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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宁夏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坚持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持续强化药品监管,深入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宁夏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田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案田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刘某已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侦查)先后5次购进无中文标识的蛋白同化制剂,向王某、陈某二人销售,销售金额共22140元,截至案发时销售产品已服用。田某某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责令田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214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银川市某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2025年2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根据12345政务服务热线线索,对银川市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入驻在天猫平台和拼多多平台的网售店铺销售的硝苯地平控释片、脑心通胶囊等药品追溯信息异常。经查,该药房于2024年底开始从私人渠道购买药品共计12种320盒,通过网络销售店铺将涉案药品销售给消费者,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发票、供货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购进金额9680元,销售金额11631.6元。该药房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5年9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该药房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泾源县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2025年7月,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某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董某不在岗,抽查处方药葛兰心宁软胶囊的处方审核时间为9时51分,药品销售时间9时33分,处方生成的时间比药品销售的时间延迟18分钟,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称该药店执业药师董某全职就业单位与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不一致。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复查时,发现该药店未改正违法行为,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该药店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四:同心县某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2025年8月,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跨省药品追溯码重码线索,对同心县某药房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经查,该药房于2025年1月从入驻在“药房网商城”的某零售药店,以22元/盒的价格购进6盒葛根汤合剂,已销售2盒,自用4盒,销售价格45元/盒,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90元。该药房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该药房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五:中卫市某药店销售劣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2025年3月,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某药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存放有19种过期药品(含17种中药饮片),上述药品依法判定为劣药,货值金额为2352.35元。该药店存放的1种药品复方丹参片、22种有包装中药饮片和21种无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等证明材料,货值金额为4709.98元。该药店构成销售劣药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湖北长坂坡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鄂药监宜昌药处罚〔2025〕1号)

    序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宜昌药处罚〔2025〕1号湖北长坂坡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侠9142058230982047XY生产、销售劣药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五加皮”(批号:220501)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申请延期缴纳罚款,已于2025年05月06日履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14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湖北省
  • 湖北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鄂药监宜昌药处罚〔2024〕11号)

    序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宜昌药处罚〔2024〕11号湖北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李井龙91420583331896606G生产、销售劣药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醋延胡索;2.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31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湖北省
  • 湖北罗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鄂药监咸宁妆处罚〔2025〕 2 号)

    序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咸宁妆处罚〔2025〕 2 号湖北罗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智远91421281MA4 9R3307Q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湖北罗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深圳市宁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分别于 2024年 4 月8 日生产的罗兰氨基酸樱花精油沐浴皂液(批号:XD1J)、于2023 年 10 月 9日生产的罗兰氨基酸玫瑰精油沐浴皂液(批号:WJ1A)属于通过涂擦在人体皮肤表面,起到清洁等作用的普通化妆品,其生产时间在当事人 2024年 6 月27 日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前, 为未经许可、擅自接受委托从事普通化妆品生产活动,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27 号)第六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2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主动履 行,当事 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 年 09月 19 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湖北省
  • 湖北馥兰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鄂药监咸宁妆处罚〔2025〕1号)

    序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咸宁妆处罚〔2025〕1号湖北馥兰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尹成林91421202MA4 8APRM6L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湖北馥兰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苏美嫩肤保湿臻白晚霜”(批号 20231120,规格 30g),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要求(问题项目:检出禁用原料新玲兰醛),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27 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生产了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1.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已召回不 合格产品;2.罚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27号)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主动履 行,当事 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 年 09月 18 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湖北省
  • 湖北正牛贴膏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医疗器械(鄂药监随州械处罚[2025]2号)

    序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随州械处罚[2025]2号湖北正牛贴膏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波91421300582457480T湖北正牛贴膏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湖北正牛贴膏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医疗器械远红外磁疗贴。1、没收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主动履行,已履行完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09月01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湖北省
  • 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多措并举提升涉企检查效能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从推进合并检查、优化检查流程、统一文书管理、信息化赋能四方面发力,推动涉企检查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精准化、高效化。推进合并检查 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整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3大领域,生产、经营、使用4个环节检查事项,统一制定检查计划,坚决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一方面联合赴企业开展检查,一次性完成GMP符合性检查、换证检查等任务,切实为企业减负;另一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与公安、卫健委、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优化检查流程 严格规范执法对照新政策要求,聚焦检查全链条梳理关键节点,从检查前准备、检查中执行到检查后闭环管理,逐项优化流程细节。同时,将成熟可行的检查流程固化形成标准操作规程,并通过严格执行检查计划、落实双人亮证执法、强化人员业务培训等措施,确保检查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统一文书管理 提升执法标准启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围绕法定依据、签字盖章、修改流程提出“三严格”要求,全方位保障文书的合法性与严肃性,并定期抽查文书使用情况,对文书使用不规范等情形实行“限期整改+纪委核查”,形成管理闭环。信息化赋能 实现“云监督”加快日常监管系统升级,全面梳理检查事项并录入系统,实现检查计划线上报送、审批、执行全过程管理。系统新增“扫码入企”功能,上线后企业可实时查看检查信息,保障知情权。借助数据共享与智能分析,推动监管从经验型向数据驱动型转变,持续提升检查精准性和监管效能。今年以来,自治区药监局本级入企检查频次同比下降61%,合并检查事项占比超过40%。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持续坚持“全区一盘棋”,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完善智慧监管平台功能,推动药品监管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以更优监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药品安全与企业发展双基石。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
  • 沃德万方(辽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案(辽药监(稽八)罚〔2025】2号)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辽宁省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5〕26号)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  相关企业未履行上述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取消其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后15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经审核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  1. 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2. 各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上海市
  • 湖北福康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鄂药监武药处罚[2025]17 号)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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