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和高品质生活向往的重要消费品。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化妆品监管改革,加快完善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健全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我国化妆品产业蓬勃发展,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为进一步统筹化妆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现就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监管发展道路,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要求,着力统筹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质量与效率、监管与服务,进一步增强监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全过程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全方位筑牢化妆品安全底线,全链条支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国从“制妆大国”向“制妆强国”的跨越,切实增进人民群众在化妆品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30年,化妆品监管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技术支撑更加有力,产业创新活力更加充沛,风险防控能力全面加强,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监管体系、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更好适应产业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产业具有更强的创新创造力和全球竞争力,基本实现监管现代化。 二、加大化妆品产业创新支持力度 (一)畅通新功效化妆品注册渠道。适应社会消费新需求和行业发展新趋势,支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对申报新功效化妆品即报即审。研究建立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咨询机制,适时调整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 (二)鼓励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培育我国化妆品领域首发经济,对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的,参照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的相关规定,免于提交在生产国(地区)已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促进化妆品银发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加强“银发族”化妆品的技术研发,开展皮肤衰老机理等前沿基础研究。支持适合老年群体特点和需求的化妆品开发应用和注册备案,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创新化妆品标签管理。适应化妆品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需求,加快实施化妆品电子标签,制定化妆品电子标签的标注及数据管理要求,实现标签管理的数字化升级、精细化治理和便利化服务。 (五)创新个性化服务方式。适应公众个性化、精准化消费需求,坚持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路径,允许化妆品备案人根据消费者需求,在经营场所提供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现场简易调配、分装等服务。 (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化妆品产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产业创新环境,支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策赋能推动品牌崛起,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品牌化妆品。 三、提升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效能 (七)支持化妆品原料技术创新。完善新原料分类管理及技术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国情且与国际接轨的原料命名规则,聚焦行业使用广、安全风险高及中国特色植物资源原料制定标准。构建研发审评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原料设立前置咨询通道,提供早期介入、过程指导、动态优化的全流程服务。 (八)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在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满足监管需求的前提下,允许仅着色剂、香精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注册备案时共用产品安全性技术资料。对因生产场地变化需重新注册备案的化妆品,除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外,允许使用原注册备案技术资料。强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调整为企业自行存档备查。 (九)提高技术审评质效。探索建立“国家局—省局”联合审评协同机制,委托具备能力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特殊化妆品部分技术审评工作。对特殊化妆品变更事项分类管理,将高风险、低风险变更事项审评时限从9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6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变更事项允许注册人自行维护产品注册信息。 (十)优化安全评估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先进评估技术和策略,持续完善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指南,提升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应用性。引导督促化妆品企业强化安全评估理念,落实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十一)优化功效宣称管理。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外,允许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主选择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法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允许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共享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聚焦行业普遍关注的重点功效类别,研究化妆品功效宣称指引,引导规范标签宣称用语。 四、完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机制 (十二)推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鼓励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依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等关键要素,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十三)优化生产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探索优化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探索与生产场地执行同一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外设仓库的产品放行管理要求和适应化妆品智能化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推动建立化妆品研发与生产、检测与分析、安全与功效评价等质量安全专业人才的职称评定体系。 (十四)强化网络经营监管。健全“以网管网”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国家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平台功能,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网络监测效能。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持续强化监管协作和风险共治机制,推动行政监管和平台治理协同发力,排查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对未经注册备案、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经营者自行配制等典型违法行为加强重点监测,提升网络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十五)强化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优化升级不良反应监测平台功能,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利用性。推动国家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共享,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分析评价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测数据的深度分析、科学评价与风险研判,推动评价结果的转化运用。 (十六)加强注册备案延伸监管。推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需要加强注册备案数据的真实性核查,探索开展对检验机构等的延伸检查,推动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五、强化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化妆品审评专业技术力量,优化化妆品检查员队伍结构,强化化妆品审评和检查员队伍系统化培训、专业化管理和科学化考核。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之间深化交流协作,加强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与监管协同,积极探索监管模式创新。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参与特殊化妆品注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前置咨询等工作。 (十八)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科学、统一、权威、高效的化妆品标准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化妆品标准建设规划。加速推进以保障安全为核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设,强化基础安全标准的约束力。聚焦原料安全控制、安全与功效评价、新兴技术应用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填补标准体系空白,为产业规范发展和质量安全提升提供标准化支撑。 (十九)深化监管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化妆品监管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作用,围绕安全评估、创新产品与原料、风险预警等关键领域,布局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完善监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加快研发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提升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十)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化妆品智慧监管能力,推动化妆品监管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涉企政务事项全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优化升级化妆品监管APP,提升服务基层监管效能和公众科普服务水平。完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信息档案,强化数据汇集与治理,推进场景应用,充分发挥档案数据在监管中的作用。鼓励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快智慧化转型,加强人工智能在化妆品备案、生产和经营监管等领域的应用研究,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六、推动化妆品监管与国际接轨 (二十一)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框架下的技术文件制定与监管协调,建立健全国际化妆品监管动态的常态化跟踪、研判与响应机制。积极推动化妆品监管趋同、协调和信赖,鼓励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国产化妆品“出海”,助力中国化妆品产业国际化发展。 (二十二)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深化国际化妆品标准体系研究,加快国际通行标准转化与应用,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标准的立项、研究与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化妆品标准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十三)加快推进动物试验减免。遵循“减少、代替、优化”原则,加快推动减少化妆品动物试验依赖,从烫发、非氧化型染发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等着手,逐步推行动物试验豁免。坚持“能转尽转”,加速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开发、转化和应用。 (二十四)优化准用原料管理机制。建立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支持将经国际权威机构科学评估、具有国外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及时纳入我国准用原料目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深刻认识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对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国家药监局2025年11月14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前期《关于补充公示氯化钠等大容量注射液省际联盟带量联动拟中选结果的通知》(川药招〔2025〕259号)相关企业提交的质疑材料,结合已开展大容量注射液省际(省级)联盟公布的中选结果,现将部分拟中选产品予以补充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2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逾期不再受理。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附件: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17日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相关处室、分局、直属单位,相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全面提升全省化妆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推动各方参与,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形成监管高效有力、协同顺畅有序、企业自觉守法、行业自律规范、公众广泛参与的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全省化妆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突出问题得到根本遏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化妆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增强。二、强化监管引领,持续提升监管效能(一)聚焦主责主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落实化妆品监管职责,织密监管网络,提升监管效能,以最严格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层面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细化监管要求,增强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二)创新监管模式。探索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深入开展“互联网+监管”,综合运用国家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和安徽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等平台,通过网络巡查和重点监测,持续整治网络销售化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推动部门协同,充分发挥监管合力(三)加强风险会商。坚持以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为目标,深化监管资源共享,常态化开展多部门参与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加强风险隐患的辨识、判定、交流和处置,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应急响应、协调处置、舆论引导、总结反馈等工作,提升风险应对处置能力。(四)建立协同机制。完善统筹协同机制,突出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强化检稽融合、行刑衔接、行纪贯通,推动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形成化妆品监管合力;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联合执法,减少重复检查。省级层面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联合执法等方面,要加强与其他省份药品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化妆品市场秩序。(五)强化案件查处。始终保持对化妆品安全的高压严管态势,重点关注化妆品安全高风险信息,持续加大对涉及无证生产、假冒伪劣、儿童和特殊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形成震慑效应。四、落实企业主责,不断增强守法自觉性(六)提升合规意识和能力。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对化妆品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切实增强法治观念。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提高整体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七)建立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督促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全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药监局《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履行职责、落实义务和防范风险。(八)严格质量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鼓励采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全链条质量管理,定期开展原料、生产、销售等环节风险排查,建立“投诉-追溯-整改”闭环管理机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五、引导行业自律,共同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九)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开展化妆品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宣传贯彻,研究制定行约行规、自律规范及化妆品质量安全守则,督促化妆品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自律,促进行业水平持续提升。(十)提升行业协会政策参与度。鼓励行业协会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化妆品标准研究、风险会商、政策制定等监管实践,推动化妆品相关政策落地实施,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十一)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为企业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经验借鉴。支持行业协会加强与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合作,共同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工作。六、鼓励公众参与,积极营造浓厚氛围(十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活动。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妇联、工会、消协、新闻媒体等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力量,组建化妆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志愿者、义工等公益性服务队伍,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十三)加强对公众监督的支持与保护。持续宣传推广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充分发挥APP产品查询、科普宣传、投诉举报等功能,提高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辨别真伪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解决公众反映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对举报查实的违法法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置。(十四)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依法向社会公开企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监管透明度。优选科普宣传内容,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开展精准化科普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举办“企业开放日”“实验室开放日”等活动,增强公众对化妆品监管工作的了解和信任。加强与主流媒体的互动交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七、保障措施(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将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纳入本级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努力形成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社会共治工作取得实效。(十六)加大资源投入。在检验检测能力、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投诉举报等方面加大投入,为监管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将化妆品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治理体系,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十七)加强队伍建设。坚持职业化方向和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进一步完善以专职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的化妆品检查员队伍。加大对基层化妆品监管人员和公益性服务队伍的培训力度,重点对新进人员进行轮训,不断提升基层监管队伍的综合业务水平。(十八)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意义,主动回应群众关注和社会关切,提高不同群体参与度。要大胆探索实践,拓展丰富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新路径、新方法、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促进全省化妆品安全共治水平整体提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0日
《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经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特此通告。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有效整合仓储和运输资源,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管理,提升药品流通质效,推动药品现代物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多仓协同质量管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是指在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以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为主体方(以下简称主体方),其他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药品批发企业为协同方(以下简称协同方),以协议一致方式,由多仓协同唯一主体方牵头、若干协同方配合,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下,依托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共享共用协同方仓储和运输资源,协同开展药品储存、运输活动的药品现代化、集约化物流模式。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申请开展多仓协同业务:(一)同一集团内开展多仓协同的主体方和协同方,均应为持有合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二)主体方承担多仓协同药品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统一组织调度协同方开展药品储存和运输活动。(三)主体方为省内企业的,药品仓库应符合《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有关要求;协同方的药品仓库应具备与多仓协同业务相匹配的现代物流信息化系统条件。主体方为省外企业的,省内协同方应符合《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有关要求。(四)具有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调度管控、质量标准、作业规程、数据管理,实现药品多仓协同全过程管理规范、质量可控、信息可溯。第五条 主体方应负责建立并管理运行覆盖多仓协同全过程的统一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对多仓协同药品的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货、召回等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及严格管控,保证经营数据和记录真实、完整、准确、清晰,确保药品经营质量安全。第六条主体方应当与协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多仓协同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在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全过程的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七条通过多仓协同储存和运输的药品,应在主体方和协同方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协同期限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开展多仓协同储存和运输业务。对核准的多仓协同仓库地址变更事项有关信息,省药监局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第八条 主体方和协同方应当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结合多仓协同管理实际,健全完善药品质量管理、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等有关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机制并监督落实到位,保证药品在多仓协同全过程持续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主体方应当配备具有物流管理、计算机管理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物流、计算机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含职称)的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人员。第九条 主体方应建立具有实现数据对接交互管理要求的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主体方与协同方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主体方、协同方资质、准入、权限管理,对开展的多仓协同业务进行信息化、平台化、统一化管理。主体方通过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物流作业指令,实时监控多仓协同流程的运行情况,对相关业务流程的质量风险进行预警和管控。协同方系统接收平台指令,完成相关物流作业。主体方和协同方计算机信息化系统应满足药监部门的药品经营全过程信息化追溯管理要求,并按要求向药监部门提供实时药品追溯数据信息。第三章主体责任 第十条 主体方和协同方应当严格执行药品流通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主体方责任。(一)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行。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保障药品经营持续合法合规。(二)制定统一的多仓协同质量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并监督实施,明确主体方、协同方质量管理职责,规范药品经营多仓协同活动;建立多仓协同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多仓协同药品质量安全。(三)对多仓协同药品的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货、召回等全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和严格管控,保证经营数据和记录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四)主体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多仓协同质量的审计评估,持续完善多仓协同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药监局报送年度多仓协同业务实施情况。第十二条 协同方责任。(一)使用或对接主体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二)按照主体方的统一调度安排及质量管理要求开展多仓协同,承担药品储运过程质量管理责任。(三)每年对开展的多仓协同业务组织自查并持续改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协同责任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 从事药品多仓协同质量管理、验收、保管、养护、运输等岗位人员应当经过药品储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方面培训。 第十四条 开展多仓协同业务时,主体方统一调度协同方开展药品多仓协同活动,规范药品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与复核、运输与交接、召回与追溯、不合格药品管控等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各环节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十五条 协同方从主体方购进在本企业仓储管理的“多仓协同”药品时,可简化出库复核和入库验收管理流程的物流操作,由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购销记录完成物权变更,按要求索取和保存购销发票,确保药品购销信息可追溯。 第十六条鼓励多仓协同活动使用电子化首营资料和药品购销票据,用电子版资质证明文件替代纸质版、用电子签收管理替代纸质票据的签字和流转,通过电子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CA证书认证方式,确证药品电子签章等数据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药品多仓协同物流管理模式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增加或减少协同方的。 (二)变更主体方或协同方仓库地址的。 (三)终止开展多仓协同物流业务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省药监局负责全省多仓协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多仓协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第十九条 主体方应对协同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向所在地的省药监局申请增加协同仓库;跨省开展多仓协同的,由主体方所在地的省药监局商协同方所在地的省药监局同意后,按变更仓库地址事项办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省药监局在主体方《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增加仓库地址,标注格式“协同仓:仓库地址(协同方企业名称)”。 终止多仓协同业务或减少协同方的,由主体方向所在地的省药监局申请变更仓库地址,核减协同仓地址。第二十条 跨省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的,主体方所在地的省药监局负责对药品多仓协同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同方所在地的省药监局负责协助日常监管。主体方和协同方所在地的省药监局应当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监督检查等情况,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多仓协同企业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应延伸至协同方。 第二十二条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监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协同等措施;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质量风险隐患的,终止其从事药品多仓协同业务,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主体方,是指承担多仓协同管理职责,符合药品现代物流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协同方,是指协同执行主体方多仓协同任务,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根据《江西省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赣药监规〔2023〕10 号),经我局审核,江西业盛堂药业有限公司符合《江西省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指导意见》(企业详情附后),具备开展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服务条件,现予公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江西业盛堂药业有限公司邱建能赣AA791000876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街道河洲路4999号1号楼西侧1-2层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4日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10号)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药用类麻醉药品海关商品编号 2.药用类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2025年11月3日
根据《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疫苗委托储存配送报告指南的通知》(鄂药监发〔2021〕9号)有关规定,现将复星雅立峰(大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信息进行公布。特此公告。附件湖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企业信息表序号生产企业信息(委托配送厂家)配送品种信息储存配送企业信息配送合同有效期企业名称许可证号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品种名称批准文号规格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委托配送、区域仓储方式配送区域1复星雅立峰(大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辽20150080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1号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1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053091每瓶(支)0.2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25ml(6个月至3岁儿童用),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7.5μg;每瓶(支)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成人及3岁以上儿童),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15μg。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A19栋1层、4-7层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12号一期、二期区域仓储、区域配送湖北省2025年11月10日-2026年12月31日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240007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2.5IU。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2500320.5ml/支。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15μg。2复星雅立峰(大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辽20150080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1号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1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053091每瓶(支)0.2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25ml(6个月至3岁儿童用),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7.5μg;每瓶(支)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成人及3岁以上儿童),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15μg。山东大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章丘圣井高科技园/干线配送湖北省2026年01月01日-2027年12月31日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240007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2.5IU。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2500320.5ml/支。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15μg。3复星雅立峰(大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辽20150080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1号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1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053091每瓶(支)0.2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25ml(6个月至3岁儿童用),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7.5μg;每瓶(支)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成人及3岁以上儿童),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15μg。松冷(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C2栋508室(自贸区武汉片区)/干线配送湖北省2026年01月01日-2027年12月31日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240007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2.5IU。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2500320.5ml/支。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15μg。4复星雅立峰(大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辽20150080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1号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1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053091每瓶(支)0.2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25ml(6个月至3岁儿童用),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7.5μg;每瓶(支)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成人及3岁以上儿童),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15μg。北京钥途冷运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机场北街8号院2幢4层E402室/干线配送湖北省2025年10月15日-2026年12月31日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240007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2.5IU。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2500320.5ml/支。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15μg。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2日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10月广西药监局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