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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间药聚谷药房(重庆)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AX0T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幢*单元*
法定代表人:牟*锋,身份证号码:512530********4472
2023年7月3日,举报人通过12315平台登记举报(215000000020230703****2524):“一间药聚谷药房(重庆)连锁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安宫牛黄丸被推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望查处。举报人请求:1、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2、给予奖励。(详见来函)”。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标题为“安宫牛黄丸免费啦!N95口罩免费啦”的信息,该信息内宣称“安宫牛黄丸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推荐为新冠肺炎防治用药,自疫情发生以来,安宫牛黄丸连续七次被国家方案推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查见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众号代运营合同书及费用票据复印件、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相关页面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已将相关页面删除。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宣称“安宫牛黄丸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推荐为新冠肺炎防治用药,自疫情发生以来,安宫牛黄丸连续七次被国家方案推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经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推荐用药无“安宫牛黄丸”、安宫牛黄丸未“连续七次被国家方案推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
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与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定“公众号代运营合同书”,由当事人提供全面相关材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其微信公众号“药聚谷药房”提供代运营服务,有效期一年,服务费用为500元/年。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上述违法广告、于2023年7月4日删除上述违法广告,该违法广告发布时间历时6个月,广告费用为6/12*500元=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我局执法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相关页面打印件、公众号代运营合同书及票据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及广告费用。
3.整改后的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我局已于2023年8月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189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发生后,当事人能如实陈述并整改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广告费用3倍即75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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