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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澄迈振德堂康新药品药店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澄综执罚〔2023〕SJ102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振德堂康新药品药店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文儒镇文明路13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玲身份证号:4600271979****8525负责人姓名:王玲身份证号:4600271979****8525直接责任人:王玲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KE4L7M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澄迈振德堂康新药品药店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罚〔2023〕SJ102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1.10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澄迈县
  • 澄迈文儒振德堂王姑大药房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澄综执罚〔2023〕SJ091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文儒振德堂王姑大药房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文儒镇文明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妚姑身份证号:4600271963****2329负责人姓名:王妚姑身份证号:4600271963****2329直接责任人:王妚姑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KTHB93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澄迈文儒振德堂王姑大药房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罚〔2023〕SJ091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1.10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澄迈县
  • 上海信友东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27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信友东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6MA1JEEF22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慧违法行为类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7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62351631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275号(银行输入码:2823008275)当事人:上海信友东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EEF22X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1358号6幢法定代表人:叶慧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医疗器械批发的经营企业。其持有的医疗器械许可证编号:沪金食药监械经营许20210224号,经营地址: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538号3幢02室,经营范围(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6810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经营范围(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04骨科手术器械;13无源植入器械;***;经营范围(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编码区):无,经营方式:批发,许可开始时间:2021-04-24,有效期至:2026-04-23。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采购了20套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包,规格型号:AD-2-15*10*1(PVA),含税金额为3400元,10套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包,规格型号:AD-1-15*5*1(PU),含税金额为:1400元。合计4800元。供应商向当事人开具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为:02300641。当事人销售了10套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包,规格型号:AD-2-15*10*1(PVA),含税金额为14000元,剩余10套该产品当事人退回给了供货商;同时销售了10套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包,规格型号:AD-1-15*5*1(PU)含税金额为14000元。当事人开具了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90817975。故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8000元。当事人在未对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包”,该产品属于新分类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或老分类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未在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之内。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品经营发票复印件、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包注册证复印件等。2023年9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良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涉案医疗器械风险相对一般,数量较小且暂未发现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决定从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上海市
  • 上海怡而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天猫商城虚假宣传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514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怡而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7MA1J34YBX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丹勤违法行为类型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000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7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33043636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5147号当事人名称:上海怡而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7MA1J34YBX1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丹勤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陈桥路1876号2幢1层经营范围: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化妆品、保健用品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商务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6月21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上海怡而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方平台“天猫”的网络店铺(店铺名称:咿儿润旗舰店)上涉嫌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商品标题:咿儿润小天使仿生胎脂乳婴儿宝宝滋润补水润肤乳儿童保湿乳全身)对商品作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中的线索对当事人网店涉案商品进行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发现当事人在该商品销售详情页面内对商品作有“全国300+儿童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推荐”及“南京儿童医院”“北京儿研所”“北京妇产医院”“北大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等若干医疗机构图形徽标的宣传内容。经初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海怡而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2018年9月5日经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天猫”经营一家网店(店铺名称:咿儿润旗舰店),在线上从事自有品牌“咿儿润”儿童化妆品的销售经营活动。2023年2月起,当事人在上述网店内上架一款商品名称为“咿儿润小天使仿生胎脂乳婴儿宝宝滋润补水润肤乳儿童保湿乳全身”的商品,并在详情页醒目位置发布有“全国300+儿童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推荐”并附有“南京儿童医院”“北京儿研所”、“北京妇产医院”“北大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等若干医疗机构图形徽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文献资料:1、经专家组研究并共识(《2023年特应性皮炎诊疗指南》),使用保湿润肤类产品是AD(特应性皮炎)的基础治疗。通过补充生理性或仿生类脂质成分可帮助皮肤恢复完整的物理和化学屏障,维护皮肤微生态的稳定;2、《中国皮肤性病学杂志》(2020年9月第34卷第9期P977)提到:经研究,具有修复皮肤屏障功能和保湿作用的功效性护肤品可修复AD的皮肤屏障功能。现已查明,当事人天猫店铺中所销售的该商品产品名称实为:咿儿润小天使仿生胎脂滋养乳,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儿童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005940。根据研究,国内外指南均有将功效类护肤品作为AD的基础治疗。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佐证自身品牌(涉案商品)在商品详情页中“全国300+儿童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推荐”的宣传,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商品宣传页面内医疗机构的相关授权材料关于同意利用其医疗机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上述宣传内容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上述事实,主要有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网络监测及电子取证文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2023年10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奉罚告(2023)2620230151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对其网店内所销售的商品标注“全国300+儿童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推荐”的行为,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上述医疗机构或“药妆”存在某些特定关系并误解商品具有相关医疗功效,从而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及误导。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性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当事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的银行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 上海亿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松处〔2023〕27202300491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亿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7697227319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黎明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行政处罚内容没收物品,罚款2.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5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12551683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2023〕272023004911号当事人:上海亿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7697227319W住所(住址):松江区车墩镇回业路9号3幢二层东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黎明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2023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查见生产批号为S-P223051028、S-P323051028、S-P423051028的根管锉的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当事人未能提供原材料钻坯P223051028、P323051028、P423051028的采购记录及进货检验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3日起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沪松药监械生产备20152127号)的生产地址由原地址松江区车墩镇回业路9号3幢一层东面变更为松江区新桥镇新飞路700弄4号,搬迁至新址后截至案发,当事人未曾开始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生产设备等均未完成调试。搬入新址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采购的根管锉原材料P钻批号P223051028数量为1480只、批号P323051028数量为1305只、批号P423051028数量为1345只,均在原材料仓库未领用。经查实,当事人擅自将根管锉生产批号为S-P228200714、S-P328200714、S-P428200714的批生产记录及检验记录变更为生产批号依次为S-P223051028、S-P323051028、S-P423051028的批生产记录及检验记录,成品入库数量依次为1188只、990只及1395只,总计3573只,销售价格*元/盒,每盒6只,货值共计4585.35元。截至案发,上述产品均未销售。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2023年10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3〕272023004911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风险性相对较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涉案医疗器械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同时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拟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根管锉3573只;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上海市
  • 上海崇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138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崇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66071747X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伟纺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没收物品,罚款2.000000万元,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6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11651631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1388号当事人:上海崇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071747XG法定代表人:孙启杰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188号1602,1603室当事人上海崇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一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在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188号1602,1603室,是制氧机(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2082349)的国内代理人。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制氧机(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2082349,型号:Mark 5Nuvo Lite OCSI,序列号:22214409,注册人:奈蒂克医疗产品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复验(检验报告编号:国医检(设)字GYJ2023第218号),检验项目“出口压力”不符合YY0732-2009条款50.8和产品技术要求条款2.2.3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为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奈蒂克医疗产品有限公司进口上述制氧机1台,购进价格为人民币3308.375元。至案发,该台设备未用于经营。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书面资料等相关证据为证。2023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构成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制氧机未用于经营,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协助注册人进行风险评估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制氧机(型号:Mark5NuvoLiteOCSI,序列号:22214409)1台;2、处贰万元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缴款单,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法条原文: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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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点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119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时点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MA1G0PWR6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曹贞丽违法行为类型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政处罚内容罚款4.000000万元,责令公开更正,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3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71343018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1195号当事人:时点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G0PWR60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008号101室法定代表人:曹贞丽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008号101室我局接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编号:3100000000000202307170411)称时点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淘宝网店经营的白瓷面膜为普通化妆品,却宣称“祛斑美白”。经初步核查,举报反映内容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2023年7月26日,线索办理期限即将届满,鉴于本案情况复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线索延长十三个工作日办理,并于2023年8月4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营化妆品销售,在淘宝网开设“ElevationeTimeStops”店铺对外销售化妆品。2023年4月起,当事人在该店铺对外销售“修护亮肤白瓷面膜50ml——以色列正品【ElevationeTimeStops】”,并在该网页“宝贝详情”栏对外宣称“核心功效:祛斑美白滋养修护”。2023年7月14日,当事人因出现异常购买情况,已进行整改。现查明,上述面膜的化妆品备案编号为国妆网进备字(京)2020000638,系以色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并不具有祛斑美白的功效。上述宣传内容由当事人委托上海璞之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万元整。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海关报关单、化妆品检验报告、电子商务技术服务协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等证据材料为证。2023年10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当事人在宣传“修护亮肤白瓷面膜50ml-以色列正品【ElevationeTimeStop】”的内容中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万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及《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沪市监静缴〔2023〕062023001195号《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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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思慧莉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72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思慧莉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06257662X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DIDIERJACQUESGUILLON违法行为类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0.000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5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11643639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720号当事人:上海思慧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257662X1住所(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596弄21号324K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DIDIERJACQUESGUILLON经查,2020年11月4日至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在其名下天猫店铺“***”销售产品“***”时宣传其有“保湿、美白、补水”的功效,该香水为进口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并无上述宣传依据。上述产品共计销售8瓶,总计销售金额18000元。另,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在其名下天猫店铺“***”销售产品“***”时宣传“……,有助明显改善肌肤的光泽感及改善瑕疵、皮肤自然透亮;……改善暗沉及不匀肤色;……促进肌肤循环、有效抗老;……渗透肌肤输送养分焕亮肌肤;”该面霜为进口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并无上述宣传依据。产品“***”共计销售71份,总计销售金额127090元。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为证。2023年9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现要求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件: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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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3年第57号)

    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炒酸枣仁配方颗粒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炒酸枣仁配方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二、对该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附件:1.1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国家药监局2023年11月7日1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药品名称标示药品生产企业炒酸枣仁配方颗粒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药品名称炒酸枣仁配方颗粒标示药品生产企业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21212P3规格每1g配方颗粒相当于饮片4g抽样环节使用检品来源廊坊市中医医院检验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YBZ-PFKL-2021166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检查](微生物限度)检验机构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一、微生物限度系对非直接进入人体内环境的药物制剂的微生物控制要求,微生物限度分为计数检查和控制菌检查两部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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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2023年第4期药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4期 总87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药品抽检计划,我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了监督抽检。现将本期药品抽检信息通报如下:一、公告情况经核查确认,本期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黄芪粉等12批产品不符合规定(详见附件1),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粒度、装量差异、水分、性状、重量差异、溶出度、含量测定等。二、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查处情况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部门对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召回等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进行查处。附件1:药品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信息汇总表(2023年第4期)附件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2023年第4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8日药品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信息汇总表(2023年第4期)序号药品品名标示生产企业名称药品规格标示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单位1黄芪粉文山高田三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3g/袋×30袋/罐20200701赣州仁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小溪店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云YPBZ-0167-2008不符合规定粒度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2益母草颗粒广西万通制药有限公司每袋装15g22050504鹰潭市月湖区杨丽萍诊所工作室《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装量差异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3保和丸(水丸)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每袋装6克210101鹰潭市月湖区姜真千诊所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水分、装量差异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4山麦冬秀山县富兴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净选230301石城县中洋大药房《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显微特征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5桔梗河北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202212001南昌市东湖圣爱大药房《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四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10005)不符合规定水分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6参茸鞭丸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每10丸重2.3克10522015共青城市仁心大药房《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二册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7肉苁蓉片安徽盛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统220701江西洪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江天外天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8双氯芬酸钠肠溶片长春长红制药有限公司25mg20220902萍乡市湘东区百草堂大药房《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溶出度-缓冲液中溶出量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9炒紫苏子湖北天济药业有限公司10克/袋202205006景德镇市传染病医院(景德镇市第五人民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水分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检验检测中心10牛黄解毒片广西圣特药业有限公司小片230305高安市石脑益健药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宜春市检验检测中心11桔梗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切制221101上犹县紫荆大药房《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12消炎利胆片吉林省长恒药业有限公司无20220709玉山县灵芝堂大药房《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药品检测分院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1、性状记载产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中药饮片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可能涉及药材种属偏差、炮制工艺有瑕疵、储存不当等情形。2、显微鉴定是利用显微镜观察植(动)物药材的内部组织构造、细胞形状及其后含物的特征,以供鉴别生药的真品、伪品、类似品或代用品的一种方法。它通常应用于单凭性状不易识别的药材,性状相似不易识别的药材,外形特征不明显的破碎药材和粉末状药材,以及用生药原粉为原料制备成的成方制剂的鉴定。3、粒度是指颗粒的粗细程度及粗细颗粒的分布,用于测定药物制剂的粒子大小或限度。粒度的控制对药物的有效性、稳定性及安全性具有一定影响。4、水分是指药品中的含水量。水分偏高通常与工艺、包装不当以及储运环境等因素有关。5、装量差异是药品制剂均匀性的指标之一,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单位药品装量的一致性,以确保使用剂量的准确均一。6、重量差异反映片剂的均匀性,检测的目的在于控制各片重量的一致性,保证用药剂量的准确。7、杂质是指是指药物中存在的无治疗作用或者影响药物的稳定性、疗效,甚至对人体的健康有害的物质。8、溶出度是指活性药物从片剂、胶囊剂或颗粒剂等普通制剂在规定条件下溶出的速率和程度,是片剂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指标。肠溶片在进行溶出度检查时,考虑为防止原料药物在胃内分解失效、对胃的刺激或控制原料药物在肠道内定位释放,一般考察酸中溶出量和缓冲液中溶出量。9、含量测定是指用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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