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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额敏县童颜伊人美容养生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额市监处罚[2023]9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额敏县童颜伊人美容养生中心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21MA77TJX65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晓彤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额市监处罚[2023]94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8个品种12盒(瓶、袋)化妆品;2、并处1000元罚款。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5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9/6公示截止期:2023/12/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
  •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额敏县颐仁堂医药第一百六十二店经营失效医疗器械案(额市监处罚[2023]9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额敏县颐仁堂医药第一百六十二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221MA791LP69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健强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额市监处罚[2023]95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失效医疗器械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失效医疗器械2个品种33包;2、并处2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5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9/6公示截止期:2026/9/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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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额敏县果木果然美妆小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额市监处罚[2023]9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额敏县果木果然美妆小铺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21MA77U25U2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艳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额市监处罚[2023]92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及违法经营的8个品种34盒(瓶)化妆品;2、并处2000元的罚款,两项合计2120元。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12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5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9/6公示截止期:2026/9/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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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额敏县玉什哈拉苏镇伟峰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额市监处罚[2023]10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额敏县玉什哈拉苏镇伟峰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21MA7A4JDH4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淑文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额市监处罚[2023]106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元及违法经营的2个品种62盒(袋)化妆品;2、并处1000元的罚款,两项合计1008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8.00元决定机关名称: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5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9/6公示截止期:2026/9/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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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额敏县妆典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额市监处罚[2023]9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额敏县妆典化妆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21MACM3YAG2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珍宝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额市监处罚[2023]91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4个品种9盒化妆品;2、并处1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5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9/6公示截止期:2023/12/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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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额敏县茶韵古色理疗养生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额市监处罚[2023]9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额敏县茶韵古色理疗养生馆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21MA7H79AG2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和比拉·马和斯汉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额市监处罚[2023]99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12个品种69盒化妆品;2、并处2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20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6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9/6公示截止期:2026/9/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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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佳仕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507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佳仕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4MA1GWMAR2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苑玉玉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8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72443690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5075号当事人:上海佳仕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MAR26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百安公路538号1幢2层B区202、229室法定代表人:苑玉玉2023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有购买预付费卡赠送给服务对象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4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主要从事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为了开拓配套诊断试剂业务,当事人于2022年1月赠送给某医院检验科技师4张面值1000元的预付费卡,用于维护好当事人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并获得CRP急性时相蛋白仪配套诊断试剂【急性时相反应蛋白测定比浊试剂盒、全程全血C反应蛋白(hsCRP+常规CRP)测定试剂盒)】销售的机会。当事人将上述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会计科目。由于当事人向某医院检验科技师赠送财物与具体业务无对应关系,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整改报告》、《情况说明》、财务明细账册、相关发票复印件以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本局依法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嘉听告〔2023〕14202300507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为了谋取CRP急性时相蛋白仪配套诊断试剂【急性时相反应蛋白测定比浊试剂盒、全程全血C反应蛋白(hsCRP+常规CRP)测定试剂盒)】的销售机会和竞争优势,向某医院检验科技师赠送预付卡。当事人上述获取排他性销售试剂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机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当事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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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弘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案(内药监处罚〔2023〕506号)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弘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318480446N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506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弘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案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罚事由:当事人未对所属药品零售门店采购配送统一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内蒙古弘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分店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9-06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
  • 上海律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01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律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1HBHN07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远东违法行为类型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警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3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015号银行输入码:1523001015当事人:上海律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BHN07G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4467弄49号314室-1铺位负责人:陈远东经查,当事人是“蕾特恩”专业祛痘(国际)连锁品牌三林店,主要对外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的经营活动。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浦东新区上南路4467弄49号314室-1铺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祛痘、祛黑头、面部清洁等服务项目中使用以下化妆品:1.“蕾特恩”丝滑收细修复套组(丝滑舒原膜粉(净含量:5g*15支)+丝滑水油平衡液(净含量:120g)+丝滑细致收敛水(净含量:2ml*20支)+丝滑修护精华液(净含量:2ml*15支)+丝滑紧致特护霜(净含量:35g)+丝滑修复凝露(净含量:5ml*6袋));2.“蕾特恩”水漾清透爽肤露冰川系列(净含量:100ml);3.“蕾特恩”水漾玻尿酸凝水膜(净含量:28片*25g);4.“蕾特恩”胶原软膜粉(净含量:500g);5.“蕾特恩”活性酶舒源面膜(净含量:5g*56瓶);6.“蕾特恩”寡肽创舒专属套组(修复美肤溶媒液(净含量:5ml*24)+修复美肤溶媒粉(净含量:100ml*24)+创舒新活精华液(净含量:3ml*12)+创舒新活液(净含量:8ml*12)+创舒胶原雪颜水(净含量:6ml*12)+创舒活化精华水(净含量:3ml*40)+创舒活肤修护面膜(净含量:25ml*12*2)+寡肽活肤修复乳液(净含量35g));7.“蕾特恩”多肽修护套组(多肽修护溶媒粉(净含量:100mg*6支)+多肽修护溶媒液(净含量:5ml*6支));8.“蕾特恩”多肽冻干套(多肽冻干粉(净含量:0.1g*6)+多肽溶媒液(净含量:5g*6));9.“蕾特恩”蛋白酶膜粉(24次装);10.“蕾特恩”薄荷茶树精油软膜粉(净含量:500g);11.“蕾特恩”氨基酸能量洁面乳(新配方)(净含量:340ml)。当事人未能提供包含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经核实,上述涉案化妆品由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03),均办理了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自2023年3月1日起,当事人陆续从“蕾特恩专业祛痘国际连锁(世博源店)”(营业执照名称:上海律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调货购进上述化妆品。当事人虽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对调货购进上述化妆品进行进货查验。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的指导下补充建立了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涉案化妆品备案凭证和检验报告复印件等。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浦〔2023〕15202300101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 上海紫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518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紫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230MA1JWP3LXT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大灵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物品,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4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942751652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5183号银行输入码:0523005183当事人:上海紫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WP3LXT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唐家湾路349号法定代表人:赵大灵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唐家湾路349号的上海紫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单位住所内西面朝东中间列展示柜从上往下数第四层货架上查见1盒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其外包装标示“净含量:50g,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ZTCA14A 20230113,委托方:广州礼卫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上述化妆品与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混放,且未标示“已过期”、“不再销售或使用”等字样,该单位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供应商资质、备案凭证、进货查验记录等。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沪市监崇强决〔2023〕0002284号),对上述化妆品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实施扣押。2023年6月14日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当日本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8日从广州礼卫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XX元/盒的价格购入化妆品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1盒,销售价格为120元/盒,置于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唐家湾路349号的住所内西面朝东中间列展示柜待销售。当事人因疏于管理,未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开展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致使上述化妆品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1盒于2023年1月14日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仍将其置于住所内待售,与其他正常销售的化妆品混放,且未标示已过期或不再销售。至2023年6月14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20元,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案发后立即整改,对其经营的所有化妆品进行排查,现已完成整改并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局递交整改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唐家湾路349号的住所制作的一份现场笔录,证明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的情况;3.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住所拍摄并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6月29日签字确认的九张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4.2023年6月14日,本局扣押的当事人用于经营的一盒化妆品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5.2023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及货值金额等事实;6.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供应商资质、收款收据及生产企业资质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及货值金额等事实;7.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开展检查时收集的一份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8.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完成整改的事实;9.其他证据材料。本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3〕3020230051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单位,应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开展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但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对其经营的化妆品的效期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同时鉴于涉案化妆品属普通化妆品,风险性较小,当事人案发后积极完成整改,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一盒化妆品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ZTCA14A 20230113);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被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一盒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ZTCA14A20230113)的行政处罚。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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