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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函(陕药监函〔2024〕96号)

    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陕西省三原县陵前镇改造后101车间液体制剂工段合剂(含口服液)生产线进行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陕西省
  • 咸阳民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未按规定留存资料案(彬市监处【2024】第7号)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咸阳民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静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1042719******0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6XXDHJ73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彬市监处【2024】第7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8 00:00: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留存资料处罚有效期:2024/9/8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0.5公示期限:-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7/3/8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7MB290015XE数据来源单位: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7MB290015XE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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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咸阳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一分店未按规定留存资料案(彬市监处【2024】第5号)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咸阳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一分店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娟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1042719******9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050443205W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彬市监处【2024】第5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8 00:00: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规定留存资料处罚有效期:2024/9/8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0.5公示期限:-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7/3/8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7MB290015XE数据来源单位: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7MB290015XE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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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彬州妙浩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案(彬市监处【2024】第11号)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彬州妙浩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明刚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1042719******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6XYL0K4L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彬市监处【2024】第11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4/3/8 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处罚有效期:2024/9/8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0.1公示期限:-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7/3/8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7MB290015XE数据来源单位: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7MB290015XE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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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彬州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案(彬市监处【2024】第10号)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彬州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凯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1042719******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6XM3C296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彬市监处【2024】第10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4/3/8 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处罚有效期:2024/9/8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0.1公示期限:-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7/3/8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7MB290015XE数据来源单位: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7MB290015XE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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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贮存条件要求对涉案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并记录温湿度案(克州市监处罚〔2023〕32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州市监处罚〔2023〕32号处罚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贮存条件要求对涉案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并记录温湿度案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贮存条件要求对涉案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并记录温湿度案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号12653000****969X居民身份证号653021****0068法定代表人姓名哈****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8日处罚机关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已结案地方编码-数据更新-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彬州平价大药房有限公司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案(彬市监处【2024】第8号)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彬州平价大药房有限公司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成芳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1042719******0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336458058Y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彬市监处【2024】第8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4/3/8 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处罚有效期:2024/9/8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0.1公示期限:-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7/3/8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7MB290015XE数据来源单位: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7MB290015XE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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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安县怀增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依市监处罚〔2024〕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依安县怀增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3MA1942UA79法定代表人周红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依市监处罚〔2024〕45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在黑龙江齐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伊春五加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咽炎片(批号20230402)30盒,销售3盒,每盒进价3.7元,购货金额111元,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我局在2023年12月11日对你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由齐齐哈尔九州通龙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参苓白术丸(批号:20230403)在销售时仍未出具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两份,证明该药店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该药店经营的涉案药品销售时未出具销售凭证及我局要求其整改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的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药店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情况; 证据五:药品随货同行单二份,证明该药店经营的药品的合法来源事实情况; 证据六:药品照片影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事实情况。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七十一条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0元-35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警告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5处罚机关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齐泰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春药店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依市监处罚〔2024〕4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齐泰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春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3MA1CDCQK2P法定代表人张惠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依市监处罚〔2024〕46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8日在齐齐哈尔润泰嘉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由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头孢氨苄片(生产批号:2310072)40盒,销售5盒,每盒进价4.8204元,购货金额192.82元,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我局在2023年12月11日对你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由齐齐哈尔润泰嘉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西咪替丁片(批号:2301301)在销售时仍未出具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两份,证明该药店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该药店经营的涉案药品销售时未出具销售凭证及我局要求其整改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的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药店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情况; 证据五:药品随货同行单二份,证明该药店经营的药品的合法来源事实情况; 证据六:药品照片影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事实情况。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七十一条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0元-35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警告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5处罚机关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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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康健大药房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依市监处罚〔2024〕4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康健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3746964703J法定代表人胡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依市监处罚〔2024〕47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在黑龙江省药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广东万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合固金片(批号230307)45盒,销售6盒,每盒进价6.6元,购货金额367元,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我局在2023年12月11日对你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由黑龙江康皓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亚硒酸钠片(批号:230601)在销售时仍未出具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两份,证明该药店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该药店经营的涉案药品销售时未出具销售凭证及我局要求其整改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的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药店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情况; 证据五:药品随货同行单二份,证明该药店经营的药品的合法来源事实情况; 证据六:药品照片影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事实情况。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七十一条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0元-35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警告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5处罚机关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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