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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6〕209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2月14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16家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该函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售出了追溯码编号为******************81、生产批次号为250427123的布洛芬混悬液,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2026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阅该店药品销售系统,上述追溯码编号为******************81、生产批次号为250427123的布洛芬混悬液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布洛芬混悬液的随货同行单据,现场检查未发现与上述同规格型号的布洛芬混悬液在售。当事人购销上述布洛芬混悬液无法提供该药品的购进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6年3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员工林丽敏到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买了追溯码编号为******************81、生产批次号为250427123的布洛芬混悬液一瓶混入货架销售,该药品于2025年10月11日售出,售价39元/瓶,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9元,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还了该笔费用,违法所得为39元。上述涉案药品未录入药品入库台账,销售记录中产品批次号与实际不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复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证据二:《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16家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1份、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当事人未从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与未登记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与认识错误,积极整改的情况。2026年6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6〕198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采购配送药品。当事人将员工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进的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员工私自将个人自购药品混入货架,当事人主观过失情节较轻;涉案药品仅有1瓶,货值金额较低,仅在经营场所销售,持续时间短,违法影响区域小,未有证据显示涉案药品对患者产生危害性;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向消费者退还相关费用,并积极进行整改;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已停止违法行为。以上情形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或者(五)情形之一的;(二)主观过失情节较轻的;(三)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五)违法区域范围较小;(七)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小;(八)危害后果轻微;(九)当事人已采取补救措施;”、《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一)、(三)、(四)、(六)项等的情形之一;(三)具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两项或两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的;(四)当事人已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危害后果;”规定的减轻情节,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数量,确定减轻处罚罚款的档次:(三)当事人具有三项以上应当或者可以减轻情形,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第三档次,罚款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当事人未将上述涉案药品录入药品入库台账、销售记录中产品批次号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一、罚款5000元;二、警告。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五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邻里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BWBE6T |
| 法定代表人: | 张秋玲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15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9-15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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