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7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芊植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744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镇森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76号当事人:广州芊植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669985825J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小罗永宁路67号2栋101-201室法定代表人:林镇森2023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玛可安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巴妮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限期使用日期与其备案使用期限不相符化妆品的移送函。2023年11月06日,依据广州市玛可安迪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采购合同及进货单据等相关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小罗永宁路67号2栋101-201室的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和广州市玛可安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受其委托于2022年12月02日至2022年12月09日生产了上述批次的MACKANDY水嫩提亮清润隔离霜化妆品310支,其中,6支用于产品出厂自检,4支用于批次成品留样,剩下的300支于2022年12月09日入库成品仓,并于2022年12月15日将上述批次的MACKANDY水嫩提亮清润隔离霜300支销售给广州市玛可安迪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3元/支。经审核,上述批次的MACKANDY水嫩提亮清润隔离霜为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且为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02日至2022年12月09日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为900元,货值金额930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02日至2022年12月09日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为900元,货值金额为93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及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及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900元;三、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10100元罚款;四、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101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211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鸿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2275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文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3号当事人:广州鸿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12267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集安街69号514房;法定代表人:李文;身份证号码:360311********3554。《检验报告》显示:傲雪(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澳芙雪人参草本祛痘膏”(包装规格:30g,批号:21L08002)经抽样检验,水杨酸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核实,上述批次化妆品为广州鸿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傲雪(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了“澳芙雪人参草本祛痘膏”4978盒,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对外销售“澳芙雪人参草本祛痘膏”,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由于当事人是通过阿里巴巴平台销售该产品,销售对象都是网购的消费者,且时间较为久远,无法进行召回,当事人未成功召回涉案批次产品。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澳芙雪人参草本祛痘膏”的货值金额共计33850.4元,实际销售所得共计33836.8元,违法所得共计33836.8元。以上事实均有材料予以证实。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的“澳芙雪人参草本祛痘膏”(包装规格:30g,批号:21L08002)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3836.8元,并处罚款10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35836.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荟妍丽(广州)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605015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凤英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4号当事人:荟妍丽(广州)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BX3Q1K4E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2栋301之389号法定代表人:王凤英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发现荟妍丽(广州)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4月当事人从广东凯鑫医药生物有限公司购进“荟妍丽芦荟芍药海藻面膜”(批号:KX230315E01,限用日期:20260314,规格:净含量:18gX16袋)100盒。当事人能够提供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检验报告及产品的备案信息、购进单据、销售单据、《召回通告》、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材料。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其他的销售记录,现场无库存。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荟妍丽芦荟芍药海藻面膜”(批号:KX230315E01,限用日期:20260314,规格:净含量:18gX16袋)100盒,违法经营额2980元,涉案货值2980元,违法所得298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980元;二、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薇赛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7802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毛祖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5号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市薇赛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有工人正在生产名称为“樱桃多肽修复发膜”、“赫钻毛麟片蛋白丝滑乳”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的物品予以扣押。另,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上述报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祖军签收,经该公司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许可范围于2023年9月1日组织生产了“樱桃多肽修复发膜”产品9500包,每包成本价格为0.2元,货值金额为1900元。生产了“赫钻毛麟片蛋白丝滑乳”产品10850包,每包成本价格为0.2元,货值金额为2170元。以上货值金额合计4070元。因上述产品还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生产了“赫钻魅惑水润亮泽护发膜”共364瓶,货值金额共2111.2元。于2023年4月17日销售出库360瓶,获得销售收入2088元。另有4瓶存放留样室做留样备用,但已被公司员工不慎丢失。2023年9月1日当事人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函,截止到2023年10月12日,客户反映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在成品仓里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另,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赫钻魅惑水润亮泽护发膜”化妆品,未按要求执行产品留样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88元;二、罚款10500元;以上罚没金额合计12588元。当事人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樱桃多肽修复发膜”产品9500包;没收“赫钻毛麟片蛋白丝滑乳”产品10850包;没收“樱桃多肽修复发膜”包材共2卷,没收“赫钻毛麟片蛋白丝滑乳”包材1卷,没收半成品料体2桶,没收灌装一体机2台。二、罚款50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3〕55号案件名称贵州科开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乌鸡白凤丸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科开大药房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2704921P法定代表人姓名谷雪峰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乌鸡白凤丸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2.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9日备注1.没收批号为20221005的乌鸡白凤丸88盒;2.没收违法所得276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哈尔滨乾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黑龙江省圣光慧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伊金霍洛旗康阳医院高层区分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NCWN23D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市监处罚﹝2023﹞17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12/8 12:00 AM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 2.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药品管理法》第98条违法事实在该院西药房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机关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627MB1D69255N数据来源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627MB1D69255N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摘要-陕药监药罚〔2023〕1号当事人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名称宝鸡金森制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8050388U法定代表人牟红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药监药罚〔2023〕1号违法行为类型宝鸡金森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案处罚内容对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1、处200万元罚款;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公司其他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李X自 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68759元,并处所获收入50%共计34379.5元罚款,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2、没收法定代表人牟XX 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01663.71元,并处所获收入38%共计38632.21元罚款;3、没收企业负责人李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46843.56元,并处所获收入10%共计14684.36元罚款;4、没收质量负责人王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08671.9元;5、没收提取车间主任李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100822元;6、没收检验室负责人鲁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宝鸡金森制药有限公司所获收入68644.9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3日处罚机关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宝鸡金森制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8050388U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火车站法定代表人牟红权身份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火车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药监药罚〔2023〕1号违法行为类型宝鸡金森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违法事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第九条、《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行政处罚的内容对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1、处200万元罚款;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公司其他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李X自 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68759元,并处所获收入50%共计34379.5元罚款,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2、没收法定代表人牟XX 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01663.71元,并处所获收入38%共计38632.21元罚款;3、没收企业负责人李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46843.56元,并处所获收入10%共计14684.36元罚款;4、没收质量负责人王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08671.9元;5、没收提取车间主任李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100822元;6、没收检验室负责人鲁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宝鸡金森制药有限公司所获收入68644.9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1、没收该公司其他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李X自 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68759元;2、没收法定代表人牟XX 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01663.71元;3、没收企业负责人李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46843.56元;4、没收质量负责人王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08671.9元;5、没收提取车间主任李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100822元;6、没收检验室负责人鲁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宝鸡金森制药有限公司所获收入68644.9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3处罚机关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10月08日-2023年10月1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冷链药品储存配送情况存在问题冷链药品调拨方面存在质量风险隐患。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暂停冷链药品调拨。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润缘(沈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7月25日-2023年7月26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飞行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企业首营资料方面存在个别信息未及时更新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