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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湘药监械罚〔2024〕59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59号当事人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3007431760827法定代表人李文辉违法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没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无菌型)成品(标示批号为01102303040244、规格型号为连身式(无菌型)175CM-II)10451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3日备注已主动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违法产品未销售、未流入市场。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湖南省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安全公告

    按照《北京市2023年药品(含药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组织对全市化妆品生产环节(含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及互联网开展了监督抽检工作,共完成监督抽检1600批。现将已核查完毕的3批次不合格产品(详见附件)予以公告。相关单位已对不合格化妆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特此公告。附件:北京市2023年第六期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北京市
  • 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1007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MA1C579380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1007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于 2024年11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任松涛、何玉军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负责人孙永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场所富锦市二龙山镇东城春天2号楼商服1门市;成立日期2020年06月22日;经营范围中药、西药、日用品、化妆品、食品、医疗用品及器材、消毒用品(危险品除外)、婴儿用品、电子产品、消防金属制品批发及零售;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医疗、医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黑CB45400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MA1C57938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富锦市二龙山镇进行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3张,复印销售记录一张。 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4〕EL9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1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富市监限提〔2024〕EL4号),要求当事人2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签写了送达回证。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2张,复印销售记录一张。 2024年11月2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开始立案调查,办案机构指定任松涛(执法证号08040130121)为此案主办人,何玉军(执法证号08040130090)为此案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 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富市监询通〔2024〕EL14号),当事人填写了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10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药品进货票据复印件二张。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也不符合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06月22日申请注册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7月21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富锦市二龙山镇进行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4〕EL9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1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富市监限提〔2024〕EL4号),要求当事人2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黑龙江省济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汇鑫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截止案发,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参见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2日和2024年11月27日,分别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二)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具体情况; (三)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名称、场所、成立日期、相关经营资质等情况; (五)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提供药品进货票据复印件二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六)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2024年11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七)2024年11月22日和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复印当事人销售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8处罚有效期2026-12-18公示截止期2025-03-18处罚机关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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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齐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运建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建市监处罚〔2024〕1002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齐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运建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MACWBH6H1F法定代表人桑红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建市监处罚〔2024〕1002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名称:齐齐哈尔市齐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运建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MACWBH6H1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桑红岩;成立日期:2023年09月04日;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道运建园小区17号楼1-2层17-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销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会议及展览服务;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2024年11月5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发现,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1盒由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酒石酸美托洛尔片,销售价格:5.76元。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5日当执法人员再一次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然在2024年12月3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了3盒由湖南迪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替米沙坦片,销售价格:100.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该处方药的处方凭证。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其立案调查。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8处罚有效期2024-12-18公示截止期2025-03-18处罚机关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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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新华门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双城市监处罚〔2024〕1009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新华门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301209721Q法定代表人顾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城市监处罚〔2024〕1009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新华门店发现该药店所经营的步长稳心颗粒(无蔗糖),生产企业: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2066,有效期至:2025.07,生产日期:2024.02.23,规格:5g/袋×9袋/盒,该批次药品是2024年6月21日从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商品配送单票号(PSP0021202406210008),共购进5盒销售1盒,库存4盒,销售价格为每盒25元,现场未能提供医师所开具的处方。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并于当日向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新华门店下达了这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玉奎、赵亚丽再次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新华门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所经营的“氨酚待因片(1)”,生产企业: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230802,有效期至:2026.07,生产日期:2023.08.28,规格:10片×2板,该批次药品是2024年5月20日从哈尔滨市双城区嘉诚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商品配送单票号(PSP0021202405200012),共购进5盒销售1盒,库存4盒,销售价格为每盒12元。在查验该药店微机系统发现在2024年11月6日销售了1盒,现场不能提供销售该批次药品处方,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此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8日,在该药店检查过程中,该药店所销售的“步长稳心颗粒(无蔗糖)”,未凭医师处方进行销售,并于当日向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认定该公司销售的“氨酚待因片(1)”违法所得为12元。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8处罚有效期2026-12-18公示截止期2027-12-18处罚机关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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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齐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北大街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建市监处罚〔2024〕100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齐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北大街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325854098J法定代表人桑红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建市监处罚〔2024〕1002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1月4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发现,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1盒由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销售价格:43.10元。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5日当执法人员再一次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然在2024年11月29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了2盒由湖北潜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销售价格:42.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该处方药的处方凭证。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其立案调查。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8处罚有效期2024-12-18公示截止期2025-03-18处罚机关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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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瑞祥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小通草案(辽药监(稽十一)罚〔2024〕2号)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案件名称辽宁瑞祥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小通草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十一)罚〔2024〕2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瑞祥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27497988862法定代表人张月华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小通草,货值金额540元,违法所得80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8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4年12月19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12-1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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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423期)

    序号1企业名称大连众信义齿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2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着未设置报警装置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着部分设备未进行周期性验证问题;在文件方面,存在着部分文件修订不规范等问题;在原材料管理方面,存在着未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价问题;在不良事件监测方面,存在着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未开展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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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泽凡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鄂药监十堰药处罚〔2024〕3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十堰药处罚〔2024〕3号湖北泽凡医药有限公司杨旭91420300MA488MXM56销售劣药湖北泽凡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炙甘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没收劣药。2.没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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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案(苏药监扬处字〔2024〕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1005091C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2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3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以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罚款金额(万元)2.4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7处罚有效期2025/06/17公示截止期2025/03/1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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