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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务川西门医院(普通合伙)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326MAAK8TB14A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6〕务综执01字第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6年5月25日,本机关接到务川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线索移交函(务医保函〔2026〕39号),称务川西门医院(普通合伙)存在超量开药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259.95元,其中违规医保基金1133.1元。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5月29日,经本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已立案调查。 |
违法事实: | 根据务川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移交函称,2025年12月,务川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对务川西门医院(普通合伙)开展调查,发现该院内科、妇科门诊,为门诊患者开具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磷酸奥司他韦胶囊、速效救心丸等药品时,存在超量开药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259.95元,其中违规医保基金1133.1元。医院负责人陈述超量开药的原因有:一是开具的药品都是用于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需要长期服药的病情,药品都有追溯码,不能拆零,故而有时会出现开少了,多加一盒又超了的情况;二是有的患者有特殊情况,如路途遥远的,开药时会要求多开一些药。当事人 已于2026年1月20日将违规医保基金退回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玖圆陆角伍分(¥1699.65)。 |
处罚金额(元): | 1699.65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18 |
处罚有效期: | 2027-06-17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06-17 |
处罚机关: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0326736600578H |
数据来源单位: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0326736600578H |
备注: | |
入库日期: | 2026-06-22 11:20:48 |
最后一次更新日期: | 2026-06-22 23:03:54 |
公示日期: | 2026-06-22 11:20:48 |
报送部门: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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