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畅锐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供货商山东拜廷进出口有限公司赠送给当事人15盒畅锐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2022年11月8日发货,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上述采血针。当事人将上述畅锐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摆放在店内医疗器械销售货架上,标价为0.01元。据当事人陈述实际未销售该款产品,仅作为赠品赠送给消费者,当事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显示该款产品确为免费,上述畅锐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过期后并未赠送给消费者。综上所述,过期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货值金额0.09元,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过期畅锐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9盒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华庭街购物中心I区营业用房I159号的经营场所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于2023年10月31日被本局依法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软性亲水接触镜8片;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情况下,由于对该规范的培训不够和管理不到位,于2023年5月10日和7月15日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分别组织了生产。具体为:2023年5月6日接外国客户F00 FACED的订单,在5月10日开始生产批号为B**********1单色胭红散粉。该订单共计规格为6g/盒的散粉2400盒,价格为0.75元/盒;7月11日,接同一客户的订单,在7月15日开始生产批号为B**********1单色粉饼散粉。该订单共计规格为4g/盒的散粉1800盒,价格为0.6元/盒。至案发时止,上述两批次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均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上述两批次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的化妆品,共有货值2880元,违法所得2880元。案发后,被我局查获在案。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没收违法2880元,上缴国库;二、处以罚款101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是位于兰溪市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当事人为满足经营需要,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共1164盒(其中生产损耗9个,自身质检消耗了6盒)(12g/盒),2023年5月4日生产了“迪玖俏艳混搭单色眼影10”共480盒(1.5g/盒)。上述两种化妆品均为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将“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以1.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义乌某商行处共576盒,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将“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以1.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胡某处共454盒,共计销售1030盒。“迪玖俏艳混搭单色眼影10”未销售过。2023年5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监督抽检,现场抽取了“迪玖俏艳混搭单色眼影10”共12盒,现场抽取了“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共6盒,上述样品由当事人自愿免费供样。2023年8月16日,我局收到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内容为当事人生产的“迪玖俏艳混搭单色眼影10”的检验报告H*********4显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化妆品经检验“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还有同批次产品“迪玖俏艳混搭单色眼影10”468盒,“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113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情见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兰市监强字【2023】28号。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发布产品召回通知函,对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进行产品召回,截止2023年9月8日,经销商无上述同批次产品退回给厂家。2023年9月7日,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生产过程追溯,经当事人分析其是因梅雨季节气候潮湿引起成品库环境的湿度升高导致菌落总数超标。针对该问题,当事人将产品成品库进行了调整,由一楼调整到了三楼,并对厂内所有产品进行了环氧乙炔灭菌消毒处理。经过处理后对产品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均合格。经计算,抽检涉案批次“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共1149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成本为1.3元/盒,“迪玖俏艳混搭单色眼影10”共480盒,销售价格为1元/盒,成本为0.7元/盒。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149*1.5+480*1=2203.5元,违法所得(1.5-1.3)*(576+454)=206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涉案不合格化妆品;三、没收违法所得206元;四、从轻处罚,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206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华庭街购物中心B区营业用房B202室的经营场所内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于2023年11月7日被本局依法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软性亲水接触镜388片;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大写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化稽罚〔2023〕4号 案件名称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771701358L法定代表人姓名高启朋主要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头开始养发护发素(女士专用)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从头开始养发护发素(女士专用)(批号:230120)372(扣押268+召回104)瓶。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贰元肆角(¥102.40)。3.处贰万壹仟元(¥21000.00)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壹仟壹佰零贰元肆角(¥21102.4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3年12月6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备注附件: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化稽罚〔2023〕4号附件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化稽罚〔2023〕4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30部分)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高山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86938W法人法定代表人曾治军案件来源日常监督检查线索移送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的情况下,经营“毒性中药饮片”。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处罚内容1、处非法所得5倍罚款:121386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2772.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药罚〔2023〕B15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9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南昌山水义齿有限公司召回报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成都金福康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7735169X5法定代表人梁才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1034号违法行为类型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为自然人吉凤、蒲洁销售温胃止痛膏、咳喘膏等货值金额共200806元的药品提供了资质证明文件、票据、印章等便利条件。违法所得6684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之规定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684元;2.处违法所得6684元(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算)1倍罚款10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6684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6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1004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58241193工商注册号110108014423027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李敏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北京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店于2021年5月14日从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5盒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味地黄丸(批次号202008031),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保质期3年,有效期至2023年7月。其中4盒在保质期限内销售完毕,剩余一盒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时限。该商品进货价为12元人民币,销售价格为41.67元人民币,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1.67元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销售劣药的,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故物值金额10000元人民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67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416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3/6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12/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