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审评和药物警戒中心(以下简称审评警戒中心)围绕化妆品备案后技术核查工作完成流程优化与机制创新,通过明晰职责、压减时限等举措,为企业提供更高效的技术服务,取得阶段性成效,针对技术核查过程中需整改的产品出具核查意见时限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压缩幅度达60%。为进一步优化流程,2025年9月职能任务调整后,重新组建的审评警戒中心全面承接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技术核查工作,将原来在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的核查意见出具、检查分局复核及确认等职责集于一体,并针对需整改的产品,全程跟进直至企业完成整改,实现了从“分段办理”到“统一闭环”的流程优化。为压减该项工作办理时限,审评警戒中心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并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技术核查作业指导书》等文件,明确岗位职责与流程规范;推行“限时办结”机制,对意见出具、复核、确认、签发等关键环节设定明确时限;为企业提供“核查意见+法规依据”组合式整改指导。截至目前,已完成首次技术核查13次、变更技术核查7次,接受线上及线下企业咨询20余次。为进一步畅通服务渠道,审评警戒中心开通了电话咨询服务(咨询电话0471-3963732,服务时间9:00-17:30),设立了现场咨询点(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六路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警戒中心二楼222室),方便企业及时获取专业指导。下一步,审评警戒中心将继续坚持以服务产业发展为导向,以提升审评效能为核心,持续推进业务优化工作,为内蒙古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技术支撑。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批准厦门燕来福制药有限公司申请的燕窝纳入《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试用期即将满二年。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告》(2021年第3号)的要求,现将以上标准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30日。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自检报告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收文单位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与审批处”。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通讯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与审批处联系人:杨臣联系电话:0591-87710575 附件:燕窝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已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行政相对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约谈,是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行政相对人,约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给予告诫、明确要求、督促整改,强化其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三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责任约谈不影响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如认为应当同时予以告诫、指导和督促,以有效控制风险、消除隐患和改进工作的,也可以同时进行责任约谈。第四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存在下列行为的,省药监局可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未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领导、组织、协调、保障等职责,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安全事件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安全问题长期不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行政区域内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隐患的;(三)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力量薄弱,严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四)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五)违法干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查办,导致重大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在以下行为的,省药监局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区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安全事件的;(二)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未及时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大安全隐患的;(三)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体系核查、检验检测、舆情处置、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监测与处理、案件查办以及安全事件应对与处置等监管执法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四)监管机制制度不健全,严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组织的检查、核查中发现高风险产品存在严重缺陷,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的;(六)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等委托、交办或者督办的事项调查、核实、查处不力,严重影响事项处理的;(七)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部署开展的专项行动、专项检查等,组织不力、敷衍塞责,造成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秩序混乱,用药用械用妆安全隐患突出的;(八)违法干预监管执法,导致重大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的;(九)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其他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行为的,省药监局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可能引发跨区域或者全省范围的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注册申报、备案、许可、批签发、生产检验记录、年度报告等资料或者样品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三)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难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上市后研究、上市后评价、产品召回、风险控制等义务的;(五)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严重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六)未按监管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七)拖延、拒绝或逃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核查检查的;(八)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省药监局认为需要约谈的。 第七条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对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药监局审批,并告知被约谈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后实施。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药监局审批后实施。被约谈人为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境内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第八条对同类问题的责任约谈,可以以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责任约谈。对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行政相对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第九条 责任约谈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也可以以视频方式。省药监局参加责任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参加责任约谈的人员与被约谈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经省药监局同意,参加责任约谈的人员与被约谈人员不得录音录像,不得对外透露约谈内容。第十条 责任约谈实施前应制定约谈方案,约谈方案包括:约谈事由、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方式、主持人、约谈主要内容、约谈实施程序,并确定约谈口径。第十一条决定进行责任约谈的,约谈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前5日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以立即进行责任约谈。约谈通知书包括:责任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被约谈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如需调整约谈时间的,被约谈单位应当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并经省药监局同意后重新确定。第十二条 责任约谈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核实被约谈单位参加人员身份信息;(二)主持人或者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宣读责任约谈纪律并介绍参加人员;(三)主持人或者主持人指定的人员说明责任约谈事由、约谈目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四)听取被约谈人的问题分析、整改计划;(五)对被约谈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六)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要求。责任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可以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申辩。责任约谈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参加责任约谈人员代表、被约谈人、记录人签字确认后归档。被约谈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在约谈记录中记载。第十三条 责任约谈应当在结束后及时形成约谈纪要。约谈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事由、确定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等。约谈纪要应当送达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为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纪要应当呈报江西省人民政府。被约谈人为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纪要应当抄送被约谈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被约谈人为行政相对人的,根据监管职责和约谈内容,约谈纪要应当抄送被约谈行政相对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约谈内容和工作需要,约谈纪要可以抄送相关部门。第十四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完善制度、消除隐患,并按约谈纪要要求提交相关整改报告。第十五条 省药监局应当督促被约谈单位按照要求推进和完成整改工作,必要时,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被约谈单位为行政相对人的,对其负责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行政相对人按照要求及时落实整改要求。第十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拒绝责任约谈或者拒不整改的,省药监局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绩效考评部门。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拒不参加责任约谈或者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七条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评议、考核记录。被约谈单位为行政相对人的,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其信用档案。第十八条 对责任约谈中获悉的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药品安全事件等级标准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33号)附表。第二十条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实施。2020年7月15日印发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赣药监法〔2020〕9号)同时废止。附件:1.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方案(模板)2.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通知书(模板)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记录(模板)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纪要(模板)附件1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方案(模板)一、约谈事由:××××××××××××××二、约谈对象:××××××××××××××三、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四、约谈方式:单独约谈/集体约谈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五、主持人:×××六、约谈主要内容(一)××××××××××××××××(二)××××××××××××××××(三)××××××××××××××××七、约谈实施程序(一)××××××××××××××××(二)××××××××××××××××(三)××××××××××××××××(四)××××××××××××××××(五)××××××××××××××××(六)××××××××××××××××附:约谈提纲附件2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通知书(模板)赣药监××约谈函〔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定于××××年××月××日××时,在×××(地点),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志(约谈主持人及职务)/×××(单位名称)×××同志就×××(约谈事由)事项主持与你单位进行责任约谈。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按时参加。(行政相对人参加人员请携带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参加人员为境外企业或者境内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书;授权书应当为中文或者附中文译文,并按规定公证;授权书在境外签署的,还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请于××××年××月××日前将责任约谈参加人员名单、责任约谈事项有关说明材料(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电子版)报送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件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记录(模板)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约谈地点:××××会议室约谈主持人:××××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单位)×××、×××、×××被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单位、职务、姓名,行政相对人参加人员需要记录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其他单位参加人员:×××、×××(单位、职务、姓名)约谈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针对你单位×××(约谈事由),为了×××(约谈目的),现对你单位进行责任约谈。参加责任约谈的有: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为行政相对人的,应当宣读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宣读责任约谈纪律。约谈主持人/主持人指定的其他参加约谈人员:××××(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被约谈人:××××(陈述,问题分析,整改计划)参加约谈人员:××××××(询问)被约谈人:××××××(回应)约谈主持人:刚才××××指出了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你单位进行了陈述。请你单位××××××(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约谈主持人:本次责任约谈到此结束,请你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抓紧整改。请对约谈记录签字确认。被约谈人:(签字)××××年××月××日约谈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记录人:(签字)××××年××月××日附件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纪要(模板)××××年××月××日,×××(单位、姓名及职务)同志主持,在×××(约谈地点),就×××(约谈事由),对×××(被约谈单位)进行约谈。×××、×××、×××(单位、姓名及职务,有其他单位参加的,一并列明)参加约谈。被约谈单位×××、×××(单位、姓名及职务)接受约谈。约谈指出了×××(被约谈单位)存在的××××××(存在问题),听取了被约谈人的陈述申辩。约谈要求(整改和时限要求):一、××××××××××××××。二、××××××××××××××。三、××××××××××××××。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姓名)被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姓名)
一、起草背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地方政府、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进行约谈的相关规定。2022年2月22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明确要求各省级药监局制定本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要求,江西省药监局对2020年7月15日印发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进行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程序,督促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二、起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三、主要内容《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共21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目的、责任约谈释义、责任约谈效力。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相对人责任等的约谈情形。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责任约谈程序,包括约谈启动、审批、通知、流程、记录纪要等内容。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约谈整改、约谈结果运用、约谈档案保存等内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附则。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公立、军队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5-1)》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京津冀“3+N”联盟我省参与的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具体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5年12月31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2026年1月7日起,中选产品和同采购组非中选产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本次药品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周期为两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协议采购量按照医疗机构此前所分配的结果确定。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并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在此基础上,支持医疗机构采购临床确需使用的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购销三方协议。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请于2025年12月21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点选或变更操作,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2025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8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4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四、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销售限价。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采购组非中选药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零差率销售。 (二)医保支付标准。 1.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其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同组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组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中选药品最低价格托底。 3.同通用名竞争组非中选药品,按不高于同组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其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各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明确已上市新原料变更路径,指导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中检院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见附件)。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妆〔2022〕32号)要求,现予发布。特此通知。附件: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中检院2025年12月15日
为进一步规范HLA-B*27基因检测试剂等产品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HLA-B*27基因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4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HLA-B*27基因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下载) 2.PD-L1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下载) 3.结直肠癌相关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下载) 4.药物基因组相关基因检测试剂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下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规范二氧化碳激光治疗设备等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修订了《二氧化碳激光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软性内窥镜用高频手术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眼科超声乳化和玻璃体切除设备及附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二氧化碳激光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下载) 2.软性内窥镜用高频手术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下载) 3.眼科超声乳化和玻璃体切除设备及附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12月12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0635-2501N768BH2.项目名称:河南省2025年非免疫规划疫苗新产品增补(第二批)入围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4.采购需求:本项目针对未录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河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交易系统疫苗品种目录的新产品增补入围。注:已入围的疫苗品种不得参与本项目。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6.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1投标人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开标后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2.地点: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郑州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10层110房间)。3.获取文件形式:现场获取文件,资格后审。4.领取了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开标后由谈判小组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单位应自负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1层开标厅(地址:郑州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五、响应文件的开启1.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1层开标厅(地址:郑州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发布。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地址:郑州市农业南路105号联 系 人:芦宏伟、鲁毅联系电话:0371- 68089179、0317-680891682.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地址:郑州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10层110房间联 系 人:王富祯、何东宛电 话:0371-65528001电子邮件:2959973953@qq.com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零售许可管理,促进我省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省局印发《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6 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紧密结合我省药品经营监管实际并参考借鉴部分省份相关做法,经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药品零售企业等意见建议后修订发布。《实施细则》共8章48条,涵盖总则、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计算机系统、陈列与储存、管理与制度、委托储存运输以及附则等内容。新增了自助售药机、委托储运和远程药学服务、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许可管理要求;修订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开办条件、优化药师配备以及“七统一”管理要求等。同时,为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适当放宽对零售连锁门店面积要求等。《实施细则》为监管部门开展药品经营质量许可检查验收工作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标准,能够有效指导企业开展筹办及日常经营管理。下一步,全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大宣贯力度,督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实施细则》内容的深入学习、精准把握和严格执行,确保《实施细则》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