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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瑞安市新主张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瑞市监处罚﹝2026﹞55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5-28 |
| 处罚内容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从轻罚款5000元。二、对当事人销售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合格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款4000元。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共处罚款9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9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瑞安市新主张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二、当事人销售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其行为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从轻罚款5000元。二、对当事人销售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合格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款4000元。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共处罚款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10990318186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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