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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柳州市柳南区都雅美甲用品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Cuticle Revitalizer Oil Jasmine oil等化妆品案(柳市监处罚〔2023〕89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柳市监处罚〔2023〕89号案件名称柳州市柳南区都雅美甲用品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Cuticle Revitalizer Oil Jasmine oil等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柳州市柳南区都雅美甲用品商行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2450204MA5M7FXA7K法定代表人姓名覃菊香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MIST CUSTOM FOUNDATION CUSHION、Cuticle Revitalizer Oil Jasmine oil、Cuticle Revitalizer Oil Rose oil和甲油胶(黑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甲油胶(黑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4.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3年9月23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8日备注相关附件:柳市监处罚〔2023〕89号-柳州市柳南区都雅美甲用品商行(公示版).pdf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 黄石港区品众口腔湖滨路诊所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案(黄市监处罚〔2023〕254号)

    当事人:黄石港区品众口腔湖滨路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DPNCJ7M根据第三方广告监测反馈、本局广告科移交的案件线索,2023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黄石港区品众口腔湖滨路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门店旁华莱士店铺招牌上方张贴的广告海报内容载明有“品众口腔”、“美丽人生从齿开始”、“专注口腔健康呵护口腔我们更专业”、“种植牙微创拔牙美容修复牙齿矫正”等图文字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拍摄的取证照片打印件进行签字确认。2023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文号为(黄)医广〔2023〕第04-11-22号《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广告词)》《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广告图片)》(有效期为壹年,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和文号为(黄)医广〔2022〕第05-18-23号《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有效期为壹年,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本局于2023年7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内容,仅含有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诊疗科(项)目、联系电话。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不在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之中。当事人未对“品众口腔”、“美丽人生从齿开始”、“专注口腔健康呵护口腔我们更专业”、“种植牙微创拔牙美容修复牙齿矫正”等广告内容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广告审查审批。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通过鄂州市花湖诚艺广告图文工作室制作了上述广告海报,并将其张贴在门店旁华莱士店铺招牌上方。该处广告位置由当事人经营场所出租方免费提供,当事人未向其支付广告位费用,上述广告海报制作费用为530元,故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530元。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整改后的医疗广告照片,当事人已将涉案医疗广告进行撤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资质的书证;3.《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移交函》(2023年第11期)1份及附件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及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4.《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黄)医广〔2023〕第04-11-22号)《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广告词)》《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广告图片)》《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黄)医广〔2022〕第05-18-23号)《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的书证;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6.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海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事实的书证;7.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的陈述;8.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说明各1份,证明湖滨路86号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免费提供广告位的书证;9.《收款收据》《转账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医疗广告制作费用的书证;10.《整改报告》1份及涉案广告位整改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广告已整改撤换的书证。2023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4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当事人通过店铺外墙体发布口腔健康呵护、种植牙、微创拔牙、牙齿矫正等内容的海报,宣传其门诊部相关诊疗项目的行为,属于发布医疗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6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湖北省黄石市
  • 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按要求保存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8177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光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6号2023年3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分别在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24日、2022年8月12日、2022年11月30日、2023年2月25日、2023年3月3日生产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六批次共15201盒,总货值27561.8元,违法所得3754.4元。上述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24日和2022年8月12日)三个批次的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七份《检验报告》(NO.SP2214492、NO.SP2214405、NO:JQT22CC00203、NO.HZCY20230163、HZCY20231177、2023CIH0251、2023CKH0246)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3〕403号)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保存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C0312)4898盒,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B2511)8288盒;三、没收违法所得3754.4元;四、罚款300000元。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我局减轻罚款。我局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受疫情影响经营较困难等因素,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政策精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保存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C0312)4898盒,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B2511)8288盒;三、没收违法所得3754.4元;四、罚款30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3349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元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2号当事人: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77763F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永兴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王元华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开始生产“GETBETTER 睫毛精华液”(批号:H0607H3、限用日期:20250606)3008盒。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销毁;自检消耗2盒;出库销售3000盒,每盒收取费用0.6元的(包材由客户提供)。当事人的货值为2707.2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开始生产“CAVILLA 睫毛精华液”(批号:J0103H1、限用日期:20260102)4938盒。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销毁;自检消耗2盒;出库销售4930盒,每盒收取费用0.55元(包材由客户提供)。当事人的货值为3703.5元,违法所得为2711.5元。当事人于2022年3月26日开始生产“CAVILLA睫毛精华液”(批号:26.03.2022、限用日期:25.03.2025)794盒。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销毁;自检消耗了6盒;出库销售了782盒,每盒收取费用0.55元(包材由客户提供)。当事人的货值为595.5元,违法所得为430.1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检测出含有比马前列素,该成分为西药,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941.6元;二、处罚款85058.4元。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对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款17000元。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941.6元;三、处罚款102058.4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7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樱木彩妆店经营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2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樱木彩妆店注册号44011160499804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连巧苹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29号当事人对其销售的“suet nei魅彩眼妆粉”产品在更改外销售包装及标签时将原产品备案的成份羟基丙酯、乙基已基甘油、CI 77891错误标注成为羟基乙丙、乙基乙基甘油、C177889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构成经营标签标注引人误解内容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对其销售的“suet nei魅彩眼妆粉”产品更了使用期限(从原使用期限2024年9月12日更改为2026年5月8日、产品保质期三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对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引人误解内容化妆品“suet nei魅彩眼妆粉”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46.7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当事人经营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suet nei魅彩眼妆粉”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并案处理,合并执行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46.7元;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标注引人误解内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8455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永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0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备案了一款名为“碧缇沃塔拉汗焕颜紧致露”的普通化妆品,该化妆品于2022年9月27日取消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生产“碧缇沃塔拉汗焕颜紧致露(净含量:120ml/瓶,批号:22103001)”(生产日期:2022年10月30日)338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6瓶用于留样,其余330瓶于2022年11月15日售出,单价12元/瓶,销售收入3960元。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3960元,货值405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涉案产品生产批记录及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7000元。上述合计罚没2096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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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民顺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蜜款冬花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民顺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W7N354法定代表人蔡子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1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9-8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蜜款冬花(批号201201)22kg;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2000.0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2倍的罚款计拾贰元(120000.00元);罚没款共计拾贰万贰仟元(122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116号),标示为安徽民顺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款冬花(批号201201)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CZ2023YC0165,全项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杂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安徽同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灵芝胶囊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同泰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68333280法定代表人杨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3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9-11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灵芝胶囊(批号220602)5058盒;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肆佰叁拾柒元陆角(19437.6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5倍的罚款计拾伍万元(150000元);罚没款共计拾陆万玖仟肆佰叁拾柒元陆角(169437.60元)。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9437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172号),标示为安徽同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胶囊(批号220602)经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为武宁县船滩镇鸿春药店,报告编号:YC20230429,全项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检查】装量差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上海韬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私设经营场所及库房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宝处〔2023〕13202300154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韬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1H8F3R9Y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毛惠惠违法行为类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3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06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l2243670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宝处〔2023〕132023001549号当事人:上海韬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8F3R9Y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地杰路58号1幢1层A区101室法定代表人:毛惠惠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411020851联系电话:13764343246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547号3幢706室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场所:宝山区罗泾镇潘川路1988号2幢四层405、407室及库房地址:宝山区罗泾镇潘川路1988号2幢四层406室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已不在上述地址经营且无库房。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处理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沪宝药监械经营许20220077号,经营场所:宝山区罗泾镇潘川路1988号2幢四层405、407室,库房地址:宝山区罗泾镇潘川路1988号2幢四层406室。当事人于2022年6月2日与率晔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并自签订之日起在静安区天目西路547号3幢706室经营并设立库房。当事人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便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本局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3〕13202300154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规定。当事人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幅度内进行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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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本高丽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07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本高丽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6688718052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颜秉阳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35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06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62343639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071号(银行输入码:2823008071)当事人:上海本高丽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8718052C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新路106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颜秉阳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2023年7月起,当事人在其拼多多网店“本高丽达食品保健专营店”对一款保健食品荷叶决明子茯苓泽泻胶囊宣传“服用后会产生厌食反应,增加饱腹感、食欲下降,从而达到控制饮食,减轻体重的效果,停用后也不会反弹!”、“本产品适合,老yao罐顽固型....”、“控食+饱腹+排抗体,再顽固都没问题,想不瘦都难,让懒人也可以……”、“下来了10多斤,减肥效果特别好,我在服用之后没有任何副作用,吃完了也不会拉肚子,感觉身子很舒畅;目前掉秤12斤多,生完宝宝之后肚子就很难减下去,在网上看着不错就买了,期间没有节食忌口,一日三餐都是正常吃饭,运动就是更没有了,能够减下这么多还是挺满意的,很适合我这种懒人”、“这个减肥药真心可以,吃了油腻的东西马上吃一粒,可以阻止油脂吸收,而且肚子不会疼,没有一点点感觉,上厕所很顺畅,我现在也瘦了快10斤了”,并将患者的图片放置在宣传页面上。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有上述功效。当事人宣传与实际不符。至案发,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支付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700元。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自行删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拼多多网店“本高丽达食品保健专营店”荷叶决明子茯苓泽泻胶囊产品页面截图、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全国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2023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保健食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保健食品使用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条原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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