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宝丰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3﹞四处00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9-28处罚内容处二十三万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9月4日稽查四处工作人员对宝清县宝丰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阴凉库房内温度21摄氏度,经查询温湿度系统温度长期超温且声光报警关闭;地下阴凉库房内湿度为85%,经查询温湿度系统相对湿度长期超标;质量负责人刘坤、储运部长李春山、出库复核员高林长期均未在岗;中药材库和利民街43号库墙面渗水掉皮,有发霉现象;发现2023年9月2日由宝清县宝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宝清县车红梅养鸡场董春斌个人10盒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片(Ⅱ)的等行为。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在2023年6月8日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逾期没有改正完毕,应对当事人作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000MB1953508R数据来源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000MB1953508R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23年度全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持续对全省化妆品生产、流通环节实施了监督抽样检验。本期对已核实的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进行公告。具体抽检信息如下:附件:江西省抽不符合规定化妆品(2023年第6期).xlsx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8日附件江西省抽不符合规定化妆品(2023年第6期)序号样品名称标示生产/进口代理企业被采样单位名称批号检验单位不符合规定项目备注1浩鑫染发膏(深褐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柴桑区秀阁造型工作室GZ/2021/03/19-A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间氨基苯酚企业否认生产2浩鑫染发膏(葡萄紫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柴桑区秀阁造型工作室GZ/2021/03/07-A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企业否认生产3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柴桑区秀阁造型工作室22090701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2,6-二氨基吡啶,4-氨基间甲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企业否认生产4蜜丝婷水润清透防晒霜SPF50+ PA+++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南昌县爱珍美甲美容店1342005B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企业否认生产5朴妍美白隔离防晒霜(SPF 50, PA+++)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安义县鹏泰购物广场3A04A15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pH值6蜜丝婷水润多效防护防晒霜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南昌县莲塘菲忆思美容工作室3/220223A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水杨酸乙基己酯,乙基己基三嗪酮,胡莫柳酯,奥克立林企业否认生产7香蒲丽保湿焕采防晒霜URG INC.南昌县莲塘菲忆思美容工作室L28U185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奥克立林,苯基苯并咪唑磺酸企业否认生产8美度MEIDU染发膏HC-43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南昌县象湖阿辉造型店FI05E02MD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2-甲基间苯二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80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九章医药有限公司西基东分店注册号44010500062672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柯有谋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800号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西基东40号1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产品批号:T30013;生产日期:2023.01.14;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但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处方。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产品批号:T30013)对应的处方单、销售小票等相关证据。经核实,当事人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33盒,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1盒。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产品批号:T30013)2盒,当事人提供的处方单显示处方药数量为1盒,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有效处方单。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产品批号:T30013)1盒,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8元,违法所得为6.8元。本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3〕579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8元。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监督检查,中山市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综合评定结论风险控制措施1中山市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粤AA76900094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北京德迈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抽检中该产品尺寸超出技术要求规定值原因,生产商GALLINI S. R. L.对其生产的穿刺活检针(国械注进20162141260)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予栖艺术美妆”的店销售指甲油。2023年7月12日变更经营场所,由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金帆街东侧2号楼2楼2025房变更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金帆街东侧2号楼1楼1027房。2022年8月20日,当事人以1.1元/瓶的价格,从金华市柯伟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购入50瓶“ACZ缤纷玩色系列油性亮油”(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9019227)用于销售,瓶身印有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2”、生产批号“091901”。2023年6月,当事人通过“予栖艺术美妆”店铺将上述50瓶化妆品以9.9元/瓶的售价全部售出,销售时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95元,违法所得495元。2023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开市监罚告〔2023〕2147号)。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陈述申辩(未说明陈述申辩内容及理由),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书,2023年10月12日,经审核机构复核,本案予以补充调查。经调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实际销售的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ACZ缤纷玩色系列油性亮油”数量为1瓶,货值金额为9.9元,违法所得9.9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元;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9.9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租用富亿商业中心1幢817室从事化妆品网络化经营活动。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富亿商业中心1幢817室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一批进口的渡美精华保湿水化妆品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缺少全成分的标注。上述扣押的涉案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78.6元。当事人表示涉案商品是供货商联合利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赠品赠送的,其在抖音平台共销售59瓶,货值金额为898.8元,故违法所得为898.8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抖音商城商品标题中写着TUNEMAKERS渡美神经酰胺水小样补水保湿修护屏障舒缓20ml,宣称具有修护功效,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功效备案数查询据得知该产品的功效为保湿、舒缓,未取得修护功效的备案,当事人网站披露信息与备案内容不一致。当事人表示抖音平台服务费是扣除每笔成交款的4%,因商家成交金额为898.8元,故平台服务费用为36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处:1、没收中文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进口化妆品(详见扣押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898.8元;3、罚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0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满足经营所需,从义乌国际商贸城某化妆品店内购进化妆品六色眼影(规格:12g,色号:06#)以及光魅幻彩四色眼影(规格:12g,06色),置于经营场所以10元每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从温州***有限公司购进亮彩蜂蜜变色润唇膏2# (3.2g),置于经营场所以13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另外,当事人从浙江金华***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护肤品的同时,以赠品的方式获得:无暇美颜双色遮瑕棒(规格:1.2g,色号:01米色+绿色,限用日期20220827)、无暇美颜双色遮瑕棒(规格:1.2g,色号:02米色+绿色,限用日期20220919) 、一笔成妆双头塑颜棒(规格:4g+4g,限用日期20220311),立体修颜三色蜜粉饼(规格:9.5g 01亮白色,限用日期20220110),渐变马卡龙塑颜腮红(规格:6g,色号:06裸棕,限用日期20220212),双头底妆刷(限用日期为20210920、限用日期为20210425),3D玫瑰泡泡卸妆慕斯(规格:150ml,限用日期20220916)。因当事人未做进货台账,亦未留存进货票据,上述化妆品及产品的进货日期及数量无法查实。当事人在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时,店内管理松散,购进化妆品或普通产品仅查验外包装及有效期,未查验并留存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等材料,亦未制作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其柜台或货架上的化妆品,未及时发现部分化妆品超过限用日期;经营亦较为随意,如擅自将化妆品拆除外包装后放置在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违法行为于2023年10月13日被我局查获,现场查获上述过期无暇美颜双色遮瑕棒2支(01米色+绿色,限用日期20220827)、过期无暇美颜双色遮瑕棒1支(02米色+绿色,限用日期20220919)、过期一笔成妆双头塑颜棒1支(限用日期20220311)、过期六色眼影2盒(限用日期2020/04/13)、无外包装的六色眼影1 盒、过期光魅幻彩四色眼影3盒(限用日期2020/12/16)、过期立体修颜三色蜜粉饼1盒(限用日期20220110)、过期渐变马卡龙塑颜腮红1盒(限用日期20220212)、过期双头底妆刷5支(其中4支限用日期为20210920,1支限用日期为20210425)、过期亮彩蜂蜜变色润唇膏1支(限用日期20210312)、过期3D玫瑰泡泡卸妆慕斯1瓶(限用日期20220916)。案发后当事人称涉案过期牌化妆品除立体修颜三色蜜粉饼(规格:9.5g,色号:01亮白色)以及渐变马卡龙塑颜腮红(规格:6g,色号:06裸棕)外不用于销售,只作赠品使用,无相关售价;立体修颜三色蜜粉饼和渐变马卡龙塑颜腮红的售价均为10元/盒。涉案化妆品查实部分的货值金额为93元,违法所得无法查实。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减轻处罚,处罚款500元。对当事人经营涉案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涉案化妆品。三、减轻处罚,处罚款2000元。对当事人经营失效的普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以上罚款共计25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长兴己之化妆品店属个体户,同时在美团平台上开展网络经营(平台店名:卖萌熊猫美妆全球集合店(长兴一店))。主要经营项目为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等。(一)当事人店内发现被投诉的三款面膜(鱼子酱面膜、水母面膜和补水面膜,全部原产地为韩国)是经营者于2023年5月24日通过网络平台下单向杭州婕安绮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每款购进三盒(鱼子酱面膜,净含量30ml×10片,进价28元/盒;水母面膜,净含量33ml×10片,28元/盒;补水面膜,净含量35ml×10片,32元/盒)总价264元。经查询,补水面膜的国妆网备进字(鲁)2**********0、鱼子酱面膜的国妆网备进字(浙)2019000929和水母面膜的国妆网备进字(浙)2019001097信息都真实有效,经营者从5月底开始在单片面膜未贴中文标签情况下通过线上线下(两处售价一样)分别以鱼子酱面膜9.9元/片(已售3片)、水母面膜7.5元/片(已售6片)和补水面膜7.5元/片(已售2片)进行拆分单片销售,余下拆分未售面膜被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89.7元,被扣押面膜货值共计159.3元。(二)当事人店内发现被投诉的两款名为“安耐沙”的化妆品,其产品外包装经文字翻译后,一款规格60g的显示“SPF50+-PVM、使紫外线屏蔽膜变强和护肤紫外线喷雾”等用语;另一款显示规格60ml的显示“防晒系数50,PA+444,防晒乳液”等用语。经核查,该两款产品分别为:两瓶60ml的“安耐沙”防晒霜,一瓶60g的安耐沙”防晒喷雾。两款产品系特殊用途化妆品,未依法取得进口化妆品注册证,且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者于4月17日通过网络平台下单从江苏省的淮北蜗牛漫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每款购进3瓶(防晒霜158元/瓶;防晒喷雾130元/瓶)总价864元。购进后,都以每瓶199元价格销售,截止检查当日防晒霜售出1瓶,防晒喷雾售出2瓶,共计销售额为597元,余下产品被依法扣罚。经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597元,被扣押面膜货值共计597元。(三)当事人经营被投诉的面膜和防晒产品在线下实体店经营过程中未将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进行标示。(四)当事人于2023年2月在美团平台经营名为“卖萌熊猫美妆全球集合店(长兴一店)”的网店并开展化妆品网络销售活动,同时将当时登记经营地址为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安路430号的营业执照照片在平台信息公示。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将经营地址变更为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安路430号-1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仍未在美团平台网店信息公示处更换信息公示。(五)经核查因当事人属于个体经营,未建立具体销售台账,故具体违法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之前并未受过化妆品相关违法及处罚,此次也未发生安全事故且经营数额不大。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鱼子酱面膜7片、水母面膜4片和补水面膜8片;2.没收违法所得八十九元柒角(¥89.7 );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元整(¥2000.00),上缴国库。(二)1.没收“安耐沙”的防晒霜2瓶、防晒喷雾1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玖拾柒元(¥597.00)。3.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上缴国库。(三)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四)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以上(一)、(二)、(三)、(四)共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捌拾陆元柒角(¥10986.7),一并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深圳市杏林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御景佳园分店粤CB75563922023.11.27武嘉乐、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深圳市瑞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御景佳园分店粤CB75564092023.11.27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3深圳市深业众生堂药房有限公司宝济堂大药房福星分店粤DA02294712023.11.27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4深圳市壹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02298262023.11.28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5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香径东分店粤CB75552772023.11.28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6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盐田北山道分店粤CB75538042023.11.29武嘉乐、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7深圳市明珠国大药房粤CB75565672023.11.29武嘉乐、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8广东泉源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阳光海滨分店粤CB75522462023.11.08龙先男、陈柱基未发现问题9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蓝天路分店粤CB75543012023.11.08陈柱基、龙先男未发现问题10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湾厦分店粤CB75537522023.11.09龙先男、陈柱基未发现问题11深圳市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蛇口湾厦分店粤CB75504972023.11.10龙先男、陈柱基未发现问题12深圳市泰康堂医药有限公司蛇口东角头分店粤CB75513522023.11.13陈柱基、龙先男未发现问题13深圳二天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山区蛇口分店粤CB75536572023.11.14龙先男、陈柱基未发现问题14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蛇口新街分店粤CB75523002023.11.15陈柱基、龙先男未发现问题15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弘雅花园分店粤CB75565262023.11.16戴林君、卢煜蓝未发现问题16深圳市中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鸿景园分店粤CB75542682023.11.16戴林君、卢煜蓝未发现问题17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深圳万科星城分店粤CB75550902023.11.21黄鹏勇、李志敏未发现问题18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沙井万丰健康药房粤CB75531492023.11.21李志敏、黄鹏勇未发现问题19深圳市易购药健康药房有限公司粤DB75517512023.11.29欧颖甄、孙旭未发现问题20惠民健康医药(深圳)有限公司领域广场分店粤DB75508962023.11.21何亮、邹晓山未发现问题21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老围新村分店粤CB75507842023.11.23吴向上、陈少佳未发现问题22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君子布分店粤CB02297522023.11.23吴向上、陈少佳未发现问题23深圳市河心药店粤DB75516522023.11.16许晓明、林文强未发现问题24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光明美景分店粤DB75505332023.11.16许晓明、林文强未发现问题25深圳市信康堂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18532023.11.16许晓明、林文强未发现问题26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楼村分店粤CB75563392023.11.16谢振才、林文强未发现问题27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明上村分店粤CB75551912023.11.17许晓明、林文强未发现问题28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上辇分店粤CB75511872023.11.17许晓明、林文强未发现问题29深圳市众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2112023.11.17许晓明、林文强未发现问题30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光明分店粤CB75563792023.11.16许晓明、林文强未发现问题31深圳市百年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玉律分店粤DB75516202023.11.16许晓明、林文强未发现问题32深圳市田寮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3512023.11.16许晓明、林文强未发现问题33怡康连锁药房(深圳)有限公司振业分店粤CB75509192023.11.24彭钰峰、陈俊廷未发现问题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