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药监械主召2023-271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产品因发现部分核医学产品的系统上缺失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标签问题,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单光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单光子发射断层及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成像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63064732;国械注进20143065340;国械注进20173062356)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2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沪药监械主召2023-272迈柯唯(上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报告,生产企业内部调查发现采集工具部件组装过程中,金属线与夹紧装置摩擦可能导致夹紧装置表产生聚酰亚胺颗粒。颗粒可能在手术的时候被带入人体,对患者造成潜在伤害。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确保产品使用安全、有效,企业决定对其生产的内窥镜血管采集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3011945)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2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核查,马春燕、袁瑞华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撤销马春燕、袁瑞华《执业药师注册证》,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现予公告:序号姓名执业药师资格证号“挂证”单位1马春燕ZY00254819 重庆市靓林医药有限公司2袁瑞华ZZ00338924重庆市靓林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乌海市三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MA0MWBB87G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514号处罚名称:乌海市三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牡丹皮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629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12-11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乌海市百佳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4099178406E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512号处罚名称:乌海市百佳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87014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12-11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11月)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 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安徽腾达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阜太路北侧/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阜太路北侧药品批发2023.11.09基本符合要求2安徽好一生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街道潘寨路199号佳海产业新区D区一期D140室/颍泉区潘寨路199号(阜阳循环经济园区)佳海产业新区D区一期D-136,D-137厂房D-136室药品批发2023.11.17基本符合要求3安徽省阜阳市医药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泉河桥北北京中路138号/阜阳市颍泉区泉河桥北北京中路138号药品批发2023.11.27基本符合要求4国药控股阜阳有限公司阜阳开发区黄庄路199号/阜阳开发区黄庄路37号药品批发2023.11.28基本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1006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妈姐日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HRWD48工商注册号110111026798373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周颖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事实当事人上市销售1.有进口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两种,为雅诗兰黛新紧实抗皱竹粹水和香蒲丽人参浆果修复眼膜,上述两种进口化妆品均未加贴中文标签;2.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两种,为吕护发乳和护手霜,上述两种进口化妆品均未加贴中文标签。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75元;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47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3/8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12/1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1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健舒义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4332661841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邱楷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840051万元,罚款51.92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4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10号当事人:上海健舒义齿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32661841Q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静唐路3号2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邱楷2023年3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静唐路3号2幢二楼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第三类医疗器械个性化基台的设计单、第三类医疗器械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和个性化基台的随货同行单、出库单、“透明保持器”〔亦称“压膜保持器(硬)”〕的设计单。2023年3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上述“透明保持器”〔亦称“压膜保持器(硬)”〕。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及其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202855号),生产范围为Ⅱ类17-06口腔义齿制作材料#。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当事人用代型材料(备案号:沪嘉械备20170032)生产“透明保持器”〔亦称“压膜保持器(硬)”〕5个。其中,销售3个并已使用完毕,销毁2个;用造牙树脂(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173174052)、牙用不锈钢丝(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202170028)生产“哈氏保持器”188个,全部销售,并已使用完毕。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8月31日修订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依照当事人陈述的产品描述、加工制作过程、预期用途以及临床实际用途,上述“透明保持器”〔亦称“压膜保持器(硬)”〕、“哈氏保持器”均属口腔科器械-口腔正畸材料及制品-矫治器具及附件范畴,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取得“透明保持器”〔亦称“压膜保持器(硬)”〕、“哈氏保持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述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87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4453.61元。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93170929)29颗和个性化基台(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223170708)15颗,后全部销售,并使用完毕。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81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946.9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义齿制作设计单、现场照片、对账单、发票、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3〕762023000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一)当事人生产上述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透明保持器”〔亦称“压膜保持器(硬)”〕、“哈氏保持器”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的规定。当事人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透明保持器”〔亦称“压膜保持器(硬)”〕和“哈氏保持器”,属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规定的情形。因当事人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透明保持器”〔亦称“压膜保持器(硬)”〕、“哈氏保持器”的行为与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透明保持器”〔亦称“压膜保持器(硬)”〕、“哈氏保持器”的行为系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按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案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用于生产透明保持器”〔亦称“压膜保持器(硬)”〕和“哈氏保持器”的原料均为有证医疗器械,且数量较少,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伍拾叁元陆角壹分;2.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玖仟贰佰元整。(二)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和个性化基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个性化基台均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数量较少,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前积极整改,并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玖佰肆拾陆元玖角;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元伍角壹分;2.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玖仟贰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4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3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娇能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MA1HXMT33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岳传斌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0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39号当事人:上海娇能日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XMT33D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远东路518号13幢A区法定代表人:岳传斌2023年7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留样室内的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护冻干精华(家居装)(批号:WB274E09SWB092,限用日期:20260602)、玛凯玛莉水嫩紧致面膜(批号:WD031E30,限用日期:20260627)、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批号:WF211F21,限用日期:20260621)的外包装标签均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蝶恋花羽感隔离防护霜(批号:WE302F20,限用日期:20260621)的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产品成分与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3010200)载明的成分不一致。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护冻干精华(家居装)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512134;玛凯玛莉水嫩紧致面膜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511891;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506260;蝶恋花羽感隔离防护霜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3010200;上述4款化妆品备案人及实际生产企业均为当事人。2023年6月2日、6月27日,当事人分别生产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护冻干精华(家居装)成品1460盒(批号:WB274E09SWB092,限用日期:20260602)、玛凯玛莉水嫩紧致面膜成品398盒(批号:WD031E30,限用日期:20260627),均已放行但尚未销售;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生产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成品18盒(批号:WF211F21,限用日期:20260621),2023年7月3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化妆品4盒,库存14盒。上述3款3批次化妆品外包装标签均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2023年7月31日至8月2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实施召回,共计召回4盒,现库存18盒。上述3款3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7036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生产蝶恋花羽感隔离防护霜成品146盒(批号:WE302F20,限用日期:20260621)。2023年6月30日、7月3日,当事人分别销售30盒及37盒,库存79盒。因当事人生产时错用了旧外包装标签,致使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2023年7月31日至8月2日,当事人对该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计召回67盒,现库存146盒。该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19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备案凭证、外包装标签复印件、批生产记录、销售合同、召回报告、化妆品库存照片、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3〕7620230000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护冻干精华(家居装)(批号:WB274E09SWB092,限用日期:20260602)、玛凯玛莉水嫩紧致面膜(批号:WD031E30,限用日期:20260627)、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批号:WF211F21,限用日期:20260621)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将销售的1款1批次化妆品全部召回,且另2款2批次化妆品尚未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护冻干精华(家居装)1460盒(批号:WB274E09SWB092,限用日期:20260602)、玛凯玛莉水嫩紧致面膜398盒(批号:WD031E30,限用日期:20260627)、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18盒(批号:WF211F21,限用日期:20260621);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蝶恋花羽感隔离防护霜(批号:WE302F20,限用日期:20260621)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将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全部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蝶恋花羽感隔离防护霜146盒(批号:WE302F20,限用日期:20260621);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护冻干精华(家居装)1460盒(批号:WB274E09SWB092,限用日期:20260602)、玛凯玛莉水嫩紧致面膜398盒(批号:WD031E30,限用日期:20260627)、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18盒(批号:WF211F21,限用日期:20260621);蝶恋花羽感隔离防护霜146盒(批号:WE302F20,限用日期:20260621);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7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玛可安迪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10980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玉香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75号当事人:广州市玛可安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Q8TU0N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石榴桥路43号6楼6068室法定代表人:陈玉香2023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玛可安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巴妮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限期使用日期与其备案使用期限不相符化妆品的移送函。2023年11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石榴桥路43号6楼6068室的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和广州芊植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委托其生产了上述批次的MACKANDY水嫩提亮清润隔离霜化妆品310支,并于2022年12月15日从其购进了上述批次MACKANDY水嫩提亮清润隔离霜300支,购进价格为3元/支。当事人于2023年02月09日至2023年03月11日将上述批次的MACKANDY水嫩提亮清润隔离霜300支分别以9.5元/支及9.9元/支不等的价格销售完毕。经审核,上述批次的MACKANDY水嫩提亮清润隔离霜为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且为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03月11日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为2931.6元,货值金额为3029.32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03月11日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为2931.6元,货值金额为3029.3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及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2931.6元;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10100元罚款;三、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101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23131.6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