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以下4家企业共4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一、上海赞瑞实业有限公司的1个产品: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202140049。 二、上海白衣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1个产品:医用水凝胶眼贴,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212140198。 三、上海多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1个产品:电子听诊器,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222070161。 四、上海爱声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1个产品:单晶凸阵超声探头,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222060006。 特此通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5年9月)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安徽省泗县药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双创产业园7号楼/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双创产业园7号楼1-2层药品批发企业2025.9.11刘 丽 许婉如待整改后评定2安徽省宿州市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金江路与东三环交叉口西南角/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金江路与东三环交叉口西南角宿州医药公司院内1号仓库①号—⑤号门药品批发企业2025.9.16刘 丽 许婉如符合要求3安徽华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路路南办公楼四层、五层/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路路南739号院内仓库一层、二层药品批发企业2025.9.17刘 丽 许婉如符合要求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福建省药品抽检工作计划,省、市两级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对省内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6批次药品信息予以通告(详见附件)。 对上述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及相关企业(单位),我省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对涉嫌违法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1.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2025年第2期,总第98期) 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附件1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2025年第2期,总第98期)序号药品名称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被抽样单位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机构备注1前胡安徽省津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Q2410U08501kg龙岩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总灰分,含量测定,龙岩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地骨皮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202411010.5kg宁德市蕉城区浦源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总灰分,性状,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3蝉蜕孝感欣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41001250g福建省长汀县妇幼保健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龙岩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4茯苓安徽汇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40901150g/瓶龙岩市百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翠莲南路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增补本不符合规定水分,龙岩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5茯苓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50101200g/罐莆田市阿波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增补本不符合规定水分,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6芡实安徽华医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40901250g康佰家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安福分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四部不符合规定水分,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附件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一、含量测定:含量测定系指用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二、性状:性状项下记载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中药饮片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可能涉及药材种属偏差、炮制工艺有瑕疵、储存不当等情形。三、水分:水分系指药品中的含水量。水分偏高通常与工艺、包装不当以及储运环境等因素有关。四、总灰分:测定的目的是检测中药的纯净程度。
经查,执业药师马建兰等10人(名单详见附件)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执业药师“挂靠”行为,根据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马建兰等10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系统,三年内不予注册。特此通告。附件: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人员名单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28日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人员名单序号执业药师姓名注册证号注册单位备注1马建兰642221050145海原县壹心堂大药房主动注销2马晓芳642224050142康元(中卫市海原县)药品大药房(个人独资)主动注销3马晓芳642221050169海原县老城区乐康大药房主动注销4王玉秀642225050149宁夏润兴堂医药有限公司 海原县民生堂大药房主动注销5李应花642222050118海原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康民药店主动注销6杨 龙642224050097海原县宜康大药房主动注销7杨梅花642224050273海原县益春大药房主动注销8张晓睿641223050006宁夏德立信百杏林大药房主动注销9罗应宝6422225050350宁夏润兴堂医药有限公司海原县福兴大药房主动注销10周 强642224050392宁夏瑞和医药有限公司第四十九药店主动注销备注:以姓氏笔画排序。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7605209819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沈学如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9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苏药处罚〔202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该公司的行为系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该公司的行为系销售劣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46976.68元。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4.69766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8 处罚有效期 2025/10/13 公示截止期 2025/12/27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关于进一步重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相关要求的通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宇丰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1M96H96Y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文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0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苏药处罚〔202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该公司的行为系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该公司的行为系销售劣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276.5元。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276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8 处罚有效期 2025/10/13 公示截止期 2025/12/27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关于进一步重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相关要求的通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昆山亿方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WYN0815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志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0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苏药处罚〔202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该公司的行为系销售假劣药。 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该公司的行为系销售假劣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47232.29元。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4.72322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8 处罚有效期 2025/10/13 公示截止期 2025/12/27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关于进一步重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相关要求的通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楚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00MA7HGYA17A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3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宿处罚【202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违法事实 江苏楚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立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1.33元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341.3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8 处罚有效期 2026/03/28 公示截止期 2026/09/28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5〕7号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芡实案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913501007796362041王辉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芡实(标示生产企业:安徽华医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50克,批号:240901)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水分】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劣药共采购11840袋,退回供应商753袋,报损销毁4袋,实际销售11083袋,实际销售货值为179658.8468元,实际进价为169298.49元,违法所得10360.36元。另经调查,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未发现异常,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芡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销售劣药芡实违法所得10360.36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5年9月17日
当事人:天津康是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328709507M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西吕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金秀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根据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天津市落实《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的通知》实施方案等工作安排,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康是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因当事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未能在职在岗履行职责,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要求,我局依法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五办)当罚〔2025〕5号),并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整改后现场检查,对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仓储部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对当事人整改进展、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职在岗履职、计算机系统账号设置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确认当事人未能按照《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五办)当罚〔2025〕5号)要求完成整改。随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2025年7月29日,对主要负责人兼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原因、阶段整改进展等情况进行了说明。2025年8月20日,对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了说明。2025年8月22日,**提供了《天津康是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整改情况及减轻处罚申请》1份。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五办)当罚〔2025〕5号)规定要求完成改正的,符合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天津市药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五办)当罚〔2025〕5号)及证据材料复印件1份,共18页;2025年6月25日《现场笔录》及证据材料1份,共22页;2025年5月12日及6月25日执法录像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件来源情况;天津康是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6月25日提取)、《药品经营许可证》(6月25日提取)、《营业执照》(7月29日提取)、《药品经营许可证》(7月29日提取)《药品经营许可证》(8月20日提取)及原法定代表人**(现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现法定代表人杨金秀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025年6月25日《现场笔录》及证据材料1份,共22页;对质量负责人**、原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仓储部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及证据材料各1份,共15页;6月25日执法录像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按照《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五办)当罚〔2025〕5号)规定要求完成改正的事实;2025年7月29日、8月20日对**《询问笔录》及提供证据材料各1份,共22页;《天津康是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天津康是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整改情况及减轻处罚申请》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积极完成整改,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较小;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文书地址的确认。2025年8月29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五办)罚告〔2025〕13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对药品质量安全未产生显著影响,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