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8743 条相关结果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85期)

    企业名称丹东英发科技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0日-2023年03月21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主要负责人不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等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仓库未合理分区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缺少状态标识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部分记录内容不完整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部分记录缺少具体参数信息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留样数量未明确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飞马特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30日-2023年03月30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不良事件监测方面存在未定期提交风险评价报告问题。(企业已停产)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丹东兰光服装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4月10日-2023年04月10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企业长期停产)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丹东爱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4月13日-2023年04月13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企业长期停产)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江碧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70号))

    当事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江碧药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75G21M地址:鄂城区碧石渡镇(碧石渡市场内)负责人:黄*容联系地址:鄂城区碧石渡镇(碧石渡市场内)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非洛地平缓释片(规格:5mg,10片/板×2板/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03190,产品批号:2212171,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7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生产企业:莱阳市江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莱阳市经济开发区隆茂街中段),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非洛地平缓释片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4月4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江碧药店于2023年3月9日从陕西乐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30盒非洛地平缓释片,在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已销售23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负责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非洛地平缓释片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7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鄂州市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配送企业监督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1月-4月)

    2023年1月-4月疫苗配送企业常规检查结果序号企业名称检查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组检查结果1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常规检查2023年3月29日组长:方慧祥组员:郑淑娟,任飞宇,姚二虎未发现影响疫苗储存配送质量安全问题2昆明盛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2022年3月30日组长:方慧祥组员:郑淑娟,任飞宇,姚二虎未发现影响疫苗储存配送质量安全问题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云南省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时珍堂巴东药业有限公司)(鄂药监恩施药罚〔2023〕1号)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时珍堂巴东药业有限公司)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恩施药罚〔2023〕1号案件名称生产销售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时珍堂巴东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晓鹤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28237641428772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的三棱(批号:20072401)被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恩施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劣药。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生产该批次三棱,批量为281.5kg,2020年8月5日至2022年6月24日,该批次三棱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每公斤26元至38元不等,共计销售8512元。我局在2022年11月30日该你公司送达检验报告书时,该公司已经通过下游客户的业务员了解到该批次三棱抽检不合格,于前一天(11月29日)启动了召回方案,于2022年12月28日完成召回工作,累计召回20.24kg,共计614.88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召回的该批次三棱(批号20072401),没收违法所得;2.处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3.4.23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4.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
  • 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阿勒泰天颐堂药业有限公司富蕴县第18分店发现未按处方销售注射用青霉素钠等问题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 广州市花姬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9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花姬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5998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程勇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95号当事人:广州市花姬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439901M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高桥中路1号A座2楼、4楼法定代表人:程勇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受委托生产988支“盛大菲同 格蕾丝的秘密 后青春活力净透慕丝(批号:HJ22C164、限用日期:20250322、规格:60ml)”,其中2支用于自检,4支用于留样,剩下982支于2022年4月3日售出,单价6元,共计销售金额5892元,违法所得5892元,货值为5928元。根据《检验报告》(编号:GW202202415),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盛大菲同 格蕾丝的秘密 后青春活力净透慕丝(批号:HJ22C164、限用日期:20250322、规格:60ml)”的产品经检验,检出标签未标识的苯甲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产品备案成分为:"水","月桂酰两性基乙酸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月桂酰肌氨酸钠","椰油基羟基磺基甜菜碱","甘油","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叶汁","DMDM 乙内酰脲","EDTA 二钠","香精"与标签成分表一致,均不含“苯甲酸”,而产品实际成分含有“苯甲酸”。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备案凭证、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委托加工协议、生产批记录、销售单据、召回通知书、召回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将上述4盒留样做销毁处理。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892元;二、罚款2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欣怡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9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欣怡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9680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易增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91号当事人:广州市欣怡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3782557D法定代表人:易增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榴桥路77号二楼北座203铺之253号接国抽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8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榴桥路77号二楼北座203铺之253号的广州市欣怡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有“柔媄极水质感香水弹卷乳”(批号:20220110010101)产品,现场向该公司送达了由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BHZ202201457),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柔媄极水质感香水弹卷乳(批号:2022011001010)”产品经检验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备注(1、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中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为淋洗类产品,本产品为驻留类产品,在此类产品规定为禁用原料。2、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2.4: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增明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柔媄极水质感香水弹卷乳”(批号:20220110010101)产品是其公司委托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委托加工合同及购销单据。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柔媄极水质感香水弹卷乳”(批号:20220110010101)产品317瓶;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309瓶,购进单价为2.8元/瓶;当事人于2022年1月21日将收到的上述产品以3.8元/瓶的单价全部销售给客户,销售所得为1174.2元。当事人有向客户发召回公告,客户反馈称上述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产品货值为1204.6元,违法所得为1174.2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询问调查笔录、销售单据、购进单据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采用一般级别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74.2元;二、罚款225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左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9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左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658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钦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92号当事人:广州市左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8003659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汇华街46号骏富国际创意园A栋5层513号(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陈钦伟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广州市左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左娜化妆品专营店销售左娜牛奶浴液100ml,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的左娜牛奶浴液100ml进销情况如下:左娜牛奶浴液100ml,共购进763瓶,库存576瓶,销售187瓶,进货价3.5元/瓶,销售价12元/瓶。上述库存576瓶左娜牛奶浴液被我局检查当天依法扣押。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发出公告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备案信息,该产品外标签未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156元,违法所得为2244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实物照片、投诉材料、销售单据等证据证实并确认。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执法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理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左娜牛奶浴液100ml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左娜牛奶浴液100ml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是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决定并案处理并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左娜牛奶浴液100ml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销毁未经备案的左娜牛奶浴液100ml576瓶;二、没收违法所得2244元;三、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二、没收、销毁未经备案的左娜牛奶浴液100ml576瓶;三、没收违法所得2244元;四、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没款共计22244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千崎化妆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被取消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9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千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388957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敏灵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93号当事人:广州千崎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0D41P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鹤联街209号A栋3015室法定代表人:李敏灵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千崎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上市销售被取消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1日委托广州佐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TAYE她叶甲油胶”(5g)300瓶,购进价格2元/瓶,能够提供上述两款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委托加工合同及购进单据等材料。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1日对销售的“TAYE她叶甲油胶”(5g)化妆品进行备案,2022年8月31日,上述涉案产品被取消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8月30日在涉案产品取消备案前销售247瓶,销售平均价格为14.76元/瓶,于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11月5日,涉案产品被取消备案后一共销售53瓶,销售平均价格为14.76元/瓶。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所有涉案产品均已售完,现场已无库存,依法不予以没收。根据现有证据,即认定违法销售额为782.28元,违法所得782.2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涉案产品的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购进单据证明涉案产品来源情况。4.“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截图,证明产品的备案情况。5.涉案产品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销售状况。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查处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上市销售被取消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82.28元;二、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被取消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6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200215193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红令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3〕60号名称: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G0B85负责人:红令营业场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678号厂房第一栋第五层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医药制造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2年12月5日,我局收到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给我局的函(武市监执函[2022]55号)中的检验报告(编号:GW202202413),显示样品名称为肌肤日记小灯泡早霜(新)(批号:2022.03.02.06;规格型号:30克;标称生产企业: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的化妆品部分项目与产品实际包装中组分表原料不符,检出标签未标识的4-羟基苯甲酸甲酯、4-羟基苯甲酸乙酯、4-羟基苯甲酸丙酯、4-羟基苯甲酸丁酯。2022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查;2、上述产品为当事人所生产,并提供上述产品的留样产品 ,留样产品的信息与上述通报函中所描述的产品批号、规格、名称等信息一致;3、检查上述产品的标签信息,成分表未显示上述四种原料;4、根据当事人现场提供的上述产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成分表未显示上述四种原料。上述检验报告于同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负责人红令签收。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法人红令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12月22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处理;2023年2月14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上述化妆品留样产品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3月2日生产的肌肤日记小灯泡早霜(新)(批号:2022.03.02.06;规格型号:30克;标称生产企业: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化妆品部分项目与产品实际包装中组分表原料不符,检出标签未标识的4-羟基苯甲酸甲酯、4-羟基苯甲酸乙酯、4-羟基苯甲酸丙酯、4-羟基苯甲酸丁酯(均未超过国家标准允许添加的范围)。上述涉案化妆品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化妆品1009支,其中对外销售1000支,留样8支,成品检验1支(已用掉)。上述化妆品的对外销售价为9.32元/支。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403.88元,违法所得为9403.88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生产记录、原料供应商相关资料、备案证明和成品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记录义务。此外,当事人已对上述化妆品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召回数为0。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给我局的函(武市监执函[2022]55号)及相关检验报告(编号:GW202202413)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及2023年2月14日对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各1份及照片3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4、当事人于2022年12月8日签收的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证明我局对检验报告(编号:GW202202413)的送达情况及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5、对当事人法人红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化妆品的出货单1份,证明上述化妆品的发货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配方表、批生产记录、出入库、销售及出货记录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的相关记录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成品检验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行对上述化妆品的检验情况;9、当事人提供的原料供应商经济部工厂登记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物质安全数据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10、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化妆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备案情况与实际检测成分不一致的事实;11、我局对当事人发出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12、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化妆品召回通知书及经销商复函复印件、召回报告及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动召回情况。2023年4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而且检验报告无不合格项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暂未发现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32从轻裁量具体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肌肤日记小灯泡早霜(新)(批号:2022.03.02.06;规格型号:30克;标称生产企业:广州环亚药业有限公司)8支;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403.88元;3、罚款20000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联系人:神岗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 87811039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