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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和硕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樟药监处罚〔2023〕11号)

    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编号:樟药监药生20231103)填报单位(公章)江西省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2023年11月30日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樟药监处罚〔2023〕11号案件名称生产销售劣药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和硕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2327623840F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海龙主要违法事实生产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2、没收销售违法所得;3、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樟树局2023.11.06公开的网址江西省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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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国康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案(赣药监处罚〔2023〕87号)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3〕87号案件名称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国康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60124352053907C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群英主要违法事实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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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3年化药 第28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docx2023年12月6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检查机关1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料药(磷酸西格列汀 原料药二车间 V生产线)2023年9月22日-25日冀化药符检2023110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河北仁合益康药业有限公司原料药(间苯三酚、间苯三酚三甲醚 原料药车间 原料药生产线)2023年10月16日-20日冀化药符检2023111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北京京丰制药(河北)有限公司溶液剂(非激素生产车间 非激素类溶液剂生产线)2023年11月25日-26日冀化药符检2023112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河北金钟制药有限公司溶液剂(外用)(制剂车间 溶液剂生产线 1、溶液剂生产线 2、溶液剂生产线4)、乳膏剂(制剂车间 非激素类乳膏剂生产线)、贴膏剂(制剂车间 贴膏剂生产线(含中药提取))、膏药(制剂车间 膏药生产线(含中药提取))、涂膜剂(制剂车间 涂膜剂生产线(含中药提取))、油膏剂(制剂车间 油膏剂生产线)2023年7月18日-21日冀化药符检202311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5河北凯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 101车间 一、二、三生产线;非最终灭菌 101车间 四生产线)吸入制剂(101车间 二生产线)2023年8月7日-9日冀化药符检202311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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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唐汉方广东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₃颗粒(Ⅱ)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106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大唐汉方广东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03358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游剑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1069号当事人:大唐汉方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344604N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9财润国际公寓701-703房法定代表人:游剑身份证号码:****2023年9月14日,接我局五山市场监管所移送来的初查线索。显示五山所收到上级交办关于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线索通报函》(惠城市监[2023]730号),反映大唐汉方广东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碳酸钙D₃颗粒(II)”(规格3克×20袋/盒。批号:W202212119),五山所已于 2023年9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并初步取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6月21日,大唐汉方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从惠州***有限公司购进“碳酸钙D₃颗粒(Ⅱ)”(规格3克×20袋/盒,批号:W202212119)****盒拟销售牟利,进货金额为***元/盒,总计进货金额为****元。当事人的上述药品未售出,无获利。上述批次“碳酸钙D₃颗粒(Ⅱ)”,经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XG-033-2021”检验,结果显示所含标示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供货商、生产商的经营资质、药品注册批件、成品检验报告单以及购进凭证等资料。本案涉案药品“碳酸钙D₃颗粒(Ⅱ)”的标示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所指的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销售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涉案药品未售出,违法所得为0。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线索通报函、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证明本案的来源;2、2023年9月14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9月18日发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以及我局采取的措施等;3、当事人提供的证照资料、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和授权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生产商的证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成品检验报告单、质量保证协议书、购销合同、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索证索票、进销存制度健全;5、 2023年9月14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药品的具体情况。本局已于2023年11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3〕执七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涉案药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涉案药品的索证索票资料,履行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碳酸钙D₃颗粒(Ⅱ)”(批号:W202212119)480盒。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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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世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106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世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41916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立圣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1066号当事人:广州世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40135722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17号自编之二A91房法定代表人:周立圣身份证号码:****2023年8月3日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相关线索的函(经营环节):抽检报告显示广州世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法蒂姿小颗粒玫瑰籽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报告书编号:2023CKH065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17号自编之二A91房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KH0655),经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未发现被抽样化妆品“法蒂姿小颗粒玫瑰籽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当事人确认被抽样化妆品为其经营的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4月18日,广州世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佛山****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化妆品“法蒂姿小颗粒玫瑰籽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瓶,进货单价为**元/瓶,总计进货金额***元。产品在**“世双化妆品专营店”上以每组*瓶装或每组**瓶装捆绑销售牟利。依据平台销售单据统计,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7日,以销售价***装不等的售价销售,共销售***瓶,全部营业收入***元,总货值金额***元,该批次已无库存。上述批次面膜,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监督抽检(面膜类专项)”项目抽检,结果显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规范检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当事人经销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营业收入***元属于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23CKH0655)等关联资料,证明本案的来源;2、2023年8月7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明本案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证照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4、当事人2023年9月25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销化妆品的事实及具体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佛山市***妆品有限公司送货单》、《供销合同》、《收款收据》、《销售单截图》等复印件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索证索票、进销存制度等情况。本局已于2023年11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执七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销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本案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综合考虑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产品售出后,没有收到不良社会后果的反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53.61元;2、罚款10100元。两项合共罚没11253.61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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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107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600022409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立敏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1079号当事人: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1859429B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祥圃街31号之二510房法定代表人:周立敏2023年8月2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相关线索的函(经营环节)关于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报告书编号:2023CKH0599);2023年8月10日接国家局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关于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报告书编号:2023A0832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到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祥圃街31号之二301房现场检查,未见当事人在住所办公,也未发现被抽样化妆品,物业管理方核实当事人已搬离上述地址办公。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表示经营场所已变更到广州市天河区祥圃街31号之二510房。2023年8月7日当事人主动前来我局提交相关资料,当事人确认被监督抽检的“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是其公司经营的,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报告书编号:2023CKH0599)送达给当事人,现场制作并发出了《现场检查笔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4日到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祥圃街31号之二510房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化妆品,当事人确认被监督抽检的“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是其公司经营的,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报告书编号:2023A08323)送达给当事人,现场制作并发出了《现场检查笔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对2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CKH0599、2023A08323)中的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前来我局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佛山市诗曼诺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56瓶“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以店铺名称为“京东法蒂姿美妆旗舰店”经营化妆品,以每组3瓶装、每组2瓶装、每组1瓶装“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进行捆绑销售,该批次已无库存。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化妆品。涉案化妆品的总货值金额1655.80元[算式:标价78元/组(3瓶装)×1组+标价59.50元/组(2瓶装)×23组+标价29.9元/组(1瓶装)×7组=1655.80元]。依据平台销售单据统计,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6月9日,以销售价67.15元/3瓶装~50.57元/2瓶装不等(具体售价见销售截图)的售价销售,共销售56瓶,涉案化妆品的全部营业收入1466.37元(销售台账计算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KH0599、2023A08323)、《现场笔录》,证明本案的来源和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的相应措施。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企业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3、《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来源、销售情况、购进记录、违法所得以及货值金额以及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等事实。本局已于2023年1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执七5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和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66.37元;2.罚款10100元;罚没款合计11566.37元。请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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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4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452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申明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48号当事人: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5697332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雄郭西路128号3栋101房、201房。法定代表人:申明辉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雄郭西路128号3栋101房、201房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NO:HBHZ202301208)。上述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丝飘香阁留香顺滑洗发乳(生产日期:20230201)”经抽样检验,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备注: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检验结果即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下甲基异噻唑啉酮含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留样室发现上述产品3瓶,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该产品。我局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投料表,未发现当事人有使用禁用原料的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生产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丝飘香阁留香顺滑洗发乳(生产日期:20230201)”52瓶,其中1瓶自检损耗,留样3瓶,剩余48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主动召回产品29瓶并自行销毁。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4.68元/瓶,货值金额为243.36元,销售总额为224.64元,违法所得为88.92元。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的生产工具设备等物品并非专用,我局决定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8.92元;二、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088.9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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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好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黑龙江省好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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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5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6031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谭国宏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54号当事人: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45CB60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901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代表人:谭国宏2023年7月6日省药监局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9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7月6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1、企业未按《留样管理制度》(文件编号:GMP-WI-10)对2023年生产的成品进行留样并记录;2、现场未能提供产品“立美丝Limeisi香薰嫩肤焕彩沐浴露”(批号:BL2023062701)、“立美丝Limeisi香水香氛润肤沐浴露”(批号:BL2023021101)、“立美丝Limeisi生姜汁多效呵润护发素”(批号:BL2023052202)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3、现场未能提供已销售产品“立美丝Limeisi生姜汁多效呵润护发素”(批号:BL2023052202)的经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放行记录;以及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3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上述“立美丝Limeisi香薰嫩肤焕彩沐浴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生产497瓶、其中留样3瓶,自检消耗2瓶,余下492瓶于2023年7月7日以1.2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收入590.4元。“立美丝Limeisi香水香氛润肤沐浴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生产了497瓶、其中留样3瓶,自检消耗2瓶,余下492瓶于2023年2月21日以1.2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收入590.4元。“立美丝Limeisi生姜汁多效呵润护发素”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生产了615瓶、其中留样3瓶,自检消耗2瓶,余下610瓶于2023年6月1日以1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收入610元。鉴此,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化妆品货值共计1,807.8元,违法所得共计1,790.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90.8元;二、罚款35,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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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呷哩呷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10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北京呷哩呷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宝兴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1085号当事人:北京呷哩呷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BD3Q5U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6号院26号4层101-60335法定代表人:王宝兴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经营的抗鼻腔过敏凝胶(该商品为医疗器械,涉案广告中称为“BXF鼻通灵”),未经审查,自行设计、制作广告后,委托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04月04日、2023年04月12日、2023年04月21日在“国馆文化”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众号信息页显示:该公众号已迁移至新账号,账号已被系统回收。未显示微信号等相关信息。以下简称:公众号)各发布1篇标题为《多年老鼻炎!早晚一抹,鼻子通了》的涉案广告。涉案广告中含有“成效超快!”、“每天涂几次,鼻塞、鼻涕每天都在好转,没出现停用就复发的情况。”、“我二姨夫就是用它让慢性鼻炎好了一大半。”、“不管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还是急性鼻炎都非常有效。”、“一支能用3个月,用完不仅能改善鼻炎症状,还能预防换季过敏、感冒风寒带来的鼻子不适”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同时,涉案广告其中2篇还使用了一张外国女士手拿抗鼻腔过敏凝胶的照片,并标注了“当地药房工作人员”或“当地药房药剂师”的虚假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以证明其真实性。上述涉案广告均于2023年5月30日下架,广告费用为1000元/篇,共计300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抗鼻腔过敏凝胶(医疗器械)的涉案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涉案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时,其中2篇涉案广告还使用了一名外国女士手拿BXF鼻通灵的照片并标注了“当地药房工作人员”或“当地药房药剂师”的虚假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该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2000元三倍的罚款,计6000元。3、处广告费用1000元一倍的罚款,计1000元。4、以上罚款合计7000元。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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