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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罚〔2024〕180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瑞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5568977814 |
工商注册号 | 11010501289153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付晓娜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五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是北京瑞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双方财务是独立核算,药品采购、销售、费用各自单独结算。当事人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一区103号楼二层,当事人从2020年2月开始到2022年7月从马秀改处收购了多批次没有随货同行单的药品。所购药品由当事人员工范昌良通过微信向马秀改支付药品金额67828元,另有现金支付部分金额因无收费凭证无法核实。 当事人从马秀改处收购的药品未向公众销售,收购药品去向为被公安机关扣押、药品退货、药品保存不当报损、药品赠送和销售给了单位工作人员范昌良亲戚朋友。 当事人从马秀改处共购进86122.3元的药品,购进药品零售价总金额为94127.8元,销售12000元,故当事人从马秀改处共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为94127.8元,违法所得12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九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94127.8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9.4127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7/3/3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4/3/3 |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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