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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杭州瑾萃化妆品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49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2-6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 | 0.1413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瑾萃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涉案产品名称瓷萃诗美肌润颜面膜,备案日期2021年12月31日,备案编号:浙装网备字2021515314,备案人杭州锦萃化妆品有限公司。2023年9月7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管局受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抽检,产品瓷萃诗美肌润颜面膜,产品批号EC24D1,限用日期20260402,包装规格25ml*10片/盒,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因检出禁用原料甲基氯昇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昇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1年07月01日与广州俏姿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由广州俏姿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瓷萃诗品牌产品,合同有效期5年。当事人于2023年03月20日委托广州俏姿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一批瓷萃诗美肌润颜面膜,批号EC24D1,数量500盒,交付成品入库494盒,6盒留样在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单价13元/盒,销售价格18.5元/盒,总货值金额9250元。截至案发已销售453盒,销售金额8380.5元,利润2491.5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对产品进行了召回,实际召回196盒,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销毁。未召回257盒,实际获利1413.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13.5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13MB1K82229E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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