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托克逊县欣欣化妆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422L45149266Y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道建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吐托市监药处罚〔2023〕19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艾芭薇酵母去角质慕斯(清新甜橙味)共2瓶; 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罚款金额:3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8处罚有效期:2025/11/8公示日期:2023/11/10公示截止期:2024/2/1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托克逊县路万军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422MA77NDJ32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路万军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吐托市监药处罚〔2023〕18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2.没收医用外科口罩等2个品种共计142支(双)过期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 3000.00元。罚款金额:3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8处罚有效期:2025/11/8公示日期:2023/11/10公示截止期:2024/2/1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沙雅县惠美尚品饰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924MACRMT4T5T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方方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沙市监罚〔2023〕22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共计13个品种304支/瓶;2、没收违法所得617.7元;3、处罚款5000.00元。两项合计5617.7元。罚款金额:5000.00元没收金额:617.00元决定机关名称: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6处罚有效期:2023/11/6公示日期:2023/11/10公示截止期:2026/11/1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富昌隆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01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2023年培训记录不全的问题;在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养护人员未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调控的问题;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未索取承运方运输车辆相关资料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贵市监妆处罚〔2023〕502号案件名称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涉嫌经营“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违法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A7N6AR8A 法定代表人姓名马有昌主要违法事实购进特殊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领取《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备注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226-48号新港商贸城A45号的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涉嫌经营“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4种特殊化妆品,该店现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注册证、检验报告和购进化妆品的合法票据等材料。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涉嫌经营“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4种特殊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妆处罚〔2023〕502号当事人: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A7N6AR8A 1-1经营场所: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226-48号新港商贸城A45号经营者:马有昌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官桥镇六堆大冲口村28号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226-48号新港商贸城A45号的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下称:你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店涉嫌经营“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4种特殊化妆品,你店现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注册证、检验报告和购进化妆品的合法票据等材料。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店涉嫌经营“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4种特殊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关机关提出协查。并听取你店陈述意见,保障你店的合法权利。经查明,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于2022年10月16日,通过自称是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微信号:瑞妆西南区议员~青青RZ-888666)将你店销路不好的“妃仙子控油洗发乳”、“妃仙子护理”置换“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54,国妆特字G20202146,生产批号:20220530WDO1),共置换13件共312盒,置换价格为15.8元/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共销售292盒,销售所得为730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7800元。你店提供有《欣飞信物流托运单》(运单号:00056311、00056867)及白条复印件各2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页。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去函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协查“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函》。2023年10月7日收到回函《关于贵市监函〔2023〕52号协查函的复函》,回函确认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本案涉案产品“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生产批号:20220530WDO1)”。另查明,本案立案时以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为案由,经我局2023年8月22日去函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涉案的 “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为该辖区合法生产企业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并称产品的外包装标的相关文字标签是该公司使用,该公司具体出具有《情况说明》和有关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2023年8月15日去函广东省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涉案产品“维彩莉润黑霜(黑色)青丝乌木®草本润黑霜”、“维彩莉润黑霜(黑色)HABOL黑博伦”为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该辖区合法生产企业广东嘉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青丝乌木”、“黑博伦”为产品的注册商标,“草本”是因为产品含有植物成分,均没其它含义。上述3种产品已解除扣抽并退回你店。你店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了广东嘉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广东嘉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及《广东微化检验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广东中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另外,你店在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特殊化妆品注册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A7N6AR8A 1-1,经营者马有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店的市场主体和经营主体资格。2. 2023年7月20日《现场笔录》1份,对经营者马有昌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出货单,单号:002)复印件1份;【卡丹娜青丝乌黑油运营总监】平台购进的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欣飞信物流托运单》(运单号:00056311、00056867)及白条复印件各2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页,《广州兴龙美容美发用品商行》(NO0000745)打印件1份;证明你店购进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3.广东嘉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广东嘉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及《广东微化检验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你店购进的涉案化妆品的合法性的事实。4.《关于贵市监函〔2023〕52号协查函的复函》、《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等化妆品有关情况的复函 》。证明涉案产品“维彩莉润黑霜(黑色)青丝乌木®草本润黑霜”、“维彩莉润黑霜(黑色)HABOL黑博伦”、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的合法性及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为未经注册化妆品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在经营者马有昌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调查询问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你店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及有关证据上签字(盖公章或摁手印)确认。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妆罚告〔2023〕502号),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你店于2023年7月3日提出《陈辩书》,本局对你店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根据你店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查清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本局认为你店提出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局不予采纳你店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维持拟对你店的行政处理意见。你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购进特殊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同时,你店的行为还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你店购进特殊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涉及化妆品的数量、货值、销售数量均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店减轻处罚。鉴于你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与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具有相象竞合或者牵连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依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经营未依法注册的“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特殊化妆品和购进上述“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等特殊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处理:1.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300元;3.没收未依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20盒,货值500元;4.处20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27300元,上缴国库。你店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1.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711109264000517;2. 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解放路;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45001753748059996688)。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辽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7月27日-2023年07月28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2023年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中药饮片专项检查方案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试剂储存方面存在化验室0.05mol/L氢氧化钠溶液(配制批号:230601)存放在玻璃瓶中,且瓶口塞为玻璃胶头滴管,不利于试剂储存的问题;仓储区存在饮片成品阴凉库不合格区围栏未上锁的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龙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27日-2023年08月29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2023年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中药饮片专项检查方案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人员培训方面存在空调操作岗位人员实践经验不足,岗位操作技能的培训不到位的问题;记录文件方面存在原料药材西洋参(批号:230101)货位卡未填写取样数量的问题等。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40004582095003住所:新疆伊宁市合作区健康街2号法定代表人:安*2023年8月16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国家药品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1277,ZF202309212),我局执法人员对伊犁州中医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药品采购办公室电脑中查询发现当事人从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抽检不合格的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共1815公斤。执法人员对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进货渠道、供货商资质证明资料、进货验收方面等有关资料进行取证,并相关情况对现场工作人员陈**、付**、赵**进行了询问调查。本局于2023年8月18日予以立案。通过对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炒酸枣仁行为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由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国家药品抽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抽检、国家药品抽检复检)按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水分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标准规定不超过7%,检验结果分别为7.9%、8.4%)。当事人于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4月8日从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共购进1242kg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购进价为367元/kg,销售价为458.75元/kg,违法所得113953.5元。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6月1日共购进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573kg,2023年8月3日退回100kg,实际使用473kg,购进价为404元/kg,销售价为505元/kg,违法所得47773元。该批炒酸枣仁货值金额808632.5元,违法所得合计161726.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伊犁州中医医院事业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购销质量保证协议、出库单样式、质量体系调查表、合格供方档案表、开户许可证、增值税发票样式、供货方印章印模样式备案表、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成品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中药饮片验收记录、中药饮片验收制度、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岗位职责、中药人员养护制度、中药饮片保管人员岗位职责,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和履行相应法定业务的事实。3.当事人中药饮片库房的图片,证明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无库存的事实。4.伊犁州中医医院的药品购进明细表、采购入库单、发票、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明细表、出库单、药品流向明细表、给各门店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出库复核单等,证明该医院购进和使用劣药炒酸枣仁的事实。5.伊犁州中医医院退货单、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退回单,证明当事人退回100kg劣药炒酸枣仁的事实。6.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1277)、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09212),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不符合《中国药典》的事实。7.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的实际情况。2023年1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州市监罚告〔2023〕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由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的水分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情形,定性为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炒酸枣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国家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能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药品进货渠道合法,药品采购、检查验收记录完整,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条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可以减轻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节“减轻”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1726.5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5巷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8HY5122住所:新疆伊犁州**********202室法定代表人:桂**2023年9月5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关于协查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国抽女贞子不合格情况、交办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炒酸枣仁案的函》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伊犁河南岸区(奶牛场)二电厂路综合楼的药品质量部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工作人员向攀现场登录了创梦时空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系统,查询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购进、销售、库存情况。执法人员对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进货渠道、销售渠道、供货商资质证明资料、进货验收方面等有关资料进行取证,并就相关情况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本局于2023年9月6日予以立案。通过对向x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炒酸枣仁行为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由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国家药品抽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抽检、国家药品抽检复检)按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水分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标准规定不超过7%,检验结果分别为7.9%、8.4%),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YP20231277、ZF202309212。。当事人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6月3日期间,从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22公斤(22袋,每袋1公斤),购进价分别为1100元/袋、1047元/袋、1168元/袋,购进炒酸枣仁的货值金额24040元;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6月3日期间,给5家下游客户销售了22公斤炒酸枣,涉案货值37233元;获知产品不合格后,从伊宁县妇幼保健院召回1公斤,退回价1870元/公斤,采退1公斤,采退价1168元/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违法所得1249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取得相关证照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质量负责人向攀为受当事人委托负责办理我局调查该案件相关事宜。3.当事人提供的首营企业审批资料、首营客户审批资料验收入库单、制度、温度曲线图,证明当事人药品购销合法,购销药品时履行相应法定业务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入库单、发票、劳务服务清单、出库单、随货同行单、采购入库记录单、销售记录单,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采退销售退回入库单、出售药品追回记录表,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采退上述批次中药饮片炒酸枣仁的数量、单价、金额。5.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1277)、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09212),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不符合《中国药典》的事实。6.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号:CJ-2211001),证明上述批次中药饮片炒酸枣仁出厂前经检验符合规定。7.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炒酸枣仁的事实。2023年1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州市监罚告〔2023〕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由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211001)的水分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情形,定性为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炒酸枣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国家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能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药品进货渠道合法,药品采购、销售检查验收记录完整,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条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可以减轻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节“减轻”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491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5巷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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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海南纯粹主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老城经济开发区北二环路1号恒大御景湾5幢110房法定代表人姓名:王胜地身份证号:4127261981****0076负责人姓名:王胜地身份证号:4127261981****0076直接责任人:王胜地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FAFK0H案件分类:医疗器械类案件名称:海南纯粹主义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在主页面显著展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网络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页面未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罚字〔2023〕SJ046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在主页面显著展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网络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页面未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1.10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