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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妆品案(穗从市监处罚〔2024〕4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4〕4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74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生产的“懿蕊YIRUI”润养精华露(批号:2208100101)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32884),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具体不符合项目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标准规定为≤0.0015,检验结果为0.0019];当事人生产的“懿蕊YIRUI”香氛润养洗发水(批号:2208100201)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32885),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具体不符合项目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标准规定为≤0.0015,检验结果为0.0021]。上述产品均已合法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共生产加工“懿蕊YIRUI”润养精华露(批号:2208100101)8005袋,售出8000袋,留样4袋,微检消耗1袋,收取加工费用为0.5元/袋,共计货值4002.5元,销售金额为4000元,违法所得为4000元;于2022年8月17日共生产“懿蕊YIRUI”香氛润养洗发水(批号:2208100201)1805瓶,留样4瓶,微检消耗1瓶,收取加工费用为1.9元/瓶,共计货值3429.5元,销售金额为3420元,违法所得为3420元。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7432元,违法所得为7420元。本案当事人未成功召回涉案产品。本案无涉案产品专用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相关包材已消耗完毕。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懿蕊YIRUI”润养精华露留样样品4袋及“懿蕊YIRUI”香氛润养洗发水留样样品4瓶;2.没收违法所得7420元;3.罚款105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080352013A-----法定代表人:左殿亮处罚决定日期:2024-3-29公示截止期:2027-3-29处罚机关: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黑龙江绿翔康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使用微信小程序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案(黑药监不罚〔2024〕一处004号)

    黑龙江绿翔康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使用微信小程序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黑龙江奥贝泰医药有限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资质企业销售药品案(黑药监处罚〔2024〕一处003号)

    黑龙江奥贝泰医药有限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资质企业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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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洱龄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云)药监妆罚〔2024〕1号】

    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5部分)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普洱龄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PCMQW3E法人法定代表人王玉青案件来源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齡涵三七嫩肤沐浴露”、“齡涵三七精华洗发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齡涵三七嫩肤沐浴露”、“齡涵三七精华洗发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513.30元;2.罚款144159.60元;罚没款合计:147672.9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妆罚〔2024〕1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4/1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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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663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66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养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MA1GCHA5X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德香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3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72432699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663号当事人:养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HA5XF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杭桂路1112号3层316室法定代表人:陈德香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xxx2023年10月17日,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发现当事人有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嫌疑,遂于2023年11月27日报经本局同意予以立案。承办人于2024年1月31日起约谈当事人进行案件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7月1日,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嘉定区江桥镇曹安公路2299号一层,主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经营活动,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号为沪嘉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0211号。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了一家名为“养米旗舰店”的店铺,网址http://mall.jd.com/index-10385619.html?from=pc。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并在上述京东网店对外发布了一款“激光治疗手环”的产品广告。该款“激光治疗手环”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注册时登记的品名为表式半导体激光治疗仪(HA01型号),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苏械准注20202091564,核准适用范围:适用于高脂血症、高粘血症、高血压、糖尿病及高血脂、高粘血症引起的冠心病、脑梗塞康复期的心脑血管疾病的预防及康复物理的辅助治疗。上述商品取得了相应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苏械广审(文)第251011-15437号、第251011-15439号、第251011-15440号,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1日)。但当事人在对外发布广告时,其主图、详情页中对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部分“辅助治疗”“预防”的限定性说明词语,致使实际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与审查通过的内容不一致。且上述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广告进行了整改,下架了上述“激光治疗手环”商品。至下架为止,该商品共售出2个。根据现有材料,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网页快照打印件、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打印件、销售记录打印件、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打印件等。2024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4)14202300766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的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当事人在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的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对被举报的商品广告进行了下架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被举报的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3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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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纯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3727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372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纯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230MA7E1KTY5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莉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5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02843660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3727号当事人:上海纯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MA7E1KTY5A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428号B1栋336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莉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2月6日,主要从事各类食品、医疗器械、日用百货、宠物用品销售。2022年11月,当事人在美团商城开设一家网络店铺,店铺名称:纯康达医疗器械专营店,网址为:http://dpurl.cn/0TM3POqz。2023年7月,当事人在美团电商开设一家网络店铺,店铺名称:纯盈医药健康专营店,网址为:https://thh.meituands.com/mtMall/sub_pages/shopHome/index?poild=176447。经查,自2023年4月起,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中销售的一款产品“易美捷眼用凝胶眼膏宠物猫狗角膜眼睛烂炎修复素高舒酶捷疗猫鼻支-易美捷眼部凝胶10g”的产品标题中,当事人作“角膜眼睛烂炎修复”,产品详情中,当事人作“结膜炎”“角膜炎”“红肿发炎”“对角膜结及组织粘膜炎症、溃疡等,抑菌保湿修复”宣传。自2023年6月起,当事人在其美团电商店铺中销售的一款产品“修正传明酸烟酰胺亮肤精华液提亮肤色改善暗沉可搭氨甲环酸精华液”的产品主图中,当事人作“美白淡斑”宣传。自2023年6月起,当事人在其美团电商店铺中销售的一款产品“广雅白癜风外用黑色素生长脸上白斑净补骨脂白癜风克星”的产品标题中,当事人作“白癜风”及“白癜风克星”宣传,产品页面中,当事人作“身体还被白斑白癜风侵占?”“使用前后效果对比跟着他们的改变一起见证”宣传。自2023年6月起,当事人在其美团电商店铺中销售的一款产品“采之林苍耳子鼻炎油喷剂中药喷雾鼻塞通鼻神器鼻窦炎儿童通气鼻贴”产品标题中,当事人作“鼻窦炎”宣传,产品页面中,当事人作“苍耳子油告别鼻炎”“舒缓鼻炎畅快呼吸”宣传。经查明,上述四款产品均为1688一键代发产品,上述易美捷眼用凝胶的供应商为徐州XXX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商为贵州盛世泰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消毒产品;上述修正传明酸烟酰胺亮肤精华液的供应商为石家庄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商为广州丽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普通化妆品;上述广雅补骨脂白斑抑菌液的供应商为镇平XX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商为镇平人仁实业有限公司,为消毒产品;上述采芝林苍耳子油的供应商为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商为镇平人仁实业有限公司,为保健用品。上述四款产品网页宣传介绍内容均由当事人负责人张X设计制作并发布,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广告费用计算明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易美捷眼用凝胶、广雅补骨脂白斑抑菌液为消毒产品,上述采芝林苍耳子油为保健用品,均非药品或医疗器械,而当事人在产品页面中使用了上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使用上述产品后可以达到治疗疾病的效果。上述修正传明酸烟酰胺亮肤精华液为普通化妆品,宣传“美白祛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无相关依据。截至案发,上述易美捷眼用凝胶产品共售出6件,上述修正传明酸烟酰胺亮肤精华液产品共售出9件,上述广雅补骨脂白斑抑菌液共售出7件,上述采芝林苍耳子油共售出9件。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了上述四款产品,改正了上述违法广告内容。上述事实主要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产品页面取证截图、当事人提供的下架后4款产品页面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局于2024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4〕2920230037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其美团商城和美团电商店铺中销售的易美捷眼用凝胶、广雅补骨脂白斑抑菌液、采芝林苍耳子油产品宣传具有疾病治疗的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当事人在其美团商城和美团电商店铺中销售的修正传明酸烟酰胺亮肤精华液宣传美白祛斑,实际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以上两项合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3003727。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有关规定,该处罚决定将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 齐齐哈尔市秦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碾市监处罚〔2024〕1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秦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7MA18XRG28M法定代表人孙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碾市监处罚〔2024〕1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从黑龙江省鹤都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注射用盐酸氨溴索是处方药,至2023年12月29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1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70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26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善济堂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碾市监处罚〔2024〕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善济堂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7MA18Y7F148法定代表人张玲芝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碾市监处罚〔2024〕1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从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替米沙坦片是处方药,至2023年12月29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2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70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26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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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德昌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南岗市监处罚〔2024〕5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德昌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700190495法定代表人周凤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岗市监处罚〔2024〕5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实,黑龙江德昌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购进速效救心丸四盒,销售价格人民币42元/盒;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十盒,销售价格人民币45元/盒;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30R)五盒,销售价格人民币35元/盒;司美格鲁肽注射液一盒,以单价人民币610元/盒售出,除此外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涉案药品销售情况。现我局扣押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403元。 2023年12月27日、2024年2月1日我局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南市监函[2023]237号、哈南市监函[2024]22号)协查上述涉案药品真伪。截止2024年3月11日我局收到上述协查的药品单位的全部复函,协查的涉案药品均为其药品标注的厂家生产。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书一份6页、举报材料6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黑龙江德昌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从事药品经营的资质;3、2023年12月7日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整个过程情况;4、哈南市监药械先登保[2023]078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份1页、财务清单一份2页及送达回证一份1页,证明现场对涉案药品采取措施及对药品品种、厂家、规格、批号、数量情况,及文书送达情况;5、哈南市监药强制[2023]078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2页、财物清单一份2页及送达回证一份1页,证明对涉案药品进行扣押的时间及药品品名、生产企业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情况。6、2023年12月18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黑龙江德昌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销售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7、黑龙江德昌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1页、微信收款凭证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其如实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8、涉案药品价格标签照片复印件1张,证明涉案药品销售价格;9、涉案药品协助调查函两份3页,复函两份4页,证明上述涉案药品的真伪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处罚依据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各种所需材料,主动改正且并未对消费者人身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第五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涉案扣押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61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2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25处罚机关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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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福仁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南岗市监处罚〔2024〕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福仁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CP7DTW1E法定代表人杨贵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岗市监处罚〔2024〕5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在“药房网商城”平台上销售药品潞党参口服液22盒,售价人民币75元/盒,以上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在该药店电脑系统中没有查询到上述涉案药品的购销存记录,无证据证明涉案药品实际购进数量。已查证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650元,违法所得1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230100002024011602178560)一份1页、投诉材料一份共8页,证明案件来源; 2、哈尔滨福仁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贵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药房网商城平台截图一份2张,证明哈尔滨福仁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在网上经营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承认其违法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药房网商城”平台药品潞党参口服液销售记录一份2页;7、“药品追溯码查询”小程序查询的涉案药品打印件一份7页,证明涉案药品是由山西正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办案人员查证属实。处罚依据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各种所需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适用从轻幅度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6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2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25处罚机关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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