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岳西县天健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50988396R法定代表人宋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罚﹝2024﹞9-2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2-20处罚内容没收销售劣药“氨基比林咖啡因片”的违法所得187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87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劣药“氨基比林咖啡因片”(生产企业: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240101。规格:氨基比林 0.15g;咖啡因40mg),经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监督抽检,【检查】项之“崩解时限”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黄石药处罚〔2024〕3号湖北维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尹恒91420222757009904J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湖北维尔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中药饮片“刺五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刺五加”;3、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乐至县本草堂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79623142H 法定代表人袁昌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4〕2009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炙甘草违法事实当事人从四川原上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劣药炙甘草(包装规格:0.5kg/袋,生产日期:2023.09.16,批号:230902)20kg,销售出19kg,案发后召回1kg,销售额为1155.00元。处罚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97.00元罚款金额(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297.00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18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富锦市颜氏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MABMABNJ3J法定代表人颜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1007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富锦市大榆树镇富民村经营富锦市颜氏大药房。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富锦市颜氏大药房药师(刘英磊)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868、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3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产品批号2403222;芪苈强心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0141、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1月4日、有效期至2026年6月、产品批号A2401006)。执法人员对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4〕XYC4号),责令其于2024年11月2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3号,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药师(刘英磊)不在岗仍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868、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3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产品批号2403222)。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9处罚有效期2026-12-19公示截止期2025-03-19处罚机关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福心堂中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8YR3980法定代表人刘国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4〕1009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讷河市福心堂中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氨糖美辛肠溶片提供随货同行单显示共购进2盒,剩余1盒,已售出1盒,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房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阿司匹林肠溶片现场剩余3盒,自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处方药在2024年11月22日售出1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福心堂中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投资人刘国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6、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7、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氨糖美辛肠溶片和阿司匹林肠溶片从正规渠道进货; 8、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氨糖美辛肠溶片和阿司匹林肠溶片进货数量及日期; 9、涉案药品销售票据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氨糖美辛肠溶片和阿司匹林肠溶片的销售情况; 10、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3-19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齐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凤凰城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MA18X0RU3L法定代表人桑红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建市监处罚〔2024〕1002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发现,2024年11月7日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1盒由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替米沙坦片,销售价格:8.40元。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6日当执法人员再一次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然在2024年12月4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了1盒由保定天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芍片,销售价格:34.6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该处方药的处方凭证。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其立案调查。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9处罚有效期2024-12-19公示截止期2025-03-19处罚机关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齐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锦湖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MADB2AWTXE法定代表人桑红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建市监处罚〔2024〕1003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1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发现,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1盒由江西鸿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肾石通颗粒,销售价格:20.90元,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7日当执法人员再一次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然在2024年12月2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了1盒由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芩口服液,销售价格:48.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该处方药的处方凭证。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其立案调查。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9处罚有效期2024-12-19公示截止期2025-03-19处罚机关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平阳县杏林香医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4﹞916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2-19处罚内容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罚款金额(万元)0.800000没收违法所得0.4367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平阳县杏林香医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经营药品,经营过程未索取、查验、留存有关材料、凭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的感冒灵颗粒31盒、消炎止咳片10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5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7盒、维C银翘片10盒、红霉素眼膏10盒、氨咖黄敏胶囊1盒、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3盒、曲咪新乳膏2盒和珍珠明目滴眼液2盒;3、没收违法所得4367元,并处罚款8000元,两项合计共12367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63278388760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平阳县杏林香医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4﹞916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2-19处罚内容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罚款金额(万元)0.800000没收违法所得0.4367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平阳县杏林香医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经营药品,经营过程未索取、查验、留存有关材料、凭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的感冒灵颗粒31盒、消炎止咳片10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5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7盒、维C银翘片10盒、红霉素眼膏10盒、氨咖黄敏胶囊1盒、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3盒、曲咪新乳膏2盒和珍珠明目滴眼液2盒;3、没收违法所得4367元,并处罚款8000元,两项合计共12367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63278388760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药材仓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UB3JR8C法定代表人张保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86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9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壹元整(221.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21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2024年9月20日,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沪市监宝线索移送〔2024〕132024001808号),该局在办理上海红墙国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劣药一案中,当事人使用的由湖南春可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全蝎(批号240101),经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YZ20240112),水分检验结果:48.8%(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应不得过20.0%。经查,上述药品由安徽药材仓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给当事人,现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我局进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