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4〕27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8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从他人处购进“Thehistoryof后”名称为“后津率享套盒”2盒用于销售,进货价为730元/盒,销售价为860元/盒。至2023年7月25日本局立案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了1盒,剩余1盒。2023年7月25日,本局对剩余的1盒实施扣押措施。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后津率享套盒”无中文标签。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货值为1720元(货值=购进数量×销售价),违法所得为860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后津率享套盒”的进货凭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备案材料等备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亦未查询到相应的备案信息。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内容: |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60元;3、没收涉案“Thehistoryof后”1盒;4、罚款2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增城卉舍日用品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101MA9UTMW29X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汪香玉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6 | |||||
公示截止期: | 2027-5-6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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