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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核查通知(2023年第17期)

    申报企业名称受理事项涉及市州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限要求成都金福康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仓库地址:由“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王桥路107号1栋1楼A区、2-5楼、2栋1-3楼A-B区”变更为“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王桥路107号1栋1楼A区、2-5楼、2栋1-3楼A-B区,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诺特路99号2栋2层、3层B区”。成都吴久红:135408970872023年7月7日前返回检查结果。四川金汇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仓库地址:由“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渭水社区1组67号6栋3楼1号”变更为“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渭水社区1组67号6栋3楼1号,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航枢一路216号1栋1层1号附13、14号库房”。张敏:13551609598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仓库地址:由“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19号2栋1层101-6到13号、15号、16号,1栋1层101号A区”变更为“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19号2栋1层101号A区、B区”。和艳:13881965514四川宏康医药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由“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蓉北路一段16号A栋2楼2号”变更为“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北星大道一段2289号1栋1单元13楼1303—1307号”。何小丽:18500188874国药控股昊阳绵阳药业有限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限Letybo 乐提葆)]”。绵阳谢琴:13696262917泸州宝光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仓库地址:由“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2号1栋1层101、2栋1层101、2层201、3层301、泸州市江阳区仁和路66号1栋1层101、2栋1层101、68号2栋1层101、2层201”变更为“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2号1栋1层101、2层201、2栋1层101、2层201、3层301、泸州市江阳区仁和路66号1栋1层101、2栋1层101、68号2栋1层101、2层201”。泸州华海利:13398262200注: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安排实施。上述事项现场核查的联系方式为:成都市局联系地址:致民东路6号1509,电话:63907576;绵阳市局联系地址:涪城区玉泉中街园艺山集中办公区9号楼A区,电话:2172746;泸州市局联系地址:江阳区康城路1段17号,电话:2592383。2.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开展,增加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企业还需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3〕3号)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需在核查报告签署意见。3.现场核查报告、整改报告由市(州)局签章原件存档,影印上传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四川省
  • 广州健朗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在普通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13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健朗医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200003983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建辉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3〕133号当事人:广州健朗医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050609834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园明珠大道北108号法定代表人:郑建辉注册日期:2012年7月12日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2023年1月31日,我局收到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当事人的“开丽燕麦液体爽身粉”商品涉嫌广告违法的线索移送函,称当事人涉嫌在广州唯品会平台发布违法广告。2023年2月20日,因案情复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立案延期,立案时间为2月21日至3月14日。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广州健朗医用科技有限公司的“开丽燕麦液体爽身粉”商品的广告用了“抗炎和抗菌”的医疗用语,该商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是相关广告的广告主。我局现场要求该公司限期提供有关违法广告的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3月13日,我局对广州健朗医用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覃枝华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台内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登记,未参与到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当中,未与当事人签订有关广告宣传或引流相关合同或条款。因此,广州健朗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广州唯品会”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内其经营的“开丽母婴官方特卖旗舰店”上,自行上传商品信息或发布广告对其产品进行商业宣传。故我局认定当事人“广州健朗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即为本案中相关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其广告费用即为广告文案设计与制作的费用。对于唯品会平台内货品ID为“SPU-113CFE3C80000117”,商品链接名称为“婴儿爽身粉宝宝专用燕麦精华爽身露液体防痱止痒爽身粉150ml”的普通化妆品商品,当事人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平台审核上架,并在该商品页面发布有“抗炎和抗菌”涉及医疗用语的宣传文案或字眼。该商品的下架时间为2023年2月3日,整个销售周期约为6个月,销售额为510.01元,广告设计费为700元;故我局认定相关违法广告总费用为700元。现在,当事人已自行对上述违法广告整改完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唯品会平台网页主体信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授权;3.2023年2月21日我局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4.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健朗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开丽燕麦液体爽身粉商品涉嫌广告违法的线索移送函(荔市监函〔2023〕51号)1份,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广告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相关商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1份,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份,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份,证明商品是合格的化妆品;6.2023年4月18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覃枝华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情况;7.广州健朗医用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钱小婷(乙方)的广告合同及收据1份,证明涉案商品的广告费用;8.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涉案商品的销售清单1份,证明涉案商品的销售情况;9.当事人提供关于涉案商品的上下架截图1份,证明涉案商品上下架时间;10.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2023年6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102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下架了相关违法广告,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裁量基准表二:市场交易秩序类》第五十六条“对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20元(1.6倍)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 联系电话:020-8786622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科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9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科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1922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爱连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892号当事人:广州科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581856332J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小马商业南街自编29号法定代表人:黄爱连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生产“艳芝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E11130301;限用日期:20251112;规格:500g),经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检验报告》(No:2023B-00113C)显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产品生产9罐,留样1罐,自检损耗1罐,剩余7罐销售至中山市西区华伟百货商行,其中6罐被用于当地抽检,召回产品1罐,召回及留样共2罐被我局监督销毁。上述产品销售价格为10元/罐,销售收入70元已退回客户,无违法所得,货值9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产品备案凭证、产品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产品留样记录表、产品召回通知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检验报告》(No:2023B-00113C),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21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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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器械质量抽检结果的通告(2023年第1号)

    沪药监通告〔2023〕20号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我局组织对本市生产企业、流通领域、使用环节进行了医疗器械质量抽检,现将医疗器械抽检信息予以通告(见附件)。对抽检中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我局已要求有关监管部门严格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涉及企业和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按规定立案查处,并按要求公开查处结果。对抽检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要求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特此通告。附件:医疗器械质量抽检不符合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名录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6日小贴士:医用制氧机的“氧浓度”项目可能导致的隐患:制造商在随机文件中规定氧浓度值为:≥90%,实测在电源电压为187V(额定电源电压220V的-15%)供电情况下制氧机无法正常制氧,氧气输出流量和氧浓度均低于制造商宣称的值。导致影响治疗效果,可能对患者健康造成一定影响。电动轮椅车的“随机文件(说明书)”项目可能导致的隐患:可能会影响使用者了解产品分类,导致错误的选择或使用。二氧化碳培养箱的“电源”项目可能导致的隐患:电源选的不对,可能会导致外部电线过热,增加引起火灾的风险。软性亲水接触镜的“紫外光区要求”项目可能导致的隐患:可能会导致患者无法获取UV吸收类别信息,使其缺乏对产品应有的了解,容易造成软性亲水接触镜的紫外吸收功能选配错误。医疗器械质量抽检不符合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名录一序号1234样品名称医用制氧机电动轮椅车二氧化碳培养箱软性亲水接触镜被抽样单位上海嘉都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之群机电制品有限公司益世科(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加美光学有限公司标示生产单位昆山岱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威之群机电制品有限公司ESCO MICRO PTELTD加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型号规格D02-5EWWISKING1023CCL-170B-8加美批号或编号DM21061504WSERVER20211105-1023-000032022-186990EL8017生产日期2021年6月202111052022-0.00D:2018-08-01-3.00D:2018-08-01-8.00D:/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080489沪械注准20212190154国械注进20182220472国械注许20153220005不符合项氧浓度随机文件电源紫外光区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上海市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市场检查结果的通告(2023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药监局近期组织对14家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了GSP符合性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对15家使用单位、疫苗接种单位、批发企业进行了延伸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告如下:一、药品批发企业对14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其中,2家符合药品GSP的要求;12家基本符合药品GSP的要求,由所在地检查分局采取相应后处置措施并监督整改。二、药品使用单位对12家药品使用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项目均未发现缺陷问题。三、疫苗接种单位对1家疫苗接种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项目未发现缺陷问题。四、延伸检查批发企业对2家批发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项目未发现缺陷问题。特此通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0日附件检查企业(单位)名单一、批发企业符合要求企业(2家):上药控股山东有限公司、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基本符合要求企业(12家):山东泰平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东美医药有限公司、康成药业(济南)有限公司、宁阳县一滕医药有限公司、华润淄博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中兴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天宏药业有限公司、德州九洲康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新瑞航医药有限公司、德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青岛华仁医药配送有限公司、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二、延伸检查企业(单位)药品使用单位(12家):济南蓝石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章丘医疗美容诊所、青岛华韩整形美容医院、青岛伊尔医疗美容医院、李沧区沧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岛大学医学院松山医院、青岛恩熙医疗有限公司十五大街门诊部、济南诺德医疗美容医院、济南韩氏整形外科医院(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省中医院)、济南伊美尔整形医院(济南伊美尔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阳光融和医院、潍坊黛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高新医疗美容诊所。疫苗接种单位(1家):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批发企业(2家):国药控股山东有限公司、山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上企业(单位)延伸检查项目未发现缺陷问题。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山东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6月)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安徽省蚌埠市民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淮上区双墩路801号蚌埠海通医药物流园24号楼1层00011、2层00021、3层00031、00032号药品批发2023年6月7日基本符合要求2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7829号B座403室药品批发2023年6月8日基本符合要求3安徽省固镇县博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城关胜利路76号 固镇县经济开发区S101线东浙东饲料南药品批发2023年6月9日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1.符合要求;2.基本符合要求;3.不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咸阳六合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兴平分公司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案(兴市监处罚〔2023〕077号)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咸阳六合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兴平分公司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栋林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1042119******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XT4NT00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兴市监处罚〔2023〕07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事实:咸阳六合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兴平分公司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决定日期:00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有效期:2024/6/29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0.15公示期限: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537元(壹仟伍佰叁拾柒元整);3、对当事人处1537元(壹仟伍佰叁拾柒元整)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0.15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4/6/29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81MB2903385E数据来源单位: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81MB2903385E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 深圳市长坤科技有限公司对红外体温计主动召回

    深圳市长坤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外体温计,生产批号为2203254000A4,经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深圳市长坤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深圳市长坤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红外体温计(粤械注准20162070953 生产批号:2203254000A4)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6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广东省深圳市
  • 东莞市鸿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穴位磁疗贴主动召回

    东莞市鸿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穴位磁疗贴,生产批号为0623020701,在国家抽检中结果为不通过,东莞市鸿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东莞市鸿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穴位磁疗贴(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92200281 生产批号:0623020701)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6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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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注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3〕39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253485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嘉铭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3〕390号当事人: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UB4A8X;法定代表人:郑嘉铭;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人民币);住所: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六路17号(厂房A3-2);成立日期:2019年07月08日;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2023年2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标注引人误解内容的化妆品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生产“韩鹭氨基酸洗发水”(批号:PY221019A)982盒,于2022年12月19日生产“韩鹭氨基酸洗发水”(批号:PY221213C)976盒。涉案化妆品其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印有“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字样。根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规定,当事人为涉案化妆品的备案人和生产企业,是涉案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化妆品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字样,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化妆品为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属于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截至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9日向众百旺(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972盒,剩余5盒用于成品检验,4盒用作留样(已销毁),当事人使用1盒;又于2022年12月24日销售给众百旺公司966盒,5盒用作成品检验,5盒留样被我局扣押,于2023年3月7日召回产品923盒(已销毁),剩余43盒无法召回。上述2个批次产品的销售价格为订购合同单价1.2元/盒。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为2349.6元,违法所得为121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1份;2、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1份;3、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等。2023年6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18元;2.没收涉案“韩鹭氨基酸洗发水”(批号:PY221213C)5盒;3.罚款15000元。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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