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惠州****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格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稽药罚〔2023〕3001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违法事实2023年3月7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在惠州****有限公司进行国家药品抽检,将该公司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江西****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地骨皮(生产批号:221201)抽检,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202340119)显示,上述批号中药饮片地骨皮“水分”项检验结果为“13.8%不符合规定”。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验。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检验报告》编号:ZF2023307242),复验结论“水分”项为“12.4%”(标准规定为“应不得过11.0%”),判定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复验结论无异议。经查, 惠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从供货商江西****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批号为221201的中药饮片地骨皮10kg,单价143元/kg,购进款1430元。当事人以163元/kg 的单价向惠东****商场等企业售出2.5kg,金额407.5元;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1.5kg,单价163元/kg,金额244.5元;违法所得652元,其余6kg退回生产厂家。该公司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52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52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8月29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7月26日-2023年07月28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全项目飞行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部分生产批记录、中间品储存记录、设备使用记录不完整;部分检验方法和管理规定缺少评估;个别偏差分析未启动。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368号/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368号批发企业2023.8.2基本符合要求2安徽力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拓基广场B座2501、2522室/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拓基广场B座2521、2522室批发企业2023.8.8基本符合要求3安徽锦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198号G4栋218室/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198号G4栋218、207室批发企业2023.8.11不符合4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666号/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378号批发企业2023.8.15基本符合要求5安徽省瑞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市繁华大道西立恒工业广场A-18半栋西侧4层/合肥市繁华大道西立恒工业广场A-18半栋西侧4层批发企业2023.8.31基本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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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伊州区田园路首选造型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201MA781PTU0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作伟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区市监 城所处[ 2023 ] 147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艾的染发膏系列(灰金色)”20盒,“潮染(茶青色)”2盒;三、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4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9/7公示截止期:2024/9/7备注:2018年12月从新疆丽人国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购进了“艾的染发膏系列(灰金色)”30盒,规格85ml/盒,瓶体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856,生产商:台山高富日用化工有限公司,限制使用日期2020/02/01/。购进价为20元/盒,使用收费为100元/盒,在有效期内使用10盒,剩余20盒已超过保质期,剩余货值2000元。2021年7月从伊州区建国北路新潮美容美发化妆品店购进了“潮染(茶青色)”10盒,规格100/盒,瓶体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111,生产商: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限制使用日期为2023/05/16。购进价为8元/盒,使用收费为75元/盒,在有效期内使用8盒,剩余2盒已超过保质期,剩余货值150元。以上所有染发膏仅店内使用,不对外销售,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150元,无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且未对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检验报告、注册备案情况进行查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通辽市国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0MWEAJ9E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213号处罚名称:通辽市国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案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处罚结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9-07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捷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77EPN6544***********76----法人代表姓名:张炳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120905001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了网店(网店名称:捷爱护肤品专营店)销售化妆品,于2022年7月1日开始上架销售“酷格胶原蛋白冻龄时光定格霜”,在该产品的销售页面发布含有“胶原重组霜抗皱面霜去皱纹抬头纹美白抗皱紧致抗衰老去眼袋”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广告费用为260元,该产品及链接已于2022年8月24日下架不再销售。二、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网店(网店名称:捌迦)用于销售化妆品,于2022年7月1日开始上架销售“后酷焕颜祛斑精华油”,该产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150248,该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后酷焕颜祛斑精华油”与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0248)的产品名称“茜茜焕颜祛斑精华油”不一致,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该产品共购进100盒,以7.6元/盒的价格售出68盒,剩余32盒没售出,货值金额为760元,违法所得为516.8元(68盒×7.6元/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2年8月24日被我局查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捌佰元(¥8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8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5公示截止期:2026-9-5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总处〔2023〕32202200027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珠海奥利新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400MA4UNP451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健涛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4.363952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5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43009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3〕322022000271号当事人名称:珠海奥利新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P451L住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三路3号厂房C栋二楼202室法定代表人:王健涛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宣传推广非处方药品“碧生源奥利司他胶囊”,在其小红书账号“碧生源医药保健品”发布了笔记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等。期间,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9月8日,当事人为宣传推广非处方药品“碧生源奥利司他胶囊”,在其小红书账号“碧生源医药保健品”发布了标题为“天热了,姐妹们该减肥了!”“为自己瘦一次!稳赢夏天的较量!”和“大码变小码!气球肚姐妹快进来抄作业!”等3篇笔记,并购买流量推送。另查明,上述3篇笔记广告可链接到当事人小红书店铺“碧生源医药保健品旗舰店”所销售的“碧生源奥利司他胶囊”具体商品详情页面。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宣称“排出当餐30%油脂”“3盒30-45天纤体塑形瘦出小蛮腰”“减肥药销售TOP1”等内容。当事人在上述商品详情页面发布的内容具有一定依据,但“减肥药销售TOP1”的宣传未标明排名的渠道和时间等。同时,“排出当餐30%油脂”“3盒30-45天纤体塑形瘦出小蛮腰”等系对涉案商品的功效进行了一定保证。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前未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对外发布,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71819.76元。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广告发布页面、商品详情页页面、推广代理服务协议、广告消费数据记录截图、广告图片素材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2023年8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总听告〔2023〕3220220002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为宣传推广销售非处方药品“碧生源奥利司他胶囊”,自行设计、制作上述内容并通过小红书对外发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系商业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当事人系本案的广告主。当事人上述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广告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二倍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陆佰叁拾玖元伍角贰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322200027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08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775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6MA1J81K18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绘图违法行为类型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改正,警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62351631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7755号当事人:上海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1K18R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堰路755号3幢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绘图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由当事人备案、生产并销售的14款普通化妆品:(1)2021年08月19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润肌修护肌底精华露(沪G妆网备字2021506671);(2)2021年08月19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焕颜清痘凝胶(沪G妆网备字2021506644);(3)2021年08月09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靓颜修护乳液(沪G妆网备字2021505594);(4)2021年08月06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沁润焕颜修护精华液(沪G妆网备字2021505394);(5)2021年08月03日备案,功(6)2021年08月03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芍药焕皙修护面膜(沪G妆网备字2021504645);(7)2021年07月23日备案,功效宣称为保湿的禾缇净颜紫草精华乳(沪G妆网备字2021504224);(8)2021年07月21日备案,功效宣称为保湿的禾缇凝润保湿睡眠面膜(沪G妆网备字2021503928);(9)2021年07月21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积雪草靓颜精华露(沪G妆网备字2021503890);(10)2021年07月20日备案,功效宣称为修护的禾缇植萃美肤修护精华霜(沪G妆网备字2021503846);(11)2021年07月22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焕采靓颜修护精华水(沪G妆网备字2021503755);(12)2021年07月22日备案,功效宣称为保湿的禾缇水漾莹润海泉面膜(沪G妆网备字2021503379);(13)2021年07月08日备案,功效宣称为修护的禾缇多肽精粹修护眼霜(沪G妆网备字2021502874);(14)2021年07月08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玻色因修护精华霜(沪G妆网备字2021502787),当事人未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中上传上述14款产品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涉案化妆品的《生产成品入库单》以及《出库单》复印件、涉案化妆品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中的备案信息打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予以证明。2023年08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本局认为,依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2)9号]要求,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未能按要求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时间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行为。鉴于涉案化妆品风险性较小,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法律法规原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2)9号]……四、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未能按要求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时间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植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31123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覃芬密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5号当事人:广州植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N388Y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岗村飞来岭路A栋2楼法定代表人:覃芬密2023年6月2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常市监案移﹝2023﹞6号)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岗村飞来岭路A栋2楼的广州植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与当事人调查核实《案件线索移送函》内容,当事人承认涉案产品为其生产。该公司生产未备案的“植养道风韵疏护精华油”(存放于“植养道风韵滋养套组”内,标示生产企业为“广州植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22052601),且上述产品其未进行留样,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及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罚款20000元;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800元。(合计罚没24800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生产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及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立即改正。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