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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814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闵东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2MABYLRHW6H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韩丽敏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1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8264365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8148号
当事人:闵东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BYLRHW6H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莘谭路146号底层西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丽敏
2023年9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在闵行区莘谭路146号底层西间经营药店,2022年11月份当事人注册京东平台网店“天药大药房旗舰店”,在网店里销售各类药品。2023年7月11日当事人在网店里上架销售康恩贝风油精,同期在该商品销售页面宣传“提神醒脑、驱蚊、杀虫”信息。该风油精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3020481,每瓶装6ml,是乙类非处方药品,说明书上功能主治为“清凉,止痛,驱风,止痒。用于蚊虫叮咬及伤风感冒引起的头痛,头晕,晕车不适。”2023年8月2日当事人主动下架涉案风油精网店销售链接。该商品销售页面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费用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宣传及涉案商品实物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宣传具体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利用第三方电子取证工具截图保存当事人涉嫌违法页面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宣传相关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网页费用凭证复印件、商品搜索情况截图打印件和商品页面修改记录打印件,证明违法网页制作费用及违法宣传起止时间情况。
证据六:举报单及其他材料,证明线索来源等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当事人在其网店商品销售页面上发布各类信息,当事人属于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当事人在药品销售页面宣传与说明书不一致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
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广告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药品广告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81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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