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6〕20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见有成品仓库,但在办公区域的靠墙位置见设有一层架,层架上见有“输送导管”、“微导管”及“压力延长管”等医疗器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2楼见设有一成品仓库,但该库房内未见有产品,据现场陪同检查人“范晓法”介绍,该库房为新设立的“广州壹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成品仓库,广州美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成品库房已拆除,目前公司的产品就是放在进门口处的货架上。因此,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等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5日未经许可擅自把原设置在其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开萝大道2号1427房之一的库房予以了拆除后,直接将其经营的“输送导管”、“微导管”、“微导丝”等3款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及一款“压力延长管”的二类医疗器械等产品放置在办公区的货架上贮存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与质量管理的要求。”及第三十九条“库房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有效防止对贮存的医疗器械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的规定。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身份。广州壹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其于2026年2月5日向我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资料”各一份,证明广州壹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共在一个地址经营,并且占用了当事人原设置的库房位置,导致当事人未按要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
处罚内容: | 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库房地址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行为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美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2MADDP7NW6N |
法定代表人: | 范娘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15 |
公示截止期: | 2026-09-15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