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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企业申请,经我局研究决定,依法注销沧州天元医药有限公司第四药品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告。附件: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doc企业名称经营方式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沧州天元医药有限公司第四药品分公司批发(非法人)冀AB317R00004吴玲周林张辉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冷藏、冷冻药品*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13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河北省
  • 2026年度国家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正式启动

    5月14日,国家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湖南现场启动会暨警示教育会在长沙召开,标志着2026年度国家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正式全面启动。国家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华波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以现场+视频形式举行,同步开展警示教育,通报近年来湖南省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发现的典型违规问题,以及国家医保局大数据监管模型筛查发现的异常疑点线索。部分定点医药机构代表主动查摆问题,并围绕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作表态发言。2026年,国家医保局将持续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在检查地域上,持续覆盖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区,重点选取存在累计或当期基金结余赤字,住院率、支付率、自费率等指标明显异常,欺诈骗保举报线索和大数据筛查线索相对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整改不力的统筹地区。在检查对象上,重点覆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参保单位等5类主体。在检查重点上,聚焦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聚焦骨科、心内、血透、口腔、眼科、精神医学等15个重点领域,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突出问题;同时,专门将定点零售药店典型多发的7类违法违规行为列为检查重点,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浙江省宁海县丰颐大药房药品经营案(宁市监处罚﹝2026﹞307号)

    主体名称宁海县丰颐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6﹞307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5-12处罚内容当事人宁海县丰颐大药房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X平台自有店铺上发布广告,且当事人主动删除相关广告内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5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海县丰颐大药房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海县丰颐大药房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X平台自有店铺上发布广告,且当事人主动删除相关广告内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500元。处罚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数据来源单位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浙江省
  • 浙江省瑞安一正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温市监处罚﹝2026﹞12号)

    主体名称瑞安一正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罚﹝2026﹞12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6-05-12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2.02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4820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瑞安一正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被处罚人购进并销售经抽检不符合规定的同批次中药饮片产品,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2.02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0325574723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浙江省
  • 广东华仁生药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案(穗花市监处罚〔2026〕40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6〕406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一、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资质合法、有效。二、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的“华仁生大药房旗舰店”店铺销售九芝堂足光散页面上宣传该药功效“去真菌”、“脱皮杀菌”、“止痒”和使用了未经广告审查的相关宣传图片和广告视频,发布时段是从2025年9月25日至11月6日结束,后来又从2025年12月3日开始至2026年1月12日结束。2026年1月12日,当事人对该店铺所有九芝堂足光散销售链接进行了全面修改,改正上述违法宣传。2026年1月23日,当事人将淘宝平台的“华仁生大药房旗舰店”九芝堂足光散销售链接全面下架完毕。三、涉案产品九芝堂足光散是OTC外用药,该药的说明书中关于功能主治的表述是“清热燥湿,杀虫敛汗、用于湿热下注角化型手足藓及臭汗症”。“去真菌”、“脱皮杀菌”、“止痒”并非九芝堂足光散说明书载明功能主治内容。四、当事人无法提供淘宝平台的“华仁生大药房旗舰店”店铺销售九芝堂足光散页面上相关宣传图片和广告视频的广告审查资料备查。五、上述淘宝平台“华仁生大药房旗舰店”店铺销售九芝堂足光散链接上的宣传该药功效“去真菌”、“脱皮杀菌”、“止痒”字样页面以及存在的未经广告审查的相关宣传图片和广告视频是当事人安排一员工设计制作、搜集素材上传以及维护更新的。2025年9月至2026年1月期间,该名员工每月关于制作上传维护上述广告方面的劳务报酬合共是1300元。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根据该员工的工资构成报酬及违法广告发布时长,认定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费用共363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对药品功效陈述与该药说明书载明的功能主治不一致,以及发布了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含图片和视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目前当事人主动对涉案不当广告进行整改和下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其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华仁生药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Y5DJ08E法定代表人:黄文侨处罚决定日期:2026-05-12公示截止期:2026-08-12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广东省
  • 上海市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对 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Medical X-ray Angiography System;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Medical Angiography X-ray System;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Medical Angiography X-Ray System;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Medical X-Ray Angiography System 主动召回 沪药监械主召2026-078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产品因飞利浦 Allura /UNIQ, Azurion和Integris 系统球管冷却单元排气软管可能随时间老化而发生漏油,进而可能导致成像功能丧失或用户/患者暴露于烟雾中的问题,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93060317;国械注进20193060319;国械注进20193060314;国械注进20153061339;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302214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3304196号;国械注进20143305281;国械注进20143065284;国械注进20143065285;国械注进20143305282;国械注进20143065289;国械注进20143065290;国械注进20183060075;国械注进20143305291;国食药监械(进)字2005第3301819号(更);国械注进20183060069;国械注进20143305283;国械注进20143305288;国食药监械(进)字2004第3302278号)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点击下载)2026年05月14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上海市
  • 乘势而上 攻坚克难 海南省药监局部署推进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

    5月13日,省药监局召开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阶段性推进会,全面总结前期成效,分析查找短板弱项,对下一阶段重点任务进行再部署、再压实,推动“清源”巩固提升行动走深走实。局党组书记、局长冀铁军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清源”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省药监系统紧扣5大目标、12项任务、26项举措,迅速破局,打了漂亮的“上半场”。监管执法成效显著,累计检查经营使用单位3106家次,立案查处124宗,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80%;移送涉刑案件线索14件,同比增加75%;发布“清源”巩固提升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3宗。药品追溯体系亮点突出,批发及连锁总部扫码率突破90%,“三医联动”先进经验形成示范效应,被兄弟省份药监部门学习借鉴。专项整治敢打敢拼,重拳打击医保回流药、网售高风险品种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成功查办违法销售“愈美片”等大案,严打非法经营使用肉毒毒素,累计清理执业药师“挂证”201人,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会议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国家药监局部署要求,客观分析了当前工作还需深化强化细化实化的方向。一是案件查办攻坚力度还需加大,查办跨区域、影响广的重大典型案件有待突破,基层执法能力与压力传导要进一步强化;二是药品追溯贯通仍有堵点待疏,医疗机构对接进度需更快加速,省级节点平台功能及移动稽查工具的精准度亟待优化完善;三是信息统筹合力有待加强,综合性调度与全局性宣传的质效还需进一步提升。会议强调“清源”巩固提升行动已进入攻坚期,全省各级药监部门要以更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打赢下半场。一要攻坚大案要案,提升执法震慑。拓宽线索深挖彻查,强化跨区域跨部门联动,加大对市县督导指导与案例曝光力度,以典型案例引领监管提质增效。二要打通追溯堵点,赋能智慧监管。联动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加快推进医疗机构扫码,完善“海南三医联动一张网”与第三方追溯系统对接,实现全链条精准监管。三要强化信息宣传,展现药监作为。打破部门壁垒,凝聚系统合力,加强向国家药监局汇报和与媒体的协作,全面提升宣传效果,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坚决守牢自贸港药品安全底线。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海南省
  • 江苏省无锡市永宁日用化学品厂化妆品生产案(苏药监锡处罚〔202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无锡市永宁日用化学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6755880747X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燕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20************24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锡处罚〔202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百花羞芦荟保湿护肤甘油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涉案产品入库管理、仓库保管、发货过程中记录不规范,造成部分涉案产品去向不明,不可追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247.3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涉案产品3573瓶; 3、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5193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193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3247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14 处罚有效期 2026/08/14 公示截止期 2029/05/14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江苏省
  • 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26第2期,总第16期)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械安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经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院检验,现对9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予以公告(见附件)。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地市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依法处置。特此公告。附件:陕西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1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陕西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序号检验报告编  号标示产品名称注册人标示生产企业被抽查单位抽样地点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综合判定不合格项和主要问题备  注1SJ2025K0030医用外科口罩陕西鑫久生物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陕西鑫久生物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定边县博爱医药有限公司英华路店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英华路华苑小区1-3商铺图文型号:平面型耳挂式 规格:17.5cm×9.5cmA20250117不合格口罩带2SJ2025ST0004医用检查手套西安锦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锦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州区瑞众医药有限公司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商中路社区文卫路农发行北20米图文规格:中号(M)型号:A型(橡胶检查手套)250216不合格不透水试验3SJ2025DG0005一次性使用吸痰管扬州市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扬州市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康市一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陈家沟村6组城市风景安置点图文5.33mm(16F)×500mm20241123不合格连接牢固度4SJ2025DG0010一次性使用吸痰管扬州晓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扬州晓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洛南县妇幼保健院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中甫街39号图文4.0mm(Fr12)20240302不合格接头内径5SJ2025CX0014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沈阳宝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宝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县人民医院略阳县菜籽坝新区图文BK1050Z20250428不合格抽吸体积6SJ2025DG0023一次性使用吸痰管江苏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泾阳县医院泾阳县北极宫大街大街116号图文4.67mm(Fr14)20250107不合格接头内径7SJ2025DG0058鼻氧管陕西天医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天医科技有限公司略阳县人民医院略阳县菜籽坝新区图文大号(L)24122809不合格气流阻力8SJ2025FT0068重组胶原蛋白修复贴山西康必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康必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众诚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56号泰华金汇时代A幢1单元1519室图文B型 21cmx23cm24042802S不合格PH值9SJ2025Q0031便携式氧气呼吸器陕西富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富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富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规划一路蓝田三元科技创新园A23栋图文FY-K60020250401不合格容积

    监管 / 产品质量公告 / 医疗器械 陕西省
  • 河南汉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豫药监药处罚〔2025〕3-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5〕3-16号处罚名称:河南汉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麸炒白术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生产销售劣药麸炒白术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汉康制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8MACTK0KF41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聂松宜处罚结果: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6-05-09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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