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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九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九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316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温银满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4号2023年7月17日,我局发现广州市九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委托生产50支“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该产品未作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是当事人销售消毒产品“九欣满灵霜”时作为赠品赠送的。该批“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都是以赠品形式赠送的,50支产品已全部赠送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200元,无违法所得。经我局核查,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生产过“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批号:20220918)产品,“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假内容。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的“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在上市销售前未经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假内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与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存在相互牵连和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因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化妆品和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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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化妆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6793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许桂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5号当事人: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1119750W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兴云路37-39号A404房法定代表人:许桂明2022年12月5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将《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HZ2022A0227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了《检验报告》,承认抽检的冷基多肽香芬角蛋白修护霜(批号:2022/01/03)是其销售的,与《检验报告》所述一致。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号委托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冷基多肽香芬角蛋白修护霜,中马公司于2022年1月3日生产完毕,于1月8日向当事人交付了500瓶(批号:2022/01/03),当事人支付加工费151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4048元,违法所得4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编号:HZ2022A02274)等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向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二、罚款22100元。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该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已予没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综上,两项合计:一、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二、罚款321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5日相关案件: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检测不合格的化妆品、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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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检测不合格的化妆品、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226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文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8号当事人: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42161298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十一社大岭顶自编88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娟我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有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号受委托生产冷基多肽香芬角蛋白修护霜506瓶于2022年1月3日生产完毕,当事人除留样外,向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交付了500瓶(批号:2022/01/03),收取加工费1518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表认定当事人生产的货值2277元,违法所得151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编号:HZ2022A02274)、产品生产记录等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向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经检测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18元;二、罚款2210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18元;二、罚款321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5日相关案件:广州市博蔻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化妆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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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593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珍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4号当事人: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248224057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法定代表人:刘珍2023年0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的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对怡美姿染发膏(闷青亚麻)(净含量:90g,生产批号:C2421B24,限用日期:20240323。)等8个批次的化妆品的生产情况进行再次核查,当事人再次否认生产过上述8个批次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三楼实验室内用于制作和保存化妆品批生产记录的电脑中发现存有8份检验报告中对应7个名称批次的产品的批次生产计划单、半成品留样记录单、成品留样记录单、入库清单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经查,当事人确有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闷青亚麻)(净含量:90g,生产批号:I0220B02,限用日期:20230901。)等7个批次),违法所得认定为0,货值金额认定1万元以下。我局于2023年0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3〕43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49000元罚款。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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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艾发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艾发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5047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臧继福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6号当事人:广州艾发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94643W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鹤龙一路12号408房法定代表人:臧继福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爱发丝 灵动塑型喷雾”(生产批号:CY23B28N05,限用日期:2026/02/27)2瓶、“爱发丝 灵动塑型喷雾”(生产批号:CY22G30N03,限用日期:2025/07/29)1瓶,“爱发丝造型喷雾”(生产批号:CY22E06N02,限用日期:2025/05/05)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三、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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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博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博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00034169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取文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7号当事人:广州博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09395A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秀盛路自编38号法定代表人:刘取文2022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州博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过名称为“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的系列产品,并在其开设的阿里巴巴店铺“广州博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博萱雅美妆洗护专营店”进行销售,产品根据色号分别命名为“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L01~L11”,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和“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L01”的备案资质材料,但无法提供该系列产品剩余的10款色号的备案资质材料。经查明,当事人曾于2021年生产过上述“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的系列口红产品11款(L01-L11)但仅对“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L01”款进行了备案,剩余的10款“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的系列口红产品(L02-L11)均未进行备案,且在未备案的情况下上市销售了上述产品。当事人存在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未备案的10款“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除每款产品留样6支(已因天气原因损坏销毁),其余均以4.5元/支的价格线下销售给经销商,无库存,生产成本价均为2.5元/支,涉案产品货值为人民币787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605元。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上述产品的留样,导致留样在保质期内损坏,构成了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上述产品的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改正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我局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23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7605元;罚没款合计为30605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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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299期)

    企业名称大连力辰药业有限公司新药分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09日-2023年08月10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药品出库方面存在个别药品未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大连德昌药业有限公司医药批发分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15日-2023年08月16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个别文件未及时修订的问题;在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盘点后未及时对差异情况进行处理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大连振搏医疗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17日-2023年08月17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个别文件未及时修订的问题;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未对委托运输承运方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的问题;在计算机系统方面存在未对温湿度监测数据进行备份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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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河子市十户滩镇美妍美妆化妆品店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师市监市综处罚〔2023〕38号)

    当事人:石河子市十户滩镇美妍美妆化妆品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1MA********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韩**住所:新疆石河子市十户滩镇*********身份证件号码:4127281974********2023年7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十户滩镇美妍美妆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化妆品店所经营的“微线紧肤面膜”和“冰漾修护膜”两种面膜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7月12日,经本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区陈列柜摆放的“微线紧肤面膜”,限期在2023/04/20、2023/05/03前使用,“冰漾修护膜”限期在2022/08/17、2023/03/28前使用,以上两款面膜已经超过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的“冰漾修护膜”4盒,价格25元/盒,未售出;“微线紧肤面膜”4盒,价格25元/盒,未售出。当事人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提供以上两款面膜的检验合格证明、供货者主体登记证明、备案信息和进货凭证,超过使用期限的面膜共8盒,货值20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执法人员2023年7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2、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和实物事实。4、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的《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师市监市综强制[2023]17号)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面膜现场处置情况。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提供举报线索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的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相关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备案信息、进货凭证等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保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事后认识错误的态度和改正情况。8、当事人事后发布召回产品和有关赔偿告知书一份、图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态度和措施。2023年8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师市监市综罚告[2023]3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当事人所经营的化妆品店主要以化妆品和日用生活用品为主,其产品直接接触皮肤,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所经营的面膜超过使用期限,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造成隐患,从警示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市场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只有小学文化水平,一直在团场生活,长期在团场相对闭塞的环境从事经营活动,对市场经营相关规定了解的少,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向执法部门举报违法经营线索,店铺规模较小,事后提交整改保证书,发布产品召回和赔偿告知书,减轻危害后果,另外鉴于当事人所处团场人口较少,地域偏远,经济体量小,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轻微,过期的化妆品未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罚过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微线紧肤面膜”、“冰漾修护膜”面膜8盒。二、罚款3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中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石河子市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抽医疗器械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根据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计划,我局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选定的河南省医疗器械抽检产品开展了监督抽检,对检验不合格产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了相关调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3年2月,我局对河南氧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0221126)进行了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样。经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产品“压力差(Δp)”项目不符合“YY 0469-2011”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2023年5月,该企业对其产品提出了复检申请,经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2.2023年2月,我局对河南省圣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批号:202212072)进行了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样。经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产品“密合性”项目不符合“GB 19083-2010”的要求。2023年6月,该企业对其产品提出了复检申请,经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3.2023年3月,我局对郑州添康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肩部远红外磁疗贴(批号:220902)进行了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样。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产品“药物添加”项目不符合《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中“30290.贴敷类医疗器械(远红外治疗贴、磁疗贴、穴位磁疗贴)”的要求。2023年6月,该企业对其产品提出了复检申请,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4.2023年3月,我局对河南万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远红外贴(批号:220418)进行了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样。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产品“药物添加”项目不符合《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中“30290.贴敷类医疗器械(远红外治疗贴、磁疗贴、穴位磁疗贴)”的要求。2023年6月,该企业对其产品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5.2023年2月,我局对河南天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磁疗贴(批号:20230101)进行了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样。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产品“药物添加”项目不符合《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中“30290.贴敷类医疗器械(远红外治疗贴、磁疗贴、穴位磁疗贴)”的要求。2023年6月,该企业对其产品提出了复检申请,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6.2023年3月,我局对郑州爱博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声药物透入治疗仪(出厂批号:CT20230202001)进行了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样。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该批次产品“输出标记”、“额定超声输出功率的准确性”项目不符合“GB 9706.7-2008”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2023年6月,该企业对其产品提出了复检申请,经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二、核查处置情况1.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河南氧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0221126)进行了核查。2023年8月,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氧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06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豫药监处罚﹝2023﹞10-16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已在政府网站公开。2.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监管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河南省圣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批号:202212072)进行了核查。2023年8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监管分局对河南省圣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豫药监处罚〔2023〕2-32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已在政府网站公开。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郑州添康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肩部远红外磁疗贴(批号:220902)进行了核查。2023年7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添康采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郑航市场监罚字〔2023〕1007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已在政府网站公开。4.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河南万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远红外贴(批号:220418)进行了核查。2023年8月,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万仁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23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豫药监处罚〔2023〕10-15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已在政府网站公开。5.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监管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河南天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磁疗贴(批号:20230101)进行了核查。2023年8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监管分局对河南天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5000元、没收不合格产品435盒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豫药监处罚〔2023〕4-5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已在政府网站公开。6.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郑州爱博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声药物透入治疗仪(出厂批号:CT20230202001)进行了核查。2023年8月,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爱博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豫药监处罚〔2023〕10-19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已在政府网站公开。2023年9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河南省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化妆品抽检19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国家药监局9月5日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2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43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科染发膏(自然黑)等2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其中涉及广东省企业相关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共19批次,现将相关核查处置情况予以通告(见附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法规,前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广州、佛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19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标示的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整改和采取了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各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力度,发现经营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6日附件:国家药监局通告19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2期)序号标示产品名称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化妆品抽检通告号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核查处置情况被抽样单位核查处置情况1天科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埔北街A幢101厂永川区爱娟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胜利路98号(2023年第2期)序号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2天科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埔北街A幢101厂永川区爱娟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胜利路98号(2023年第2期)序号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3天科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埔北街A幢101厂亳州市邢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桐乡路海港城1栋1-192号铺(2023年第2期)序号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4钰彩染发膏(闷青色)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村路10号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村路10号(2023年第2期)序号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5嘉瀛染发膏(闷青色)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灵山县千艺美发店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三海街道新圩路20号(2023年第2期)序号5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6透真轻感匀净防晒妆前霜SPF50+PA+++(肤色)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白象岭大道12号广西时妆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淘宝网涵妍商城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34号江南·香格里拉二期晴湾911号“商务秘书企业(南宁迅云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2023年第2期)序号6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7丹肤泉隔离防晒乳SPF50 PA+++广州有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元洲岗村105国道边环亚厂房6栋二、三楼张如凤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7号南宁交易场二楼百货行96号(2023年第2期)序号7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8OEANHUT水感透亮美白防晒乳SPF50+广州雅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南业八横路22号A栋,B栋一、二楼刘桂宁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7号南宁交易场二楼百货行89-90号(2023年第2期)序号8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9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生产企业:广州市绮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人:广东御神健康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良沙路1816号自编之二,注册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北路9号B栋101房刘桂宁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7号南宁交易场二楼百货行89-90号(2023年第2期)序号9广州市绮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23日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在原址生产经营,广东御神健康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广州市白云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将两家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10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企业:南京同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注册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南路127号之二301,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南路127号之二301二楼201、三楼,总经销企业: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纬地路9号江苏生命科创园A3栋20楼2026室江西久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久希美妆专营店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6号1、2、3、5幢2#3818(2023年第2期)序号10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11澳琦素清爽防护隔离乳广州市名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松园横路9号二楼(自主申报)南宁市因你美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唐山路31-2号(2023年第2期)序号12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12ELLE焕源明采修颜隔离乳02委托方:精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委托方:COSMECCA KOREA委托方: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333号1幢2001室,受托生产企业:17-12,DAEGEUM-RO,196 BEON-GIL,DAESO-MYEON,EUMSEONG-GUN,CHUNGCHEONGBUK-DO,KOREA[27670]佛山市顺德区伽荣化妆品商行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兴顺6号嘉信城市广场一期首层1B09号商铺(2023年第2期)序号13涉及外省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伽荣化妆品商行经营的该批次化妆品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该企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13百诗凯小颗粒海藻王面膜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兴义市令狐克香化妆品店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新场社区一组王华侨家门面(2023年第2期)序号1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14英迪悦颜天然海藻靓肤精华面膜生产商: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徐州英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布路68号五楼,监制: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72号西都国际2-1050红花岗区小群美容店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南舟路帝豪小区D栋228号(2023年第2期)序号15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15流行秀兰梅护理发膜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南路六巷18号2栋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南六巷18号之一101房(2023年第2期)序号16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16美兆熙草本藏泥膏生产商:广州美之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广州御熙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夏良路358号1栋一楼、二楼、三楼南宁市西乡塘区华玥化妆品批发店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南路16号内综合楼肆层车间厂二楼14、29号(2023年第2期)序号17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17采萃收缩毛孔精华液广东业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87号(F1)第四层(住所申报)上海妍慕商贸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天猫妍慕旗舰店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3904室(2023年第2期)序号18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18歌兰地紧肤保湿霜备案人:广州香品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天韵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25号3107房(仅限办公用途),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第六社区B栋广州市天韵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第六社区B栋(2023年第2期)序号19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香品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天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19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环村西路3号B栋整栋霞浦县德馨堂药店(普通合伙)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赤岸大道33号外滩1号二期11幢115D(2023年第2期)序号20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涉及外省被抽样单位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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