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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浙江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6﹞74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18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经(注册号:54***508)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印有“KuROMI”字样的唇彩,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注册号:16***76)、(注册号:54***520)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带有近似装潢的唇彩,误导公众,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涉案侵权唇彩,处罚款105936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5936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5年12月起,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志,违法经营额共计66210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注册号:54***508)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印有“KuROMI”字样的唇彩,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注册号:16***76)、(注册号:54***520)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带有近似装潢的唇彩,误导公众,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涉案侵权唇彩,处罚款105936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83MB0N94570U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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