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名称:山西临汾竹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恒富花苑药店法定代表人名称:卫建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MA0K4KEHX7公示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洪市监处罚﹝2026﹞86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2026年0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邢丽明、王慧荣对山西临汾竹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恒富花苑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张小娟不在岗没有挂牌告知,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分别为:苯磺酸氨录地平片1盒(规格5mg*28片)、阿司匹林肠溶片1盒(规格100mg*30片)、阿托伐他汀钙片1盒(规格20mg*28片),硝酸甘油片1瓶(规格0.5mg*100片)、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1盒(规格0.1g*24粒)、甲硝唑片2盒(规格0.2g*36片)、现场能提供以上处方药的处方笺但处方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城市监责改【2026】3-024号),责令该药店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026年0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张小娟不在岗没有挂牌告知,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马来酸依那普利片1盒(规格10mg*8片*4板),现场能提供以上处方药的处方笺但处方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6处罚机关: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体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名称: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洪洞广场药店法定代表人名称:张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MA0KAKJPXJ公示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洪市监处罚﹝2026﹞84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2026年05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邢丽明、王慧荣对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洪洞广场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仇秋燕不在岗没有挂牌告知,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分别为:格列美脲1盒(2mg*30片)、阿莫西林胶囊1盒(规格0.5g*40粒)、牛黄解毒片1盒(规格24片)、恩格列净片(规格10mg*10粒)、头孢克肟胶囊1盒(规格0.1g*12粒),现场能提供以上处方药的处方笺但处方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城市监责改【2026】3-022号),责令该药店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026年0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仇秋燕不在岗没有挂牌告知,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分别为:硝苯地平缓释片1盒(10mg*72片)、咖啡酸片1盒(0.1g*36片),现场能提供以上处方药的处方笺但处方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6处罚机关: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体名称浙江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6﹞74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时间2026-06-18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经(注册号:54***508)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印有“KuROMI”字样的唇彩,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注册号:16***76)、(注册号:54***520)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带有近似装潢的唇彩,误导公众,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涉案侵权唇彩,处罚款105936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10.5936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5年12月起,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志,违法经营额共计66210元,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注册号:54***508)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印有“KuROMI”字样的唇彩,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注册号:16***76)、(注册号:54***520)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带有近似装潢的唇彩,误导公众,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涉案侵权唇彩,处罚款105936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3MB0N94570U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主体名称丽水市匠心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莲市监处罚﹝2026﹞226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6-06-18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45元;3.处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645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丽水市匠心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45元;3.处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13235112943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石嘴山市惠兴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BMCBWU1N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类型检查结果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注册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南溪路88号;受托方延伸检查地址:三明市三真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68号1-8幢,中药提取车间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生产线、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陈香露白露片(规格:每片重0.3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5020219)持有人:2026年3月29日下午-3月30日受托方:2026年3月31日-4月2日依申请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海南维康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该企业须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请社会各界监督。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备注海南维康医药有限公司洋浦普瑞华庭5栋2单元601房1.海口市海垦路119号海南GSP医药物流商城,海口市向荣路11号物资仓库5栋二层西北侧(海南三叶医药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仓库);2.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大道23号院内A-1厂房(仅限冷藏药品)(海南广药晨菲医药有限公司冷藏仓库)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上含冷藏、冷冻药品)***琼AA8980174企业主动申请注销 特此公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注销重庆科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附件 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1重庆科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691
因终止药品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对重庆医药集团南川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武隆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丰都医药有限公司、重庆麦克福源药业有限公司4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附件 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1重庆医药集团南川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5242重庆医药集团武隆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4353重庆医药集团丰都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4164重庆麦克福源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279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6〕209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6年2月14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16家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该函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售出了追溯码编号为******************81、生产批次号为250427123的布洛芬混悬液,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2026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阅该店药品销售系统,上述追溯码编号为******************81、生产批次号为250427123的布洛芬混悬液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布洛芬混悬液的随货同行单据,现场检查未发现与上述同规格型号的布洛芬混悬液在售。当事人购销上述布洛芬混悬液无法提供该药品的购进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6年3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员工林丽敏到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买了追溯码编号为******************81、生产批次号为250427123的布洛芬混悬液一瓶混入货架销售,该药品于2025年10月11日售出,售价39元/瓶,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9元,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还了该笔费用,违法所得为39元。上述涉案药品未录入药品入库台账,销售记录中产品批次号与实际不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复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证据二:《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16家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1份、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当事人未从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与未登记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与认识错误,积极整改的情况。2026年6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6〕198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采购配送药品。当事人将员工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进的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员工私自将个人自购药品混入货架,当事人主观过失情节较轻;涉案药品仅有1瓶,货值金额较低,仅在经营场所销售,持续时间短,违法影响区域小,未有证据显示涉案药品对患者产生危害性;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向消费者退还相关费用,并积极进行整改;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已停止违法行为。以上情形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或者(五)情形之一的;(二)主观过失情节较轻的;(三)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五)违法区域范围较小;(七)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小;(八)危害后果轻微;(九)当事人已采取补救措施;”、《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一)、(三)、(四)、(六)项等的情形之一;(三)具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两项或两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的;(四)当事人已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危害后果;”规定的减轻情节,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数量,确定减轻处罚罚款的档次:(三)当事人具有三项以上应当或者可以减轻情形,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第三档次,罚款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当事人未将上述涉案药品录入药品入库台账、销售记录中产品批次号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一、罚款5000元;二、警告。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五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邻里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BWBE6T法定代表人:张秋玲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5公示截止期:2026-09-15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