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4〕8号处罚名称新乡市康民卫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帽)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新乡市康民卫材开发有限公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帽),非法所得共计7500元。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2.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参照《通则》第十条第一项和《基准》9.1.6从轻裁量等级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2.2万元罚款。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柒仟伍佰圆(7500元);2.罚款贰万贰仟圆(220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贰万玖仟伍佰圆(29500元)。行政相对人名称新乡市康民卫材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26998789L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洪轩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0.75万元;2.罚款2.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1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4-02-0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16号处罚名称河南驭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驭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6RA2K0D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新丽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5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4-02-0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被检查单位名称企业类别检查类别检查时间检查结果重庆养天和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昌野药房云阳十六店药品、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4/1/3检查通过云阳双江街道大雁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器械使用日常检查2024/1/3检查通过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六十二店药品、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4/1/3责令整改云阳县瑞元堂医药有限公司滨江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3检查通过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江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3检查通过重庆养天和昌野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昌野药房云阳三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3检查通过云阳德弘堂中医诊所药品、器械使用专项检查2024/1/3检查通过云阳县双龙镇卫生院药品、器械使用专项检查2024/1/5检查通过重庆健之佳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云阳县滨江大道分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5检查通过云阳县巨琪亿源堂大药房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5检查通过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莲花市场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5检查通过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二百零六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7检查通过云阳刘代远中医诊所药品、器械使用日常检查2024/1/7检查通过云阳于氏西医诊所药品、器械使用日常检查2024/1/7检查通过云阳县富强大药房龙吟台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8检查通过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高阳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8检查通过云阳县瑞元堂医药有限公司十九店药品、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4/1/8检查通过重庆健之佳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云阳县民德路分店药品、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4/1/8检查通过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六十三店药品、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4/1/8检查通过云阳县华芝康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8检查通过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德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8责令整改重庆满福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满福堂大药房柏杨湾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9检查通过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二十五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9检查通过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零九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10检查通过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八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10检查通过重庆民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10检查通过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九十二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11检查通过云阳明成大药房十三店中医诊所药品、器械使用日常检查2024/1/11检查通过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三十二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12检查通过云阳县美刚建宏医药有限公司复兴店药品、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4/1/12检查通过云阳县罗济堂欣灵大药房药品、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4/1/12检查通过云阳老院长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碧桂园中医诊所药品、器械使用日常检查2024/1/12检查通过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九十四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12检查通过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院庄店药品、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4/1/16检查通过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双土店药品、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4/1/17检查通过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栖霞店药品、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4/1/17检查通过云阳县康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天恩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23检查通过云阳县上坝乡卫生院药品、器械使用专项检查2024/1/23检查通过云阳县鱼泉镇马槽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使用日常检查2024/1/23检查通过云阳罗恩均中西医结合诊所药品、器械使用日常检查2024/1/23检查通过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二十店药品、器械经营日常检查2024/1/23检查通过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复兴店药品、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4/1/26检查通过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六十九店药品、器械经营专项检查2024/1/26检查通过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宝台卫生室药品、器械使用专项检查2024/1/30检查通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4〕0107号案件名称陕西利君唤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经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陕西利君唤康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X6UCX3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其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与经营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如下: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年2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QQ6886法定代表人谢兴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5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2/6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不合格熟地黄(批号211201)48kg;3.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零叁拾壹元(29031元);4.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8倍的罚款计壹拾捌万元(180000元);罚没款共计贰拾万玖仟零叁拾壹元(209031元)。罚款金额(万元)1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903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224号),标示为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熟地黄(批号211201)经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GJSYYPJ2300238,检验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检查-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黄太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4981262M法定代表人黄振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7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2/6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茯神(批号230601)525kg;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伍佰肆拾肆元陆角(3544.6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1倍的罚款计壹拾壹万元(11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拾壹万叁仟伍佰肆拾肆元陆角(113544.6元)。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544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462号),标示为安徽黄太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茯神(批号230601)经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CY20230880。检验项目为全检,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诚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8PF60Y0P法定代表人李子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1-2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2/6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847.30元;3.并处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20847.30元(壹拾贰万零捌佰肆拾柒元叁角整)。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08473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于2023年8月17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佰年汇康药店批号230420的射干利咽口服液3盒,销售金额87.30元;于2023年9月6日向陕西华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批号230420的射干利咽口服液600盒,销售金额14880.00 元;于2023年9月19日向陕西华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批号为230413的射干利咽口服液240盒,销售金额5880.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销售金额共计20847.30元,货值金额20847.30元,违法所得20847.30元。当事人没有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涉案批次药品履行收货验收、入库手续,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没有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河北华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docx2024年2月6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检查机关1河北华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片剂(碳酸氢钠片505口服固体制剂车间 片剂生产线)2023年12月6日-8日冀化药符检2024002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河北新石制药有限公司持有人委托生产情形(片剂)(二甲双胍格列本脲胶囊(Ⅰ))2024年1月11日-12日冀化药符检202400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石家庄市普力制药有限公司硬胶囊剂(101车间 硬胶囊剂生产线)2024年1月9日-12日冀化药符检202400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河北武罗药业有限公司溶液剂(外用)(101综合制剂车间 综合制剂生产线,102外用液体制剂车间 外用液体制剂生产线3) 鼻用制剂(101综合制剂车间 综合制剂生产线)2024年1月16日-19日冀化药符检2024005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5河北武罗药业有限公司持有人委托生产情形(小容量注射剂 )(奥扎格雷钠注射液、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2024年1月16日-19日冀化药符检2024006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6河北国龙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尼可地尔 原料药车间4#生产线、硫酸特布他林 原料药车间6#生产线)2024年1月9日-12日冀化药符检2024008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满洲里市未来兄弟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318476498P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301号处罚名称:满洲里市未来兄弟义齿制作有限公司连续停产一年以上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案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连续停产一年以上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处罚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6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海明鑫食品经营部(董海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6X1U14G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高峰农贸市场A区5、6号经营者:董海明居民身份证号码:/2023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共经营两个摊位,A05摊位售卖蜜饯类食品,A06摊位售卖花草茶类产品。在A06摊位上摆放有西洋参片和玉竹正在销售,在西洋参片上摆放有一张印有“西洋参片 功效:肺虚咳嗽、口咽干燥、潮热盗汗、肾虚头晕、肝虚贫血、中气不足、脾胃虚弱、增强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保护心血管系统、提高免疫力、促进血液活力、治疗糖尿病、补肺降火、养胃生津”字样的塑封广告牌,在玉竹前侧摆放有一张印有“玉竹 养阴润燥,生津止渴,降糖降脂,延缓衰老,增强免疫”字样的爆炸签广告牌。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西洋参片和玉竹为食用农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8月底销售西洋参片时将印有“西洋参片 功效:肺虚咳嗽、口咽干燥、潮热盗汗、肾虚头晕、肝虚贫血、中气不足、脾胃虚弱、增强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保护心血管系统、提高免疫力、促进血液活力、治疗糖尿病、补肺降火、养胃生津”内容的广告牌置于销售区域,于10月中下旬开始销售玉竹时将印有“玉竹 养阴润燥,生津止渴,降糖降脂,延缓衰老,增强免疫”内容的广告牌置于销售区域,当事人使用上述两个广告牌对产品的功效作商业广告。西洋参片的塑封广告牌为其他人提供,玉竹的爆炸签广告牌为当事人自制。上述两个产品广告牌中均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构成要件。因本案中当事人广告牌为自制和从他人处获取,故无法计算本案中的广告费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董海明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吴建文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吴建文的身份证复印件;4.协助调查函、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情况复函;5.回查笔录、整改报告。本局于2024年2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407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去除宣传广告牌,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