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6〕209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6年2月14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16家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该函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售出了追溯码编号为******************81、生产批次号为250427123的布洛芬混悬液,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2026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阅该店药品销售系统,上述追溯码编号为******************81、生产批次号为250427123的布洛芬混悬液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布洛芬混悬液的随货同行单据,现场检查未发现与上述同规格型号的布洛芬混悬液在售。当事人购销上述布洛芬混悬液无法提供该药品的购进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6年3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员工林丽敏到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买了追溯码编号为******************81、生产批次号为250427123的布洛芬混悬液一瓶混入货架销售,该药品于2025年10月11日售出,售价39元/瓶,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9元,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还了该笔费用,违法所得为39元。上述涉案药品未录入药品入库台账,销售记录中产品批次号与实际不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复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证据二:《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16家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1份、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当事人未从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与未登记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与认识错误,积极整改的情况。2026年6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6〕198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采购配送药品。当事人将员工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进的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员工私自将个人自购药品混入货架,当事人主观过失情节较轻;涉案药品仅有1瓶,货值金额较低,仅在经营场所销售,持续时间短,违法影响区域小,未有证据显示涉案药品对患者产生危害性;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向消费者退还相关费用,并积极进行整改;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已停止违法行为。以上情形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或者(五)情形之一的;(二)主观过失情节较轻的;(三)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五)违法区域范围较小;(七)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小;(八)危害后果轻微;(九)当事人已采取补救措施;”、《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一)、(三)、(四)、(六)项等的情形之一;(三)具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两项或两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的;(四)当事人已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危害后果;”规定的减轻情节,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数量,确定减轻处罚罚款的档次:(三)当事人具有三项以上应当或者可以减轻情形,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第三档次,罚款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当事人未将上述涉案药品录入药品入库台账、销售记录中产品批次号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一、罚款5000元;二、警告。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五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邻里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BWBE6T法定代表人:张秋玲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5公示截止期:2026-09-15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6〕204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5年3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见有成品仓库,但在办公区域的靠墙位置见设有一层架,层架上见有“输送导管”、“微导管”及“压力延长管”等医疗器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2楼见设有一成品仓库,但该库房内未见有产品,据现场陪同检查人“范晓法”介绍,该库房为新设立的“广州壹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成品仓库,广州美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成品库房已拆除,目前公司的产品就是放在进门口处的货架上。因此,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等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5日未经许可擅自把原设置在其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开萝大道2号1427房之一的库房予以了拆除后,直接将其经营的“输送导管”、“微导管”、“微导丝”等3款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及一款“压力延长管”的二类医疗器械等产品放置在办公区的货架上贮存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与质量管理的要求。”及第三十九条“库房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有效防止对贮存的医疗器械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的规定。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身份。广州壹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其于2026年2月5日向我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资料”各一份,证明广州壹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共在一个地址经营,并且占用了当事人原设置的库房位置,导致当事人未按要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内容: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库房地址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行为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美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2MADDP7NW6N法定代表人:范娘泽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5公示截止期:2026-09-15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12号)的相关要求,我局现依法取消辽宁省樽达电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备案编号:(辽)网药平台备字〔2025〕第000001-000号。备案信息如下:企业名称辽宁省樽达电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娟网站名称北药玖玖网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北药玖玖网站域名beiyao99.cn网站IP地址182.92.153.229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辽B2-2025007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辽ICP备2025048016号-1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法定代表人:祝彩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MA84PB7C4D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桦市市监处罚﹝2026﹞8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6-06-04处罚内容: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进行检查,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于2026年5月6日立案,由明桦分局执法人员丛丽、邱大朋对该案进行调查。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到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店员祝丹萍,当事人确认在经营场所销售柜台内发现隐形眼镜销售票据60份和隐形眼镜空盒15个的事实,确认销售隐形眼镜的事实。经查,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出示营业执照,未出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6年4月27日在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经营场所销售柜台内存放隐形眼镜销售票据60份和隐形眼镜空盒15个,现场未发现隐形眼镜。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销售柜台内存放有隐形眼镜销售票据60份,海昌日抛销售价合计626元,销售数量13.5盒(有拆盒零售情况),每盒进价45元;海昌月抛销售价合计380元,销售数量6盒,每盒进价35元;海昌半年抛销售价合计364元,销售数量3盒,每盒进价45元;海俪恩月抛销售价合计330元,销售数量6盒,每盒进价40元;海俪恩季抛销售价合计816元,销售数量17盒,每盒进价40元;海俪恩半年抛销售价合计702元,销售数量9盒,每盒进价30元;博仕伦日抛销售价合计435元,销售数量8盒,每盒进价46元;博仕伦半年抛销售价合计256元,销售数量2盒,每盒进价50元;隐形眼镜空盒15个,当事人确认销售隐形眼镜的事实,当事人提供隐形眼镜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和隐形眼镜检验报告和生产厂家资质,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检查,提供证据材料,按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98.5元,罚款100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98.5元;2.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298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出示营业执照,未出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6年4月27日在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经营场所销售柜台内存放隐形眼镜销售票据60份和隐形眼镜空盒15个,现场未发现隐形眼镜。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销售柜台内存放有隐形眼镜销售票据60份,海昌日抛销售价合计626元,销售数量13.5盒(有拆盒零售情况),每盒进价45元;海昌月抛销售价合计380元,销售数量6盒,每盒进价35元;海昌半年抛销售价合计364元,销售数量3盒,每盒进价45元;海俪恩月抛销售价合计330元,销售数量6盒,每盒进价40元;海俪恩季抛销售价合计816元,销售数量17盒,每盒进价40元;海俪恩半年抛销售价合计702元,销售数量9盒,每盒进价30元;博仕伦日抛销售价合计435元,销售数量8盒,每盒进价46元;博仕伦半年抛销售价合计256元,销售数量2盒,每盒进价50元;隐形眼镜空盒15个,当事人确认销售隐形眼镜的事实,当事人提供隐形眼镜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和隐形眼镜检验报告和生产厂家资质,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处罚依据: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处罚机关: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282316686862G数据来源单位: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282316686862G
行政相对人名称:吉林省金牛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滨河二店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3MA174DGM40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舒医保处字﹝2026﹞第0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0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0.2475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存在串换药品和超量开药的违规行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机关:舒兰市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283MB1986326L数据来源单位:舒兰市医疗保障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283MB1986326L
行政相对人名称:吉林省金牛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汇仁堂分店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369614532X9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舒医保处字﹝2026﹞第0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0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1.8507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规行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机关:舒兰市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283MB1986326L数据来源单位:舒兰市医疗保障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283MB1986326L
行政相对人名称:贵阳云岩速美口腔诊所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3MA6J3PWN1P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云医保罚字〔2026〕第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违法事实:(1)神经阻滞麻醉没增加1小时加收20%,医院收取本项目大于1次后按原价计费,涉及数量7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13.69元。(2)自开展开髓引流术,重复收费局部浸润麻醉或神经阻滞麻醉费用,涉及数量69次,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928.85元(3)开展牙髓失活术,重复收费局部浸润麻醉或神经阻滞麻醉费用。涉及数量25次,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87.19元。累计涉及医保基金4529.73元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约谈相关责任人,责令贵阳云岩速美口腔诊所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对查处问题认真整改;2.处违规金额1.5倍罚款6794.59 元处罚金额(元):6794.59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7-06-18处罚机关:贵阳市云岩区医疗保障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03MB1915341W数据来源单位:贵阳市云岩区医疗保障局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03MB1915341W备注:入库日期:2026-06-22 15:54:10最后一次更新日期:2026-06-22 23:03:54公示日期:2026-06-22 15:54:10报送部门:贵阳市云岩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务川西门医院(普通合伙)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AK8TB14A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2026〕务综执01字第23号违法行为类型::2026年5月25日,本机关接到务川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线索移交函(务医保函〔2026〕39号),称务川西门医院(普通合伙)存在超量开药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259.95元,其中违规医保基金1133.1元。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5月29日,经本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已立案调查。违法事实:根据务川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移交函称,2025年12月,务川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对务川西门医院(普通合伙)开展调查,发现该院内科、妇科门诊,为门诊患者开具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磷酸奥司他韦胶囊、速效救心丸等药品时,存在超量开药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259.95元,其中违规医保基金1133.1元。医院负责人陈述超量开药的原因有:一是开具的药品都是用于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需要长期服药的病情,药品都有追溯码,不能拆零,故而有时会出现开少了,多加一盒又超了的情况;二是有的患者有特殊情况,如路途遥远的,开药时会要求多开一些药。当事人 已于2026年1月20日将违规医保基金退回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之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玖圆陆角伍分(¥1699.65)。处罚金额(元):1699.65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8处罚有效期:2027-06-17公示截止日期:2027-06-17处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736600578H数据来源单位: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736600578H备注:入库日期:2026-06-22 11:20:48最后一次更新日期:2026-06-22 23:03:54公示日期:2026-06-22 11:20:48报送部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泥高镇卫生院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26675436689C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2026〕务综执01字第19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违法事实:当事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泥高镇卫生院属于一级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4)》之规定:“注射用血塞通(冻干),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当事人使用“注射用血塞通(冻干)”原本是走自费模式,但因系统原因,使用“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支付时自动跳转为医保支付,后续也没有仔细核对,所以才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事后,当事人已将违规医保基金退回,并组织全部干部职工及村医进行培训。 根据务川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出具的资料,2025年3月27日-2025年12月31日,该院共使用并医保支付“注射用血塞通(冻干)”585次,涉及违规金额共计5393.7元,其中违规医保基金4549.61元。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之规定,《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按造成损失金额1倍,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肆拾玖元陆角壹分(¥4549.61)。处罚金额(元):4549.61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7处罚有效期:2026-09-17公示截止日期:2027-06-17处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736600578H数据来源单位: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736600578H备注:入库日期:2026-06-22 11:16:50最后一次更新日期:2026-06-22 23:03:54公示日期:2026-06-22 11:16:50报送部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上海光电医用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患者监护仪产品的软件故障原因,导致患者监护仪重启后部分患者设定值无法正确保存的问题发生,上海光电医用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患者监护仪(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253071128)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