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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宾县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5MAC96CWY4X |
| 法定代表人 | 石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宾县市监处罚〔2025〕4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玉珠宗巴、邓悦对宾县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对该店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要求该店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许志鑫、王翠珍对宾县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执业药师董丽不在岗销售苯磺酸氨氯地平片2盒,见1月16日处方药销售记录本,该店未完成责改。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7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3-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3-27 |
| 处罚机关 | 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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