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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汕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汕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3〕4002号违法行为类型1.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2.未按规定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未按规定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违法事实标示为**公司生产的“为你漂亮氨基酸香氛洗发水(湖畔夜色)”(批号:21L2A1971A,规格型号:300ml/瓶),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经查,**公司于2021年12月生产涉案产品一批,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公司多次向本局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和不实证据隐瞒真实情况。此外,在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等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类别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化妆品备案、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从业。处罚内容1.对**公司合并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停产停业30天,取消“为你漂亮氨基酸香氛洗发水(湖畔夜色)”化妆品备案;(3)没收“为你漂亮氨基酸香氛洗发水(湖畔夜色)”(批号:21L2A1971A)1瓶;(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5元;(5)罚款人民币5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5285元。2.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湖作出行政处罚: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3.对**公司原质量安全负责人**杰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61997.52元;(2)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11.69975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85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4月23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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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3期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22年度全省医疗器械抽检工作方案,持续对本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实施了监督抽样检验。本期对已核实的11批次不合格产品予以公告,具体抽检信息如下: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江西省医疗器械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202206序号产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企业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检验单位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备注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江西永珍堂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A型耳挂式中号20220413/20220413/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口罩带,通气阻力2医用外科口罩玉山县酷斯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玉山县酷斯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耳挂式2022-06-29/20220629/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结构与尺寸,鼻夹3红外线额温枪九江市康亦顺大药房有限公司郑州迈斯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NDT120220318/20220303/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允许误差4医用红外额温计江西正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东五连发实业有限公司IT-1222021.01.20/20210120B3143/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温度显示范围5医用冷敷贴江西浩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方星城店河南康迪药械有限公司7cm×10cm×6贴20220209/20220201/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双氯芬酸钠企业否认生产6红外线体温计新余市缘来大药房(普通合伙)饶平县美鱼儿电子厂YNA-8002021-12-06/20211203/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记忆功能,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7医用冷敷贴樟树市健源保健品经营部安徽润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cm*12cm*6贴/盒腰腿型20210502/20210501/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8穴位贴敷治疗贴资溪县人民医院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95mm*130mm2021/09/07/21082905/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9一次性医用棉垫萍乡市人民医院新乡市宏达卫材有限公司10cm×15cm2022年3月20日/22032031402/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荧光物10医用防护口罩婺源县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河南三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菌折叠挂耳式2022年3月12日/22031203/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密合性1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A型(灭菌)10cm50支/袋20220302/20220302/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A型环氧乙烷残留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江西省
  • 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药品硫酸妥布霉素注射液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3013991X6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彭勋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宿药罚〔2022 〕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硫酸妥布霉素注射液,经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应予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药品硫酸妥布霉素注射液174720支(其中尚未销售160590支,召回14130支);2.没收违法所得 2406430.5元;3.处货值金额1.05倍罚款:4019095.8元×1.05=4220050.59元。 (罚没款合计:2406430.5元 4220050.59元=6626481.09元)。罚款金额(万元)422.00505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40.64305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4/26处罚有效期2023/10/26公示截止期2026/04/26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字样;付款金额大于100万备注中必须有"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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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州新雅琪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新雅琪日用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064548550Y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杭孟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0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新雅琪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捌佰贰拾圆整;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圆整罚款金额(万元)1.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8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4/28处罚有效期2023/10/28公示截止期2026/04/2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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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期)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及开展中药饮片生产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对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根据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现将检查情况予以通告。附件: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信息(2023年第1期).doc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附件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信息(2023年第1期)序号企业名称检查类别检查日期主要检查内容及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备注1隆德县葆易圣药业有限公司换证检查、中药饮片生产专项检查2023年3月14日-15日按照国家药监局2023年药品上市后检查要点及开展中药饮片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结合《2023年药品生产企业及特殊管理药品监督检查计划》,自治区药监局联合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现场检查了生产车间、原药材库、辅料库、成品库及化验室,检查中药材购进、使用及中药饮片生产、检验等情况,抽查了企业变更情况、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质量体系文件管理、工艺规程、验证情况,调阅了企业2022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自检报告等。现场检查期间,普通饮片车间静态。检查发现一般缺项3项。要求企业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已整改完毕2宁夏隆德县六盘山中药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生产专项检查2023年3月15日按照国家药监局2023年药品上市后检查要点及开展中药饮片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结合《2023年药品生产企业及特殊管理药品监督检查计划》,自治区药监局联合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现场检查了生产车间、原药材库、辅料库、成品库。发现企业在未提交恢复生产申请、未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在已申请停产的药品生产车间洗润、切制、贮存中药材。责令立即改正已改正3宁夏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生产专项检查2023年3月28日按照2023年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及中药饮片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对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 现场检查了化验室、留样室。抽查了部分原药材检验记录、部分批次成品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检查了偏差管理、变更管理;抽查了2022年培训计划及部分人员的培训档案、化验室部分仪器使用记录、标准溶液及试剂试液配制记录,抽查了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发现一般缺项3项。要求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各项操作记录内容完整;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已整改完毕4宁夏古济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生产专项检查2023年3月29日按照2023年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及中药饮片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对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现场检查了生产车间、成品库、化验室、留样室。抽查了部分原药材检验记录、部分批次成品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检查了企业变更控制;抽查了部分人员的培训档案、化验室部分仪器使用记录、标准溶液及试剂试液配制记录,抽查了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检查发现一般缺项5项。要求加强员工法规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尤其强化对化验室人员检验能力培训;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已整改完毕5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2023年4月11日按照2023年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对该企业中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了原药材库、毒性药材库、成品库、化验室,抽查了部分供应商资质、抽查了部分原药材的检验记录、部分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调阅了2022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检查了偏差管理、变更管理;查看了部分设备的验证报告,抽查了2022年培训计划及部分人员的培训档案。检查发现一般缺项5项。要求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已整改完毕6宁夏医用氧气厂(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2023年4月12日按照2023年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注册与生产处对该企业医用氧生产管理及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了氧气充装间、液氧储罐,抽查了部分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和部分气瓶的检定情况,抽查了企业销售记录、销售客户档案资质,查看了部分设备的验证报告,调阅了企业质量管理文件,部分人员的培训档案及2022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检查发现一般缺项2项。对发现问题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已整改完毕7宁夏恒生医药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2023年4月12日按照药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对该企业医用氧生产管理及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了液态氧生产车间、气氧充装间,抽查了部分药品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销售记录,调阅了部分仪器、气瓶的检定记录、部分设备的验证档案、设备维护和使用情况,抽查了部分人员培训档案。现场检查时,医用氧2号空分车间设备处于停机状态。检查发现一般缺陷1项。完善操作规程中《空分手册》相关内容已整改完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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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七期)

    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七期)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南市监药罚〔2023〕1号案件名称黔南州鼎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黔南州鼎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GX3CQX7法定代表人姓名韦文善主要违法事实黔南州鼎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外药品“表麻膏(局部麻醉凝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23年5月11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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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吉刘大药房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65号)

    当事人: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吉刘大药房类型: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72QQ3A地址: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樊蒲大道56-8号负责人:吴勇联系地址: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樊蒲大道56-8号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规格:每粒含厄贝沙坦150mg,氢氯噻嗪12.5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0811,产品批号:221104,生产日期:2022.11.06,有效期至:2024.04,生产企业: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区金二道),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行业综合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4月4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吉刘大药房于2023年3月15日从黑龙江九州通楚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30盒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在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已销售6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业综合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65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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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家家康大药房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71号)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家家康大药房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979977909地址: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江碧路708-2号负责人:陈细芬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江碧路708-2号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厄贝沙坦片(规格:0.15g,7片/板×1板/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513,产品批号:220425JT,生产日期:2022/04/25,有效期至:2025/04/24,生产企业: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康平路88号),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厄贝沙坦片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4月4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家家康大药房于2023年3月17日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10盒厄贝沙坦片,在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已销售8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厄贝沙坦片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7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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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蒲团药店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66号)

    当事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蒲团药店类型: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73N8X6地址: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吉刘村负责人:张林联系地址: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吉刘村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格列齐特缓释片(规格:30mg×4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3861,产品批号:220404,生产日期:2022.04.02,有效期至:2024.03,生产企业:天津怀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宏源道25号),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行业综合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格列齐特缓释片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4月4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蒲团药店于2023年3月7日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盒格列齐特缓释片,在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已销售7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业综合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格列齐特缓释片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66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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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39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1企业名称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苏省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定海路 688 号检查范围滴眼剂(201车间多剂量滴眼剂生产线)和干混悬剂(固体制剂车间101生产线)检查时间2022.12.18-2022.12.23检查结论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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