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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依安新屯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3MA1C2AJK22 |
法定代表人 | 马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依市监处罚〔2024〕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在吉林显峰科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批准文号:20230802)36盒已售出1盒,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再次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由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通片(批准文号:D02009)在销售过程中仍然没有出具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该药店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该药店经营的涉案药品销售时未出具销售凭证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 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药店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5.药品照片影印件、药品随货同行单2份,证明该药店经营药品的事实实情况和药品是合法渠道购进情况。 |
处罚依据 | 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03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7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7 |
处罚机关 |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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