗剂应考察无菌搽剂、涂剂、涂膜剂性状、鉴别、含量、分层现象(乳状型)、分散性(混悬型),涂膜剂还应考察成膜性耳用制剂性状、鉴别、含量、耳用散剂、喷雾剂与半固体制剂分别按相关剂型要求检查鼻用制剂性状、鉴别、pH值、含量、鼻用散剂、喷雾剂与半固体制剂分别按相关剂型要求检查注:附表中未列入的考察项目及剂型,可根据剂型及品种的特点制订。五、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稳定性试验结束,应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通过获得的稳定性的信息进行系统分析,以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有效期等。综合加速试验、长期试验结果,选定贮藏条件和包装材料(容器)。制剂的有效期应综合加速和长期试验结果,进行适当的统计分析,最终有效期一般以长期试验的结果来确定。由于实测数据的分散性,一般应按95%可信限度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如3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若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数据表明很稳定的药品,不作统计分析。稳定性试验中,如样品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改变条件再进行试验。六、稳定性试验报告内容稳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1.供试中药制剂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批产量、配制单位、配制日期和每个考察时间点的日期。2.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如温度、光照强度、相对湿度、容器等。应明确包装/密封系统的性状,如包材类型、形状和颜色等。3.稳定性试验中各考察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指标的限度要求。4.在试验起始和试验中间的各个取样点获得的实际分析数据,一般应以表格方式提交,并附相应的图谱和照片。5.检测结果应如实标明数据,不宜采用“符合要求”等表述。6.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做出结论。《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和《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的要求,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制、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我局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我省中药制剂配制的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起草经过2022年5月至10月,我局对部分兄弟省份如浙江、贵州、黑龙江等省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工艺进行了梳理分析,对省内安徽省中医院、芜湖市中医医院、六安市中医药、太和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了实地调研,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需求,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和特点《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分为中药制剂质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两个部分,其中质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包括质量研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包括稳定性研究基本要求、加速稳定性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及稳定性研究重点考察项目、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价等内容。主要特点如下:(一)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研究用样品要求。(二)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研究中鉴别药味的数量及载入质量标准的要求。(三)新增了质量研究需进行方法学研究的项目及要求,如鉴别、浸出物、指纹图谱、含量测定等检验项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丰富完善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引导申请人按照“三结合”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研发符合中医药治疗优势和特点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3年11月13日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概述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以下简称“糖网”)是糖尿病引起的视网膜并发症,主要表现为视网膜微血管损害,可同时合并视网膜神经病变,是一种进行性的致盲性眼病。糖网分为非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NPDR)和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PDR),两期均可发生糖尿病黄斑水肿(DME)。糖网归属中医学“消渴目病”、“消渴内障”范畴。糖网患者可通过全身和眼局部治疗保存和改善视功能,延缓疾病进程。已有研究显示中药治疗对糖网,特别是非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和糖尿病黄斑水肿具有一定的作用或独特优势,对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疗效具有潜在的研究价值,基于良好的临床研究设计能推动中医药治疗糖网研究的发展。如何以患者为中心,基于中医药理论和临床疗效挖掘对糖网可能有临床价值的中药新药,根据可靠的数据证实临床疗效,是目前糖网相关中药新药研发中亟待解决的科学问题。本技术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处方来源于中医药理论和中医临床实践,且申请人认为可用于治疗或预防糖网、糖尿病黄斑水肿的中药新药。对本技术指导原则尚未涵盖的内容,包括糖网患者非特异性全身症状的评价、应用现代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眼底病灶的量化分析等,需要产业界、学术界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充分沟通,共同探索和推进,以形成完整的糖网相关中药新药研发证据链。二、研发的总体思路中药新药的研发多源于临床,中医临床实践也是中药研发的过程,研究者应当重视中医药理论在阐释糖网不同分期和分型的病机特点、指导临床遣方用药、总结处方功能主治、发现患者获益以及精准获益人群特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临床实践中挖掘中药用于糖网的疗效及其临床优势和特点。(一)中医药理论随着新的治疗手段应用于临床,支持不同糖网防治目标的中医药理法方药有所不同,应当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在中西医结合的诊疗模式下,在临床实践中分析总结特定阶段的核心病机,审病求因,因机证治,将全身辨证与眼局部症状/体征相结合,确立适宜的治则治法,并不断优化处方。研究符合处方特点的疾病特征、中医证候和临床表现等,体现方证一致,并注意收集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明确中药新药的治疗目的和疗效特点。糖网病机演变的过程大多为郁久化热、气阴两伤、阴损及阳、阴阳两虚,可夹热、夹痰、夹湿、夹瘀等,致目络损伤。病机的关键是“虚”和“实”互为因果,加重病变进展,具有本虚标实、虚实夹杂的特点。多以肝肾阴虚、脾肾阳虚、阴阳两虚为本,脉络瘀阻、痰浊凝滞为标。历来糖网的辨证分型方法很多,证型的确定应体现理法方药的一致性,可参考相关指南或共识,如《中医眼科临床诊疗指南·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随着眼科现代检查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广泛应用,眼底表现如视网膜血管形态和病灶直观可见,有助于观察糖网进展过程中生理病理的变化,因此除研究糖网全身辨证特征和疗效特点外,亦可研究眼局部中医辨证。可基于中医药思维,在中医眼科临床实践中,挖掘中医核心病机、中医证候与视力、眼底表现、眼部的客观影像学检查、生化检查指标等的关联性,为指导进一步精准临床定位等提供支持。(二)人用经验为提高中药新药的研发效率,准确把握临床特点和优势,在中医临床实践过程中,可同步收集临床数据,特别关注影响临床实践数据可评价及明确临床获益的关键问题,包括获益人群特征信息、临床获益、眼科检查的合理应用以及数据质量等。1.挖掘获益人群特征和临床疗效为了更好地发现合适的目标人群和目标病证,挖掘临床获益,应当在中医临床实践中重视对研究对象以下信息的收集:年龄、主诉、糖尿病病程及分型、糖网分期、眼底表现及严重程度、全身和眼局部症状、血糖控制水平、前序治疗、合并全身疾病、用药方法、频次、疗程、起效时间、有效性评价方法和结果等。鼓励基于中医临床实践明确临床有效性评价指标。2.合理应用眼科相关检查临床实践中,通常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进行视力检查,该视力表相临两行之间的级差是没有规律的,无法用于统计分析,可用于初步发现疗效特点。早期治疗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研究组(ETDRS)视力表采用等比计量方式,其重复测量的变异度较低,因此,是目前广泛认可的视力检查的金标准,也是现阶段以注册申请为目的的人用经验研究中建议使用的视力检查工具。由于眼底镜下可见的眼底范围受医生检查水平、瞳孔状态的影响较大,且存在难以精准计数等问题,一般不将眼底镜检查所见的眼底表现结果作为支持注册申请的关键有效性证据,可作为初步发现获益人群特征的依据。随着新的诊疗技术和符合中药特点的评价方法的快速发展和临床应用,研究者可结合研究目的选择恰当的评估工具,鼓励合理采用光学相干断层扫描血管成像(OCTA)等。3.重视数据质量人用经验用于支持注册申请证据时,数据质量可靠尤为重要。规范采集视力和眼底信息、保证检查结果准确、可评价、可溯源是研究数据可评价性的重要前提。对于视力检查,检查者应当经过规范培训,保证不同检查者间检查结果的一致性。视标的可见程度取决于其大小、照明和对比度,因此应当记录并固定检查环境、记录检查距离等,视力检查的光照亮度应当在85-300cd/m2,一般设于170cd/m2(1984年ICO标准);应当将视标与背景的对比度调到最大,注意视力表使用久后白色的背景会发黄,从而降低对比度。应当事先规定眼底检查的瞳孔状态。对于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和OCTA,应当明确扫描部位、方式、分析程序等,鼓励各研究中心选用同一品牌的设备,以降低测量的误差。对于眼底彩色照片,应当统一拍摄角度、扫描范围等,以保证图像质量的可比性。对于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检查(FFA),应当明确采集时间和图像范围,并特别关注治疗前后图像的可比性。人用经验研发转化的具体研发策略和路径可参照《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试行)》。人用经验能在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筛选、疗程探索、剂量探索等方面提供研究、支持证据的,可不开展II期临床试验。已有人用经验中药的临床研发,在处方、工艺固定的基础上,可通过设计良好的临床研究,将高质量真实世界数据形成的科学充分的真实世界证据作为支持产品上市的依据之一。(三)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应当基于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明确的主治相关的疾病分期和分型、治疗人群特征、给药方案、疗程、有效性评价指标等进行方案设计,以说明临床试验的结果可与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体现中药新药的临床价值。三、常见的研发方向糖网中药新药研发应当符合中西医并重、多种手段综合治疗的实际。基于现阶段中医药用于糖网的临床实践经验、糖网相关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以及新药的特点,中药新药研发可从以下方面考虑,研究者亦可根据临床实践,提出新的研究目的。(一)改善眼底症状/体征黄斑水肿是糖网病变中反映视网膜状态的敏感指标,定位于黄斑水肿的治疗是研发的热门方向。中医辨证论治对于后极部存在部分视网膜增厚或硬性渗出但远离黄斑中心、视网膜增厚或硬性渗出接近黄斑中心但未累及中心凹的治疗可能具有临床优势。对视力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微血管瘤、视网膜出血、渗出、无灌注区等的吸收或消散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视网膜微循环相关体征的改善,具有临床价值。此外,中药治疗可与玻璃体切割手术等治疗联合使用,有可能改善围手术期的各种眼底表现。(二)改善视功能糖网的最终结局是影响视功能,甚至致盲,因此视功能的改善或稳定是治疗糖网的最终目标。视功能包括视力、视野、对比敏感度等,其中以视力最为重要。由于实际生活的环境比视力测量的环境更为复杂,因此视力测量结果并不能完全预测日常生活活动的情况。对于视力基本正常者,可根据研究人群特点和疾病阶段,以患者为中心,确定可以反映改善患者获益的视功能指标。(三)控制疾病进展糖网作为进行性疾病,控制疾病进展是治疗的重要目标之一,可以研究糖网严重程度分级的变化。此外,中药联合激光光凝治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抑制剂(抗VEGF药物)和糖皮质激素等玻璃体腔内注射治疗,在控制或延缓新生血管的形成与发展方面具有潜在的研究价值。(四)发挥未病先防作用由于视网膜比全身其他组织有更高的新陈代谢率,对缺氧、缺血更加敏感,早期应用中药有利于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的作用优势,尤其是糖尿病黄斑水肿的预防。研究表明,糖尿病患者一般5-10年可出现糖网,因此,预防糖网的研究周期往往较长,研究设计恰当定义观察期甚为重要,采用真实世界研究是可考虑采用的研究方法之一。四、临床研究设计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一)研究眼的选择原则上每个研究对象只能选择单眼入组,只有研究眼的结果方用于有效性评价。通常单个研究眼的选择原则为:如果两眼视力相同,则事先规定选择固定的单一眼别入组;如果两眼视力不同,则选择视力差的一只眼入组。(二)给药方案结合处方功效及在临床实践中的作用特点,采用合理的给药方案,包括单药治疗或联合用药。应当基于中医临床实践,根据处方特点、研发方向、疾病分期、病情变化的一般规律等合理设计疗程,并且应当有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数据支持。在保证研究对象临床获益和安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议中药用于改善非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眼底症状/体征的临床研究的疗程至少为3个月,其他研发方向一般应当为6个月或更长周期。(三)对照选择和偏倚控制对于干预性研究,如随机对照试验,在符合伦理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安慰剂对照。对于偏倚的控制,基线达到较理想的均衡和研究实施的质量都是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糖网的表现与血糖变化等密切相关。研究证实,严格的血糖控制可延缓1型糖尿病和2型糖尿病患者的糖网病变进展。因此,应当事先明确研究对象入组时的糖化血红蛋白(HbA1c)水平(如不超过10%),重视HbA1c的监测以及对有效性结果的影响等。此外,需要慎重考虑其他可能导致疗效估计偏倚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入选人群的选择、生活方式的干预、降糖药物的使用、治疗方案、合并其他疾病(如高脂血症、高血压、糖尿病肾病等)的基础治疗和合并用药,以及终点指标测量的质量控制等。此外,相关研究资料应当尽可能完整,例如,眼科检查留存相关电子资料和纸质报告,纸质报告应当记录基本的人口学指标、检查日期和检查人员签名等。(四)有效性评价有效性评价时必须基于以患者为中心的研发理念,充分考虑中药的作用特点和规律,根据中医临床实践挖掘并合理确定有效性评价方法和标准,包括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来源于临床实践的其他能够充分体现患者临床获益的方法和标准等。应当对数据进行科学、充分的分析,并对分析结果做出合理解释。对于眼科检查的图像,建议采用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价,在盲法状态下至少2人对同一图像进行独立评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视功能与眼底变化密切相关,因此二者结果较好的一致性是评价产品有效性的基础。1.对眼底症状/体征的评价对于黄斑水肿,以OCT和OCTA为主,定量测量黄斑区视网膜厚度、水肿面积、无血管区面积、血管密度、黄斑拱环等。比较拟定观察时间点较基线变化值,或经治疗后达到黄斑水肿临床治愈的比例等。对于视网膜微血管瘤、点状出血等,应当以眼底彩色照片等定量测量分析为主,并体现临床价值。由于现阶段尚无公认的微血管瘤、点状出血数量的分级赋分评价工具,不建议采用未获公认的工具进行评价,可分析比较微血管瘤、点状出血数量的变化情况等。对于视网膜内微血管异常、无灌注区、新生血管等眼底表现,应当合理选用眼底彩色照片、OCTA、FFA等检查方法,以定量测量(如数量、病变面积)为基础,采用适宜的统计方法进行定量分析。FFA检查为有创检查,研究对象的依从性较差,临床研究期间可视疾病变化情况,如出现视力明显下降时,可增加一次检查等,但需事先进行设计。对于与玻璃体切割手术等治疗联合使用、改善围手术期各种症状的,可采用症状严重程度的评价量表,如视觉模拟量表(VAS)等,比较拟定时间点较基线症状改善的等级或分值。若有专门且公认的评价方法,宜优先选用。对眼底症状/体征改善的评价,应当将视力常规纳入次要疗效指标,以评估对视力是否有不利影响。2.对中医证候的评价鼓励开展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和疗效评价标准的相关研究,但需注意二者的区别。在目前尚缺乏公认的证候评价方法的情况下,可评价全身或局部的单项症状、体征的变化,建议评价改善或痊愈/消失情况。用中医术语表述的症状(如视物昏花、目睛干涩等)需事先明确其定义。3.对视功能的评价对于糖网和糖尿病黄斑水肿患者视功能的评价以视力改善作为主要终点为宜,通常采用ETDRS视力表测量最佳矫正视力。主要终点指标可采用拟定时间点视力较基线的变化值,或可采用ETDRS视力提高一定字母个数的研究对象比例。对于糖网早期最佳矫正视力基本正常的目标人群,有效性评价尚无公认的方法,更看重影响患者日常生活的视功能改善,可采用功能性视力(FVA)、视野、对比敏感度等方法进行评价。视觉功能评价量表和生存质量量表也可作为次要疗效指标,如视功能相关生命质量量表(NEI-VFQ-25),低视力视功能评估量表(LVVFQ-48)等。在使用量表工具时,需注意量表的信度、效度(如适用)、适用性和实施的可行性。4.对疾病进展的评价对于糖网进展可采用ETDRS制定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严重程度评分(DRSS)作为主要疗效指标,根据研究目的,至少涵盖ETDRS 7视野范围的眼底照片进行半定量读片,比较进展到不同阶段的人群比例。DRSS中文版可参见《我国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临床诊疗指南(2022年)》。此外,玻璃体注射用药的次数和用量的减少,激光治疗次数、范围的减少,手术后玻璃体再积血发生率的降低等,也有助于充分评价临床获益情况。5.对未病先防作用的评价糖网、糖尿病黄斑水肿等发生情况是评价预防效果的常用指标。黄斑拱环的血流密度变化等能否作为替代的主要疗效指标尚无共识,鼓励开发新的评价指标和方法。(五)其他建议关注的问题疾病的诊断应当参照公认的糖网相关诊断标准。考虑到视力下降对患者的影响较大,研究用药物的疗效不足会导致患者疾病进展迅速,如两次访视时最佳矫正视力下降超过5个字母、新发生的眼底出血等危急情况,极易造成不可逆的视力严重损伤,因此应当通过良好的设计确保研究对象的权益和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示范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河北省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示范建设实施细则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3年11月14日河北省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示范建设实施细则为有序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GAP)的实施和示范建设,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方案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3〕313号)要求,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药监中药〔2023〕34号)要求和我省产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示批示和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地方政府牵头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技术指导和检查的工作机制,发挥“龙头企业+种植基地”等产业模式,推动中药生产企业使用符合GAP要求的中药材,引导中药材生产企业和中药材种养植(殖)基地持续生产符合GAP要求的中药材,将中药质量控制体系延伸至中药材产地,形成全链条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体系,推进中药材种植提质增效,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从源头上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内容(一)遴选示范建设重点企业和品种结合我省中药材“两带三区”优势产区种植基地建设和中药产业发展实际,遴选5家以上质量体系健全、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引导带动能力强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中成药、中药注射剂上市许可持有人,标准化、规范化中药材生产企业或具有企业性质的种养植(殖)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列为中药材 GAP示范建设重点企业,使用5种以上符合GAP要求的中药材用于药品生产。优先选择中药注射剂、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生产的中药饮片或其他中成药大品种作为重点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基地)积极参与中药材GAP示范建设,先行先试、主动申报。(二)指导开展自评和材料报送示范建设企业(基地)应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药材 GAP 实施技术指导原则》开展培训和组织生产,建立全链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内部评估标准,并根据《中药材 GAP 检查指南》对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等情况是否符合中药材 GAP开展自查评估,自评合格后,主动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自评报告。自评报告除符合《中药材 GAP 检查指南》要求外,还应包括该药材的产能产量及持续供给等评估信息。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中药民族药监管处设立中药材 GAP 实施示范建设技术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技术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中药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及中药材生产企业或具有企业性质的种养植(殖)基地、合作社提交的自评报告的接收和评估、业务咨询等工作。(三)规范GAP标识变更备案示范建设企业自评结束后,中药生产企业可按程序参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及《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河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等要求,在药品标签中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中成药应当是处方中的所有植物、动物来源药材均符合GAP 后方可标示,并按相关程序进行标签变更。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符合GAP中药材生产的批次不得标示。(四)组织延伸检查和结果公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提交自评报告的示范建设企业开展中药材GAP延伸检查。通过检查的企业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检查结果、使用符合GAP的中药材生产的品种以及生产企业等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信息除外。中药材产地不在本辖区的,则商请中药材产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或者协助检查。对中药材产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已完成检查的,在统一检查标准基础上互认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报信息并依职责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三、进度安排(一)工作准备(2023年11月—12月)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推荐从事中药材种子种苗研究、种植(养殖)、采收加工、质量控制及品质评价和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建省级中药材GAP专家工作组;通过调研走访、座谈交流,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中药材GAP示范建设自评及检查相关工作程序,明确报送程序和要求、检查评估和结果公示、服务保障等具体措施。(二)组织实施(2023年12月—2024月10月)1.遴选示范建设企业和重点品种。积极宣传动员,开通政策服务专栏,接受咨询和答疑。鼓励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开展中药材GAP示范建设。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如种植基地、合作社或联合社、农场、林场等)并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中药材GAP示范建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综合中药材GAP及相关技术要求,对申报企业及品种进行遴选,并公示通过的遴选结果。2.指导企业(基地)开展自评。省GAP 专家工作组对示范建设企业(基地)进行技术指导和政策培训,指导示范建设的企业(基地)确定重点品种,视申请开展技术支持,必要时可邀请国家药监局专家组成员,协助指导其自行开展中药材GAP符合性评估,引导其主动报送自评报告。3.审核检查。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自评报告真实性进行初步核实,中药材种养植(殖)基地自评报告由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或林业和草原部门对自评报告真实性进行初步核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示范建设单位自评材料,依托省GAP专家工作组,组织开展中药材 GAP 延伸检查,检查发现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允许企业整改完善,待通过最终检查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4.日常监督检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2024年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抽调专家对重点企业开展回顾性延伸检查,不符合GAP要求的,取消公示,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在产品上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检查。(三)总结报告(2024年6月-10月)参与中药材GAP推进工作的企业,总结GAP实施情况、建设经验和成果,全面梳理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示范建设报告,2024年9月底前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各地开展情况,探索建立以中药材GAP延伸检查为核心的中药材GAP监督实施工作方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家药监局。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中药材GAP推进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推进中药材GAP示范建设工作专班,负责我省中药材GAP示范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调度。充分发挥省级中药材GAP专家组及行业内技术专家的指导和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和培训中药材GAP检查员队伍。(二)强化协同配合加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多部门协作,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中药材GAP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职责对中药材GAP的推进实施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共同推动中药材GAP落地实施。(三)推动产地引导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各有关市、县(区)政府,将中药材源头质量安全纳入地方药品安全体系建设,将中药材GAP示范建设与本地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密切结合,细化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鼓励引导建立推进中药材规范化发展的激励机制,统筹用好农业保险、财政衔接资金等各项扶持政策,对GAP示范企业给予奖励等;科学设置考评标准,将各地中药材GAP的实施情况,纳入药品安全综合考评体系。(四)加大宣贯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实施中药材GAP对保障药材质量稳定、供应及价格稳定、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重要性,宣传推广中药材 GAP 在中药材规范化发展,以及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共同营造中药材规范化发展的良好氛围。附件:1.示范建设企业和重点品种遴选工作要求2.中药材GAP示范建设申请表附件1示范建设企业和重点品种遴选工作要求一、遴选目标结合我省“两带三区”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中药产业发展实际,遴选5家以上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中成药、中药注射剂上市许可持有人,标准化、规范化中药材生产企业或具有企业性质的种养植(殖)基地、合作社,使用不少于5种符合GAP的中药材生产重点品种。聚焦规范化发展基础良好、传统道地产区和能够提供充分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的非道地产区的药材品种,优先选择中药注射剂、中成药大品种、中药配方颗粒,“两带三区”优势产区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等作为重点品种。二、遴选条件(一)申报示范建设的中药材品种应满足以下要求1.原则上示范建设期内能完成一个生长周期的中药材种养植(殖),不能完成的应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2.种养植(殖)面积能够持续供应;3.以申报 GAP 中药材为原料生产的重点品种近五年未出现过药品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二)GAP示范建设企业(基地)遴选条件1.中药材生产企业(1)应有自建或共建符合中药材 GAP 要求的中药材种植基地;(2)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3)无失信信息;(4)按照中药材 GAP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及追溯体系;(5)按照中药材GAP要求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及人员团队。2.中药饮片生产企业(1)应有自建或共建符合中药材 GAP 要求的中药材种植基地;(2)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3)无失信信息;(4)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生产的,应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种植加工环节;(5)应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下建立及质量追溯体系和中药材GAP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团队,结合中药材供应商审核,将质量控制体系主动延伸到中药材产地管理。3.中药生产企业(1)应有自建或共建符合中药材 GAP 要求的中药材种植基地;(2)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3)无失信信息;(4)应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下建立及质量追溯体系和中药材GAP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团队,结合中药材供应商审核,将质量控制体系主动延伸到中药材产地管理。三、遴选程序(一)遴选推荐。拟参加遴选的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或具有企业性质的种养植(殖)合作社、联合社、农场、林场)等单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民族药监管处提交GAP示范建设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资质复印件;如申报的中药材品种用于中成药生产的,还应提供相关中成药近三年的产值数据。申请表及上述材料扫描件于2023年12月10日前发送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民族药监管处邮箱:zhongyaochu123@163.com。联系电话:0311-83720092/83720095(二)组织遴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组织省级GAP专家工作组对申报企业和品种进行遴选,确定重点企业和品种。(三)结果公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中药材 GAP 示范建设的重点企业和品种。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林业局(资源生态局):现将《福建省贯彻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局2023年11月8日福建省贯彻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和《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我省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推动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中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更好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我省中药材资源优势,实现全省产业布局合理化、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工集约化、产品绿色化融合发展。引导中药材生产企业(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下同)全面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GAP),推动中药生产企业(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和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下同)使用符合GAP的中药材,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三、重点任务(一)优化中药材产业布局。根据资源禀赋条件、生物资源环境、中药材地域适应特点,选择传统道地产区,加强规划引领,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品质优良、产量稳定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分布新格局。以建莲子、太子参、金线莲、铁皮石斛、薏苡仁、巴戟天、黄精、灵芝、绞股蓝、栀子、三叶青等作为重点品种,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培育中药材产地加工示范企业,加强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管理,形成全链条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产业链发展体系。(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卫健、林业、药监部门配合)(二)加强中药材种质源头管理。加大道地药材野生资源保护、优良品种选育、生态种植等研究投入力度,建设一批中药材省级种质资源库和种子种苗专业化繁育基地,推动制定种子种苗标准,依托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成果,健全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利用研究和原产地保护,重点对太子参、金线莲、铁皮石斛、肿节风、石仙桃等品种开展野生资源保护与抚育。探索建立种子(苗)质量监管制度,规范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认定、品种登记、种子种苗生产与经营管理等工作。引导中药生产企业或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建立专业化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实体,从种质资源收集保护-新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等生产环节构建种子种苗技术开发、规模生产运营体系。(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卫健、林业、药监部门配合)(三)支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打造若干道地药材大宗品种种植(养殖)基地,广泛开展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开发若干中药材林下种植模式并示范推广,形成中药材相关产品研发、生产、流通、销售全产业链发展。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GAP的中药材生产基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对在省内建设道地药材100亩以上规范化全过程可追溯种植基地,产品符合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经评审合格给予每个种植基地5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药生产企业进行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科研、生产及临床使用,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道地中药材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对完成本省道地药材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每项给予50万元奖励,每个主持单位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林业、药监部门配合)(四)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督促中药材生产企业建立中药材质量管理体系,设置相应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建设必要的设施并配置相应设备和工具,依法科学选址,制定中药材生产的技术规程和中药材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贯彻“写我要做、做我所写、记我所做”理念,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统一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管理、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实现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保证中药材质量的均一、稳定和可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林业、药监部门配合)(五)推动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适时增补发布若干批次福建省产地趁鲜加工药材品种目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闽产药材纳入目录管理,落实《福建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加强趁鲜加工中药材管理,公布若干符合要求的产地加工企业,推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向中药材种植加工环节延伸。探索制定闽产道地药材商品规格登记标准,推广开展中药材产地分级,实现中药材“种得好,质量优”。(药监部门牵头,农业农村、林业部门配合)(六)开展中药材GAP延伸检查。征集遴选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从事种子种苗研究、种植/养殖、采收加工、质量控制、品质评价的专家,组建省级中药材GAP专家工作组,参与中药延伸检查相关的中药材GAP符合性检查、有因检查等监督检查。对中药材生产企业按照《中药材GAP检查指南》开展延伸检查,重点检查中药材GAP符合性,依法公开符合要求的检查结果,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信息除外;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厉查处,责令相关中药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取消标示等,并公开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中药材品种,通报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药监部门牵头,农业农村、林业部门配合)(七)规范中药材包装与标识。中药材包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包装标识。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实行统一规范包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包装标识中记录中药材种植、交易主体与中药材质量等相关信息。允许使用符合GAP要求中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药品标签适当位置标识“药材符合GAP要求”并依法进行宣传。(药监部门牵头,农业农村、林业、卫健部门配合)(八)加强中药材质量追溯管理。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探索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中药材生产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支持行业协会等牵头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追溯信息化平台,实现与中药材生产企业和中药生产企业对接,最终逐步实现中药材从种植、加工、饮片生产、流通和使用全链条信息化可追溯。(药监、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林业、卫健部门配合)(九)鼓励符合GAP药材应用。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GAP要求的药材,协同推进将使用符合GAP药材的药品优先纳入集采等,推动形成“优质优先”的新秩序。支持符合GAP的道地药材用于中药经典名方、中药配方颗粒和医院制剂的研究开发和许可备案,打造地产优势药材品牌。(卫健部门牵头,药监部门配合)四、保障措施(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动GAP落地实施,促进中药材质量提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中药材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中药材产业发展对乡村振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配合协助中药材产区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十一)密切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依职责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和推进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营造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大对中药材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药用部位)、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卫健部门协同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生态种植、采收加工以及流通使用等指导工作。(十二)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宣贯和培训力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中药材生产企业学习并参与实施,严格落实其中药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总结各地市中药材种植和产业发展的好典型、好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广先进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形成中药材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