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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2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关于支持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快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充分发挥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作为高质量发展重要窗口的示范引领作用,着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医疗旅游目的地和医疗科技创新平台,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加快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乐城分中心建设。按照“省市共建”模式,会同乐城管理局设立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乐城分中心,为园区医疗机构和企业在特许药械引进、真实世界应用研究、药械产品研发等领域,提供“一站式”政策咨询、技术指导、预先审查等前置服务,提升药械审评服务的便捷性和时效性。    二、支持构建特许药械专家筛选机制。支持以园区医疗机构为纽带,联合中华医学会与国内顶尖公立医院,组建“乐城先行区创新药械技术引进专家委员会”,构建更加权威、科学的风险防控和品类筛选机制,加大罕见病治疗等重点领域特许药械引进力度,提升引进产品的质量与适用性,推动引进工作提质增效。    三、持续提升特许药械审批质效。持续优化特许药械审批流程,完善申报工作指南,精简非首次申报材料要求,指导医疗机构提高申报质量,提升审批效能。对乐城先行区意向引进的产品提供预审查服务,支持建立特许药械“拟引进产品预备库”,加快实现园区内医疗机构“即申即用”,进一步压减特许药械引进审批时限。    四、强化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引领。依托“部省协同机制”,为国际创新药械注册申报提供审评前置辅导,加速特许药械在国内上市及本地化生产进程。支持完善真实世界数据研究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三医联动”工作机制优势,支持国际创新药械“三医协同”可信数据空间和真实世界数据应用研究从审评注册环节拓展至上市后评价、医保准入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五、推动高水平创新和产业转化。支持在乐城先行区建设共享实验室、动物实验基地、生物样本库、基因测序平台、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国内外创新主体开放共享,有效降低研发成本,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高端创新药械企业在乐城先行区设立研发与生产基地,加快构建“研发—转化—生产—流通”全链条产业集群。    六、鼓励拓展智慧医疗应用场景。支持乐城先行区建设特许药械追溯管理平台和国际创新药械“三医协同”可信数据空间,整合患者全病程诊疗数据,支持数据跨境跨区域流动,加速特许药械临床效果验证,提升真实世界研究效能。加快推动基于“三医联动一张网”的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在符合医保部门要求前提下实现处方流转、药品配送、医保报销等全流程线上服务。    七、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发。增设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或备案专项咨询辅导通道,提供从临床验方整理、注册备案申报到制剂生产的全链条技术服务。优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及委托配制的备案审批流程。鼓励先行区内医疗机构与中药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共同研发院内制剂。支持医疗机构遴选疗效确切、安全性高且具备高质量人用经验数据的医疗制剂品种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用于产品扩大适应症及药品注册申报。    八、健全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完善“境外采购、口岸通关、院内验收、患者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最终销毁”贯通的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追溯闭环。强化源头管理,实现“一物一码”,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压实主体责任,提升应急能力,设立由临床专家、药学专家、监管人员、数据分析师组成的风险预警与快速响应团队,确保风险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控制,切实维护患者用械安全。    九、深化跨境医疗与国际合作。全面落实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医院在乐城先行区申请并使用特许药械,打造国际化、多元化的医疗服务生态。支持乐城医疗机构与全球顶尖医疗中心合作,共建国际远程会诊中心和多学科诊疗平台,形成“国际诊疗方案+乐城落地治疗”的一体化服务闭环。支持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提升乐城在全球医疗创新网络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海南省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深入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可行模式和有效监管措施,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可以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以下简称“试点门店”)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试点期限为 2 年。    参与试点的企业应当为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备、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    开展个性化服务试点的化妆品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二、试点申请流程   (一)企业申请。有意向在海南申请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的申请人,应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提交以下资料:    1.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表(附件 1);    2.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试点模式、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及合规性分析);    3.拟开展个性化服务的产品清单;    4.符合《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工作要求》(附件 2)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5.质量安全员简历;    6.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拟在海南设立试点门店的,需提供授权书;省外试点企业拟在海南设立试点门店的,需提供已获得个性化服务试点资格的证明材料。    资料寄送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 53 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处)。   (二)资料审查。省药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开展现场评估的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现场评估。资料审查结束 5 个工作日内,省药监局按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检查要点》(附件 3),对申请人及试点门店进行现场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符合要求的,在省药监局官网向社会公开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名单。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企业对向消费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将试点门店纳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规模和化妆品类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   (二)省药监局负责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负责试点产品备案工作;省药品查验中心协助开展试点企业及其门店现场评估;省药物警戒中心负责指导试点企业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试点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门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发现试点企业或者试点门店存在不符合《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情形严重或者不按要求改正的,应及时报省药监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表          2.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          3.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检查要点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 年 12 月 17 日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海南省
  • 贵州省中医药局 省民宗委关于做好贵州省2026年中医药民族医药康养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中医药函〔2025〕42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中医药主管部门)、民宗委:按照国家民委关于优先发展民族医药产业的指导要求和全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民宗委联合组织了贵州省中医药民族医药康养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前期经各地组织申报、逐级审核及省级综合评审,现已确定将“贵阳市开阳县南江布依族苗族乡中药材康养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21个项目列为贵州省2026年中医药民族医药康养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为确保工作稳步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政策导向,优化投入机制按照省民宗委有关工作要求,本次确定支持的21个项目,将作为省民宗委2026年度民族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激励因素对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特区)予以不高于150万元的倾斜支持,各地在统筹实施2026年项目时,应优先予以保障,并在确保项目质量和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整合本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金融信贷等各类资源,共同投入项目建设,放大资金效应。二、精准对标实施,筑牢合规底线各有关县(市、区、特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内容进行调整与优化。项目具体建设内容、投资构成、绩效目标等,必须以《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级相关实施细则为根本遵循,坚决杜绝将资金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坚决防止超范围使用衔接资金。确保所有资金支出合法合规,精准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三、突出融合创新,提升产业价值推动民族医药传承与中医药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各项目要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与产业基础,聚焦中医药民族医药非遗保护与创新利用、适宜技术标准化推广与服务能力提升、验方秘方活态传承与产业转化、中药材生态种植,以及文旅康养多业态融合场景建设等重点方向。要着力打造示范性强、联农带农机制健全、产业链延展性好、附加值提升明显的标杆项目。四、压实管理责任,加强动态监管请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民宗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抓紧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主体,依据本通知要求及《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细化与完善。方案需明确调整优化后的具体建设内容、详细资金预算与来源、可量化绩效目标、项目实施主体、关键时间节点及进度安排等。请各市(州)主管部门对调整后的方案进行认真汇总与审核,确保内容完整、合规可行,并于 2026年1月9日17:00前,将加盖公章的实施方案扫描版及可编辑电子版,一并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产业专班与省民宗委共同发展处(联系人及方式附后)。逾期未报送或报送方案经审核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影响其后续资金安排与拨付。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民宗委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动态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高质量实施,资金发挥应有效益。附件:贵州省2026年中医药民族医药康养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名单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5年12月17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贵州省
  • 宁夏自治区药监局出台新规优化药品审批机制 助力营商环境再升级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领域政务服务水平,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出台《药品行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统构建规范、高效、清晰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快办、易办”转变。一是创新服务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全面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依托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审批全程网办、数据互通共享;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应急容缺受理”“沟通协调+优先审批”等服务模式,推进“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严格承诺时限管理,明确技术审查、现场核查等特殊环节时限不计入办理期限,保障行政审批质效。二是明晰职责体系,促进审批协同运转。围绕审批全流程,厘清内部职责边界,建立“统筹指导、分类承办、技术支撑、统一告知”的协同机制,实现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环节紧密衔接、闭环运行,确保审批全流程顺畅高效。三是强化监督保障,确保制度落地见效。建立审批协调与督促审查机制,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通过召开协调会、专题会等形式集体研究解决。开展常态化审批质量监督检查,强化全过程记录与可追溯管理,推动行政审批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务公信力。《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进一步规范药品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力举措,将有效提升行政审批制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我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025年12月19日中药品种保护受理公示

    序号申请事项品种名称剂型生产企业受理日期1初保虎地肠溶胶囊胶囊剂安徽九方制药有限公司2025.12.192初保天蟾胶囊胶囊剂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12.19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金线莲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6号)和《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特此通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17日 附件: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金线莲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的通告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浙江省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以“远程监测+AI识别+算法感知”智慧监管模式赋能海南省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以“远程监测+AI 识别+算法感知”智慧监管模式赋能海南省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2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关于以“远程监测+AI 识别+算法感知”智慧监管模式赋能海南省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加速培育生物医药新质生产力,以药品(含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下同)全生命周期数智化转型为抓手,创新构建“远程监测+AI 识别+算法感知”的智慧监管新模式,实现监管效能与企业发展的“双向赋能”,推动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转型,特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夯实基础,构筑贯通式智慧监管新基建    整合多方资源,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智慧监管基础架构,为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提供坚实技术支撑。    (一)建设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依托海政通等政务平台,构建全省统一的药品生产数智化监管平台,分阶段整合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药品全生命周期数据,运用人工智能算法进行深度分析,支持正向追踪、反向溯源,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全程受控。    (二)构建数据安全与跨境流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机制,对关键工艺参数等敏感信息采取数据脱敏、权限控制、操作审计等高强度加密措施。积极探索并建立符合自贸港政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体系,为跨国药企研发、生产、管理等数据互通提供便利。    (三)打造海南自贸港特色药品追溯体系。加快实现药品追溯码在流通领域的全面覆盖和应用。推动生物制剂、创新器械等前沿产品率先建立贯穿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全链条的信息化追溯体系。鼓励和支持南药、黎药等对接种植端土壤湿度、农药使用等环境数据,推动产品从源头到终端更好地符合 GAP 等规范要求。    二、统一标准,推行标准化数智改造新规则    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引领和规范企业数智化改造,确保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前瞻性。    (四)制定省级数智化监管数据标准。加快制定发布海南省药品安全数智化监管数据标准,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格式与接口规范,为企业开展数智化改造提供清晰、统一的指引和技术要求。    (五)探索推动国际监管标准互认。依托自贸港政策优势,鼓励企业采用美国 FDA、欧盟 EMA 等国际主流标准进行数据采集、管理和报告。推动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探索监管数据标准的国际互认,降低企业全球化运营成本。    (六)建立标准应用与验证机制。面向企业提供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数据标准符合性测试与验证服务,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数据标准认证。将标准符合性作为企业享受政策扶持、优先审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行业主动采纳并实施高标准。    三、分类施策,打造穿透式风险管理新模式    坚持分类施策、循序渐进原则,根据企业数智化水平与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的穿透式监管。    (七)实施全流程穿透式无感监管。对已实现全流程数据实时上传的“引领层”企业,逐步推行覆盖生产全过程的穿透式远程无感监管,原则上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经验。    (八)实施关键环节定制化无感监管。对部分环节实现自动化的“进阶层”企业,支持企业率先进行投料配比、灭菌参数、成品检验等风险关键环节数字改造,持续深化无感监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定制化监管,加快实现监管资源的精准投放。    (九)实施核心节点式无感监管。对仍采用半自动化或传统生产方式的“基础层”企业,以帮扶与引导为主,支持其部署核心数据采集系统,优先采集成品检验等核心环节数据,做实现场检查为主、无感监管为辅的节点式监管,合理统筹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优化监管频次,提升监管效能。    四、关口前移,建立智能化预警响应新机制    依托“AI 识别”和“算法感知”技术能力,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构建“事前预警-事中处置-事后追溯”的全周期闭环管理。    (十)部署人工智能驱动的风险预警。研发并部署基于人工智能驱动的风险研判模型,对连续批次关键工艺参数波动超阈值、数据篡改等高风险情形标记为“红色预警”;对其他数据异常情形标记为“黄色预警”,实现风险信号的智能识别、精准捕捉与自动分级。    (十一)建立分级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对触发“红色预警”的启动一级响应,平台推送紧急处置预警信息,企业立即开展自查,监管部门同步研判并视情启动现场检查;对触发“黄色预警”的启动二级响应,平台推送一般处置预警信息,企业自查并反馈,监管部门提供指导与服务。    (十二)畅通企业异议与权益保障通道。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对预警结果有异议的,在及时处置、风险受控的同时,可通过监管平台在线提交复核申请。监管部门及时启动复核程序并予以答复,确保监管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五、支持创新,推出全链条研发注册新范式    主动前移数智化监管服务触角,为创新药械的研发、审评、上市提供规则符合性支持保障,助力打造生物医药创新高地。    (十三)支持研发全链条数智化应用。鼓励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药物筛选、临床试验设计与管理。对采用智能化研发工具并获得显著成效的创新药械等项目,在公共服务平台支撑、注册前置服务等环节上提供便利。    (十四)优化创新产品优先审评通道。对主动接入监管系统的高水平数智化企业,在产品申报、现场检查、注册检验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将真实世界数据全程全量接入并符合审评审批辅助要求的创新产品,设立专门通道,推动审评进程提速。    (十五)加强创新产品的数据保护与运用。支持研发生产企业全过程数据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指导和高效服务。鼓励建立药品数据资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融资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与创新成果的商业转化。    六、强化监测,探索闭环式真研应用新体系    发挥乐城先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构建国际领先的上市后安全有效监测与评价体系。    (十六)建设真实世界数据研究与应用平台。支持乐城先行区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系统、规范收集特许药械的临床真实世界应用数据,纳入可信数据空间进行深度关联和挖掘分析,为产品在中国的注册上市和拓展适应症提供支撑。    (十七)构建全域化智能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应用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技术和模型,智能抓取和分析医疗机构、社交媒体、文献数据库等多渠道来源的不良反应信息,实现对产品潜在风险的主动感知、精准识别和早期预警。    (十八)建立基于数据证据的监管决策模型。将真实世界数据和不良反应监测结果纳入监管决策模型,动态评估产品风险获益比,为调整监管重点和策略提供科学依据,实现从基于经验的传统监管向基于数据的科学监管转变。    七、优化服务,完善全链条政策支持新举措强化政策引导与资源倾斜,激发企业数智化改造的内生动力,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十九)加大财政金融定向支持力度。配合相关部门整合现有政策,对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知识产权融资贷款等给予补贴或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数智化贷”等专项金融产品,提供精准信贷支持。    (二十)提供“一站式”数智化转型服务。组建由审评、查验、警戒、信息技术、金融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服务团队,为开展数智化改造的药品研发生产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技术咨询、方案设计、融资对接等全流程综合服务。    (二十一)落实“诚信受惠、合规便利”激励政策。对主动接入监管系统、数智化水平较高、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宣传推介、项目扶持、通关便利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便利化支持,树立鲜明的政策导向。    八、协同共治,营造开放式产业发展新生态 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多方资源,形成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与良好生态。    (二十二)深化跨部门协作协调工作推进机制。推动建立省药监局、卫健委、工信厅、科技厅、大数据发展中心、海口海关及相关市县政府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智慧监管推进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底座、数据共享、政策协同、跨境通关等关键问题。    (二十三)加快培育国际化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推动建立药品数智化监管人才实训基地。支持用好专项人才政策,吸引国内外顶尖数智化监管专家和技术人才落户海南。    (二十四)推动组建产业创新联盟与交流合作平台。支持鼓励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上下游企业,成立海南省生物医药数智化产业联盟,举办高峰论坛和技术研讨会,分享最佳实践,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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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医药统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中医药发〔2025〕6号各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贵州医院:为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统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贵州省中医药统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12月17日贵州省中医药统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组织实施贵州省中医药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中医药管理决策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贵州省中医药条例》及《贵州省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与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各类中医药统计活动。第三条 中医药统计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对全省中医药发展状况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与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助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第四条 中医药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省中医药局统筹管理全省中医药统计工作,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须按行业与属地管理原则,服从所在地及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统计管理,其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医疗机构及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统计基础能力建设,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部门或岗位,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备保障。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与中医医疗机构需充实统计力量,提升统计人员专业素质。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制定全省中医药统计工作政策、发展规划及操作规范,依法制(修)订全省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与安全管理;(二)完成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管理全省中医药统计资料,依法发布全省中医药统计公报、数据提要及专项调查报告;(三)加强全省中医药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省级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发展;(四)监督检查各地中医药统计工作落实情况;(五)履行其他法定职责与工作事项。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提供统计调查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二)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做好数据审核与上报,提升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三)协助管理全省中医药统计资料,推动统计数据共享;(四)协助开展全省中医药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人员培训及学术交流活动;(五)协助开展中医药统计数据分析与应用,加强网络及数据安全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完成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二)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及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地区统计调查;(三)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资料,依法公布本地区统计信息;(四)加强本地区中医药统计信息系统建设与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本地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建设;(五)履行其他法定职责与工作事项。第九条 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需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规章制度,依托统计业务信息系统上报资料,管理本单位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加强统计数据分析与利用。第十条 各级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强化统计工作组织领导,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独立上报权,具有防范和惩治各级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统计过程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提升数据质量。统计业务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 各级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或兼职中医药统计人员,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按国家规定评定、聘任统计技术职称,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统计人员需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定期组织参加上级业务部门或支撑机构开展的业务培训。第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省级中医药统计质控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中医药统计质控专家负责制定全省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标准、核查流程及误差判定规则;采取不定期抽查、常态化巡察与全面审核方式统计人员上报数据,识别数据异常并指导修正;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学习,提升质控能力。第三章 统计数据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需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采用统一规范的统计标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时限及相关规定完成任务,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严禁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统计数据。第十四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应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定并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构建全流程质控责任体系,明确质控标准要求,严格管理数据采集、传输、汇总、分析等环节,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与审核。第十五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及统计人员,应将统计调查对象隐私保护贯穿统计工作全流程。统计调查中获取的可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用途。第十六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严格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统计业务信息系统与数据的安全建设及运维管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资源实施重点保护;加强对统计业务信息系统承建者与运营者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可控。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服务第十七条 各级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登记表、台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的现代化,建立统一规范的中医药统计信息数据库,确保统计数据来源可溯、依据充分。第十八条 各级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统计资料审核、订正、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对外提供统计资料时,须经单位负责人、统计工作负责人及填报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相关人员对签署的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九条 统计原始资料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需永久保存。通过网络系统报送统计资料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妥善保存资料,保障数据安全。第二十条 中医药统计资料除依法需保密的外,依法应当公开的各项统计资料由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统计调查中获取的原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用途;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须严格保密。中医药统计数据发布前,未经许可不得提前对外提供或泄露。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医药统计支撑机构负责管理与提供中医药综合统计数据,具体要求如下:(一)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及其组成部门,以及省外单位报送中医药统计数据的,须经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由中医药统计工作负责处提供;(二)卫生健康系统以外的部门(单位)查询中医药统计数据的,需出具具体数据需求说明及本部门(单位)正式函件,经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书面签批后,由中医药统计工作负责处提供;(三)各级卫生健康系统内部机构查询综合统计数据或业务统计数据的,需出具具体数据需求说明及相关函件,经中医药统计工作负责处书面批准后提供;(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中医药综合统计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由中医药统计工作负责处根据数据需求内容按程序提供。第五章 统计监管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原则,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实施问责。第二十三条 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对下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计业务支撑机构,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部署的中医药统计调查任务完成情况;(三)本单位中医药统计工作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四)本单位统计工作部门及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五)统计工作经费保障及工作条件落实情况;(六)依法建立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监控与评估制度、责任体系的情况,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统计资料管理情况;(七)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及调查对象隐私保护情况;(八)其他需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中医药统计工作中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及时移送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中医药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中医药主管部门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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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远程审方和电子处方服务第三方机构备案公告

    2025年103号 根据《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经营〔2024〕5号)、《江西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指导意见》(赣药监药品经营〔2024〕6号)要求,经现场审核,认为赣州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具备开展远程药学服务条件,现予以公告。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远程审方服务平台名称电子处方服务平台名称赣州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913607027485361982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26号吉祥花园A栋A-C第二层写字楼大参林远程审方系统海南大参林互联网医院;茂名大参林医疗有限公司双山门诊部互联网医院;荔湾区广钢新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天宸健康互联网医院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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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布《2025年山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新增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经公示无异议,现公布《2025年山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新增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附件:2025年山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新增目录(第二批)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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