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0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0.728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36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一)当事人于2021年3月9日生产BONYHAiR染发霜(绚丽紫)(批号:BN52100556,限用日期20240308)123支,其中留样2支,检验用1支,于2021年3月25日起陆续将该批次产品共120支销售完毕,销售价为2元/支。当事人生产的该化妆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二)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生产BONYHAiR染发霜(红色)(批号:BN52101195,规格:100ml/盒)123支,留样2支,检验用1支,于2021年10月12日前以2.7元/支的单价将该批次产品共120支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的该化妆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2个批次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78.1元,违法所得为564元。(三)当事人于2020年4月7日生产BONYHAiR染发霜(绚丽紫)(批号:BN52000279,限用日期20230406)123支,其中留样2支,检验用1支,于2020年4月20日前该批次产品共120支销售完毕,销售价为2元/支。当事人生产的该化妆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四)当事人于2020年1月15日生产BONYHAiR染发霜(栗棕色)(批号:BN52000053,限期使用日期20230115)123支,留样3支,于2020年5月7日前将该批次产品销售完毕,销售价为2元/支。认定当事人生产的该化妆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于2020年生产经营上述2个批次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所得为480元。(五)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生产BONYHAiR染发霜(栗棕色)(批号:BN52200035,有效期20250105)123支,留样3支,其中1支用于检验,于2022年1月18日将该批次产品共120支销售完毕,销售价为2元/支。当事人生产的该化妆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46元,违法所得240元。(六)当事人于2022年3月12日生产“MAIDANR麦丹露小黄姜精炼洗发乳”(样品批号:BN12200300;限用日期/保质期:20250312)183瓶,其中留样3瓶,于2022年5月4日前以6元/瓶的单价将该批次产品180瓶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化妆品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的化妆品,货值1098元,违法所得1080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64;二、罚款81000元。鉴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我局认为该行为应予追诉。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BONYHAiR染发霜(绚丽紫)(批号:BN52000279,限用日期20230406)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BONYHAiR染发霜(绚丽紫)(批号:BN52000279,限用日期20230406)、BONYHAiR染发霜(栗棕色)(批号:BN52000053,限期使用日期20230115)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0元;二、罚款192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BONYHAiR染发霜(栗棕色)(批号:BN52200035,有效期20250105)及BONYHAiR染发霜(绚丽紫)(批号:BN52100556,限用日期20240308)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规定的BONYHAiR染发霜(绚丽紫)(批号:BN52100556,限用日期20240308)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另因当事人生产的BONYHAiR染发霜(绚丽紫)(批号:BN52100556,限用日期20240308)违法所得已没收,不再重复没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40元;二、罚款11000元。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MAIDANR麦丹露小黄姜精炼洗发乳”(样品批号:BN12200300;限用日期/保质期:20250312)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MAIDANR麦丹露小黄姜精炼洗发乳”(样品批号:BN12200300;限用日期/保质期:20250312)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二、罚款1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364元;二、罚款10492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10728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5523664222-----法定代表人:蒋斌处罚决定日期:2024-3-7公示截止期:2027-3-7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0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4123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金小芹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3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406号当事人: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104683XY;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七合作社彭城一街18号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未标识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另,当事人生产标识虚假成分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2631.72元,违法所得438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违法事实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建议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4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438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3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0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76406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举报线索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17号501室A002的广州德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购进“后酷vc377断墨睡眠面膜”产品4187盒并通过其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将上述产品以美白祛斑产品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上述化妆品在外包装上标注了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尚美白祛斑面膜产品注册证号、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上述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经核实,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否认生产过上述产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属于标签虚假且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自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4187盒,销售价为1.88元—2元/盒,实际收取货款合计7640.68元。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640.68元,违法所得为7640.68元。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附案证实。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为了上市销售,因此标注了他人生产许可证号、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及厂名厂址等虚假标签,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决定择一重,罚款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进行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罚则依据: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从轻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640.68元;2、罚款50000元。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7640.68元;三、罚款人民币60000元。(罚没款合计67640.6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德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Y5PTW6T-----法定代表人:林珠玲处罚决定日期:2024-3-7公示截止期:2027-3-7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1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05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5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昌路三号的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向该公司现场送达了由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Z202300578),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东辉DONGHUI头发补水乳,批号:DH230306,备案人: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规定:≤1000,检验结果:5800,单项结论: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报告由该公司负责人签收,其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并表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仅在留样室发现有“东辉DONGHUI头发补水乳”(批号:DH230306)产品6盒;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发现有上述产品相关记录。留样的6盒上述产品当事人申请用来自查分析出现菌落超标的原因,故我局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由当事人自行销毁了上述留样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生产“东辉DONGHUI头发补水乳”(批号:DH230306)产品329盒,出厂检验1盒,留样6盒,剩余的322盒于2023年4月6日以9.8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销售所得为3155.6元。上述产品当事人有向客户发召回公告,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共召回“东辉DONGHUI头发补水乳”(批号:DH230306)产品250盒,当事人已对召回的上述产品进行销毁。上述产品的货值为3224.2元,违法所得为705.6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都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故不予没收。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05.6元;二、罚款1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550561566W-----法定代表人:王长会处罚决定日期:2024-3-7公示截止期:2027-3-7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4〕261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崇塑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BRWBNN02工商注册号110113033750948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王薇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北京崇塑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在大众点评以及美团平台上宣传的照片为相关产品图片及项目,其内容未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至2024年01月09日自行改正。后查,当事人委托北京兴湘顺印广告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制作其大众点评及美团平台广告,广告制作费用为2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4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4处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瑞保伤口护理软膏,生产批号为JFB2311,因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康瑞保伤口护理软膏(注册证号:粤穗械备20211429 生产批号:JFB2311)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4年3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1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3-1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2.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处罚依据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圆(480元);2.罚款贰万贰仟圆(22000元);以上罚没合计贰万贰仟肆佰捌拾圆(22480元)。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内江恒康医疗门诊部(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6J5H68A法定代表人名称:刘霞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内东市监处〔2024〕51101124000023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内江恒康医疗门诊部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处罚内容:罚款2.000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3/8处罚机关: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6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汇仁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736687925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冰郎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24325万元,没收违法物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66号当事人:上海汇仁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66879258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时珍路396号102室法定代表人:陈冰郎2023年7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地氯雷他定糖浆(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3268,批号:2210041,生产企业: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1942018检验、复验,【检查】项下装量项不符合规定(报告书编号:YC202302637、YW202304872)。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AA0210119),经营方式为批发。2022年11月22日,当事人购进地氯雷他定糖浆(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3268,批号:2210041,生产企业: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2000盒。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退货1800盒。2023年1月4日至10月8日,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地氯雷他定糖浆132盒,本局抽样36盒。2023年11月24日至12月26日,当事人召回上述批次地氯雷他定糖浆88盒。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批次地氯雷他定糖浆80盒,现库存120盒。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43.25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药品抽样记录、检验报告书、购销记录及发票、验收记录、养护记录、仓库温湿度记录、供应商首营资料、商品首营资料、召回报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4〕7620230000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次地氯雷他定糖浆为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地氯雷他定糖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本局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地氯雷他定糖浆12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3268,批号:2210041,生产企业: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叁元贰角伍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0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伊泊莲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0203MAC1C2MM0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毛琳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市监处罚〔2024〕4号违法行为类型: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主要违法事实: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罚款10000元 ;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香缇牌茶树精油1瓶(净含量:10ml)和香缇牌埃及天竺葵精油1瓶。(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4011206016)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未涉及处罚决定日期:2024/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日期:2024/3/7公示截止期:2024/6/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