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安徽钧朗药业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药品经营地址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条件、载明的质量负责人已离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六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销售药品。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九分局
202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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