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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5MA1C3KD468 |
| 法定代表人 | 马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甘市监处罚〔2025〕2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5年2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丽娟进行调查询问,李丽娟对拜泉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与刑事侦查卷宗调查内容确认属实。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李丽娟向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主动向消费者退还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药品退费证据一份,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李丽娟向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2022年10月份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药品回收明细表一份、2022年甘南县灵峰康泰药店召回公告一份、张贴召回公告照片与召回药品销毁照片14张、当事人李丽娟父亲因癌症祝愿病历一份、甘南县甘南镇边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赡养证明一份。2025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退费人员随即抽取5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当事人主动退费情况属实,2025年2月27日、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药品召回明细表中随即抽取5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结果当事人2022年对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药品召回情况属实。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购进并销售药品价值76000元,被拜泉县公安局依法扣押271盒药品价值5713元,剩余70287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全部计入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拜泉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一份(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二本、依法扣押非法渠道药品清单、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证明拜泉县公安局对当事人李丽娟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甘市监责改【2025】5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改正。 3.当事人询问笔录3份:证明具当事人违法的时间、经过与提供证据情况。 4.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具备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5.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具备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6.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实际经营者李丽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公民身份。 7.执法人员随即抽取退费人员5人、药品回收明细表5人询问笔录10份:证明当事人向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据真伪情况。 8.执法人员随即抽取退费人员5人、药品回收明细表5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0份:证明具接受调查询问人员身份情况。 9.当事人向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主动退费微信截图复印件26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非法渠道药品退费情况。 10.甘南县甘南镇边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与村民李富关系与赡养情况。 1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祝愿病历1份:证明当事人父亲为癌症患者。 12.当事人向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2022年非法渠道药品回收明细表1份,证明2022年当事人已经对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的药品进行主动召回情况。 13.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召回公告1份:证明2022年当事人已经对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的药品进行主动召回。 14.当事人向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2022年对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药品张贴召回公告、召回药品照片、药品销毁照片14张:证明2022年当事人已经对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的药品进行主动召回与销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建议对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康泰药店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并销毁拜泉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药品271盒; 2.没收违法所得70287元; 3.处76000元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7.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7.6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3-19 |
| 处罚机关 | 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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