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58号)及《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药监发〔2023〕238号)的要求,我局对北京九都佳德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公司不符合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的相关要求,目前已向我局主动申请取消备案,现我局对上述公司的《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详见附件)标注失效。被标注失效《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企业,自标注失效之日起应当停止药品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特此公告。附件:《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标注失效信息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日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鞍山市千山区益美烤瓷加工所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1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未对从事生产的人员进行口腔专业知识培训问题;设备方面存在未对生产设备压力聚合器技术参数进行验证问题;采购方面存在未对消毒用酒精建立采购档案问题;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产品消毒操作规程》中未明确对成品消毒方式的问题;生产记录未记录关键工序使用的设备“熔蜡器”名称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福建易达盈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办理下列2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现予以公告。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至1福建易达盈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天水路30号2#厂房4层东侧闽AA59103212021年4月13日2022年8月9日2泉州瑞康检验器械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盈路38号二楼东区与北区闽AA59503332021年1月14日2023年4月17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4〕13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美瑞佤那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Q50H2N工商注册号110228028444722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谭昕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开始在其位于抖音平台开设的名为麻元素护肤企业店内上架名称为“麻元素护手霜保湿滋润不油腻男女便携防干裂润肤嫩肤香香护手霜”产品链接,上述产品链接的销售页面含有“舒缓干裂、滋养、淡纹修护、滋润不粘腻”等功效的宣传语以及标题含有“滋润不油腻、防干裂润肤嫩肤”等词语。当事人称上述产品链接所销售产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中功效宣称为:保湿、芳香,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该产品具有除保湿、芳香外其他的功效。上述宣传广告设计制作费用为3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4/7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7/7处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4/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日出东方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MA0Q2U6019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303号处罚名称:内蒙古日出东方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拳参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 当事人销售劣药拳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劣药拳参4.4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8938万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3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32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设置有医疗器械区和和非医疗器械区。“必乐宁”牌鼻腔喷雾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193350号)是医疗器械产品,盐酸赛洛唑啉鼻用喷雾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1392)是药品,属于非医疗器械产品。自2024年3月4日起,当事人将上述“必乐宁”牌鼻腔喷雾器和盐酸赛洛唑啉鼻用喷雾剂一起摆放在医疗器械类专区中的货架上的顶层,一同对外销售。至2024年3月6日止,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处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处罚内容: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立即进行了整改,并按照要求分开陈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其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柏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燕山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32100386X2-----法定代表人:李婉玲处罚决定日期:2024-4-1公示截止期:2024-7-1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45号处罚类别:其他-责令关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2月份疫情放开后起,至2023年5月2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从经营档口附近的药店及网上药店购买药品,通过小部分拆零后用于自用和销售给有需求的人员。当事人未按要求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管理资质,无法提供所销售药品的进货及销售票据,无法核实自己吃了多少,卖了多少,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所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检查时,能积极配合检查,当事人因病不在广州回老家休养,且回来广州后主动到我局接受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且主动停止了销售,违法行为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无证据证实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和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个人部分的诊疗费用和就诊单据等资料,且当事人长期眩晕,需要长期吃药治疗。当事人平时以经营凉茶维持生计,收入微薄,生活拮据,家庭生活困难,鉴于当事人涉嫌违法情节和主客观等相关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及“综合裁量原则”,经综合考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检查时,能积极配合检查,当事人因病不在广州回老家休养,且回来广州后主动到我局接受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且主动停止了销售,违法行为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无证据证实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和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个人部分的诊疗费用和就诊单据等资料,且当事人长期眩晕,需要长期吃药治疗。当事人平时以经营凉茶维持生计,收入微薄,生活拮据,家庭生活困难,鉴于当事人涉嫌违法情节和主客观等相关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及“综合裁量原则”,经综合考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关闭药品经营业务;二、罚款10000元。三、没收非法销售的药品。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郑小荣凉茶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2440101MA9UNT8P0B-----法定代表人:郑小荣处罚决定日期:2024-4-1公示截止期:2027-4-1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3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57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线索:“古施紫醉情迷香芬洁净沐浴乳”(批号:2211240801、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5.11.23、规格:1L,备案人:萱芭比个人健康护理品股份(香港)有限公司,境内负责人:广州澳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其中检验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单位:%(w/w),标准规定:≤0.0015,检验结果:0.0019,检出浓度/检出限:/,单项结论: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兴云路37-39号B1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送达No.2023CKH0785《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所检批号“古施紫醉情迷香芬洁净沐浴乳”。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承认上述所检批号产品是其经营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所检批号所检批号2211240801“古施紫醉情迷香芬洁净沐浴乳”32盒,于2022年12月12日全部销售完毕。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收到上述产品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后,立即启动召回工作,召回了11瓶上述产品,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157.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二、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157.5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澳博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5895175030-----法定代表人:冻彬彬处罚决定日期:2024-4-1公示截止期:2027-4-1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4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9355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1月3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广州星银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A14730、CP20230075),上述报告均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产品经抽检被检出水杨酸成分含量超标,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经当事人核实确认,上述产品为当事人生产,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报告,对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20g产品1690盒、10g产品1606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添加了“甜菜碱水杨酸盐”,产品标签标示了该成分,但未标注其功能,该成分在备案配方中用作皮肤调理剂用途。涉案“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的水杨酸用作皮肤调理剂,其含量检出值0.91%(检验机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报告书编号:2023A14730)、1.03%(检验机构: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报告书编号:CP20230075),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但其标签未标注水杨酸的功能,也未标识“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请勿使用”的注意事项提醒字样,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完成生产“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规格:20g)2009盒、“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规格:10g)2001盒,自检消耗各4盒,留样各5盒,剩余的“懿庭祛痘膏”(20g)2000盒以10.75元/盒的价格、“懿庭祛痘膏”(10g)1992盒以6.52元/盒的价格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款34487.84元。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自行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截至2024年1月3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召回“懿庭祛痘膏”(20g)1685盒、“懿庭祛痘膏”(10g)1601盒,退回货款28552.27元。上述召回产品及留样产品于2024年1月3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货值金额合计28638.62元。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4643.27元,违法所得为5935.57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已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合法资质,有关工具、设备等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我局决定对上述工具、设备不予没收。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但考虑到当事人非主观故意添加“水杨酸”成分,且已自行主动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整改,召回率超过80%,实际销售数量较少(实际共销售“懿庭祛痘膏”(20g)315盒、“懿庭祛痘膏”(10g)391盒),且公司经营存在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935.57元;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规格:20g)1690盒、“懿庭祛痘膏”(批号:XY2502B3701、规格:10g)1606盒;三.罚款2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星银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G4UF60-----法定代表人:岳玲彩处罚决定日期:2024-4-1公示截止期:2027-4-1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54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59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3年3月20日到5月17日期间,当事人在公司天猫网上店铺xkck锁颜秘笈旗舰店出售“Nepicy睫毛臻萃精华液”,消费者在线下单后,当事人工作人员再从拼多多网上店铺购进该产品,将下单消费者收货地址发送给购进商家,从中赚取差价。上述产品,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网络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C23112544),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BJH202102)检验比马前列素等5种组分,结果检验出比马前列素数值78.3,不符合产品技术规范要求。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该化妆品的备案情况及有效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签内容不真实准确,产品标示的厂家实际未生产该产品。当事人共销售9支产品,销售单价为288元/支,其中一支售价287元,共获得销售额2591元,违法所得为2591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一、当事人销售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591元;(二)、罚款5000元。二、当事人销售了标签不符合的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罚款2500元。三、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2500元。综上,经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造成的危害程度,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减轻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591元;三、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总计为12591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万言草商贸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RBNE34-----法定代表人:钟剑雄处罚决定日期:2024-4-1公示截止期:2027-4-1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