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532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792725009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文献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2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7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33043636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5322号当事人: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792725009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文献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6幢352室经营范围:医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一类医疗器械、卫生用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6-08-252023年08月13日我局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内为销售一款化妆品,发布涉及“抗敏”的医疗用语的广告。我局经初步核实,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艺霏旗舰店”(商品交易页面: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abbucket=3&id=678846404767)内为推销一款艺霏传明酸烟酰胺精华液时发布广告,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了“抗敏”的医疗用语,故其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2023年08月22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沪市监奉立案〔2023〕262023015322号。经查,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经营化妆品的批发、零售的企业。2019年10月开始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注册了“艺霏旗舰店”销售艺霏牌化妆品。从2023年06月30日起,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一款艺霏传明酸烟酰胺精华液,委托上海某广告公司在其天猫“艺霏旗舰店”(网址:https://detail.tma ll.com/item.htm?abbucket=3&id=678846404767)内的艺霏传明酸烟酰胺精华液交易页面上制作、发布了含有“生物糖胶-1舒缓抗敏”用语的商业宣传。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查实,该精华液为一款普通化妆品,产品名称:艺霏传明酸烟酰胺精华液,成分:["水","丁二醇","凝血酸","烟酰胺","1,2-己二醇","1,3-丙二醇","β-葡聚糖","糖类同分异构体","银耳(TREMELLA FUCIFORMIS)多糖","EDTA二钠","苯氧乙醇","辛酰羟肟酸","生物糖胶-1","乳糖酸"],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2002293,备案人: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功效宣称:08修护,11保湿,17舒缓。当事人提供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HA01-21120348-JC-02)证明艺霏传明酸烟酰胺精华液具有其所宣称的功效:修护、保湿、舒缓,但无相关证据证明有抗敏功效。根据GB/T14396—2016《疾病分类与代码》的规定,过敏属于疾病,常见的过敏性疾病有过敏性哮喘、过敏性鼻炎、花粉病、某些皮炎等。过敏反应即变态反应,是指机体受抗原性物质刺激后引起的组织损伤或生理功能紊乱,是一种免疫病理损伤过程。故“抗敏”属于疾病治疗功能,是医疗用语。经查明,从2022年06月30日当事人制作、发布“舒缓抗敏”宣传至2023年08月04日删除整改,期间当事人推销的该款艺霏传明酸烟酰胺精华液共售出54单,销售额共计16991.46元。另查,当事人委托上海灏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在其天猫网店内制作、发布广告,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费用为2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张赟的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天猫后台系统销售记录截图、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检测报告等书证、鉴定意见证据在案佐证。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11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沪市监奉罚告〔2023〕2620230153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所属天猫网店内发布商品外观和功效数据配图并结合文字内容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艺霏传明酸烟酰胺精华液的商业活动,具有主动推送、在开放空间传播、针对的受众属于不特定多数等特点,故属于商业广告。当事人发布的该广告中含有对艺霏传明酸烟酰胺精华液的功效宣传“抗敏”属于医疗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故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了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制作、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并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9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00000000820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邱华昌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099号当事人: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40919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郭雅路63号法定代表人:邱华昌根据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核查函(余市监(稽化)核函〔2023〕5号)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水之柔DISENGAGENMENT清滢粉妍精华水”(净含量:400ML/瓶,生产批号:ES020604D)上标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561439与当事人实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76不一致。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情况,在仓库、留样室分别发现上述批次产品290瓶、留样4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批次产品库存及留样共294瓶。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76)。2023年2月4日,当事人开始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一批共300瓶,销售了296瓶,留样4瓶,销售价为8.74元/瓶。目前已召回290瓶,剩余6瓶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622元,违法所得为52.44元。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批次产品294瓶;二、没收违法所得52.44元;三、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10052.4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桦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5896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志萍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1号当事人:广州市白桦日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9288905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红旗路88号101厂法定代表人:周志萍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检查并出示投诉单所附“威派思净柔卸妆湿巾”产品照片,当事人称上述产品是根据客户打样要求生产,提供产品备案凭证,备案日期2023年4月11日,当事人称其确在取得备案前销售过上述名称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威派思净柔卸妆湿巾”5提,我局依法实施扣押。因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生产“威派思净柔卸妆湿巾”共20提,其中2提用于产品检测,10提用于产品备案,5提用于产品留样。当事人未制作生产批记录。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2023年3月25日、2023年4月9日各销售一提,单价7.2元/提,销售总额21.6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完成“威派思净柔卸妆湿巾”备案后自行更换剩余产品包装,标识编号改为粤G妆网备字2023110343。当事人对售出的3提产品进行退款,退款总额21.6元。综上,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和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涉事产品货值144元,违法所得0元。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两个违法行为具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并案处理并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行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产品数量少,货值低,且及时主动对产品进行备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并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威派思净柔卸妆湿巾”5提;三、罚款13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靓盈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0103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盈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2号当事人:广州靓盈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18750X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北路11号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遂立案调查。涉案化妆品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中检验项目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管理局核查,上述化妆品标示生产企业广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否认涉案化妆品是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相应的索票索证材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5元;三、处30000元罚款。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美日优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4250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玉良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5号当事人:广州美日优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L738M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沙埔长湖路西街26号1栋201法定代表人:何玉良接上级交办线索2023年7月12日省药监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2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6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承认上述检查记录属实。当事人称其已对上述报告所述缺陷已完成整改,已向省药监局递交整改报告。现场共发现检查记录所涉及产品“羽蜜雪莲精华补水润发乳”(生产批号BX20230617)留样6瓶,“羽蜜果酸精华美肌沐浴露”(生产批号BX20230617)留样6瓶,“羽蜜鲜茶控油蓬松洗发露”(生产批号BX20230617)1瓶。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2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6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结果为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检查记录所涉及的产品成品:“羽蜜鲜茶控油蓬松洗发露”(生产批号BX20230617)共一瓶,3.5元/瓶;“羽蜜雪莲精华补水润发乳”共生产1200瓶,留样6瓶,售出1194瓶,售价3.6元/瓶,售出1194瓶已全部召回销毁;“羽蜜果酸精华美肌沐浴露”共生产980瓶,留样6瓶,售出48瓶,售价2.1元/瓶,已全部召回,召回48瓶和库存926瓶已全部销毁。飞行检查当天未生产成品。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为6381.5元,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违法行为无专用原料、包材、工具、设备,故不没收上述工具、设备。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羽蜜雪莲精华补水润发乳”(生产批号BX20230617)留样6瓶,“羽蜜果酸精华美肌沐浴露”(生产批号BX20230617)留样6瓶,“羽蜜鲜茶控油蓬松洗发露”(生产批号BX20230617)1瓶;二、罚款14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以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8起药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山东京御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乳酶生片案2022年8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山东京御堂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库存的2个批次乳酶生片进行现场抽样,经检验,抽样药品“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经查,上述2批次乳酶生片货值金额12.29万元,已销售产品金额3.75万元。该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乳酶生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2023年1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3.75万元、罚款135.22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海南康卫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2022年7月,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其他部门线索通报,对海南康卫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虚开中药材采购发票和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发票等违法行为,公司负责人未能履行相关管理职责,质量负责人为兼职并挂靠《执业药师注册证》。该公司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和责任人员鲁某某处以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作出撤销该公司质量负责人郭某《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三、重庆市万州区浩鸿药房违法购进药品案2022年8月,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万州区浩鸿药房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黄葵胶囊、松龄血脉康胶囊、脉血康胶囊等药品,产品货值金额14.37万元。该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8月,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药房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37万元、罚款43.11万元的行政处罚。四、宜宾和康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采购销售医疗机构制剂案2023年8月,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宜宾和康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从其他医疗机构采购并销售祛瘀活络搽剂、通痹活络丸、杜仲腰痹丸、甲牛壮骨丸等4种医疗机构制剂共20240瓶,销售金额51.86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0月,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51.86万元、罚款51.99万元的行政处罚。五、杭州联成益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萧山鸿宁路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案2022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联成益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萧山鸿宁路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诊所使用标示韩文及英文的利多卡因局部麻醉膏药,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产品货值金额1450元。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7月,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对该诊所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六、杨荣茂中医综合诊所违法购进药品、使用劣药案2022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他部门线索通报,对杨荣茂中医综合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诊所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荆芥等中药饮片行为,产品货值金额451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诊所使用未注明产品批号和无任何标示标签的中药饮片,超过保质期的柴胡注射液和氯化钠注射液,外包装标示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信息的部位被撕毁缺失的小儿咳嗽糖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2023年6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诊所处以警告、没收涉案药品、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七、艾某某未经许可销售复方地芬诺酯片案2023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艾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在后备箱内查获复方地芬诺酯片共500瓶。经查,当事人通过网购等途径购买复方地芬诺酯片2000瓶,并通过微信等途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6.2万元,已销售产品违法所得75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销售药品行为,并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255万元的行政处罚。八、王某某非法收购药品案2023年3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王某某药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采取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北京市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通心络胶囊、松柏速效救心丸等63种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3年6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第53号公告)有关规定,根据备案人申请,现对以下5项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详见附件)予以取消。特此公告。附件: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备案号:陕械定制备2021-01定制式产品名称3D打印PEEK颅颌骨系统(定制)产品描述3D打印PEEK颅颌骨系统采用聚醚醚酮(PEEK)医用级粉料设计制成的植入医疗器械产品,适用于颅颌骨缺损修补重建的外科治疗。适用范围适用于颅颌骨缺损修补重建的外科治疗。生产企业名称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机构名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生产企业住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生产地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金朝亮13201589182医疗机构地址陕西·西安市雁塔西路277号相同类型的依据标准规格制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130567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陕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12号专业科室名称神经外科代理人名称/主诊医师王茂德代理人注册地址/主诊医师职称/职务主任医师/副院长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伟:029-85323985备案单位和日期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日期:2021年3月31日变更情况/取消备案情况取消备案日期:2023年12月7日备注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备案号:陕械定制备2021-02定制式产品名称3D打印PEEK颅颌骨系统(定制)产品描述3D打印PEEK颅颌骨系统采用聚醚醚酮(PEEK)医用级粉料设计制成的植入医疗器械产品,适用于颅颌骨缺损修补重建的外科治疗。适用范围适用于颅颌骨缺损修补重建的外科治疗。生产企业名称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机构名称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生产企业住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生产地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金朝亮13201589182医疗机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五路157号相同类型的依据标准规格制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130567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陕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12号专业科室名称神经外科代理人名称/主诊医师屈建强代理人注册地址/主诊医师职称/职务主任医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举波:15339031882备案单位和日期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日期:2021年6月17日变更情况/取消备案情况取消备案日期:2023年12月7日备注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备案号:陕械定制备2021-03定制式产品名称3D打印PEEK颅颌骨系统(定制)产品描述3D打印PEEK颅颌骨系统采用聚醚醚酮(PEEK)医用级粉料设计制成的植入医疗器械产品,适用于颅颌骨缺损修补重建的外科治疗。适用范围适用于颅颌骨缺损修补重建的外科治疗。生产企业名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机构名称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生产企业住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生产地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金朝亮13201589182医疗机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82号相同类型的依据标准规格制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130567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陕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12号专业科室名称神经外科代理人名称/主诊医师张新定代理人注册地址/主诊医师职称/职务主任医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赵贤军:13919039973备案单位和日期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日期:2021年7月6日变更情况/取消备案情况取消备案日期:2023年12月7日备注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备案号:陕械定制备2021-04定制式产品名称3D打印PEEK颅颌骨系统(定制)产品描述3D打印PEEK颅颌骨系统采用聚醚醚酮(PEEK)医用级粉料设计制成的植入医疗器械产品,适用于颅颌骨缺损修补重建的外科治疗。适用范围适用于颅颌骨缺损修补重建的外科治疗。生产企业名称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机构名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产企业住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生产地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金朝亮13201589182医疗机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1号相同类型的依据标准规格制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130567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陕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12号专业科室名称神经外科代理人名称/主诊医师刘献志代理人注册地址/主诊医师职称/职务主任医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远:15937140683备案单位和日期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日期:2021年7月22日变更情况/取消备案情况取消备案日期:2023年12月7日备注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备案号:陕械定制备2021-05定制式产品名称3D打印PEEK颅颌骨系统(定制)产品描述3D打印PEEK颅颌骨系统采用聚醚醚酮(PEEK)医用级粉料设计制成的植入医疗器械产品,适用于颅颌骨缺损修补重建的外科治疗。适用范围适用于颅颌骨缺损修补重建的外科治疗。生产企业名称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机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产企业住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生产地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金朝亮13201589182医疗机构地址西安市长乐西路127号相同类型的依据标准规格制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130567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陕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12号专业科室名称神经外科代理人名称/主诊医师蒋晓帆代理人注册地址/主诊医师职称/职务主任医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罗鹏:15934810480备案单位和日期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日期:2021年8月12日变更情况/取消备案情况取消备案日期:2023年12月7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众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生产销售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 60 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2日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1007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恒瑞文慧园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2523526N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侯红军,北京富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十六条违法事实经查,自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30日,当事人经营的名称为“北京恒瑞口腔(小西天店)”的美团店铺中存在“单人喷砂板、洁牙套餐”;“树脂补牙、3M牙齿修复”的广告图片。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图片属于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中发布的:“单人喷砂板、洁牙套餐”;“树脂补牙、3M牙齿修复”的广告图片,是当事人专门雇佣的广告设计公司制作,当事人与该广告设计公司签订了合同,制作广告的费用为500元。 又查,自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经营的名称为“北京恒瑞文慧园口腔总院”的微信公众号内一篇标题为《2023北师大开学季师生福利来啦!》的文章中,发布有“2023北师大开学季开学护齿大礼包”的广告图片。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图片属于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图片是当事人专门雇佣的广告设计公司制作,当事人与该广告设计公司签订了合同,制作广告的费用为5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2/1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3/11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12/1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3〕90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铂姿娜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GLE19C工商注册号110102023843040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周艳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购进使用的“款款深情清眸流盼滋养套盒”(生产批号QJF2801A限用日期20220627)1盒及“靓丽源活氧水光驻颜专属套”(生产日期2019/06/03,保质期三年, 有效期至2022年06月02日)1盒均已经过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查验材料,但涉案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1年。经查询涉案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取得相关化妆品备案。当事人称涉案产品用于美容项目,但过期之后未对顾客进行使用,涉案产品已经开封,剩余部分折合价值约220元。 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产品在过期后未使用或者售出,因此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20元,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2/1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3/13处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12/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