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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德清天润大药房有限公司油车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德市监处罚﹝2025﹞22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4-03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情形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四款的法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991.57元;2.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25991.57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1.59915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德清天润大药房有限公司油车店其它违法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经营地址变更申请,申请将经营地址由“德清县禹越镇夏东村中塔南路51号”变更为“德清县禹越镇三林村钟塔路45号”,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2日同意当事人变更申请并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位于“德清县禹越镇三林村钟塔路45号”的经营场所于2024年12月18日装修完毕,其在2024年12月18日将经营的药品搬迁至新地址。当事人在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仍在原地址“德清县禹越镇夏东村中塔南路51号”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情形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四款的法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991.57元;2.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25991.5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521097835484W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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