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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等级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5年 第3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我局研究起草了《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等级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5年2月16日前反馈我局,电子邮箱:jsmpaylqx@163.com,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实施等级评估办法公告事宜的征求意见反馈”。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等级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pdf2.意见反馈表.pdf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苏省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检查分局:特殊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以下简称含特复方制剂)经营环节点多、面广、链条长,其质量和安全管理关系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禁毒工作大局。为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经营监管,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危害公众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管理安全(一)强化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全过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经营企业必须坚决扛起“保安全、防流弊”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照省局印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指导手册的要求,明晰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核监督,建立健全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全过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有效履行管理职责;要持续加强对所有从业人员的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管理法律法规培训,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履行安全管理作业的能力。要重点关注国家药监局关于新列管品种的管理要求,确保各项管控措施及时到位。(二)紧抓关键环节,强化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药品监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等制度规定。要严格把控特殊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销售、运输、签收等关键环节,落实好资质审核、专库专帐、双人双锁、双人核对、专人押运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含特复方制剂限量销售、登记销售和专人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托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要依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运单位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后与其签订委托运输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药品运输途中安全责任以及承运单位不得再次委托运输等内容,并定期开展检查。要落实《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履行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追溯责任,并依托追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及时跟踪核实药品的销售去向,确保流向可控。对购销数据异常、出入库数量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核实,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暂停相应品种的经营行为,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三)建立完善自查自纠机制,强化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和国家药监局、省局有关要求,及时对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定期开展自查、验证运行、查漏补缺,常态化排查特殊药品经营管理风险。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会商机制,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对质量和安全上的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避免将潜在风险变成现实风险,保证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经营全过程安全可控。二、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持续强化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经营监管(一)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地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药监局、省局相关部署并结合年度检查计划,统筹抓好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法定检查频次要求,综合运用飞行检查、跨区域协同检查等方式,提高检查质量和效能,增强监管检查的权威性和震慑力。要重点关注芬太尼类药品、依托咪酯原料药、右美沙芬单(复)方制剂、曲马多复方制剂等品种;重点检查核查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是否对购买方资质进行了有效审核,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票账货是否一致,运输配送管理是否到位等,必要时要对上下游企业依法开展延伸检查,确保特殊药品及其复方制剂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二)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要加大网上巡查力度,督促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接到或发现可疑问题线索后迅速调查处理。(三)强化智慧监管。要督促特殊药品经营企业按规定及时在“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填报相关数据;要运用好“国家药品追溯监管系统特殊药品模块”、“江苏省药品追溯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对存在上游出库数据与下游入库数据不符、非正常量采购等情形的企业,及时采取提示提醒、现场核查等措施。(四)强化后处置工作。对监督检查、网上巡查等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依法及时采取告诫、约谈、责令改正、暂停销售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应督促其核减特殊药品经营范围;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密切协同配合,增强保障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质量安全的合力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加强对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药品经营企业的政策法规宣贯,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管理体系、整改薄弱环节、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药物滥用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要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海关、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推进多部门联合检查和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接,强化行刑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守牢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质量安全底线。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5年1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江苏省
  • 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清理结果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2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syjjzcfgc@tj.gov.cn,邮件请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7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序号文件名称文 号发布日期清理结果1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津药监规〔2019〕3号2019年11月10日废止2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废止3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继续有效4天津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操作指南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废止5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规范(试行)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继续有效6天津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继续有效7天津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继续有效8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信用评价和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药监规〔2021〕1号2021年1月29日废止9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药监规〔2021〕3号2021年1月29日废止10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指导原则》 的通知津药监规〔2021〕4号2021年6月2日继续有效11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津药监规〔2021〕5号2021年7月9日废止1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药监规〔2021〕6号2021年8月23日继续有效1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药监规〔2021〕7号2021年11月10日继续有效1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交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药监规〔2021〕8号2021年11月19日继续有效15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津药监规〔2021〕10号2021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16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药监规〔2022〕1号2022年2月24日继续有效17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有关 工作的通知津药监规〔2022〕2号2022年3月9日继续有效18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经营(批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药监规〔2022〕3号2022年3月30日继续有效19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津药监规〔2022〕4号2022年6月22日继续有效20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药监规〔2022〕5号2022年9月16日继续有效21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药监规〔2022〕6号2022年11月17日继续有效2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津药监规〔2022〕7号2022年11月17日废止2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药监规〔2022〕8号2022年11月24日继续有效2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通知津药监规〔2023〕2号2023年6月18日继续有效25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津药监规〔2023〕3号2023年10月23日继续有效26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已上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在津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药监规〔2023〕4号2023年11月28日继续有效27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津药监规〔2024〕1号2024年3月13日废止28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药监规〔2024〕2号2024年6月6日继续有效29天津市药监局 北京市药监局 河北省药监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津药监规〔2024〕3号2024年9月30日继续有效30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津药监规〔2024〕4号2024年11月13日继续有效31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津药监规〔2024〕5号2024年12月11日继续有效3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药监规〔2024〕6号2024年12月23日继续有效3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津药监规〔2024〕7号2024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3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生产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津药监规〔2024〕8号2024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天津市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优先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聚焦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及企业诉求,提高我省创新、短缺、急需类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审评审批效率,推动我省医药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省药监局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优先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5年1月17日—1月25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xzspc1@ln.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文件名称-意见建议反馈”。附件: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优先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7日附件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文件名称:总体意见建议1. 2.……具体意见建议序号条款号条款内容建议修改后的条款内容建议修改理由1第 条2第 条3第 条4第 条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药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6号)

    为进一步明确化药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研究技术要求,完善化药口服固体制剂药学研究与评价体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药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化药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5年1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200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明确“允许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企业为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配送”。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要求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鼓励多仓协同、跨区配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上的作用。近年来,国务院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等部门均出台文件,支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制定出台政策文件,推动药品现代物流发展。2023年发布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委托储存运输提出了新要求,川渝两省(市)既往政策已不适应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的发展,亟需调整,以适应新的法规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为规范重庆市、四川省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建设,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分为七章(总则、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信息管理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委托储运要求、附则),共三十条。(一)总则明确了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规定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应符合药品GSP要求,具备适合药品储存运输的现代物流系统装置和设备,建立质量管理和信息追溯体系,实现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的数字化、智能化、规模化、集约化、可追溯化,确保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可追溯。(二) 机构与人员要求建立符合药品GSP储存、运输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的人员资质均应符合药品GSP要求,质量管理员不得少于3人,验收员不得少于3人,养护员不得少于2人,出库复核人员不少于3人,物流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应各不少于2人。(三)设施与设备1.规定了仓库面积和设施设备要求。分区域设置仓库和设施设备相关要求。一类地区:仓库整体建筑面积一类地区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120000立方米;整件区托盘货位不少于8000个;零货区货位不得低于3500个。二类地区:二类地区仓库不少于15000平方米或90000立方米;整件区托盘货位不少于6500个;零货区货位不得低于2500个。三类地区:三类地区仓库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60000立方米;整件区托盘货位不少于5000个,零货区货位不得低于2500个。2.对药品运输工具做出了细化要求。配备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式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还应当配备安装车载温湿度自动监控、调控设备及远程数据传输系统的冷藏车不少于2辆及车载冷藏设备(冷藏箱、保温箱等)不少于5个。3.规定了专营品种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求。只接受冷藏、冷冻药品委托储存、运输的企业,应当配备2个及以上独立冷库,总容积不少于1500立方米。只接受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委托储存、运输的企业,药品仓库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1500立方米。(四)信息管理系统方面要求建立覆盖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交换平台、仓储管理系统(WMS)、设备控制系统(WCS)、运输管理系统(TMS)、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药品追溯系统等,各系统之间的数据实现实时对接、交互、可追溯。(五)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与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制定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细化了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记录等具体内容,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六)委托储运要求要求开展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委托方应当与企业签订委托储存运输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明确了合同、协议应包含的具体的内容。允许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省、直辖市辖区内设置分仓,进行统一管理。分仓应当符合《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2023年第18号)中一类地区仓库要求,具备药品现代物流能力。(七)附则对自动化仓库、多机热备、停用验证等名词进行解释,明确了四川省、重庆市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划分标准,规定《指导意见》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重庆市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发布,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为做好上述行政法规修改后相关工作衔接落实,按照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25年1月20日起,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等3项审批事项,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取消审批前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程序备案。二、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续衔接。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取消“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后,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无需办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配制的放射性制剂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取消“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具体办法发布前,备案资料参照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备案试点工作要求执行,提交资料即完成备案。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有效排查处置风险隐患,确保放得开、管得好。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运用检查、检验、监测、评价等手段,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全过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持续依法合规经营,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5年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广东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广东省获批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作目标省药品监管局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的原则,为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化学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重大变更补充申请申报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等前置服务,推动需要核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由200个工作日缩短为60个工作日。二、服务范围前置服务范围为化学药品(包括原料药)上市后药学重大变更。药学重大变更需开展临床研究的,变更原料药、辅料、药包材供应商且变更后产品登记状态为“I”的,以及一致性评价申请不属于试点前置服务范围。三、前置服务机构及职责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承担试点前置服务,负责资料接收、前置指导、立卷、启动核查检验、开展前置核查等工作。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省药检所)承担前置检验工作。四、前置服务申请办理流程(一)提出申请持有人完成上市后变更研究工作后,可在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提出前置服务申请,同时将光盘资料邮寄至省局审评认证中心。首次提交申报资料可暂不提交完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前置服务与稳定性研究可平行开展。申请事项如不属于试点前置服务范围的,省局审评认证中心不予接收并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告知持有人。(二)资料审查与补正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参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资料审查。经审查认为存在一般性缺陷,需要补充资料的,省局审评认证中心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一次性告知持有人需要补充资料的内容。持有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研究并重新提交全套完整的资料(除稳定性研究资料外)。(三)前置核查和检验申报资料经初步审查不存在实质性缺陷或其他影响核查、检验开展缺陷的,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按照《药品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决定是否启动前置核查和检验,并向持有人发出前置核查、检验通知书。持有人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抽样,5个工作日内送至省药检所检验。(四)综合立卷审查持有人应在前置服务申请接收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指导原则要求的稳定性研究,并将包含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全套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交省局审评认证中心。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形成综合立卷报告后,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告知持有人立卷审查结论。持有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收到立卷审查通过的结论后,可以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正式提出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应与前置服务最终版资料(如SM3值等)保持一致。(五)前置服务终止持有人根据稳定性研究情况等决定不再进行此次变更的,可以在“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主动终止前置服务申请。经资料审查存在实质性缺陷或影响核査检验工作相关缺陷的、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可在“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终止前置服务。持有人可以在完善研究后再次提出前置服务申请。(六)咨询通道为顺利推进前置服务试点工作,持有人完成上市后变更研究工作后(除稳定性研究外),在补充申请前置服务申请前可通过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审评检查沟通咨询与预约通道”(网址:http://gdcec.gd.gov.cn/zxyyxt/app/web/#/260/index,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咨询。五、前置服务地点及联系方式1、资料接收、前置指导、前置核查、立卷服务机构(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药品六组,联系电话:020-37886285。2、前置检验机构(省药检所):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766号,联系电话:020-3244791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关于征求《广西自动售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广西自动售械机从事医疗器械零售经营活动,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更好地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的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处起草了《广西自动售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已根据前期的征求意见对《广西自动售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版请发送邮箱:qx@yjj.gxzf.gov.cn。信函请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监管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关于征求《广西自动售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广西自动售械机从事医疗器械零售经营活动,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更好地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的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处起草了《广西自动售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已根据前期的征求意见对《广西自动售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版请发送邮箱:qx@yjj.gxzf.gov.cn。信函请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监管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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